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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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
6 %;承 包 集体 土地 ” “ 法 申请 宅 基 地 ” 项 最 为 基 3 “ 和 依 两 础 的成 员权 利 也 只 有 8 . 45 %和 8 . 位 于 “ 与集 体 盈 2 %, 6 参 利分配 ” “ 和 从集 体 获 得 社会 保 障补 贴 ” 等权 利 之 后 。造 成 这 一 差 异 的 主要 原 因 可 能 是农 民 自益 性 成 员 权 利 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普遍以 “ 户籍”作 为形式标 准, 实质标准欠缺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于取得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 资 格 的标 准 ,7 9 %的受 访 者 选 择其 所 在村 将 “ 村 有
享有意愿受制 于一定的经 营方式 , 如不 少受访村集体 的
自留地 ( ) 山 已经 作 为 承包 地 ( ) 新 进行 了分 配 , 山 重 自留
性较为 明显 。现阶段 ,统一经营” “ 已不是集体经济组 织
的本 质 特 征 。集 体经 济 与 集 体 经 济 收入 是 两 个 概 念 , 虽
然将土地分散给农户家庭经 营,集体不再享有收益 , 但 不能因此称没有集体经济 , 体土地 仍在经营 , 集 收益只 是经济形态的一方面 。 家庭的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之上
此选项的农户也会相应减少 。因此 , 权利享有与权利实 现并非完全等 同, 后者还受 到资源条件 、 经营制度等客
观 因素 的影 响 。
此种情形作为集体成员对待 ; 而对于“ 退出原集体经济组
织 的本 组织 成 员 的 配偶 ”则有 5 . , 8 %的受 访 农 户 表示 其 6 所 在 的村 会 接纳 此 种情 形 的人 为 村集 体成 员 。不 少 未作 此 选择 的农 户追 问 , 看 户籍 是 否迁 入 , 仅 是婚 嫁 到本 要 仅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一、改革目标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三权分置”,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的分置,以保障农民的产权和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改革内容1.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

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所有权,实现承包地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和抵押,使农民能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提高农民土地经营的质量和效益。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置。

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和抵押,使农民能够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提高农民住房条件和生活品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分置。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分离出村民大会所有权,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建立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管理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农村资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改革步骤1.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的法律属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改革的程序和操作。

2.开展试点。

根据各地情况,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点,探索新的制度机制和实践经验,为改革做好铺垫。

3.建立管理机制。

建立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和监督机制,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4.推动改革落地。

通过积极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各方的意识和理解,引导和促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的分置,在全国范围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落地。

四、改革效果1.提高土地、宅基地和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和福利。

2.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和高效利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3.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农村政策法规》复习指导

《农村政策法规》复习指导

《农村政策法规》期末复习资料2014.1第一章农业基本政策和法律制度期末复习重点需要掌握以下名词:1.农业政策法规:是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家在农业方面政策的总称。

2.农业法: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进行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6.农业发展规划:是国家或地方对规划期内农业发展的方向、目标、指导方针、基本任务等所作的全面部署和安排。

需要掌握以下问题:1.农业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答:农业法律、法规与执政党的农业政策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农业政策是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在农业经济领域中的某种战略目标和任务,根据自己的纲领和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它通常以党的文件的形式发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完善,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国家立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

因此,党的农业政策是农业法律、法规的依据,农业法律、法规是党的农业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稳定化。

虽然两者制定的组织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但两者的阶级属性、内容要求和社会作用具有一致性,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体现我国亿万农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要求。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我国农业建设服务。

2.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农业法的立法目的是:①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②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 I :
王 月 华
( 南京财 经大学法 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要: 我 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 三级所有” 的 乡( 镇) 农 民集体 所有 、 村农民集体所有、 村 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民集体所有的形式 , 但关于“ 农民集体” 概念不明确 、 含糊不清, 造成 了主体的虚位性。 学术界对此展 开 了深刻细致的探讨 , 形成 了各
新 中 国 的改革 1 9 7 8年从 农 村 开 始 . 经 过 了
得 以实 现 的关 键 [ ” 。我 国《 宪法》 第 1 0条 第 2款 规定 : “ 农 村 和城 市郊 区的土 地 . 除 由法 律 规定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的 以外 , 属 于 集 体所 有 ; 宅 基地 和 自
行使 所有 权 ”
二、 学 术 界 对 于农 村 集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主体 的 争论
法 律 规 定 的不 明确 .为学 者 的研 究 和 探讨 提供 了契机 长期 以来 学者 们 对 此进 行 了广泛
从 上述 的法 律规 定 可 以 看 出 .集 体被 界 定 为乡( 镇) 、 村 和 村 内农 民集 体 经 济组 织 三 级 。 从
阐 明农 村 集 体 土地 所 有 权 主体 的法 律属 性 笔
者 结合 我 国现有 的立 法 规定 和 学 理探 讨 .拟 对
我 国农 村 集 体 土地 所 有权 主体 的 法律 属 性 给 予
准 确 的界定
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管 理 法 》 第 1 0条进 一 步规 定 : “ 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依 法 属 于 村 农 民集 体 所
留地 、 自留山 , 也属 于集 体所 有 。” 1 9 8 6年施 行 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李 倩 张 力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虽从民法技术上看是私主体,但仍承担着实现公有制目的之政治功能。

为使农村产权明晰化,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的私法工具落实“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表达。

在股份合作制中,村民以历史上围绕土地所有权的“身份权益”入股,并无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等股权。

法人成员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但不宜以户籍作为确定资格的唯一标准。

依地缘关系取得资格的成员持一级股权,兼具经济权利与民主管理权利;依投资经营取得资格的成员持二级股权,仅享有民主管理权利。

落户城市的村民及其后代可依章程在适当期限内保留成员资格,到期后将股权返售集体。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股份合作制 成员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20)06-0085-08作者简介:李倩,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云南昆明 650000);张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

近年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日渐消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色彩的基础上,正式将其纳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范畴。

然而,即使在顶层设计层面的法人化改造已由立法完成,但对于如何使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法人组织形式进行有效地衔接与协调,以及如何在其中恰当地嵌入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等基本问题,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

鉴于此,本文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本质出发,澄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范围,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理以及法人成员的股权设置方案,以期理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权结构,切实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红利。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的实质法人概念作为利益传导的技术工具,其规范目的旨趣远超其自然事实价值。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评述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自中央十八届三中会全以来,以完善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突出宅基地财产权属性的政策导向和理论争鸣就从未停止。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即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政策基础。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设置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高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解决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增加农民收益,通过制度供给改造和平衡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和财产收益功能。

丰富和扩张宅基地使用权能,保护农民收益成为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

标签: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新形势下对宅基地利用作出新安排,在坚持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基础上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地不足和现有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宅基地经济利用不充分问题,回应宅基地经济利用现实需求而进行的战略性布局,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为内容,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申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严禁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建设别墅和高档住宅。

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非单纯的赋权扩能,其前提就是要落实“三权分置”中的所有权和保障农户资格权1。

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长期以来宅基地制度作为集体土地制度中的特色存在,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有其屋”的生存需要。

学界普遍认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能放弃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居住保障性功能,相反,要先确认和坚持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以此為前提再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

改造和完善宅基地权能构建,必须要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同时,还要确保土地利用中的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刚性指标能够落实。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团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成员个人财产、其他集体成员个人财产和不动产等,以及其他通过集体所有权形式确定的其他财产。

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中,集体土地是最主要的集体资产,占农村集体资产的绝大部分。

在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股权分配上,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进行探讨,为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界定涉及到土地、林地、草地、水面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多个方面,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的矛盾和争议。

农村集体资产在性质上是公有制的,但又不同于国有资产,存在着特殊性。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也十分复杂,这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和规范。

目前的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够明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二是存在异化和私有化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滥用集体资产,损害了农民利益;三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确权认领的问题,也是界定集体资产的重要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规范法律,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是指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划分和分配。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股权分配上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属性特殊,其集体成员众多,利益关系复杂,这给股权分配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涉及到土地、林地、草地等资源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问题,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益两个方面,这也是一个难点。

在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问题上,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股权分配机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转让权等方式,实现农民的增收和致富;三是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生动力,促进集体资产的增值和增收,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新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最新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DOV10.1950^^ki.1000-2529.2020.06.007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肖新喜摘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

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

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

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

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所有权;社保功能作者简介: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集体所有制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事实上将农民凝结在集体这一共同体内,但却缺少针对如何认定成员这一基本问题的完善的制度规则$”'1(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集体产权改革意见》)要求“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后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次提出:“确认成员身份”“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

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中央层面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确认标准。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集体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的科学妥当界定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内容。

因之,无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还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均需科学妥当界定集体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0条)第二章成员(第11—19条)第三章登记、合并与分立(第20—26条)第四章组织机构(第27—36条)第五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37—48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49—55条)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6—64条)第八章附则(第65—68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农办经[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7•【文号】财农〔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12月7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

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

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乡村治理的组织载体(本文指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组织形态上有社区性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等,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不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扩大集体经济资本积累,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已提上日程,人们对出台一部符合国情、农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十分期待,以期依法推动解决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层次偏弱、不少地方集体经济薄弱、治理结构不规范等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架性法律,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为融入和对接市场经济奠定制度基础;明确农村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财产权范围及权利,构建产权清晰、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的中国特色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保障集体和成员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有序、管理民主、充满活力、治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保障自主经营权;构建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实现共同富裕的组织平台,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推进乡村振兴,筑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基。

农村集体经济定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印发)提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追溯历史渊源,在马列主义文献及我国法律、政策性文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合作社是交替使用的。

马列主义文献将集体经济表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作为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手段设计的。

我国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凡涉及所有制性质一般使用集体所有制经济,凡涉及经济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刘振伟态一般使用集体经济,涉及劳动组织形式一般使用合作经济或合作社,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提法有所不同,但指向是清晰的。

“农民”身份如何认定?

“农民”身份如何认定?

“农民”身份如何认定?作者:刘建奇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3期资格认定属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范畴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乡交接地区的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经济利益愈发显现,其涉及到农民是否有资格取得农村土地补偿款这一核心利益。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范畴,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其重要性愈发突出。

首先,要弄清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历史制度所创造的概念,很多重要法律规定中都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描述,分析现有包括《宪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都有所提及,但是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概念。

有学者指出,法律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作出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抑或确认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的属性学界大致有两种认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及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代理人或管理人,并非权利主体本身。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诉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虽然法律层面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相同,但是基于我国的现状,由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显然是唯一选择,而在权利义务归属上也是对应的。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缺失带来的现实困境。

行使审判权的基础逻辑方式是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它包含两个直言命题构成的前提和一个直言命题构成的结论。

从思维过程来看,任何三段论都必须具有大、小前提和结论。

而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够通过审判权认定,那么就必须要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大前提,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调整范围、功能定位和基本框架的思考与认识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调整范围、功能定位和基本框架的思考与认识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 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2020年颁布 实施的《民法典》也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明确为不 同于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一类特别法人。综上 可以推断,从现行法律政策框架看,当前亟需通过立法 来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指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 度改革形成的社区性经济组织,不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 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关于立法的主要功能
从我国集体经济的演变历程看,阐释农村集体所 有的各类资源资产的产权关系及其管理经营机制等,需 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正在起草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因 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功能定位应是有所为、有 所不为,即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 进行规范,主要包括: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 人属性,构建符合国情农情的集体成员管理制度,建立 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运行机制,明 确针对集体经济发展特点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构建保 障有力的管理服务机构体系等。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如何依法承包集体土地、如何依法享有宅基地权益 等,应主要由《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以及宅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共同规范。
第七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措施,主要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人才等
其他支持措施。
第八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范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
责人、登记部门的法律责任,违规担保、违法举债分配
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行政处
理、司法审查、救济途径等。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日益重要。

合理的法人治理机制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提升农民收入水平、维护农民权益等重要意义。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需要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

法律地位的明确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主体的属性,可以独立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并能对外进行合法的个体行为。

法人资格的设立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还可以为其提供合法保护,使其在经济活动中不受非法侵害。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

在组织架构上,应该确立明确的权责分工,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决策机制则需要注重民主参与,充分发挥农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确保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的监督监管相互协调。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组织内部监察机构和制度来实现,外部监督可以通过政府监管、社会媒体监督、农民代表大会监督等途径来实现,以维护组织的透明度和职责的履行。

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法人治理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同时,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对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不断完善和创新的措施,可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建设,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xx年《宪法》第8条中,xx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

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

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

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

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

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审议。同时,可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透
明度和公信力。
03
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体制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和治理结构
法人地位
在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使其具备从事经济活动和诉讼 活动的资格。
治理结构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机构,确保经济活动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
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行为
总结词:规范行为
详细描述: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行为,防止出现违规 行为。
加强民主理财,健全完善村民理财小组制度
总结词:强化民主
详细描述:加强民主理财意识,完善村民理财小组制度,让 村民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充分体现民主。
加强审计监督,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 任和权限,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和财经纪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政策法规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制度
01
审计监督机构
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02
审计内容和程序
明确审计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包括财务报表审计、重大经营决策审计
等,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03
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将审计结果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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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其法律属性问题均是不明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资格主体上与村民委员会的易混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合作社等企业形式是有所区别的。

在实践基础比较强的情况下,我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的研究是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企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概念,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已经产生,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时至今日,它在理论上还是相对处于空白的状态,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规定,所以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楚的界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立法,这是很有必要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述1、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来。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

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

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

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

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

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原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营体制演变而来的,是我国农村现阶段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农业生产服务和管理协调组织生产,有条件的还搞资产积累、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

现阶段建立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以多样化的形式发展着。

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与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承接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时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其他资产,代表本组织成员行使所有者职能,是国家在三农问题上落实方针政策的基层单位。

然而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很多弊端,很难胜任新农村建设的任务。

我们应该在理论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法人人格、法人资格、责任形式和内外部关系等做一个较为明确合理的界定。

2、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我国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生产的、流通的、金融的集体经济组织。

后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具体的名称。

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指生产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在一定范围内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满足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分析1、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土地、山林、水塘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前者是集体化过程中,农户将自己家中的土地通过入股的形式聚积起来的。

后者一部分是农户在集体化过程中入股的役畜和各种农具的增殖部分;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劳动积累形成的。

从短期看,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权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间平均分配的,这种分配方式是以集体资产属于集体成员所有为依据;从长期看,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权的分配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方式进行分配,即一旦离开这个组织(如迁移到小城镇)就失去了土地的承包权和集体收益的分配权。

显然,这种分配方式是以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组织”为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村集体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关系不清从宪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关系并非不清。

宪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组织性质,其职能应当是经营,即作为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那一层的经营集体资产。

而村委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本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然而,我国现行的农村体制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村只设村委会,一般没有具体的集体经济主体。

现阶段村民委员会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行使职权已成为普遍情形。

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组织,它们的职能、工作目标和重点是有区别的。

理顺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资格的关键。

目前某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不甚周全、模棱两可,容易导致人们认识上的偏差。

具体地讲,引起人们最大争议的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本条款赋予村民委员会部分经济职能,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3款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这些条款是与《宪法》相冲突的,并由此造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存在部分交叉、重叠,职责不清。

可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没有专门的立法,目前仍然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在实际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明确的组织形态,加之与村委会的职权不清,因而它的法律地位又是模糊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是得不到保障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法律的支持,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由它具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

3、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乡、村、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应的是乡、村、村民小组地域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所掌握的土地是所在社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要求就是拥有本乡、村或村民小组的户籍,既不是像公司那样要求出资,也不是像合作社那样要求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覆盖地域内的户籍,均自动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还表现在它与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事实上无法分开,通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主任或者村党支部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社区成员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基本按土地所有制的不同集体来区分,在此基础上人们进行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以便满足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综上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二是法律资格主体上与村民委员会的易混淆性;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1、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可以这样概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服务其成员和社会以满足其在市场经济下的需求的一个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是投资者所有、追求营利的一个经济组织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大特点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财产归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组织,而公司资产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律规定的集体法人资格,在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司是经注册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股东靠出资才能取得股东资格,而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2、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可以这样概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服务其成员和社会以满足其在市场经济下的需求的一个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是其成员共有,以满足所有社员的利益需求为社员服务的一种自治性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的,以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而建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拥有。

合作社的资产由其成员所共同所有,合作社的资产也是全体社员共同出资而成立,对所获利益和财产是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满足其在市场经济下的需求的一个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合作社是具体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一个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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