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教义学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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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

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

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

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

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

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感到惊讶。

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

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

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

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

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

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感到惊讶。

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对宗教信仰的需求逐渐增加。

然而,宗教作为一种特殊事务,其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路径选择的思考。

一、现实困境1.宗教的多样性与一元化管理的矛盾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中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各具特色。

然而,宗教事务管理面临着如何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时,统一管理的问题。

一方面,一元化管理有助于加强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统一,但也容易忽视各个宗教有其独立的信仰、教义和传统。

另一方面,多元化管理容易导致不同宗教之间的冲突与摩擦。

2.权力与信仰的角力宗教事务管理涉及到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的监管和干预。

如何维持宗教事务管理的公信力和担当使得政府在管理中极易陷入权力与信仰的角力。

政府的合法权威与宗教信仰的自主性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成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3.经济利益与宗教实质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事务涉及到的经济利益也日益凸显。

宗教圣地、寺庙、教堂等都成为了经济利益的源泉。

政府对于宗教经济的管理是否超出了宗教事务本身的范畴?如何在经济利益与宗教实质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二、路径选择的思考1.建立宗教法律框架针对宗教事务管理中的现实困境,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律框架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明确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和路径,使宗教事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可持续。

同时,法律框架应该建立在尊重宗教自由和宗教独立性的基础上,确保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和宗教团体的自主性。

2.培养专业化人才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才来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对宗教事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同时,推动宗教学科在高等教育中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宗教专家和研究人员,为宗教事务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一、概述风险刑法理论,作为一种在21世纪初逐渐兴起的刑法思潮,主张将刑法的触角延伸至传统犯罪之外的风险行为,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风险。

该理论强调刑法的预防功能,提倡在风险尚未转化为实际损害之前,便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干预和规制。

这种理论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批评。

法教义学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刑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下,法教义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风险刑法理论的扩张性解释可能导致刑法的边界模糊,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过度依赖预防原则可能导致刑法的滥用和误用,损害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通过法教义学的视角,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

我们将首先回顾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然后探讨该理论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困境和局限。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一种更加稳健和审慎的刑法解释和适用方法,以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找到更加合理的平衡。

1. 风险社会的背景及其对刑法的影响风险社会的概念最初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它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

在风险社会中,各种全球性风险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这些风险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被传统手段所预测和控制。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传统刑法主要关注已然发生的危害行为,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法益的事后保护。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需要更加注重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作为兼具政治性控制效应与工具性惩罚效能的手段,成为国家应对社会风险的重要工具。

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

该理论主张通过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加重刑罚力度来预防和控制风险,以维护社会安全。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法学教育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学教育的挑战和机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挑战1. 教育体系转型的挑战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教育体系转型,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存在不足。

因此,法学教育需要面对如何更好地适应教育体系转型的挑战,培养出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

2. 多元化需求的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应用领域的多元需求也不断增长。

例如,企业法务、法律咨询、国际法律与人权等领域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难以满足这些多元需求,需要针对不同领域的需求进行专业化教育。

然而,专业化教育往往需要对学科基础进行突破性的创新和提升,这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教师队伍建设的挑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直接依赖于教师的能力和素质。

然而,目前我国法学教师队伍存在着结构偏大、素质参差不齐、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一方面,教师队伍规模庞大导致资源分散,难以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

另一方面,一些教师在法学理论与实践深度结合以及创新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

因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是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二、机遇1. 国家法治建设的机遇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增加,同时法学专业的社会地位和报道量也随之提高。

这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社会认同度,为学校提供了更多支持和投入。

2. 全球化合作的机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求不断增加。

法学教育可以通过与国际著名法学院校、国际法学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经验和资源,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

114律师思维不同于常人思维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115几个人会当真。

我们真的有一种共同的法律人思维方式吗?大家要么是从部门法专业出发,强调民法思维、刑法思维、行政法思维或宪法思维等,要么是从研究方法出发,强调法教义学思维或法经济学思维,要么从中国法的移植源流出发,强调普通法思维或大陆法思维等。

由此,法律人思维的说法不过是法律专业化的代名词而已。

托克维尔曾经认为,法律人应当抑制和抗衡民主时代的“多数人暴政”,那么顺着托克维尔的思路,谁来抑制和抗衡专业化时代的“专家暴政”呢?正是面对目前技术官僚统治时代日趋严重的“专家暴政”局面,苏力教授对所谓“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的批评,其实是对“专家迷信”的批评,从而希望我们日益专业化、部门法化的法律研究可以删文返质,返璞归真,回归到一些朴素的常识上来。

其实,这个朴素的常识就是法律社会学的常识。

法律人的思维无论多么神秘,一个简单不变的道理是:法律不是用来滋生法学概念的,而是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不是在创建各种法学理论体系中完善的,而是在应对各种复杂局面中丰富发展起来的。

由此,评价法律的最终标准不是法律或法学自身提供的标准,哪怕是发达的西方法治国以普适价值的名义所提供的标准,而是真实的社会生活所提供的标准,而且就是使得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那个具体社会的标准。

一如吉尔兹所言,法律乃是“地方性知识”。

这样一种思考与其说是一种法律现实主义或法律实用主义的思考,不如说就是法律社会学的基石。

法律人建构的法律概念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就像生长在社会土壤之中的大树,只有能够有效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从社会中汲取营养,才能茁壮成长,生生不息。

无论我们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移植多少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学说教义和理论思想,能否成长为“中国的”法律,取决于它们如何回应中国社会的问题,在中国社会的土壤中如何生根和发芽。

法律不是在社会之外,而应当在社会生活之中。

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登场———评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登场———评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8)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登场———评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吴泽勇目次 一、姗姗来迟的民事诉讼法教义学二、法教义学面临的挑战与《重点讲义》的回应三、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未来:问题和建议四、结语:一次范式革命?附言:为什么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分外突出”?摘要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以现行法规范作为阐述的出发点,注重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回应,尝试提炼关于中国民事诉讼的体系化理论,因为这些特点,可以认为这是一部具有清晰的法教义学方法论意识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

但从该书中也能看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研究将会长期遭遇现行法“规范化不足”、现有理论“体系化不足”以及司法实务“确定性不足”的挑战。

对于未来法教义学研究者而言,要特别关注“法外因素的处理”“立法论与司法论的协调”以及“社科法学方法的引入”等问题。

关键词 法教义学 司法论 立法论 社科法学经过十多年的酝酿、编写和打磨,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合著的《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以下简称《重点讲义》)于2017年春天问世。

在嘈杂的法学图书市场上,一部民事诉讼法学著作通常不会引起太多关注。

况且,这只是一部教科书。

尽管该书采用了国内尚不多见的专著式编撰体例,尽管这部教科书在结构、内容和观点上均较以往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有明显突破,尽管第一作者的学术口碑早已得到学界公认,但它也只是一部“部门法学”的“教科书”而已。

在中国法学学术市场上,这显然不是什么“高大上”的产品类型。

·17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但我想说的是,我们不要被这部“讲义”的外观欺骗了。

就像王亚新的那篇论文代表作〔1〕一样,这部教科书的价值可能也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被发现。

依笔者的个人判断,这是王亚新过去二十年里最重要的作品,也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过去二十年里最重要的作品之一。

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

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

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摘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需要法学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要求我国法学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从优化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构建立体化教学评价体系、改善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学教育内涵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法学教育内涵建设发展路径当代中国快速发展,逐步向法治社会迈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初步发展,这就要求更多的法律人员参与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去,运用所学的知识建设一个安全的法制社会,使得每个人的安全问题得到保障,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体现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与时俱进,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教育体系,建立完备的法律教育政策。

一、法学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依法治国下中国法学教育的机遇与挑战。

国家新型政策对于法学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国若要建立一个符合法治社会,就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

在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许多企业相继出现,企业越多利益冲突也就会越大,每个企业都有自己所涉猎的方面,都有自己的擅长和不足,每个企业都想要取得利益最大化,这就会使得许多企业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问题,其中一些企业自然想要取得收益而触及法律的底线。

这无疑是当代中国面临的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挑战,而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律人才应该如何应对成了我们教育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充分地考虑实际问题,让学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我国的法律虽然已经十分完整,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有的一些企业或是个人对于法律的漏洞却是十分关注,经常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做着一些看似不违反法律但实际却侵害了国家利益的事,此类现象在当代中国也是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洞察法律存在的问题,对于学生提出的质疑要给予正确答案,对于真实存在的法律漏洞要及时进行更正,让那些心怀不端的人逐渐减少,也让我国社会变得更加安定,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

法教义学的应用

法教义学的应用

法教义学的应用法教义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以及法律理论的学科。

它旨在理解法律的本质、规则和运行机制,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评价。

法律的广泛应用使法教义学成为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不仅有助于法律实践的发展,还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首先,有助于我们理解和适应法律的变化。

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体系,因为社会和人类的需求也在变化。

法教义学通过研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使我们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风险。

法教义学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其次,有助于维护和发展法治社会。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建立在公正、公平和法律的平等适用之上。

法律正义和法律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而法教义学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正义和公正的思考和评估的工具。

通过法教义学的研究,我们可以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和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

例如,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过程和目标进行分析,可以揭示法律潜在的不公正性和利益冲突,并为改革提供指导。

此外,有助于解决法律争议和纠纷。

在现代社会,法律纠纷和争议频繁发生。

通过法教义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探索和发展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原则,帮助解决法律纠纷。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法教义学可以帮助我们解释合同的约束力和解约的条件,以及确定合同的解释方法。

在侵权纠纷中,法教义学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侵权责任的基本要素和计算损害赔偿的方式。

通过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我们能够更客观公正地解决法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还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创新和改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差异和不足,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法教义学通过研究法律的理论和原则,可以提供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

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验。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这俩可真是法学领域里特别重要的玩意儿啊!法教义学呢,就好像是法学世界里的基石。

它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解释,让我们能更清楚地明白法律到底说了啥。

这不就跟我们学习语文时,要去钻研那些字词的含义一样嘛!法教义学让法律条文不再是冷冰冰、晦涩难懂的符号,而是有了具体的意义和指向。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法教义学,那法律不就成了一团乱麻,谁都搞不清到底该怎么理解和运用了呀!它就像是一个引路人,带着我们在法律的迷宫里找到正确的路径。

而法学方法论呢,则是我们探索法学奥秘的工具和方法。

它告诉我们该怎么去分析法律问题,怎么去寻找答案。

就好比你有一把钥匙,能打开那扇通往法学知识宝藏的大门。

法学方法论教会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能死脑筋地只看表面。

要像侦探一样,去挖掘背后的真相和逻辑。

它让我们学会用理性的思维去判断,用恰当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比如说,在面对一个复杂的法律案例时,我们不能光凭着感觉走,得运用法学方法论里的各种技巧和方法。

要分析案件的事实、法律条文的适用、相关的判例等等。

这就好像是搭积木,得一块一块地精心拼凑,才能搭出一个稳固又漂亮的建筑。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相互配合,那威力可就大了去了。

它们就像一对好搭档,共同为法学的发展和实践贡献力量。

没有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就像没了根基;没有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也难以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咱们普通人可能觉得这些离自己挺远的,但其实不是啊!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呢。

小到签个合同,大到打官司,都离不开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它们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权益,保障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你说,要是没有它们,那这个世界不就乱套了吗?那得有多少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啊!所以说,可别小瞧了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它们虽然不那么起眼,但却是法学领域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尊重和重视它们,不断地学习和探索,让它们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就像我们要珍惜身边那些默默付出的人一样,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也值得我们用心去对待。

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如近期浙江的一些地方在三改一拆清理违法违规搭建建筑时部分群众就以三改一拆妨害信教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反抗政府拆除违规建筑的行为o更有甚者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旗号基于杀人血案被抓捕后记者问他们在实施犯罪时你们心里不考虑法律吗也不害怕法律吗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竟然是不考虑也不害怕我们相信神
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二、法律与宗教规范的法理思考
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对于宗教的法律规 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看待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 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 种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样,在此前提之下,国家法律对这种规范一般是不加干预的。但如 何准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教徒也好,信众也好,实际上具有双重身 份:就其所信仰的宗教而言,他们是教徒或信众,按照宗教规范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他们所在 的国家而言,他们又是国家的公民,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但如果两者
系的发展历程。
法国学者杜尔干曾指出:“每当我们着手说明一件发生在一定时间的人类事物——不管它是一 个宗教信仰、一项道德准则、一条法律原则、一种审美方法还是一套经济制度时,我们都应从追溯其 最原始、最简单的形式开始,尽力阐明它在那个时代获得的特征,然后使大家看到它怎样发展并逐渐 复杂化,又怎样变为被考察的状态的。”[4]从西方法律史的视角而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伯 尔曼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 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相互渗透。”“即便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与宗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辅相成 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一、概述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学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作为两种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种研究视角的内涵、特点及其价值,并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和评价。

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传统视角,强调对法律文本的深入解读和阐释,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为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提供理论支持。

法教义学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因其过于关注法律文本的静态分析而饱受诟病。

与此社科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研究方法,主张将法学研究置于社会科学的宏观框架中,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深入探讨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

它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效果和社会影响,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社科法学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视角,但也面临着如何确保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等挑战。

在当前法学研究中,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关于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有人认为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学研究的发展;也有人认为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难以在研究中实现有效的融合。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价,以期为法学研究提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1. 简述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学研究,作为一门深邃且广泛的学科,展现出了显著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这种特性既源于法学自身所涵盖的丰富内容,也深受其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影响。

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体现在其研究对象的多元化上。

法学不仅仅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本身,还涉及到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互动关系。

这意味着法学研究者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视角来全面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法教义学是研究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学问。

研究法教义学的启示在于,它使我们更清晰地理解法律的根本基础和它和道德和价值观之间的相互作用。

以下是研究法教义学的启示。

第一,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

法律是一套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规则或条例,被视为对行为的约束力。

而道德是一种根植于文化和环境中的信仰系统,它是关于什么是好的和错的的普遍认识。

法律和道德有许多重叠之处,但它们的目的和约束力是不同的。

法律主要是强制力的,而道德则是建立在内心深处的道德自律上的。

虽然法律和道德不同,但它们紧密相连。

许多法律规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价值观念。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限制和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反映社会的道德原则。

在另一些情况下,道德标准则可以影响政策制定和法律变革。

因此,研究法教义学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在现代世界,许多人认为法律已经远离了道德基础。

这种现象被称为法律的形式化。

法律的形式化使法律脱离了真正的公正、平等和人性的价值观,这使得人们怀疑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公正性。

通过研究法教义学,我们可以理解在当今社会中这些表面上“空洞”的法律规则和价值观的根本缘由和目的。

在此背景下,法教义学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回归道德基础的途径,重建公正与权力的关系。

第四,法教义学的应用。

法教义学拓展了法律理论的范畴,使它不再是一套简单的规则或条例的列表,而是一个基于人性价值观和文化正确性的根据。

作为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法教义学可以使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在法治和公正的层面上更加敏感,从而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和尊重法律。

此外,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教义学提供了一种更好的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途径,从而更好地了解和尊重法律制度,同时也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

总之,研究法教义学为我们提供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的途径。

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思考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可以促进我们更好地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

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

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
作为一名小学生或初中生,对于“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这个题目真的是好难理解啊!这感觉就像让我去攀登一座看不到顶的高山,完全不知道从哪里开始爬。

啥是法教义学?啥又是法学交叉学科?我脑子里一片迷糊。

这就好像让我在一个满是密码锁的房间里找出口,每个锁的密码我都不知道。

我去问爸爸妈妈,爸爸皱着眉头说:“孩子,这可复杂着呢!”妈妈也摇着头说:“这可不是你现在能弄明白的呀!”我心里就不服气了,难道我真的搞不懂?
后来我去问老师,老师耐心地给我解释:“法教义学呀,就像是法律的说明书,告诉大家法律应该怎么用。

而法学交叉学科呢,就像是不同颜色的彩笔混在一起,画出了更漂亮、更多样的画。

” 我听了,似懂非懂,这难道不是像数学里的混合运算,又像语文里的复杂作文?
再后来,我自己去图书馆找书看。

看着那些厚厚的书,密密麻麻的字,我头都大了!这难道不像走进了一个全是迷宫的城堡吗?
我和小伙伴们讨论,有的小伙伴说:“这听起来好神秘啊,是不是像超级英雄的秘密武器?”另一个小伙伴却说:“我觉得更像解不开的谜题!” 我们争来争去,也没个结论。

我就在想,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对于我们的生活到底有啥用呢?难道只是大人们用来讨论的高深话题?这就好比天上的星星,看着漂亮,却够不着。

可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些知识,那法律怎么能公正地保护大家呢?就像没有建筑师的设计图,房子能盖得牢固吗?
虽然现在我还不能完全明白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但我相信,只要我努力学习,总有一天我能搞清楚!
我的观点就是,这些看似高深的知识虽然现在让我头疼,但它们一定非常重要,我一定要把它们弄明白!。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在进行法教义学研究时,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及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法教义学研究中最基础、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它通过查阅法学经典著作、法律文件、学术论文、司法判例等各种文献资料,对相关的理论观点、实践案例等进行梳理、综述和分析,从而获得研究所需的信息和知识。

在进行文献研究时,研究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文献查找和阅读。

其次,要选择权威可信的文献资料,避免使用过时或不准确的信息。

同时,要注重文献的综合分析和理性判断,避免简单地堆砌大量引文。

最后,要标注和引用文献,确保研究的可追溯性和学术力度。

二、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法教义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主要侧重于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验证和证实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实际适用性和效果。

实证研究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观察、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具体选择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和目的来决定。

在进行实证研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合理设计研究方法,包括样本选择、数据收集和分析等环节。

其次,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因数据失真或选择偏差而引起的结论误差。

同时,要注意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避免主观臆断或片面解读。

最后,要注意研究结果的解释和推广的合理性,避免将个别案例或特定情境的结论无限扩大。

三、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法教义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主要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或不同制度的法律进行比较,来发现规律、对比异同、寻找问题解决的启示。

比较研究法可以采用对比分析、类比推理、归纳演绎等方式,以系统性和科学性地进行研究。

在进行比较研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选择适当的比较对象和比较指标,确保比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注重比较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信息获取不全或误解而导致的结果偏差。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一、关于“法教义学”语义和译名的解析在德语中,法教义学这个术语出现的频率很高,人们经常使用它,但却很少对它进行解释。

而且这个词也很容易引发人的情感因素。

一提起它,许多人会认为它就是保守的老一套,是教条主义。

德国法学家魏德士说:“它似乎是法学家用来抵制某些新观点和价值观的工具,这些新观点和价值观向现行法律规范提出了质疑并希望进行修改。

”因此在有些情形下,法教义学往往被作为是一个对狭义法学的贬义词,常常用于指不加反省、盲目信赖现行有效法律的一种学问态度。

教义学的词根是dogma。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ogma 的解释是:(1)教理;教义;教条;信条。

在罗马法中,偶尔用以描述元老院的决议或命令。

(2)独断之见。

还有对dogma的解释是:指阐释圣经及其启示所应严守的规则。

德语Dogma 源于希腊文dogma,从dokeimoi(“有道理”或“言之成理”)而来,dogma意指定理、原理或原则,后来引申为教义或信条。

《牛津哲学词典》对dogma的解释是:一般指的是毫无疑问所持有的一种观念,具有无需辩护的确定性。

在基督教会,指的是由教会所界定的,通过神示予以沟通的观念。

Dogma这个词在希腊语中具有多种含义,例如“确定的观点”、“支配”、“具有约束力的理论规则”的意思。

这个概念首先在哲学中使用,然后在(基督教)神学中使用。

Dogma是“基本确信”、“信仰规则”的意思,它不是通过理性的证明,而是通过权威的宣言和源自信仰的接受(Akzeptanz)来排除怀疑。

相应地,Dogmatik就是讨论原理原则或教义信条的理论学说。

教义学的思考方式最初即源于神学,原本是基督教会关于其信仰原则的研究。

正是由于对圣经的解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义出多门、分歧不一,因此主流统治的教会机构,为了使信仰不至“走调”,就制定了一些解释圣经与信仰的基本方针,作为神职人员解释圣经与信徒信仰的根据。

由此即产生了神学教义学。

据考证,“在基督教历史中最早开始发展一套信仰系统的时期约莫在第2世纪后半,在神学方面主要是为了与当时流传甚广的诺斯主义(Gnostizismus)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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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5年 第 3期 总第 8 1 期
江 苏 行政 学 院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J i a n g s u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I n s t i t u t e
No . 3, 2 01 5
Ge n e r a l No. 81
下 当代 中 国法 教 义学 的基 本特 征 。 ( 一 )稳 定 性 不足 的概 念建 构
个案 中建 构 个 案规 范 , 都 必 须 最 终完 成 中 国法 律实 践 自身 的 正 当化 论 证 , 必 须将 特 定 的价值 判 断通 过 法 律 技术 操 作 予 以 妥善 实 现 , 这 是 中 国法 教义 学获 得成 熟 的最 终保 障 。但是 目前 中 国法 教义 学基 于 中 国 自身 的背景 道 德对 于具 体 知识 进行 正 当化 的能 力还 比较 薄弱 。例 如 中 国
义 学功 能失 落 的原 因并 寻 找到基 本 出路 。
二 、当代 中国 法教 义学 的基 本特 征
还 缺乏足够 的吸收 , 对 于解 释规 范和体 系化缺 乏 立足 中国实际发掘 中 国实践 的能力 。
( 三 )正 当Βιβλιοθήκη 不 明的 知识证 立 无论 是一 般性 地提 炼类 型与 制度 还是 具体 描述 往往 是 评 价 的前 提 。 因 此 , 在 剖 析 中 国法 教 义 学 面 临 的 困境 之 前 , 首 先 简 要描 述 一
法 教义 学 以实证 法 作 为 工 作 对 象 , 是 法 律
人( 研究 者 、 适用者) 进 行 法 律判 断 乃 至 发展 法
的争议 , 这些争议背后都有研究者运用法教义 学 试 图 给 出有说 服 力 见解 的努 力 , 但这 种 努 力
显 然并 没有 如法 教义学 所预 设 的客观性 追求 那
样 获得 最 大 程 度 的重 叠 共识 , 其 效 应也 未 能 溢 出法律 界影 响到 整个 中 国的舆论 场 。这 种状 况 必 然会将 中国法教 义学 的发 展置 于一个 尴 尬的 困境 : 它 究竟 能否 贡 献一 套 有效 用 的客观 法 律
律的共同语法。凭借这种 “ 共同语法” , 法律人
・法学研 究 ・
中 国法教 义 学 的挑 战 与应 对
王 旭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 0 0 8 7 2 )
摘要: 发 展 法教义 学是 当代 中国坚持 法治 权威 的重 要保 障 , 也是 构 建 法 治 中 国命题 的技 术 支撑 。然 而 , 当代 中 国面 临 的社 会想 象严 重破 裂给 法作 为 一种社 会 约定 的信 念 共识 带 来 了
一方面中国法教义学必须以中国的实证法规范为研究起点以中国的规范实践环境为语境而不能西体中用将西方相似规范条款的规范结构历史脉络和实践案例作为既定的正当性直接移植到对本国规范的研究之中这样描摹出来的实在法秩序只能是外国的法律在中国而不是本国规范体系的真实形态可以说拒斥中国法律规范的实践环境而得到的法教义学在知识论上没有任何正当性可言而却恐他乡胜故乡正是当前中国法教义学一种新的奇怪的乡愁
才 能 取 得对 特 定 法律 问题 的共 识 , 形 成关 于各
种 法律 判 断的 “ 通说” , 从 而 不 断提 高 司法 裁 判 的 同质性 , 最终 通 过 司法 的 同质性 实 现对 社 会
分 歧 与争 议 的 理 性 干 预 , 实 现“ 法 律 的 社 会 整 合 功 能” 。 … ’ 。 在现代社会 , 法 律 要 建 立 起 真 正的权 威必 须依 赖法 教义 学的充 分发 达 , 然而 ,
实施 障碍 。这种 障碍进 一步影 响 了法教 义 学特定 功 能 在 中国之 有 效发 挥 。 只有 对 其本 质 原
因有所认识并从法的约定属性出发 , 理性处理法教义学在建构过程 中面临的规范、 经验 与价
值 的关 系, 中国法教义 学才 能妥 善应对 挑 战 , 走 出困境 。 关键 词 : 法教 义 学 ; 社会 想象 ; 约定 论 ; 共享信 念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5—2 3
确 法 教 义学 背 后所 预设 的 法观 念 和法 性 质 , 从
而通过 一种 法约 定论 的分析 框架 剖析 中 国法教
作者简介 : 王旭( 1 9 8 1 一 ) , 男, 湖南长沙人 , 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 行政法学、 法理学。 基金项目: 本 文 系 司法 部 2 0 1 2年 度 国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中 青 年项 目( 1 2 S F B 3 0 0 9 ) 和北京市 2 0 1 3年 度 首 批 高 等 学 校 青 年 英 才 支 持 计划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1 3 0

知识 , 提升法律 本应具 备的 “ 定 纷止争 ” 的 能 力 ?它 是否仅 仅 是通过 一套 专业 而复 杂 的说 辞
平 添 中 国公 共话 语 的混 淆 和分歧 ?这 种法 教义
个 吊诡 的事 实 是 , 虽然 中 国法学 界 关 于法 教 义学 的研究 已经 颇具 规 模 , 但 整个 法 律 界在 相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8 8 6 0 ( 2 0 1 5 ) 0 3— 0 1 3 0— 0 7
权 法》 对“ 私人 财产 与公 有财 产 平 等保 护 ” 是 否


问题之提 出
违 宪 的争 论 , 2 0 1 1年《 婚 姻法 》 解 释三 草案 引起
宪法 学 中 “ 人格尊严” 条 款 背 后 当然 有 一 套 基
法教义学对各种法律陈述真值性的主张体
现为 一 种 稳 定 功 能 : 它 能 最大 程 度 地 为 法律 人 的交 流 提 供 一 个 可 预期 的概 念 与 制 度 的平 台 , 有效 获 得 商 谈 和论 证 的起 点 与 范 围 , 大 幅度 节
学“ 理念 在 普 及 、 知识 在完 善 、 效用在递减 ” 的
困境究 竟缘 起何 处 , 又如何 克服 ?笔 者 以为 , 理 解 中 国法教 义 学 的 困境 , 必 须 首先 从 理论 上 明
当多 的法律 问题上得到共识 的程度并不高 , 近
十年来 , 法 学界 、 法律 界屡屡 在许 多重 大法 律 问 题 上 陷入信 念 和行动 的分裂 。例 如 2 0 0 5年 《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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