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有关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等5件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等5件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交办运函〔2024〕43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老年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等5件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2024年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更贴近民生实事是交通运输行业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办好更贴近民生实事,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在运输服务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认真推动落实。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量化指标,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过程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按照工作方案高标准推进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宣传,营造积极舆论氛围,提高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要利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等渠道广泛听取民意,坚持民生需求导向,不断优化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3月1日2024年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扩面提质增效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平等、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需要,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等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持续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领域适老化无障碍服务提升,进一步巩固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0•【文号】国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物流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物流降本增效积极推进,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但部分领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
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
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交通运输部负责)(二)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治超执法标准。
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
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
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交科技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交科技发〔201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现将《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9年12月9日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思路以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为切入点,按照统筹协调、应用驱动、安全可控、多方参与的原则,聚焦基础支撑、共享开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管理改革等重点环节,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五大行动”,推动大数据与综合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有效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运载工具等成规模、成体系的大数据集基本建成。
政务大数据有效支撑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
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深入共享开放。
大数据在综合交通运输各业务领域应用更加广泛。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证照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作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法[2017]18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及完成时限优化准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
三、实施范围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实施。
四、“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优化准营管理措施。
1.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
运行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单位对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及委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调整,做好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技术条件。
公共交通局对权责清单进行修改,修订完善网上办理流程,加强行业宣传,实现零窗口受理,全流程网上办理。
2.实现与省业务系统对接。
交通综治处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实现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与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申请人在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一次录入,审批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审批,全过程数据交换至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减轻申请人员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满足许可流程监管要求。
3.优化办理时限。
缩减办理时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9个工作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共交通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完善检查和监管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检查和监管清单,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身份和专业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单及特定设备检测合格证、业务操作规程等。
2.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由辖区交通局与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决定对我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举措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工作具体举措(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1.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许可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1.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省级、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为10日。
2.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时限压缩为10日。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政府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时间:2014年1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取消时间:2017年3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时间:2021年7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交通安全知识复习题+参考答案
交通安全知识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各运输单位应设立平台运维()一名,负责平台运行问题协调,监控员发现平台运行问题后,开展初步排查,属于设备问题的提交设备运营商处理,属于平台功能问题的提交平台运营商处理,其他问题提交平台运维管理员,由平台运维管理员分析问题,并与设备运营商和平台运营商协调解决问题。
A、调度员B、管理员C、监控员D、驾驶员正确答案:B2、安全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A、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B、提高生产效率C、树立全局观D、提高科技水平正确答案:A3、下列不属于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是()。
A、驾驶员工资支出B、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支出C、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D、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正确答案:A4、生产经营单位的()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A、全体人员B、在职人员C、生产人员D、从业人员正确答案:D5、驾驶员多次闭眼打哈欠违规行为,除了审核预警,还需要及时做以下哪种操作?()A、查看设备日志Bs查看录像回放C、设备报障D、下发消息通知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正确答案:D安全生产工作“四到位”是指()思想、组织、职责、工作意识、组织、职责、工作思想、协调、职责、工作思想、组织、职责、培训正确答案:A7、拥有()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A、10B、5C、100D、50正确答案:A8、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喷射A、根部B、顶部C、前方D、后方正确答案:A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以下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职责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C、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B10、《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 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 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 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 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 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 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 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 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
基于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整理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 《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 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田世 宏分别介绍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解决“准入 不准营”的问题和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营造公平 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 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 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8年11月10 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直接取消审批 4大方式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政策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 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
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云交政法〔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政法〔2018〕33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航务局,厅办公室、法规处、运输处、行政审批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单位对涉及交通运输的12个改革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改革举措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运管局、航务局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在原有基础上,参照上海自贸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改革事项的许可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修订许可文书示范文本,于11月10日前印发实施并向厅报备。
同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一次性告知程序,积极推进网上业务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诚信管理力度。
厅运输处、法规处和行政审批处要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厅办公室做好督查督办。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厅,联系人及电话:徐丽,*************附件: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改革举措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1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交运函〔2021〕248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的改革部署,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备案要求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规范备案流程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时应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附后)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24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24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
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7.24
•【文号】交科技函〔2024〕378号
•【施行日期】2024.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24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交科技函〔2024〕378号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
经研究,交通运输部决定下达2024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包括38项行业标准项目、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项目、7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项目。
请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和主要起草单位严格遵照《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JT/T 18—202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科技〔2021〕81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各主要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按照完成周期提交报批稿。
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
若项目逾期未完成,该项目计划自动失效。
项目完成周期自计划正式发布之日起计算。
交通运输部2024年7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
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
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三)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 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交运发〔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推动实现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政务服务,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5日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推动实现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政务服务,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以实现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件事”为目标,优化开办道路货运企业涉及的政务服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线上开通业务受理模块,实现“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线下设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模式,推动实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的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是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一项规章制度,它是国家交通运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文档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交通出行权益,提高交通运输领域的管理和监管能力,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该文档包括了很多方面的规定,以下就是其中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交通运输部令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各类经营者的证照和备案管理。
在这个方面,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前置审批”的
体制,各类经营者必须先进行规定的备案手续,方可投入经营。
此外,各类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更新证照信息等。
其次,交通运输部令明确了车辆安全、驾驶员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文档规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格,同时关于驾驶员的考核与管理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此外,该文档还包括了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方式的安全管理要求。
针对不同的交通运输方式,该文档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和监管要求和标准,以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交通运输是现代化城市和国家发展的关键领域,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不断进步,也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该文档还规定了几项措施,以应对当前
交通运输的挑战。
比如,对于危险品的管理与运输,提高智能交通管理水平和运用新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是为了构建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体系,推进交通运输事业法治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文档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交通出行的公共权益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交通运输市场的有序运作,交通运输部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市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中的重要职责和具体措施。
一、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交通运输市场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涵盖了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多种交通方式。
这些交通方式的安全和规范运营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交通运输市场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违法经营、安全隐患、服务质量等。
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变得至关重要。
二、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职责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的主要执法力量。
他们的核心职责是通过执法手段保持市场秩序,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有权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包括查看企业证照、运输合规性、车辆安全状况等,以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处罚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交通运输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暂扣运输证照等,以维护市场秩序。
3.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和调查投诉,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及时解决交通运输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4. 督促整改:针对发现的违法、安全等问题,工作人员有责任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落地生效,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和提高服务质量。
三、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为了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的恢复和维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管措施:1. 加强巡查力度:工作人员加大巡查频率,深入交通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 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交通运输企业和驾驶员普及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3. 数据分析应用:工作人员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2.24
•【文号】交办运函〔2018〕205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
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
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8〕2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修订前,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
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交通 证照分离 总结
交通证照分离总结交通证照分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交通行业也在不断改革和创新。
交通证照分离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交通证照分离,顾名思义,就是将交通运输工具的证件和驾驶员的个人证件分开管理,以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交通管理和服务。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交通证照分离的优势和应用。
交通证照分离可以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
传统的交通管理模式中,驾驶员的个人证件和车辆的证件需要一起携带,这不仅增加了驾驶员的负担,也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而通过交通证照分离,驾驶员只需携带自己的个人证件,而车辆的证件则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这样一来,交通管理人员可以更加专注于对驾驶员的监管和交通秩序的维护,提高了管理效率。
交通证照分离可以提升交通服务的质量。
在传统模式下,驾驶员需要办理多个证件,手续繁琐,耗时较长。
而通过交通证照分离,驾驶员只需办理一次个人证件,无需再为每一辆车办理证件。
这不仅减轻了驾驶员的负担,也方便了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管理和服务。
同时,交通证照分离还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供更加便捷和个性化的交通服务。
交通证照分离也有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在传统模式下,驾驶员的个人证件和车辆的证件一体化管理,容易出现驾驶员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无证驾驶的情况。
而通过交通证照分离,驾驶员的个人证件与车辆的证件分开管理,可以更加有效地杜绝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交通证照分离还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驾驶员的行驶记录和违法记录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管,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证照分离还可以促进交通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传统的交通管理模式受限于人力和物力等资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
而交通证照分离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对交通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分析,为交通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交通证照分离还可以促进交通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推动交通服务的创新和升级。
交通证照分离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具有诸多优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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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运政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是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6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对现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4.继续优化审批系统功能设置,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5.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业的“双随机”抽查,加大与海事管理机构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国内水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4.指导督促各地方通过网络和办事大厅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并公开办理进度。
5.各地通过建立综合信息平台,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港口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档案,以及建立港口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依托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网上许可审批服务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申请许可证,网上申请与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2.拟将审批期限调整为10日,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3.对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体等,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具体措施
1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交通运输部
直接取消审批
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删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含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的相关规定。
1.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备案管理,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
2.健全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认真核实依法办理。
3.加强对从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监管。
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行告知承诺
1.组织制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告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运政大厅、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优化准入服务要求进一步推进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具体措施是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决定。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4
港口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推动地方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办理,目前,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及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已基本实现网上业务办理。
2.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3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优化准入服务
1.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原则上除需按存档要求由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外,一律不再收取行政相对人的纸质材料,推进无纸化办公。
2.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