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超越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了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忽视了法律的理论性和抽象性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汇报人: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和比较 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实践和应用 新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和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始关注自然法思想 背景:工业革命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发展:20世纪60年代,新自然法学逐渐兴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程: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从传统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法律本质: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法的体现,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
法律来源: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国家。
法律价值: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工具价值。 法律解释: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自然法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 遵循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保 障自然权利的手段,通过契 约建立社会秩序
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来源 于自然,是普遍的、永恒的、
不可改变的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是衡 量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是法
律和道德的基础
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论道家法自然法思想
论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容摘要:道家法律学说是我国传统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髓部分就在于“法自然”的法思想。
“法自然”的法思想以中国固有的“天人合一”的思维为基础,从“道法自然”出发,以“无为”为核心容,对法律进行了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学派的阐释,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学派法律思想道法自然无为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的产生与流变(一)道家“法自然”的法思想概述道家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学派之一,“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1]道家学派由老子首创于春秋战国时期,《老子》集中的反映了道家学派的思想。
《老子》通篇仅五千言,然而其“以‘道’贯通,其博大精深、言简意赅、文字优美、堪称中国古代绝美的大型哲理诗。
”[2]与老子同为先道家学派代表的庄子生活在战国中期,其思想与老子一脉相承,后人并称其为“老庄”,其著述《庄子》因为其弟子及时的整理而得到流传。
道家学派经过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高压而在朝没有得到重视,然而道家学派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因为汉代初期的统治者总结朝灭亡的教训,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使得黄老思想得到充分的发展。
此后道家法律学说并未以单独的姿态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而是融入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以及封建帝王的个人修养中不断地影响着中国法律进程。
道家法律学说尽管并未被道家学派单独提及,但是学术界通常都同意道家法律思想包含以下主要容:“‘以道为核心’、‘因任自然’、‘无为而治’、‘崇尚自然法’”[3]。
也就是说,道家的论述表面上杂乱无章,事实上却统一于道家学派的最高纲领——“道”,“法自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道的化身,因为在道家的观念中“道”与“自然”往往进行同义转换,而且“道法自然”的含义并非就是说“道”要效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界,“道法自然”的含义应当是“自己如尔,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就是自己如此”[4]。
古典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价值
由作为法律 的宗 旨, 认为法治国家的 I I标确定为 自由并不是
标。 古典 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
主义新秩序 的要求 出发, 出 “ 提 自由、 平等、 博爱”等 口号 。 自由是他们 所倡导 的法 治的主题 ,认为法治 从本质意义 上 看 ,不 是对 自由的限制 ,而是对 自由的保 护。因为 , 何人 任 如果不受法律 的限制 而任意做他愿意做 的事, 自由就会 被侵
第 3 卷 第 3期 2
21 年 3 01 月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Vb1 O3 . N . 32 M a. 1 r 201
Junl f nnU iesyo c ne n n ier g orao a nvri f i c dE gn e n Hu t Se a i
古典 自然法 思想在 当代 中国的价值
强调法 的公平 、 正义 、 理性 , 调实在法应服 从 自然法 , 强 服
从公平 、正义等根 本理念 。在 西方,每 次社会大 变革时期 ,
古典 自 然法 学家 继承 了古代 自 法的传统 , 由于时代 然 但
的不 同,其 内容发 生了重大 的变化 。古代 自然法学说 ,从 自 然哲学 角度论述 自然 法高于人 类制定 的成文 法 , 并认为它是
响 ,至今仍深入人 心。例 如,私有财产不可侵 犯、法无 明文
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
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辩证法是一种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智慧。
它把人与自然
的关系放在心灵的最高境界,宣扬着“天人合一”的理念。
今天,当我们纷纷互相认可不断发展的生态文明的重要性时,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赋予了我们无尽的希望。
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弞鼓着我们,要向自然认敬。
要明确生态现象的无常性,向母亲自然还原,建立更有效、松散、互惠的联系。
我们要把生态与人文融为一体,大敦容,尊重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
我们应了解自然界的运作机理,聆听自然的苦叫,加强人与自然的对话和共处。
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赋予了人类责任感,它反复提醒我们要发展可持续的生
态文明,保护环境,减少生态破坏的行为。
这个思想推动着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探索新的人与自然的友好共处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努力,以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实践中,我们既要发挥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在行为决策中的正面作用,也要
注意避免滥用和使用,从而确保这种建设性的思想可以引领我们建设更好的社会,营造更加人性的自然环境。
总之,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明晰的指引,它的
理念将深深影响着我们与自然的关系,为美好的未来而作准备。
我们将竭力将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实践于现实中,努力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说, 自然法数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这一事实, 本身已明的共同遗产 , 如果我们能够吸收其中的精华。 对于推 动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 、 实现人民的更大福祉, 无疑大有
裨益 。 传统 自然洼精神探徽
¨ 者简介 】 刘国(9 8 ) 男, 16一 。 四川渠县人 。 西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江 法学博士 。 [ 收稿 日期 】o6 0 8 2o—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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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J行政学院学报 20  ̄I lI 06年第 6期
种污损 了。 【 ” 格老秀斯认为 “ 自然法是正 当的理性准 则”这里的“ , 正当理性” 就是正义。就连上帝也要服从这
精神,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目 标。在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 借鉴传统 自然法精神可使我们获得很 多教益, 从中g出的人权保障、 I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宪政装置对干现代法治的确立至关重要。
美■ 调 自然 法 正义 法治
【 中豳分类号】9 D0
【 文献标识码】 A
一
普遍的重视 , 不是因为立法者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或
为了敷衍民众耳 目, 而是因为体现自然法精神的正义观念 已如流淌在人体中的血液一样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 人没有血液就不能生存 , 国家没有体现 自然法 的正义精
神, 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 在这一意 义上说 , 国家的存 在
反映正义 的正当理性 , 这就象上帝也不 能使二加二 不等
【 文章编号】08 62(060 05 - 4 1 - 332o)6-03 0 0
等, 有人表述为公平, 还有人表述为正当。尽管文字表达 不同, 但其本质含义并无二至。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法理 论, 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发展史的一条红线。 这条红线
中西方法治理念之比较--以自然法思想对法治理念的影响为主要视角
① 求是杂志政治编辑 :社会 主义法治 理念》 红旗 出版社 , 《 ,
第 5— 6页 。
② 张晓永 :西方法治传统初探——试论西 方中世纪之前 的 《
法治理论及其思想渊源》,河 北法学) 0 1 《 ) 0 年第 1期。 2
确 的立场 , 增强党 的领导 的意识 , 始终在 思想 上 、 政治 上
因此 ,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必然不 是全 盘西化 , 而是 “ 洋为 中用”、 中西 和治 ” ② “ 。 二、 西方资本主 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及 其主要 内容 西方法治 思想 源 于古 希 腊 罗马 。亚 里士 多 德 曾主 张, 法治要求 法律必须 具有 普遍性 而且 必须 是 良法 。其 中, 良法要 求 反 映 了 自然 法 思 想 , 构 成 法 治 的前 提 。 并 这一解 释 , 定 了西 方 法治 思想 的大致 方 向。可见 , 确 西 方法 治在强调人定法 的同 时 , 到 自然法 思想 的深刻 影 受 响 。从古 代 “自然 理 性 ” 到 中世 纪 “ 的理 性 ” 再 到 , 神 , l 、8世纪古典 自然 法学 派 “ 的理性 ” 西方 法 治在 不 71 人 ,
19 年“ 99 依法治 国” 被写人 宪法 , 现 了治 国理 念的重 大 实
转变 。 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 的提 出 , 以胡 锦涛 总书记 为 核 是
心的党 中央认 真总结我 国法治 建设 的实践 经验 , 鉴 西 借
方 法治文 明成果 的 基础 上 做 出的 重大 理论 创 新 。其 主 要 内容有 : 第一 , 法治 国的理 念 。强 调全体 社会 、 依 全体 人民, 特别是 执政 者 , 遵 守法 律 、 护 法 律权 威 、 格 要 维 严
、
中国社 会主义 法治 理念的形成及 其不论 是
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
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体系中,自然法是一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强调道德和正义在法律中的根源,主张法律应该符合自然的规律和道德原则。
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对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然法的理念自然法的理念源自对人类本性、道德和正义的思考,认为这些是普遍适用的,超越特定社会和历史条件的法律规则。
自然法主张存在一种普遍的道德标准,不受国家和政府的影响,所有的法律都应该遵循这种道德标准,才能被称为合法和正义的法律。
自然法强调人类具有共同的理性和道德意识,因此法律应该基于这种普遍的道德认知建立,而不是完全由统治者或政府制定。
自然法的理念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体现正义、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而不是纯粹服从于权力的意志。
自然法的原则自然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普世性、道德性和先验性。
首先,自然法的原则具有普世性,即它们适用于所有人类,不受任何特定文化、国家或政治体制的限制。
这些原则是普适的,超越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其次,自然法的原则具有道德性,即它们基于道德价值观和正义原则。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以促进公正、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为目的,追求社会的道德理想。
最后,自然法的原则具有先验性,即这些原则不是由法律或政治权力所产生,而是存在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性之中。
这些原则是内在的,不需要外部授权或认可。
自然法的影响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人类普遍的道德认知和理性,促使法律遵循公正和正义的原则,避免绝对服从于权力和统治者的意志。
自然法的理念激发了对法律本质和价值的思考,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与进步。
在现代社会,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它提醒我们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正义和平等,倡导公民的道德责任和法治精神。
通过理解和尊重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建设和完善现代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总而言之,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是对法律本质和价值的重要思考,它们强调法律应该服从于道德和正义的原则,促进公正、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思想开始渗透到民法中。
尤其是在现代民法编纂运动的进程中,自然法理性主义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按照历史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和现代四种。
一般将前三类归为“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相对。
[2]作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民法编纂的直接渊源,只能作为历史渊源。
强调人类理性的现代自然法是现代民法的法典。
它是民法学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现代自然法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对民法典化的推动作用。
一、自然法概念中的理性主义“在自然法的观念中,一直存在着理性主义的倾向。
自然法一直与‘自然理性’的作用密切相关,一直被等同于人的尊严和能力。
但在罗马人的眼中现代法学家,“理性”可能只是“经验”的别称,但在中产世界哲学家眼中,它是上帝的恩赐。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以何种方式,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违背了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必然是不公正的,甚至是邪恶的,而自然法则才是一切命令和禁令之后的真正规则。
由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
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是由教规法学家传承下来的,但它是服从于上帝的。
在他的神学体系中。
阿基纳认为,人类与动物具有相同的本能,但人类也分享理性上帝赋予的能力,自然法是“理性的动物分享上帝的智慧”,所以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
但进一步,他认为理性归根结底是上帝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内,自然法则离不开上帝的掌控。
上述时期的理性主义明显不同于现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的理性。
格老秀斯通常被认为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
他主张自然法是人类可以用理性去发现的规律。
.格老秀斯在他的《战争与和平的法则》一书中说,“自然法则是正确理性的诫命;它是永恒的法则;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
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会被上帝的旨意……”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成分,同时排除了其自然主义和无知的神学,逐渐发展起来。
浅析自然法思想发展及影响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浅析自然法思想发展及影响李维波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山东潍坊261000摘要:自然法思想贯穿于整个西方法律发展过程的始终,它表现出来的法的价值对我们今天的立法或者司法都仍有借鉴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自然法发展过程并进一步论述它对后世之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新自然法学;法律思想史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91-02作者简介:李维波(1981-),男,汉族,宁夏大学,2006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文化。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过程,可分为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精神或价值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渊源(一)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古希腊是自然法思想的发源地,赫拉克利特第一次将法律的类型区分为存在于万物之中的神法和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人为法。
苏格拉底主张,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
芝诺把“自然”置于更高的地位,认为“自然”是万事万物的规律与秩序,是人的理性。
(二)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发展1.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西塞罗将自然法理论通俗化和系统化。
他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他说:“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造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个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印记。
”①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基础,是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
后来的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思想应用于实际事务,注释《十二表法》,解答司法问题就是如此。
罗马后期,自然法理论开始向神学转变。
2.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这一时期的根本特点。
由于基督教势力的强大,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学科都成为神学的附庸,法学实际上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自然法理论也逐渐被纳入到神学的解释范围之中。
”②奥古斯丁认为法有三种,即永恒法、自然法和世俗法。
自然法观念及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7—05—30 作者简介:占茂华,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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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性)的探讨。他们以人类社会为对象来研究法律现象。智者学派“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提出是自然法 观念从普遍的泛自然主义的宇宙向人自身转向的标志。自此,“正义”代替“逻各斯”开始成为人们 探索和争论的焦点。
第四,社会契约论。该理论强调,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在自然状态下却难以维护,只有通过缔 结社会契约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和平等。因此,国家产生的目的和任务就应当是保 障每个缔约者的自然权利,政府权力的行使也只能在契约(法律)预设的范围内。
(四)现代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沉寂了近百年之后,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在 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和拉德勃鲁赫德推动下又开始复兴了。复兴后的自然法学家在传统的自然法观念 的思维形式中,强调实在法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强调法律的道德性,探索法律的终极关怀。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达班,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富勒认为法与道德密不可分, 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体目的 或理想如自由、正义等;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等程序上 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法律之能成为法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富勒指出,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如下八 个因素:~般性或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循;稳定性;官员行为与法 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以个人自由为首要原则的社会正义理论。德沃金提出了以平等 关怀和尊重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理论,德沃金的个人权利不仅指实证的法律上的权利,也指道德上的或 政治上的权利,不仅指实证的权利,也指“自然权利”。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对当代法治国家的启示
面向过去 。然而 , 富勒强调 , 溯及既往 的法 律可 以且 只能 出 现在 民事法律 中.4 法律的明确性 。5 法律 的一致 性 , .、 、 即法 律 自身应避免互相矛盾 。6 法律 的可行性 , 、 即法律不 应要求
如果说外 在道 德追求 的是实质正 义的话 , 么内在道德 那 所追 求的则是形式正义。富勒特 别强调法律 的内在道 德 , 他 认为法律的 内在道德包括八 个要素 ( 法治原则 ) 1法律规则 :、 的普遍性 , 即通 常所说 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 。2 法律 、 规则必须公布 。3 法律的非溯 及力 , 、 即法 律 只面向 未来 , 不
与“ 愿望 的道德 ” 愿望 的道 德” m ri f si tn , 。“ ( oat o pri )是关 ly a ao
于善行 、 美德 以及使人类 能力得 到充 分实 现时人 的道 德 , 它
从人成功的顶点开始 , 是在成功之后从 道德方面给人提 出的
更高要求 。“ 义务 的道德 ” m ri f u ) ( o lyo t 则指 的是一个 有 at d y 秩序 的社会里作为一个人所必须具有 的最起码 的品德 , 体现
路 , 实现 中 国 式的 法 治 与 西方 法 治的 互补 与 整合 。 应
[ 关键词】 富勒; 新 自 然法学; 法治国家 [ 中图分类号] D 0 [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 7520)4 06 — 2 63 05 ( 60 — 07 0 0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指一种近代法学流派,主张通过人类理性和自然法则来建立法律体系,提倡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受外在权威干涉的法律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得到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推动,对西方法律和道德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浅谈这一法学流派的由来、基本理念和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
一、新自然法学的由来新自然法学的出现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以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哲学思想为基础,主张存在着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这些法则超越了任何人为的权威和权力,是人类理性所能认知的。
在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下,教会和君主对法律权力的控制极大,自然法学的理念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
到了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提倡理性、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对传统的封建观念产生了挑战。
法国大革命拉开了人类历史上的新篇章,君主专制制度被推翻,民主、平等的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兴起并不断发展。
二、新自然法学的基本理念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根本原则源自于理性和自然法则,而不是来自于宗教、君主或其他外在权威。
它认为,法律应当是普遍而永恒的,超越任何特定时代和文化的局限。
根据新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理性可以认识到普遍存在的自然法则,从而建立起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
新自然法学也主张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人权,对于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应当作出反抗。
新自然法学主张通过理性和自然法则来建立起一个公正、合理、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三、新自然法学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启示新自然法学的理念对于现代法律体系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它提醒我们要重视普遍的人权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在建立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自然法则所蕴含的普遍价值观念,并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偏袒任何特定的群体或利益。
新自然法学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提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注重理性思考和合理推断,避免盲目从众或者被特定权威绑架的情况发生。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自然法概述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作者:李剑锋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通过介绍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总结出自然法的价值所在。
并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自然法的精髓,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影响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5-01作者简介:李剑锋,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自然法的特点(一)自然法是一种文化理念古希腊的哲学家从一开始就将自然中的理念以文化的形式保留下来。
例如苏格拉底的天赋自然法理念,通过探寻人性的本源即真与善,来阐述人的理性来源。
随后柏拉图在继承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真、善、美。
并将该理论与法律理论结合,从而追求道德与法律的平衡。
此外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思想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其自然法理念。
例如中世纪时期自然法被赋予神权色彩,基督教将其化为神的理念来统治二元化世界;近代自然法时期卢梭、孟德斯鸠等从人性起源出发,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极大解放的人性,将人从封建统治及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
因此从自然法的起源及发展历程来看,自然法一直是以一种文化理念而存在。
(二)自然法具有社会历史性自然法所体现的理念是当时社会的写照,反映了特定时空的文化环境、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社会制度。
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以“自然”本性为其观念的基础,先后出现“水本源说”、“火本源说”等。
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元素构成。
产生这一认识与当时人们能力有限相关,所以无法解释的东西就从自然中去探寻。
到了中世纪,宗教迅速发展,神学成为二元化世界的永恒标准。
奥古斯丁将基督教教义取代原有“理性”,使其等同于自然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教会高于世俗权利,教会教义就等同于法律。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从宗教与王权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浅谈自然法思想
浅谈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即法律是由自然界形成的,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修改或改变。
这种观念相当流行,它源自19世纪末的德国法学家和哲学家的思想,也被称为“自然主义”。
它强调法律是来自自然,而不是来自人类的文化或道德,它应该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外力干预。
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是由自然界而非人为制定的,而且应该被尊重和遵守。
它认为,法律是客观的,不受任何个人或集体的偏见或意志的影响。
它还主张,人们应该将法律作为一种道德标准来遵循,并严格遵守它们。
自然法思想在现代社会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它是一种客观的、无偏见的法律理论,所以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例如,在西方国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但是这些法律也要与自然法原则吻合。
此外,在这些国家,法官也会根据自然法原则来判决案件。
自然法观念及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观念及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占茂华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22)004
【摘要】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也是最富生命力的观念体系,对西方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观念中蕴涵的价值观念,如正义、理性主义、客观权利、法治主义等,为西方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奠定了理论基础.这
些价值观念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西方自
然法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规律的探讨,揭示自然法观念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所具有
的重要意义.
【总页数】7页(P16-22)
【作者】占茂华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0-059
【相关文献】
1.论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法治建设 [J], 郑素一
2.汲取自然法营养构建和谐型法治——浅析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J], 王忠良
3.自然法学的发展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J], 郁龙
4.西方中世纪自然法观念中和谐价值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J], 张玮晨
5.论富勒新自然法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J], 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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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心得体会
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心得体会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和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衰竭。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各国纷纷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法治建设,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在参与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分享给大家。
首先,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需要依法治理。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自然资源管理中,我们注重加强各类资源的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资源管理政策,将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需要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法律是生命力的体现,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和执法措施,法律就只是一纸空文。
在自然资源管理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加强对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如设立相关机构,增加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等,以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
同时,我们也注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资源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构建起严密的资源监管网。
此外,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需要加强公众参与和意识培养。
自然资源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所以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时,应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的参与意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激发公众对自然资源的责任感和爱护之情。
只有人人都参与进来,共同保护自然资源,才能够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自然资源是全球性的课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经验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也要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和标准,加强对跨国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和管理,以避免跨国资源争夺引发的纷争和冲突。
只有国际合作才能够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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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刘鹏程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启示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一种。
应该说,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并延续至今。
应该说,自然法精神在欧洲和美国的法治中无处不在。
当前,为了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有必要从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自然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核心观念并没有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古希腊人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人是一种生活在宇宙中的理性动物,其属于宇宙的一部分,故此人服从理性的过程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自然法可以是永恒的,具有超越人的规律的“正义性”,这与自然法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自然法则是一种合理的理性原则,它表明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德正义的行为,反之亦然,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
合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二)人权就法律而言,权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人权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失去保障,人权等权利的保护将失去其根本意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在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将部分权力转让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其无法或难以保护的人权。
此外,自然法不仅保护集体人权,而且注重对各项人权的保护,强调少数民族的人权也需要得到保护。
自然法也认为即使是奴隶其本身也就是人类。
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奴隶的人权也应该得到保护,这与当时颁布的法律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三)自由自由作为人类一直追求的目标,其最原始的观念认为自由不是反抗。
随着人们对自由的认识和理解的加深,自由逐渐被看成是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暴力的约束,是在自己思想控制下的自愿行为。
自然法强调言论自由,主张尊重言论权,这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今后的立法——宪法权利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同时,自然法提倡契约自由,反对一方强权下的不平等协议。
这一理念已被后世的民法使用。
私法自治理论在这里可以找到一个基本的来源。
二、自然法精神在法治中的体现在自然法的历史演进中,许多法学家乃至启蒙思想家对法律调整的原则和要素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形成了基本的、深入的法治原则和新的法律研究方法。
比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古典自然法学家详细解释了法律调整的一些要素和原则,这是成熟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从而为现代文明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
”自然法对法治的提升及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治是反对绝对主义的堡垒。
自然法学派发现法律与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之间有联系,这说明对人的专制统治与法律观念是不相容的。
因为法治是理性的体现,所以按照理性的法律行事,可以克服人治或专制的任意性和专横,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
第二,法治为自由平等创造合适的环境。
人的绝对价值、人人平等和自由、人人积极地而不是被动地参与联邦立法的权利、信仰自由和通常概括古典法哲学真谛的一般原则早已为人们所认可。
在实际司法制度中。
尊重个人自治是正义的基础,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他的同胞不要把他当作工具。
在此,法律被视为对自由的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的目的是颁布和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
第三,法治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手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人本主义“自由、平等、博爱”不仅是反对封建主义的响亮口号,而且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融合了西方宪政的基本原则。
社会契约原则是近代以来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人民主权原则和分权原则是对可变社会契约的补充。
在政治和社会国家,有国家法律和经验法律。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人们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
因此,法治原則是西方宪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三,自然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文化上主要以儒学为主并兼糅法家、道教等学派的精华部分。
在长期的儒学统治中,法律与礼仪结合在一起。
此时,法律是强有力的工具,也就是说,法律基本上是统治者维持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禁止和秩序。
由于传统法律与政治的结合,我国古代刑法远比大陆法系发达。
传统法治观念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其基础也十分牢固,其弊端已在我国社会中得以存在。
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正朝着“服务”、“正义”和“民权”的方向发展。
这一发展趋势与自然法所倡导的诸多理念密不可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自然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虽然自然法在各个阶段都有了新的发展,但自然法理论始终是一个理性的结构,尤其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理性几乎是一个重要的标志。
在理性的指导下,自然法肯定了个人的独特价值,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个人权利保护的价值,为相关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自然法中“自由”和“权利”概念的引入,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正义、自由、平等等概念深入人心。
人们不仅开始自觉地关注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依靠一定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建立了自己的个人意识。
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理念是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的体现。
这一表现与我国法治建设所强调的“增强人民权利意识”的要求密切相关,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重要条件。
其次,自然法思想有助于加强我国人民的法律信仰。
一般认为,信仰是指人们对圣贤的信仰、对神的信仰和崇敬、对恶魔、怪物、自然现象的恐惧以及自身的行为准则。
虽然法律不是宗教教义,也不是个别圣人所倡导的,但它也需要被看作是一种理性的规则。
正如伯尔曼的名言所说,“法律必须被相信,否则它将名存实亡。
伯曼的这句话凸显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信仰似乎并不乐观: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许多当事人更愿意“走后门”和“找关系”,而不愿意相信法律,等待法律的公正裁决;从当权者的角度看,有些人不愿意遵守法律,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要遵守法律。
作为获取利益的工具,当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他们可以忽略法律。
一些司法人员认识法律、违法,这也是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但每个人都向往自由和正义,这与自然法的理念是一致的。
因此,自然法理念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和认同,从而增强民族法律信仰,良好的法律信仰能够帮助人们科学地理解法律制度,促进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自然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我国的法律传统缺乏法治观念,西方自然法思想处处体现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对促进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借鉴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逐步转变法律观念,完善法律制度。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第二,要加深对法律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认识,强调法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立法机关不能随意制定法律,一旦颁布,法律就不能轻易改变,它应该受到社会正义的考验。
只有这样,公民的法律信仰才能得到保障,法律的长期稳定性才能得到保障。
第三,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法治的核心是法的统治,是良法至上,而这种“霸权”与人民无关。
依法制约公共权力,将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符合公共权力的本质和法治的要求。
这就要求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逐步缩小公共权力的范围,加强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功能,比如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的要求。
第四,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至上性。
要实现民主和法治现代化的最终胜利,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促进制度变迁,确保法治的实现。
法治建设主体的缺位,不仅使法治难以实现,而且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
因此,我们应当加大法治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社会问题,同时创造适当的制度环境来加以确保,在渐进的制度改革中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第五,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确立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
首先,法治建设的意义在于建设有限政府,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每个市场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机会。
目前,国有企业,尤其是具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往往在基础产业和重要产业中占据垄断地位。
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这些领域,但也不得不接受国有企业的定价。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很大一部分来自民营企业,甚至可以说国有企业的税收贡献大部分由民营企业和消费者承担。
正是由于私营企业的弱点,没有真正的企业家精神和创业精神,就不可能形成发达的公民社会。
这种弱势的公民社会既不能限制行政权力,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公平正义的實现。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其中公民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市场可以解决,政府不需要干预,所有市场主体可以平等和自由地进入市场。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弱势群体。
国家应当在法制建设和宏观调控中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帮助那些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成员,改善他们最不利的状况。
例如,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份额;大力促进精准扶贫。
最后,我们应该维护代际正义。
罗尔斯认为,代际正义是一种潜在的契约正义,我们这一代应该为下一代储存资源。
目前,我国法律对子孙后代的保护规定较少,仅限于《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满足了当代人的需要。
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和国际“代际正义原则”修改宪法、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增加环境权的内容,维护代际正义。
这样才能保证后代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总之,法治的价值不仅是指社会生活应受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律规则支配,而且意味着追求人类和谐幸福的生活方式。
因此,法治必然渗透到人的最终关怀,渗透到人的尊严的承认与维护,渗透到个体价值的充分尊重与张扬。
它是一个充满人文精神的多层次价值体系。
在进行法治建设时,无论是借鉴和吸收西方自然法的精华,还是重新审视和挖掘本土的法律资源,都必须立足于人类生活的现实世界,以人的现实的幸福生活为核心。
我们应该努力争取自然法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和对人充分尊重。
只有习惯了以人本身为中心、以逻辑思维为出发点、以弘扬人文精神为追求目标、加强民主政治、建立与自然的平衡与和谐,才能实现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