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促进办法
江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现状分析及共享对策探讨
1 大 型科 学仪器 设备 的现 状
随 着我 国科 技 事 业 的快 速 发 展 , 国家 投 入 了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6—1 8 ; 修 订 日期 : 2 0 1 3—0 7—1 6
一
2 . J i ng a x i P r o v i n c e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Mu s e u m, J i a n g x i N a n c h a n g 3 3 0 0 2 5 P R C)
对 策 。
请入 网 , 方便 了入 网单 位仪器 和专家 信息 的填报 , 提 高 了工 作 效 率 , 减 少 入 网信 息传 递 差错 。建 立 了入 网单 位 信息 员 管 理模 式 , 借 助 于信 息 员 及 时
更 新仪 器信 息 , 提交 入 网单 位工 作 总结 及 服 务 共
i n c e s c i e n t i f i c a nd e x i s t i n g p r o bl e ms , s o me o f t h e d i f i f c u hi e s f a c e d i n t he ma n a g e me n t o f l a r g e — s c a l e i n s t r u me n t a n d e q u i p me n t s ha in r g, p u t s f o r wa r d c o r r e s p o n d i n g c o u nt e r me a s u r e s f o r s ha in r g . Ke y wo r ds: La r g e s c i e n t i ic f i n s t u me r n t s , [ n s t r u me n t t a t i o n, Re s o u r c e, S h a r e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我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省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的财政经费持续增长,仪器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科研仪器设备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与此同时,相当部分大型科研仪器重复购置、闲置现象、仪器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不够高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使用效率,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颁布;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把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2015年8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对我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2019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促进科研仪器、实验设施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二、制定依据(国发〔2014〕1.《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70号)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中(赣府发(2015)42号)3.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6)187)号4.科技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5.科技部《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三、制定目标通过对科研仪器拥有方所提供的开放共享服务和科研仪器使用方的使用行为给予后补贴,充分调动仪器拥有方开放共享的意愿,同时解决部分大型科研仪器重复购置、使用率不够高以及中小企业设备投入不足的问题,使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暂未能覆盖的大量中小企业通过补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长期以来存在的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问题,扭转部门化、个人化倾向现象,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校科技创新、“双一流”高校建设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1、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2、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科研仪器设备;3、单价或总价在50万以下精密、稀缺、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设备;4、按照部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有关学院、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及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建设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所有大型科研仪器均纳入校院两级共享平台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校级(一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学院负责各院级(二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学校从“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经费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校级(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XX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2、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3、负责大型科研仪器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对社会、对校内开放共享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大型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外, 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第四条建立本单位、学院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和共享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单位“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二)审议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发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规划等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的顶层设计和建设;(三)审议和完善本单位有关实验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并监督使用;(四)研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3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单位管理,大型仪器管理员负责平台中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教工注册时须同时注册课题组,并填写课题组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用户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时预约或送样预约,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择机时预约的用户应在预约时间准时上机测试,否则将被记录为迟到或爽约,并影响后续预约。
如实际使用时间严重少于预约时间,将被记录为早退。
第十条选择送样预约的用户应按时将样品送到接样室。
接样室按用户测试项目要求将样品分包处理后转交相应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十一条用户测试完成后,应如实对仪器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将作为仪器及其依托单位和管理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未做评价的用户,须补充评价后方可进行新的预约。
第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办法XXX市科学技术局第一条为增强XXX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撑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切实搞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管理委员会)。
共享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领导担任。
第三条共享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置XXX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负责有关协作共享的运行事宜: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享的条件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3.能提供5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4.仪器机组人员中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分析测试技术人员;5.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专用仪器.6.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五条协作共享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协作共享服务好的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享优先权。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1.大型科学仪器参与资源协作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2.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权利(1)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2)争取获得升级改造补助费的权利;(3)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3.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义务(1)协作共享仪器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4)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5)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八条资金来源及使用1.设立XXX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项资金。
(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协作网管理费用等外,用于共享机组的补贴2.专项资金主要用途(1)协作共享仪器运行补贴费;(2)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协作共享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补助费;(3)工作及奖励经费等。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
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为促进我国科学研究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推动科学研究的协同创新,我国科研机构决定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试行。
本次试行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资源共享共用的管理方式,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一、补助范围和资金分配1. 补助范围:a.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运行和维护费用;b.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场地租赁费用;c.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技术人员培训费用;d.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信息化建设费用。
2. 资金分配:a.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研究机构的规模、实际需求和科研水平进行合理分配;b. 资金分配方式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而定,可以采用一次性拨付或分阶段拨付的方式;c. 资金使用情况需要进行年度报告,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当将收回资金。
二、共享共用管理机构和责任1. 共享共用管理机构:a. 科学研究机构设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资源的管理和协调;b.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领导、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组成,负责确定资源共享共用的具体事项。
2. 责任:a.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运行和维护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负责;b. 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共享共用场地的租赁和维护;c. 科学研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进修;d. 总结和推广共享共用实践经验。
三、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1. 补助申请:a. 科研机构向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b.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设备的使用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等。
2. 审批程序:a. 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b. 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出具补助决定书,并将其通知申请单位。
四、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督1. 补助资金使用:a. 补助资金用途必须符合补助范围规定;b. 补助资金使用需要进行申报和报账,并及时返还未使用资金。
2. 监督:a.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b. 定期进行资源共享共用工作的检查和考核;c. 对于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善的科研机构,可以减少或终止其补助资金。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
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校内共享机制第九条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以机制创新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
牛后 。在 “ 乳品 中_聚氰胺检测能力验证项 目” 、 “ 三 酱油中 重金属能力验证比对 ”的 l作 中,发挥 了重要 的作用 。在协 J :
通知组建 “ 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科 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 网”, 没市协作共用网管理办公 室。次年 ,自治I 科技厅 和财政厅 E 发了 《 l J 新疆 维吾 尔 自治区科学仪器 协作共用 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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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要层 层落实责任 。 共享工作需要各级组织管理机 构 和共享单 位的通力配合 ,密切协作。因此 ,明确各部 ¨ 、 各单位责任 是组织 管理工作顺 利开展的基础 。同时 ,要加大 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实施 真正意义, “ I 共享 ”的宣传 力度。 在 自治 区相关 主要媒体 上宣传并 公布入 网 的大 型科学 仪器
等相关服 务内容 。 ( ) j 科学仪器 设备共享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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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誓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运行情况
科学 仪器设备 协作共用 网足政府部 r 推动科学仪 器 设 J
备及其检测方 法 、人才队伍 、知识 资源等开放共享 的一项重 要措施 。 通过共享 , 一是可 以统筹资源配制 , 节约财政支 出; 二足可 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有利于科学仪器设嵛升级换代 和功能 的全面发挥 ;乏是 能促进学术 交流和 产学研结 合 ;
江西南昌鼓励高校开放大型仪器设备
7中国设备工程 2017.04(下)中国设备工程Engineer ing hina C P lant【本刊讯】据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局相关部门介绍,南昌市近日将加强市校(院)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设立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鼓励高校面向全社会开放大型仪器设备。
据介绍,南昌市将按照“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合作思路,到2020年力争做到“2个全覆盖、2个翻番”。
即与具备创新能力的省内外高校院所签订市校(院)科技合作框架协议,做到省内主要本科高校全覆盖、市主导产业与国内大院名校合作实现全覆盖。
通过市校(院)合作,实现与大院名校引进或共建研究院数量翻一番,力争达到10所以上。
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翻一番,力争达到72亿元。
为实现这一目标,南昌将制定出台《南昌市加强市校(院)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拟设立一支2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争取省科技厅配套1000万元,建立财政资金引导银行资本、民间资金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贷联动机制。
同时,鼓励高校院所面向社会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帮助企业解决投资昂贵设备的难题,实现资源共享。
(程勇)【本刊讯】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于日前开幕。
据广州市交通部门介绍,本届广交会期间,开设2条公交临时专线,并加大途经琶洲广交会展馆公交线路的发班密度。
此外,交通部门还在琶洲展场中路设置“一键叫车”设备及上客区域,为客商提供便捷约租车出行服务。
据了解,本届广交会期间,广州市交通部门继续发挥大容量、高效率的大型公共交通工具的作用,为广大参展客商提供疏运及时、组织有序的公共交通服务。
其中,交通部门在原来基础上,开设2条公交临时专线。
一条是“广交会展馆—环市中路”专线,途经阅江东路、琶洲大桥、科韵路、中山大道、天河路、环市路。
另外一条是“广交会展馆—流花路”专线,途经新港东路、阅江西路、猎德大桥、花城大道、金穗路、广州大道、东风路、解放北路、流花路。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国家建设目标和我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机制灵活、分层管理、保障到位、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共享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是按仪器功能和使用范围划分、以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为依托设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指“211”、“985”项目购置的,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大型仪器;其它经费购置的,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的,并经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入平台的大型仪器。
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加入平台的条件:1、仪器完好,其性能指标能达到原仪器功能或具有特殊功能;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故障次数/运行次数);3、自筹经费购置的设备,其共享程度高,能提供5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4、有熟练的仪器操作人员;5、仪器单台价值达到规定价值;6、同意仪器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级、部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加入平台的优先权。
第六条平台仪器为达到配置合理、技术指标先进、使用效益高的目的,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做到有进有出。
对那些达不到上述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利发生故障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仪器范围;那些原未进入平台仪器范围的,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仪器范围。
第七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职能: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是为全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资源条件、技术支持、科研保障的技术服务系统。
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管理规定
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管理规定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共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可能造成的浪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1.单台(件)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总价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涵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一、申购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从科学研究的现状和长远发展考虑,突出共享机制。
第五条学院或重点科研机构负责人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提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同时需填写《AA师范大学大型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科技处。
第六条10-2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20-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单价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要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论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AA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AA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
二、验收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要及时和仪器供应商联系进行安装调试,整个安装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九条申购单位牵头,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申购单位和仪器供应商按照仪器购货合同对仪器进行验收,单价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完成《AA师范大学大型仪器验收报告》。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赣科发财字〔2020〕1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20〕14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1月11日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第四章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我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服务平台”)推进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对全省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行双向支持,双向支持工作的申请、受理等均依托省大仪服务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双向支持是指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贴。
双向支持经费由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加入省大仪服务平台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大型科研仪器。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和利用资源,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范围原则是: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不含车辆);单台(件)价格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设施;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校内、外共享需求大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
第三条上述大型仪器设备设施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学校公有资源,原则上应全部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对无故不参加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学校将酌减其今后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处级单位)、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管理,各自承担相应职责,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规章制度;2.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3.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及日常维护管理;4.核定各学院(处级单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监督各学院(处级单位)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6.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参加国家、省市及其它共享平台;7.对各学院(处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财务处负责收取共享费用、监管开放基金,对《XXX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附件1)进行备案。
第七条学院(处级单位)是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搭建利于开放共享的管理平台和运行机制;2.制订学院内部开放共享政策,推动专业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实现院内共享;3.支持和监督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按规范程序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并把其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学院考核体系;4.审核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设施收费标准;5.对本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共享所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6.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本单位共享所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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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促进办法
(2013年1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促进资源共享,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其促进,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1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备。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者)共享,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分布、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对外服务规则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提供查询检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使用市、县(区)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加入共享平台,履行资源共享使用义务。
鼓励其他形式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
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
第六条加入共享平台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使用市、县(区)财政性资金新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拥有者应当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信息中心报送仪器设备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科技信息中心对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保证共享平台上仪器设备的先进及配置合理。
第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加入共享平台的拥有者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定期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果作为奖励拥有者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共享平台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拥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提供资源共享服务达到评估要求的,可以获得财政资金奖励;
(四)具备运行、维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相关设施等条件,不得无故拒绝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五)为使用者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使用共享平台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权利;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支付费用;
(三)不得侵犯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所需经费从市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
(一)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
(二)对拥有者提供共享服务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使用者使用共享平台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奖励、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励、补贴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