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9.18•【文号】国税发[1991]155号•【施行日期】199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销售代理合同要不要交印花税
一、印花税概述印花税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销售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销售代理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其产品或服务委托给代理方进行销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由此可见,销售代理合同在以下情况下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1. 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
2. 销售代理合同未涉及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3. 销售代理合同未涉及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三、特殊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销售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销售代理合同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1. 销售代理合同中涉及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销售代理合同中涉及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3. 销售代理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等。
四、结论综上所述,销售代理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应税凭证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在实际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税发 1991 155号关于印花税的规定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 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 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 证,不贴印花。 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 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 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
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09-18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一条被财税[2006]162号废止。参见:《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 号。
解析:例解税务稽查中的印花税风险
解析:例解税务稽查中的印花税风险印花税是每个公司都绕不开的税种,也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关注最多的小税种,下面这些案例都是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虽然不难但出错率很高,分享给大家。
案例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发生变化,如何缴纳印花税?某企业2015年实收资本金额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万元,该公司2015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
2016年6月该企业减少资本公积80万元;2016年12月该公司又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
2016年该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若上述公司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
该企业2016年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1000+200-80+200)-(1000+200)=120万元应补缴印花税=120万×0.5‰=600元。
【讨论】如果企业2015年两项合计是1000万元,2016年是800万元,2017年是900万元,请问,该企业2017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有兴趣的朋友在留言中写下答案。
案例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某银行2013年-2014年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具体流程为:委托单位与该银行先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委托该银行将此笔款项贷给合同注明的甲公司,该银行不承担确保款项安全的责任,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由该银行与甲公司(借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上面注明贷款金额)。
问: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解析】只有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老会计经验】签订代理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老会计经验】签订代理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某县某联运公司业务站刚成立不久,主要从事铁路中转代办托运业务。
近日,接地税征管部门通知,要求该公司除正常的联运业务外,还要就代办托运业务缴纳印花税。
请问,是就单位同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代托运方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可能是当地税务部门没就相关政策进行具体解释,这里首先予以明确的是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须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但《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还规定了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包括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怎么交
一、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概述销售代理合同是指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一定区域内或特定行业内销售其产品或服务,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代理合同属于应税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1. 贴花法纳税人根据销售代理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印花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粘贴在合同上。
具体操作如下:(1)计算印花税金额:合同金额×万分之三(2)购买印花税票:根据计算出的金额购买相应面额的印花税票。
(3)粘贴印花税票: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合同上,并在骑缝处盖章。
2. 缴款书代替贴花法对于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销售代理合同,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
(1)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缴款书。
(2)按照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3)将缴款书粘贴在合同上,并在骑缝处盖章。
3. 按期汇总缴纳法对于同一类型的多份销售代理合同,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1)根据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总额。
(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节点,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4. 代扣代缴法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代扣代缴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
(1)与第三方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2)按照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代扣代缴印花税。
(3)将代扣代缴证明粘贴在合同上。
三、注意事项1. 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无效的销售代理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2. 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3. 销售收入与采购合同:销售收入和采购合同属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各自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不属于重复缴税。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标 签】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印花税【颁布单位】广东省税务局【文 号】(89)粤税三字第027号【发文日期】1989-05-07【实施时间】1989-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1、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尝协议,是否贴花?上述补尝协议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2、加工企业与外商答谢极偿提供机器设备协议书,该类协议书是否作购销合同贴花?对上述协议书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协议书议明设备由外商代买的(凭外商购买设备的发票证明),该协议书属代购代销合同,暂不贴花:(2)协书议明设备直接由外商作价提供,价款由加工企业偿还的该协议书属购销合同,按规定贴花,若另有具体确认书的,则对其确认书贴花,协议书不贴印花。
3、外商 、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财产给国骨单位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是否贴花?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爱国爱乡的精神,对其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对外商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可比照办理。
4、单位、个人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单位、个个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或既有生活居住也有生产经营的,都应按规定贴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的贴花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省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托运单)、仓储保管以进仓单作为合同使用,有的又以收费收据作运单(托运单)、进仓单使用。
根据这种情况,不了简化征纳手续、便于管理和查核,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的单据贴花问题,具体明确如下:(1)运输单位、仓储保管单位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按汇总期内的运输收入、保管费收入计税。
运费收入、保管费收入中含有免税金额的,准予扣除。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最常见30个印花税问题,税局刚刚回复
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最常见30个印花税问题,税局刚刚回复⼀、计税依据纳税⼈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税率表》执⾏。
⼩贴⼠:1.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 记载资⾦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有流动资⾦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总额⽐已贴花资⾦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3. 同⼀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适⽤不同税⽬税率,如分别记载⾦额的,应别记载⾦额的,应未分别记载⾦额的,按税率⾼的计税贴花。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额的,按税率⾼的计税贴花。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4. 按⾦额⽐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凭证所载⾦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应按照凭证书⽴当⽇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外汇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尾数不满五分的不6.应纳税额不⾜⼀⾓的,免纳印花税。
计,满五分的按⼀⾓计算缴纳。
特别提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特别提醒:与优先股所书⽴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时实际成交⾦额,由出让⽅按由出让⽅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税收优惠《印花税暂⾏条例》中免征规定: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的,应另贴印花。
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现代社会,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大来源之一,税种项目繁多,各个税种下又有很多税目。
印花税就是一个大的税种,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即其中之一,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么规定的呢?还有哪些与之相似?如果您不是很清楚,赢了网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还有哪些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印花税的问答30问
总局回答最常见30个印花税问题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2.个人转让股权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国家税务总局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4.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不含增值税还是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
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5.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88>国税地字第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
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
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
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
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结束——。
网络销售免合同印花税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印花税。
合同印花税是指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一种税费。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
那么,网络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合同印花税呢?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免征合同印花税:
1. 网络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网络销售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范畴。
但是,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我国税法对网络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2. 电子合同免征印花税。
随着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电子合
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电子合同,同样免征印花税。
3. 小额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交易金额较小的合同,如个人之间的小额交易
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那么,网络销售如何享受免合同印花税政策呢?
1. 网络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为网络销售合同,以便税务机关认定。
2. 对于电子合同,商家在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电子版提交给税务机关备案,以证明合同已签订。
3. 对于小额交易合同,商家在签订合同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印花税。
总之,网络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为商家减轻了负担,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商家在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时,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网络销售合同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
在此基础上,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将迎来更加繁荣的景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11.27
•【文号】财税[2006]162号
•【施行日期】2006.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金融机构是否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印花税
金融机构是否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印花税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又存在借贷关系,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
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印花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书⽴、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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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条例和细则均规定了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条例、细则列举范围内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外⼀律不得征税。
例如,税⽬税率表对“权利、许可证照”税⽬的征税范围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地使⽤证。
企业取得的税务登记证、卫⽣许可证、采矿证等不在此税⽬的列举范围,则不需要贴花纳税;再如,借款合同税⽬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为银⾏及其他⾦融组织和借款⼈(不包括银⾏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银⾏及其他⾦融组织之间的借款(⽐如,甲⼯业企业向⼄商贸企业的借款)合同不在税⽬税率表规定之列也不需贴花纳税。
“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的规定是否扩⼤了列举范围印花税暂⾏条例第⼆条规定,购销、加⼯承揽、建设⼯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是否扩⼤了条例第⼆条对合同凭证征税的列举范围?亦或只要具有“合同效⼒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即使不在条例第⼆条列举合同的范围内的凭证也要征收印花税?从细则第四条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这⾥只是对印花税列举的合同形式的规范。
按现⾏合同法规定,合同包括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这⾥的其他形式主要是指所谓的“默⽰合同”,即未使⽤语⾔明确表⽰合同成⽴,⽽是根据当事⼈的⾏为来推定合同成⽴。
工程项目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工程项目合同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一、概述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特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书立、领受、使用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工程项目合同作为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自然也成为了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那么,工程项目合同印花税怎么算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二、印花税的计算方法1. 确定税目和税率印花税的税目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
对于工程项目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合同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合同税目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0.3‰。
2. 计算计税依据工程项目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指合同双方约定的总价款,包括税金、价外费用等。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印花税。
3. 计算印花税税额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工程项目合同的印花税税额为:税额 = 合同金额× 0.3‰。
三、注意事项1. 合同金额的确定在计算印花税时,应注意合同金额的准确确定。
合同金额应包括所有价款、费用及税金等,确保计算的税额准确无误。
2. 合同类型的判断要准确判断合同类型,确保适用正确的税率。
如工程项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税目,应适用0.3‰的比例税率。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
因此,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就应履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4. 合同签订地点的关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因此,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的合同,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5. 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在计算工程项目合同印花税时,要注意查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如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股权转让印花税何时缴纳?应该怎么缴纳?
股权转让印花税何时缴纳?应该怎么缴纳?股权在很多的行业中都会接触到,投资,经营公司等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很多时候也会遇到,当进行股权转让时,印花税是一定要缴纳的,缴纳印花税时间和怎么缴纳是很重要的,股权转让印花税何时缴纳?应该怎么缴纳?律师365小编针对这两个问题给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股权在很多的行业中都会接触到,投资,经营公司等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很多时候也会遇到,当进行股权转让时,印花税是一定要缴纳的,缴纳印花税时间和怎么缴纳是很重要的,▲股权转让印花税何时缴纳?应该怎么缴纳?小编针对这两个问题给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股权转让印花税何时缴纳▲(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二、股权转让印花税应该如何缴纳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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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第155号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六、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八、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
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帐薄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应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