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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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制度内容与要求 • 制度实施与监督 • 制度评价与完善 • 相关案例与实证研究 • 相关附件与参考文件
01
制度背景与目的
背景介绍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计划生育政务透明 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计划生育政务公 开制度》。
有限,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有待加强。
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加强监督与考核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完善反馈渠道
拓展公众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加强政 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强化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02
制度内容与要求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公开范围
涉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优惠政策等领域的政务信息。
公开内容
包括政策法规、工作计划、行政审批、执法结果、公共服务项目等。
公开的方式与时间
公开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 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
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如政策法规在发布后7个 工作日内公开,工作计划在每年初公开。
3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 反映。
违规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
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对违反《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 认定。
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 销荣誉称号等。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监督机制
公民对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赔偿执行情况可以进行监督,包括申请执行、跟 踪进度、反映问题等。
06 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对象与内容
监察对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监察内容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行政监察程序
制定监察方案
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人员 、任务和计划等。
监督
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 理和回应,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和改进。
09 行政信访制度
信访事项范围与处理方式
信访事项范围
包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 机关的投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
处理方式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对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受理
政务公开内容与方式
内容
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优待、社会救助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政 务信息。
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获取信息。
政务公开程序与监督
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等环节进行 ,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转送、交办、通报等。
信访工作程序与监督
要点一
工作程序
包括登记、受理、告知、转送、交办、通报、回复等环 节,确保信访工作流程畅通。
要点二
监督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监督 和评估,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同时,接受 社会监督,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0 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的人口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健康、有序进行,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下面将对这十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项制度是“建立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确立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项制度是“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是提高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的重要途径。

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大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宣传家庭财务管理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项制度是“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为了方便人们进行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包括计划生育咨询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计划生育卫生服务站等。

这些机构为人们提供计划生育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等,保障人们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四项制度是“严格实施“两孩”政策”。

根据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这一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实施的顺利推进。

第五项制度是“加大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力度”。

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是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有效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同时,要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项制度是“完善计划生育宏观管理体系”。

计划生育宏观管理是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024年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情况(二篇)

2024年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情况(二篇)

2024年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情况建立“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是计划生育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近年来,办事处按照这个____字工作机制新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争创优质服务先进办为抓手,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明确改革思路、积极推进综合改革,加快实现计划生育“两个转变”,争取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近年以来,办事处突出抓好国家“一法三规”、《条例》的宣传____,加强计生信访、法律培训、依法行政、积极推进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

办事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监督,切实保障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同时加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计生干部的执法水平。

二、积极开展合格村建设,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____机构健全、生育政策到位、宣传教育落实、技术服务及时、管理制度规范的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合格居的活动,大力推行居级网络建设.三、以人为本,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切实完善服务实施,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提高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建立一支优质服务队伍,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进居入户地开展孕检和生殖保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积极拓宽服务范围,在做好基础性服务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三大工程”进程,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活动,同时加大知情选择力度,提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深化宣传教育,浓厚人口与计划生育氛围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工作思路,不断创新思维,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各部门参与宣传计划生育。

一是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在特殊日子,积极开展大型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同时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关爱贫困母亲”“性别比升高专项整治”等主题活动,努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经典版(三篇)

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经典版(三篇)

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经典版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一、指导思想以____和____为指导,以____为统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口____依法行政工作指示精神,从加强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适应____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完善制度、制衡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一法两例两办法”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障;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责权明确、程序严格、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知晓率和遵守率明显提高,依法生育和依法____意识明显增强。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建立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的新型管理服务体制,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

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责任和过错追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开展阳光计生,群众评议活动。

四、步骤我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从____年____月开始,____年全面结束。

实施内容为: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行政执法、依法管理,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其它违法行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

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公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关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关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关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关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为加强依法行政信息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行政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冀政法办〔2006〕1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信息报送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的必要性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是部门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

如实反映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现状,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也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和《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都对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对此也有具体安排。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宣传及信息报送内容(一)本市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重要会议的召开等,以及上述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本市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新举措、新经验、新进展和新成效;(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上的显著变化,以及由此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利益和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的先进事迹;(四)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不稳定因素的措施和成效;(五)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解决措施;(六)本市发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七)社会各界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署名文章、法治评论和理论研讨文章;(九)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诗歌、散文、摄影等文艺作品;(十)其他与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信息。

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权责与义务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一)宣传、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三)受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五)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和执法检查。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三)文明执法,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三章招录与培训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新录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八条在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

第四章执法与监督第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纪律与考核第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将其纳入本地区,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八条自治州、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第二十条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第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第二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第三十一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三十八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谎报婴儿死亡的;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第四十四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第四十五条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五十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一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计划生育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1](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

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2],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活动总结

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活动总结

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活动总结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计划生育干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不断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工作安排,结合《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于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活动高潮,通过活动的开展,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现将第一阶段的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乡镇、办对这次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8月12日,市人口计生委召开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动员大会。

各乡镇办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乡所所长和计生委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动员会。

会上,传达了本次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活动的具体内容,并对自查自纠和整改的时间、步骤以及活动开展方式方法进行了认真安排。

会议要求各乡镇办要高度重视这次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检查活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全市“一盘棋”的工作观念,要严格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要结合工作实际,集中时间和人力,认真扎实的开展好此项工作,力争通过活动的开展,全面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奋斗目标的实现,奠定更加扎实的工作基础。

全市动员大会后,市人口计生委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指导到位、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求各科室、站根据《通知》所确定的检查内容以及工作分工,结合业务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骤。

委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和各科室、站相关人员到分包乡镇、办事处进行现场指导,保证检查活动开展质量。

按照市人口计生委的部署,各乡镇办也先后制定了活动方案。

二、对照方案,开展自查一是市乡两级分别抽调人员,组成文件审核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就XX年以来出台的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公民权利、增设群众义务、下达征费指标和手术任务等问题进行了逐一筛查。

2024年人口计生委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人口计生委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人口计生委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自去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计生委积极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依法决策,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法律宣传教育,有效维护了人口计生工作的秩序和稳定。

以下是我委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总结。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上半年,我委继续推进人口计生法规的制定,修订了相关法规,完善了人口计生的法律体系。

同时,加强与人口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二、严格政策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我委严格执行政策,坚决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了人口计生政策的权威性。

三、加强执法检查上半年,我委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了各地的人口计生政策执行情况和计划生育服务情况。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为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委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的堕胎手术、非法的性别鉴定和非法的胎儿性别选择,维护了人口计生政策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人口计生政策的认知度。

同时,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计划生育的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六、强化队伍建设上半年,我委加强了队伍建设,提高了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上半年,通过上述措施和工作,我委加强了依法行政的管理力度,优化了人口计生工作的环境和机制,推动了人口计生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未来,我委将继续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依法决策,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2024年人口计生委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二)今年以来,市计划生育法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口计生委的具体指导下,继续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二条例”和____、____《____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进法治型机关建设,努力转变计生干部的执法理念,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有所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篇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认识人口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指导依据。

为提高计划生育统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质量,特制定统计人员制度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

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

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

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

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

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

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鲁人口发[2007]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5.14【实施日期】2007.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鲁人口发〔2007〕3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国家人口计生委近期制定下发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国人口发〔2007〕22号,以下简称《规划》)。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十五”期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积极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法制体系,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探索人口计生法制建设的规律和有效途径,开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

依法行政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败。

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相比,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还不容乐观。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自觉性,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基本准则,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指政府对人口数量、质量、结构等方面进行调节和控制,使其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合法权益、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一、保障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这意味着政府在调控人口数量、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等方面,不仅需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发展需要,还要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自主选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间自愿实行节育和计划生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强制或者诱导。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和生育自主权,保障了人权。

二、优化人口结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人口结构的优化,包括人口数量、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等方面。

例如,控制人口数量,可以减轻资源环境压力,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优化性别比例,可以消除男女歧视,提高女性地位和权利;优化年龄结构,可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这些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有利于促进国家长远发展。

三、促进经济发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通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素质,可以刺激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优化人口结构,可以提高人均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特别是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的加剧,人口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四、维护社会稳定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这是因为,人口问题涉及到社会发展、民生福祉、政治稳定等方面,如果不加控制和引导,容易出现人多资源少、社会压力大、矛盾冲突频繁等问题。

特别是在人口大国中国,计划生育更是关系到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只有依法行政,严格控制和管理人口,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是多方面的,从保障合法权益、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2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2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总结2023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是中国人口政策实施的第五个年头。

本文将对202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

一、人口总体情况2023年,中国大陆总人口约为14亿。

经过长期的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增长率逐渐趋缓,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年轻人口比例逐渐下降,而老年人口比例逐渐上升,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2023年,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继续得到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了人们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通过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措施,鼓励人们依法生育。

三、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1. 完善法规体系中国政府在2023年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的完善力度,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

修订了《计划生育法》,加强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借助新媒体技术手段,提高了宣传效果,增强了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3. 加强社会支持政府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适当的经济和福利支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育和养育子女的困难。

同时,加强相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鼓励员工依法生育。

4. 创新管理方式政府采取创新的管理方式,组织开展人口普查和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人口信息,为科学制定相关计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建立健全的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五、问题和挑战虽然中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1. 人口老龄化问题由于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老年人口数量增加,养老负担加重,这对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提出了巨大挑战。

2. 人口结构失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了人口结构的失衡。

男女比例失衡严重,导致了婚姻市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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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信息
是严格落实政务公开。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政务公开形式,明确政务公开内容,以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在人口计生网站开辟窗口,把现行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服务承诺、行政问责制等在网上进行公开,增强了决策透明度,推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乡镇(街道)、村(居)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奖励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等事项,计生服务站将服务项目、免费技术服务政策等向社会公开。

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督促政务公开落实。

二是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扎实开展多层次、全方位、有重点的普法宣传,提高了广大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知晓率,增强了全体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营造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使群众维权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三是坚持文明执法,树立行业新风。

规范管理制度,规范社会抚养征收标准和程序,规范生育审批审核等办事程序。

把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审批、奖励扶助、信访监察等相关工作成效和群众的满意度结合起来,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四是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范执法行为。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出台《关于规范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有效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五是强化执法责任追究。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对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执行“一票否决”。

六是积极畅通监督渠道。

建立了电话、网络、信件和来访“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同时,依托12345服务热线,听取民声,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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