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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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杭政[2009]5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坚持教育公益性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有关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要求,现就我市调整“国有民办”办学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坚持依法治教,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教育资源,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共建共享品质教育和“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公”“民”并举。

按照公办、民办并举,以转为公办学校为主的基本思路,对“国有民办”体制实施调整。

有关区、县(市)应根据本区域学校布局情况,优先满足群众就近享受公办教育的需求,尽量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为适龄少年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二)因地制宜,平稳过渡。

有关区、县(市)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所属“国有民办”学校调整方向,分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

(三)优化资源,提升品质。

以优化整合资源为途径,以提升教育品质为目标,实现“国有民办”体制调整与深化推进名校集团化办学的有机结合。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市委办[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2号2006年7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60号)和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以深化改革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名城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紧迫性1、我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我市文化体制改革经历了启动和试点阶段:2001年市委八届七次全会提出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文化产业发展为突破口,努力建设文化名城的目标,启动了首轮改革工作;2003年以来,作为全省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城市,统筹推进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微观运行主体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基本完成了各项试点任务。

通过以上启动和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我市文化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打实了基础。

2、我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实践证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推进改革的自觉性、坚定性;必须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改革的着力点,不断革除束缚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的种种障碍;必须把加快发展、服务人民作为改革的根本目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坚持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解决主要矛盾,破解难点问题,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必须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杭政办函[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55号)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政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6号),现就我市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实行专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补助对象为主城区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教师并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含市属民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下同)和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公办幼儿园。

二、专项补助标准按专项补助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50%确定。

市属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补助金额由市财政承担;区属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补助金额由区财政承担,其中,2012年至2015年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2015年后市财政不再补助。

三、专项补助时间从2012年1月开始计算。

四、专项补助采用年度结算的方式,所需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市、区教育经费预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杭政[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杭政[2002]10号2002年6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加快基础教育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特作如下决定: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明确发展目标1、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奠基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确保其适度超前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按照杭州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到2005年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至高中阶段的15年教育,到2010年全市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十五”期间,全市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努力提高幼儿教育普及程度和保育教育质量,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并积极发展0—3岁幼儿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基本形成“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在相对均衡的条件下受完良好的九年义务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段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高中的比例达到90%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依法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学校教育与校外培训的良好生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着眼点,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集中整治目标基础上,积极打造基础信息全面公开、党组织建设全部覆盖、办学行为全程监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三全”样式,促进民办培训业健康发展,为美好教育生态建设和学习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外教育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条块联动。

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强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政策研制、指导督查的职责,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要求,压实区、县(市)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从强化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出发,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源头管理,精准信息采集,强化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化设置、网格化监管、智慧化服务、一体化执法的联动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浙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39号)为加强对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切实转移到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上来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显著成绩,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现有独立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民办高校13所,另有独立学院20所,在校生总数已占全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创新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够规范;投入不足;不少学校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财务管理混乱,有的甚至造成校园不稳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等等。

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当前,要把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二、加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要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一)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高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5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9【实施日期】2014.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9日杭州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市属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大学生就业创业,合力推动产学有效对接,逐步形成产学结合、多方共赢、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属高校产学对接(以下简称产学对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根据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要求,充分调动高校、企业、行业、园区、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产学对接体制机制,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发挥教育服务功能,逐步形成产学结合、多方共赢、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到2016年,市属高校产学对接体制机制比较完善,产学对接内容丰富、途径多样、成效显著,基本形成具有杭州特色的产学对接模式。

扶持建设特需专业15个,中高职衔接示范(培育)专业10个,技能名师工作室30个,示范性职工培训中心10个,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20个,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20个,组织100名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企服务。

二、构建产学对接有效机制(一)建全工作机构。

成立市政府促进产学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国资委、旅委、文创办、编委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产学对接状况,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
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16
【实施日期】200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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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间举办中小学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国有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自筹经费,以学历教育为目的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

民办中小学属于非盈利的社会公共事业机构。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举办民办中小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教育委员会是杭州市民间举办中小学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鼓励和支持,并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具有相应的办学能力。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生活场所、设施。

(三)有懂教育善管理的校长,有适应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且相对稳定的合格教师和相应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四)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八条单位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须经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个人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须经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举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完)中、职业高中,举办者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名校集团化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名校集团化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名校集团化战略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市委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名校集团化战略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06〕100号2006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均衡化、优质化进程,努力破解“上好学”难的突出问题,适应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教育需求,使我市率先实现优质教育平民化、普及化,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4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我市中小学名校集团化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名校集团化战略的重要意义实施名校集团化战略,有利于整合优化教育资源,推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化发展;有利于充分调动更多学校和社会各界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缓解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加快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提高中小学的整体办学效益和水平;有利于发挥优秀骨干教师更大作用,加快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有利于满足更多的人民群众“上好学”的强烈需求,实现优质教育平民化、普及化,不让孩子输在人生起跑线上。

全市各级政府和教育等部门及学校要将实施名校集团化战略,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切实加以推进,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实施名校集团化战略的目标和任务以确保教育质量为前提,以整合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手段,以提升基础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为目标,至2010年,全市优质义务教育覆盖率达到75%,其中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达到90%;全市优质高中教育覆盖率达到80%,其中市区达到90%,尽量满足广大群众“上好学”的需求,基本做到优质教育平民化、普及化,在全省发挥龙头、领跑和示范作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杭政办[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十八日)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全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的目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为建设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作出贡献,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确定发展目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一)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十一五”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是:确保全市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

到2010年,全市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2%以上;0-5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受训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继续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基本形成0-5岁学前教育体系。

(二)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各区、县(市)政府要把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一五”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和建设城乡幼儿园。

乡镇要制定本辖区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创建杭州市学前教育达标和先进乡镇规划;街道要制定本辖区各类幼儿园建设和发展规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杭政办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杭州市教育委员会2001年4月30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促进我市托幼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拟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全市学前四年的低幼儿入园(所)率达到30%;各区、县(市)要办好1-2所示范托儿所或早教中心;通过社区等机构,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0-2岁婴幼儿健康发育、智力开发等方面的启蒙教育。

二、全社会支持幼教事业发展为实现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初步形成学前教育工作科学管理的一体化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精神,杭州市各级托幼教育事业划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托幼教育事业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范畴,切实加强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托幼工作。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0-6岁学前儿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拟定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指导本市学前教育业务,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全市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对托幼教育资源的使用实施监督;依法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杭教基〔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19〕2号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改进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新时代“美好教育”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同步招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全市公办、民办小学(均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招生工作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具体步骤(一)统一信息登记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规定时间登录“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入学管理系统,网址:https://),登记入学信息。

(二)同步网上报名统一公办和民办小学招生报名时间。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父母登录入学管理系统登记入学信息后,继续完成报名程序。

每名儿童在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择民办小学者限填报一所学校。

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民办小学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三)同步公办小学现场信息核验和民办小学招生面谈各区、县(市)应安排区域内的公办小学报名现场信息核验和民办小学报名招生面谈在同一时间同步进行。

(四)同步招生录取各区、县(市)应统一区域内的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录取程序和时间。

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市委[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19号)实施名校集团化战略,是杭州破解“上学难”特别是“上好学难”问题成本最低、风险最小、成效最大的一条重要路径,也是杭州特色推进优质教育均衡化、平民化、普及化的一条成功之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全市优质教育覆盖率,提升教育品质,打造教育强市,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在《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意见》(市委〔2007〕3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名校集团化战略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06〕100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名校集团化战略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质并举、以质为本”,拓展办学领域,创新办学方式,优化办学机制,强化办学保障,着力破解“上学难”特别是“上好学难”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目标,打造教育强市,为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奠定坚实基础。

2、主要目标。

至2015年,六个老城区中小学名校集团化覆盖率达到75%,幼儿园名园集团化覆盖率达到45%;全市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参与面达到100%;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覆盖率达到90%,其中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45%;全市优质义务教育覆盖率达到80%;全市优质高中教育覆盖率达到85%。

杭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杭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专修学校、培训中心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1-市及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民政、事业单位登记、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民办培训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民办培训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落实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责任,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2-力;(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配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六)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市委办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06〕101号2006年9月29日) 为促进我市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及其子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教育需求,缓解广大群众“上学难”的矛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运用市场机制,改革和创新办学体制,拓宽教育资金来源,在改善自身办学条件的同时,增加了教育资源,为我市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缓解入学高峰压力,提高和巩固基础教育普及程度提供了有利条件,更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好上学”提供了更多的资源保障。

同时,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的多样化和优质化发展,集聚、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缓解了公办学校的择校压力,也为解决“上好学”拓宽了渠道。

二、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落实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和保障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杭州教育整体水平,破解“上学难”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更高层次、更好质量、更多类型的教育需求,积极创新办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促进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多元化办学的良好格局,在推进教育公平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74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74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7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杭教提〔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74号提案的答复杭教提〔2020〕41号吕晴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教育培训行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第374号)收悉。

经我局主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办,现答复如下:民办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近年来,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民办培训机构大量涌现,但机构办学不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您提到的持证教师数量不足、管理制度有漏洞、招生宣传不实、服务合同不规范、学生安全风险、学校财产安全等问题在部分培训机构客观存在,这些现实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回应。

我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2017年12月在全省率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2018年2月以来,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有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文件精神,我市加快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校外培训机构“小、散、乱”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一、教育培训行业治理在体制机制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一是法律政策的变动给治理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杭州的培训市场与全国各大城市一样,目前都处于政策调整过渡期,培训机构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在分类分批规范整治进程中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避免矛盾激化,亟待区域内各方合力行动,同时把握好度与时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区(县、市)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

二是事多人少矛盾突出,执法力量明显薄弱。

截至2020年6月30日,杭州市共有文化课程类培训机构1591家,但杭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专职的执法队伍,仅靠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机构监管,且多数人员还同时要负责其他监管事项或行政管理事项。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杭教提〔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答复杭教提〔2020〕70号林巾巾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学前教育培训管理的几点建议》(第30号)收悉。

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一、主要工作(一)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发展2019年杭州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杭政办函〔2019〕93号),各区、县(市)政府学前教育新一轮行动计划配套政策将在2021年全部出台。

2019年,全市有幼儿园1020所,在园幼儿35.08万人;全市学前三年户籍幼儿入园率99.1%,毛入园率124.2%;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89.77%,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人数占比73.58%;等级覆盖率99.8%,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86.71%,位居全省第一。

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当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同时结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通过语言文字规范、推普周等活动,建立教师、幼儿相结合的语言类培训方案,教师通过一日生活活动,联系周边社区,在具体情境中为幼儿创造说话的机会并体验语言交往的乐趣,在与社区多种活动中扩展幼儿的生活经验,丰富语言的内容,增强理解和表达能力。

鉴于教育部规定“禁止在学前阶段开展除母语以外的课程培训”,我们也将会同团市委等部门,充分发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区(县、市)少年宫等公益性机构的作用,对幼儿开展普惠性语言培训。

(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和国情,我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申办校外培训机构,满足中小学生(包括部分幼儿)个性化的教育培训需求,近2年来合法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明显增多,2017年为569家,2019年增加到1459家,其中包括了一大批语言类培训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正>杭政函〔2016〕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进我市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4页(P2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2.72
【相关文献】
1.促进浙江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r——《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J],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J], ;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外教资源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长信访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J],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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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民办学校
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我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进一步做好九年义务教育,努力办好公办学校的基础上,可以在少数薄弱学校进行国有民办转制试点。

城区(除萧山、余杭区外)公办小学、初中、高中段学校的转制试点,必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请杭州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萧山、余杭区和其它县(市)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

市属高中段学校转制试点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公办学校转制的国有民办学校,原有校产和以后增加校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在编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待遇。

学校法人代表对校产拥有使用权和维护其完整不受损害的职责,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国有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制度,校级干部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四、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自筹,实行收费备案制。

允许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报市、区、县(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捐资助教款,但不得与入学入园挂钩,捐资助教款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该款项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五、国有民办学校教职工和中层干部实行全员聘任和竞争上岗制。

学校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

内部收入分配方案由学校制订,校长可试行“年薪制”,报教育行政和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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