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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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新教研[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研〔2010〕3号)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发挥自治区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方面的辐射带头作用,提高我区高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处于龙头地位。

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我区高等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支撑,加速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重点学科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我区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龙头引领地位。

其建设任务与目标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术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我区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新教基[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基〔2010〕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现对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减负”要求,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减负”氛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自治区教育厅将结合各地检查情况组织专项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督查《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发布督查通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

每年年底要将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各地、各学校于明年3月份要集中组织“减负”大检查工作,逐条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使“减负”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及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书面报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招生工作坚持“面向全区,机会均等;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一步向农牧民子女倾斜。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招生录取工作,现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07年内高班招生计划,并结合实际,对内高班2007年的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一、组织机构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内高班的招生工作,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内学办)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地、州、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和动员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组织报名、考试,并根据自治区提供的考生成绩组织体检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协助处理其它问题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公示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内高班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1、考试成绩公示。

2、体检名单公示。

3、体检结果公示。

4、建档名单公示。

5、录取结果公示。

6、贫困等级公示。

三、报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报名。

(一)报名资格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三市汉族考生除外),考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7周岁(199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的通知(教高[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你们申请2005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第五次评议会议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设置医学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2594个本科专业和45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06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不同意设置的317个本科专业和8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评估的7个高等学校医学类本专科专业(见附件5),待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个专业(见附件6)的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建设,控制好医学类本专科专业的招生规模,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1.2005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2.2005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3.2005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4.2005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5.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本专科专业名单6.同意撤销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新政办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4日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现就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意义把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让家长和群众放心的建筑是我们持之以恒的目标。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汶川地震后,新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于2008年5月率先实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将中小学校舍作为重点纳入其中,并优先实施。

四年来,新疆举全区之力,推进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全面消除了全区现有的D级危房。

2008-2011年,全区共投入资金85亿多元实施校安工程,共改造项目学校3190所,建设面积1010万平方米,其中加固面积515万平方米,重建495万平方米,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根据新教双办〔2007〕3号《关于推荐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的通知》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大中专院校,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荐了一批在“双语”教学工作方面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教师进入我区“双语”教学专家库。

经基层推荐、审核、公示,确认273位同志正式成为我区首批“双语”教学专家库成员。

为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在我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推进我区“双语”教学工作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求各位专家积极参与“双语”教育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双语”教学资源建设工作,提供“双语”教学科研成果,创新“双语”教学理论,改革教学方法,积极推广优质课、示范课,指导基层“双语”教师的教学,推动我区“双语”教学工作向前发展,积极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专家在我区“双语”教学工作、科教管理和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专家库实行动态开放管理,以便及时吸纳我区“双语”教学工作中涌现出的专家、学者,要求专家库内各成员每年必须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双语”教学实践及指导工作,我办也将以不同形式公布专家成员的各类各项成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大中专院校,要使用好这一资源库,为本地、本院校“双语”教学服务。

附件:自治区“双语”教学专家库成员名单(2007年-2009年)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小学教材选用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2号)和《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6]2号)精神,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中小学教材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选用。

第二条选用教材要在自治区制定下发的教材目录范围内,不得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

第三条各地(州、市)要成立以学科为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基教、教研、纪检、学校领导、学校一线教师组成,选用委员会不得少于9人,其中学校一线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2。

第四条教材选用前,要求每个学科教材选用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要了解本学科自治区教材目录中所列教材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同时要了解该教材的培训及发展情况,教材研究及指导能力等。

第五条教材介绍后,评委实行无记名投票制,以得票多者确定为本地选用的教材版本。

在教材选用投票过程中,要公正、公开,防止腐败。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干扰教材的选用讨论及投票过程。

教材选用投票确定后,要向中小学及社会公示。

第六条各学科教材选用工作应在起始年级进行,为保证教学工作的连续性,每一学科教材版本一经选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其他版本的教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新教学〔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学〔2017〕6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通知如下:一、转学条件(一)转学理由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预科学习阶段;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成绩的;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6.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7.高考录取时限制转学的;8.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一)学生申请。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

转出学校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拟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校(院)、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意见。

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为提高高等学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在自治区高校启动教学团队建设工作。

经高校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我厅审核同意,现批准新疆大学“生物技术专业教学团队”等18个教学团队为2008年度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教学团队的建设工作。

通过自治区级教学团队的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探索教学团队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的运行模式,为兄弟院校培训教师提供可推广、借鉴的示范性经验。

鼓励高校开展校级教学团队的建设工作。

二、自治区将设立专项经费资助自治区级教学团队进一步开展教学研究、编撰出版教材、培养中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

各高校要加大投入力度,并合理安排经费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希望各高校充分利用好建设自治区级教学团队的有利契机,继续大力支持和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开展教学研究,建设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构建合理的教学梯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新教学[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新教学〔2012〕4号)各高等学校:自2001年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来,教育部逐步实施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即时电子注册,建立了高等教育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动态的学籍学历电子网络管理体系。

十年来,在全区高校的重视支持及学籍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的有关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工作,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司〔2011〕1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自治区暨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新教学办〔2011〕18号)的要求,我厅对自治区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评选,决定对新疆大学研究生处等12个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阿巴拜克力·依沙克等15名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各高校学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为推动我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先进集体)新疆大学研究生处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处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处伊犁师范学院学生处喀什师范学院学生处新疆职业大学学生处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处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新疆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新疆教育学院教务处(成人)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先进个人)阿巴拜克力·依沙克新疆大学加那提石河子大学张儒燕新疆医科大学布买热木·XXX拉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刘涛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霍新梅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李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尹利华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马芳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沙红梅伊犁职业技术学院范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陆志伟石河子大学唐军新疆农业大学刘江喀什师范学院艾尼帕·艾买提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07年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07年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07年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07年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为提高新疆中小学汉语教师的汉语普通话水平,增强少数民族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十一五”期间,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决定继续在新疆举办暑期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及条件(一)伊犁州、塔城、阿勒泰、阿克苏、喀什、和田、克孜勒苏州(地)农村中小学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共计120人(见附件1、2)。

(二)参训的小学教师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为5级以下,初中教师6级以下,具备学习汉语基本条件的35岁以下少数民族汉语教师。

(三)参加过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的教师不属于此次培训的范围。

二、培训内容(一)政治思想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二)普通话听力、汉字书写训练(三)汉语普通话测试(四)会话训练(五)朗读训练三、培训分类此次培训主要针对少数民族汉语教师进行普通话强化培训,需根据维吾尔族汉语教师和哈萨克族汉语教师在汉语吐字、发音方面的不同特点组织培训,因此培训分别由新疆教育学院和伊犁师范学院承担。

其中,新疆教育学院主要面向南北疆七个地、州招收80名维吾尔族汉语教师进行培训(见附件1),伊犁师范学院主要面向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招收40名哈萨克族汉语教师进行培训(见附件2)。

四、培训单位及报到时间(一)新疆教育学院承担80人培训任务,其中小学汉语教师40人,初中汉语教师40人。

报到时间:2007年7月19日,报到地点:新疆教育学院东校区(原新疆纺织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3号,乘3路、50路公共汽车到纺校站,培训时间:2006年7月19日-8月23日,共计35天,联系人:艾尼瓦尔、阿曼古丽,联系电话:0991-8898767、8896128(二)伊犁师范学院承担40人培训任务,其中小学汉语20人,初中汉语20人。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予以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予以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予以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
分高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5.06.06
•【文号】教高司函[2005]109号
•【施行日期】2005.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予以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
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5]10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你们申请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公布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05〕8号)、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有关本科院校、试办有关独立学院的文件精神,我司对新建本科院校、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以及在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中的遗误等问题统一进行了处理。

经研究,现公布予以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科专业名单(见附件)。

名单所列本科专业可以自2005年开始(继续)招生。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本科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
量。

附件:予以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科专业名单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五年六月六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自治区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0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审核新生入学资格的依据是教育部公布的新生录取名单,经核准后的新生信息是学生学业结束后颁发学历证书的基本依据。

因此,各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新生学籍资格审核工作,杜绝因入学审核不细而导致今后学历证书不能注册的情况。

二、新生入学时,要做好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及核准工作。

对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尽早采集并核准,对需要学生本人核准的信息,要制作信息表,由学生本人核对签字。

建立数据库时,如有生僻字,无法打印的,用全拼小写字母代替。

三、实行新生学籍网上注册以后,学历证书将按注册的姓名颁发,学生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学生毕业后因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而造成的问题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教育部通过网络对各校新生进行学籍注册以后,从网上如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暂时未予注册)的数据。

请各高校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补充修正招生数据上报教育部。

同时,对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请学校填报《××××年新生学籍审核问题登记表(信息不一致)》(附表一)、《××××年新生学籍审核问题登记表(录取库中查不到)》(附表二),报送我厅学籍管理部门实施备案,以便在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电子注册时掌握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研究立项课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17
【实施日期】2009.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研究立项课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新疆教育学院:
为深入推进我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我厅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08~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研究课题的通知》(新教传〔2008〕245号)。

各地根据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学校和有关单位进行了课题申报,按规定时间共上报了260余项课题,申报单位有高校,教研机构和自治区确定的样本学校,还有部分非样本学校的普通高中学校也申报了课题。

我厅于元月5~9日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课题进行了评审,评审以自治区确定的样本学校为主,每个学校不超过两个课题,课题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必须是目前高中课改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课题设计合理、论证充分、方法恰当,除个别课题外选题不重复。

根据以上要求专家评审组共评出55项课题,并建议予以立
项。

现批准以下课题获得立项和资助(见附件),希望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教研部门及各样本学校做好课题的组织与研究工作,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2008~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研究立项课题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2008~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研究立项课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高校专任教师,其中:(一)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除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2.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3.取得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体检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教高…2006‟2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各高等院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高校产业意见印发通知抄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本厅领导及有关处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结合我区高校科技产业改制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协调发展,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把高校科技产业作为我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之一,作为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推进和引导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导向性措施和战略重点,努力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秋季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培训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和全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以确保培训质量为核心,组织实施好《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自治区对培训工程进行调整,并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已正式启动“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工作。

现按计划,我厅决定实施2007年秋季两年制“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

计划下达幼儿园、小学、初中、职业高中部分学科少数民族“双语”教师的培训计划1190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培养、培训政治合格、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培训一个、管用一个”的原则,牢固树立“增强质量意识、提升管理水平”的培训理念,始终坚持“提高汉语水平是基础、强化教学专业水平是核心、增强汉语授课能力是目标”的培训宗旨,努力使受训学员经过两年科学系统的强化培训,各方面素质得到提高,能够胜任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

二、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所采取的特殊激励政策参加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的中小学少数民族教师,采取与自学考试相挂钩的办法提升学历。

即参训教师在完成培训院校教学计划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双语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学历可在原有层次上得到提升和认可(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的,可获得第二学历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各有关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是我国三级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士学位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学士学位由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我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新增本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由高校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可以申请几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高校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学科门类,该专业若要授予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须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在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位的情况。

未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单位和专业,不得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包括函授、脱产、业余、夜大、网络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教育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关于组织“2007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新疆赛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关于组织“2007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新疆赛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关于组织“2007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新疆赛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关于组织“2007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新疆赛区)的通知自治区各高等学校:为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运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按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组委会的有关要求,我区继续开展“2007年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新疆赛区的竞赛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赛者以3名大学生组成一队(鼓励不写指导教师),通过学校教务部门向新疆赛区组委会报名。

竞赛分为甲组和乙组进行,本科学生只能参加甲组竞赛,专科(高职高专)学生可参加甲组或乙组竞赛。

每所院校参赛队数无上限要求。

二、2007年竞赛时间为9月21日(周五)早8时至9月24日(周一)早8时。

三、报名工作由赛区组委会负责,截止时间为9月1日,赛区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新疆大学数学学院。

报名时需提交报名登记表及WORD电子文档(见附件)。

四、赛区组委会承担除阅卷工作外的其它组织工作,阅卷工作采取与其它赛区联合阅卷的方式进行。

五、按全国组委会的要求,赛区组委会按200元/队的标准收取报名费。

六、《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章程》等与竞赛相关的规章制度可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网址查询(http:///)。

望各高校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同时通过竞赛锻炼教师队伍,带动相关学科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联系人:吴黎军朱晓荟联系电话:************,130****3513通讯地址:新疆大学数学学院邮政编码:830046电子邮箱:**************.cn附件:1.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新疆赛区报名登记表2.“2007年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报名通知(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二○○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1:2007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新疆赛区报名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11.13【实施日期】2007.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2006、2007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48号)和《关于开展新疆2006、2007年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新教高函[2007]28号)要求,我厅决定对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范围2007年以前经我厅批准备案,且有在校生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

二、评估专家组组长:杨发宝(新疆大学副教授)副组长:张雨明(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副处长、副教授)成员:吐尔根(新疆大学教授)毛金祥(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副教授)王晓杨(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教授)崔军(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副教授)张学良(新疆医科大学医学工程技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吴向前(新疆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副教授)赵德群(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孙天民(新疆医科大学网络中心主任)潘承栾(新疆石油学院远程教育中心主任、副教授)张卫华(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干部)三、检查评估方式根据各校外学习中心准备的自评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考察相关单位的办学情况。

四、评估时间见附件2五、其它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联系人:张卫华,电话:0991-*******附件:1. 校外学习中心自评自查报告格式2.评估检查时间安排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校外学习中心自评自查报告格式一、办学思路(本办学点对现代远程教育的理解;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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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
新增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原则意见和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2]77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高校学科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现状,我厅于2007年8月召集自治区高校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我区普通高校新增本科专业进行了初评,并将13个拟新增专业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2007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2008]2号),现公布我区高校2007年度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12个新增本科专业和经教育厅批准同意设置的7个本科专业方向(名单见附件),以上专业及专业方向可自2008
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均以公布内容为准。

未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希望各高等学校重视加强新增专业内涵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我厅将适时对新增专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评估检查。

附件:2007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及经教育厅批准同意设置的本科专业方向名单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7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
新增本科专业及经教育厅批准同意设置的本科专业方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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