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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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建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办法--2018.1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办法--2018.1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7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6页(P33-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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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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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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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89)京建法字第220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

《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2、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3、核准招标文件;4、核准标底文件;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6、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五)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八)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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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7日印发共印200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修订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修订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修订版)二零一七年三月编制说明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修订版)》的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应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建市[2010]88号),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更好的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需要,保证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质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用文本》)。

二、《应用文本》的主要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2.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3. 《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4.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5.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文件》);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8.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255号);9.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6)444号]11. 《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12. 北京市关于电子化招投标的相关规定;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信息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9-6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二、资格预审公告(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在提交的《招标公告发布单》中详尽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手续时,须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3-1)。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分别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活动,并对招标人、投标申请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上签字。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成本价格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背离编制印刷成本,以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价格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也不得以其它不正当理由和方法拒绝投标申请人领取或购买文件的要求。

五、集团公司使用直属子公司生产资源(第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就申请文件的准备和评审明确相应的要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04-30 09:17:00 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2018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2018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发改委文号:京发改【2006】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12号文细则

12号文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一、引言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为了确保竞标者的高质量和专业能力,采取资格预审的方法成为必要的步骤。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以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资格预审是指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对竞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

三、资格预审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1. 筛选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竞标人,提高施工项目质量和安全;2. 避免不合格企业参与竞标,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依法、合规的原则;3. 专业、高效的原则;4. 安全、质量优先的原则。

四、资格预审的程序(一)资格预审的组织1. 组织资格预审的单位应当是经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资格预审的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当通过正规媒体、招标网站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流程。

2. 竞标人提供资料:竞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施工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

3. 资格预审评审:预审单位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竞标人的资料进行评审,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4. 发布预审结果:预审单位将预审结果公示,包括预审通过和未通过的竞标人名单。

5. 招标文件发放:根据预审结果,招标单位将发放招标文件给通过预审的竞标人。

五、资格预审的资格要求资格要求是根据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的,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素质、财务状况、技术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六、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资格预审评审标准是根据资格要求制定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竞标人的资质、施工能力、管理能力、信誉度、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七、资格预审结果的处理和控制(一)预审通过:预审通过的竞标人有权继续参与后续的招标程序,包括投标和评审。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规章制度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规章制度

关于公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发改委文号:京发改【2006】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进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治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要紧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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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资格评审办法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

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

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资格评审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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