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浅析产品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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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损害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一样,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一。

受害者只有在其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情况下,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此,损害的事实不仅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责任构成,而且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赔偿法律效果,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损害赔偿是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

损害的发生是客观事实,但是对损害范围的界定却包含着人们对产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并有赖于法律的规定。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这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然而由于产品责任中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使的责任人应在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等问题,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美国的规定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占其中的大部分。

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害和因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各州对前一种损害予以赔偿做法一致,对后一种损害是否赔偿则看法不同,以致出现各州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

但根据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对后一种损害不予赔偿,将其留给合同法救济。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规定的损害包括:(1)财产损害;(2)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4)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

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情况由于联邦制的原因各州并不相同。

浅析产品侵权责任

浅析产品侵权责任

浅析产品侵权责任陈凌云摘要:产品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式,是从侵权发生原因的角度来定义的,所以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既包括了侵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包括了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现实中很多人并不能分清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等与其相竟合的其他侵权责任。

本文试图通过对该侵权责任的描述,让读者对产品侵权责任有一个大概的轮廓。

一、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规定的,就是指产品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侵权责任其实就是严格意义上西方的产品责任,只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产品责任的理解既包括产品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的合同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理论最初的出现还是基于产品合同责任,即合同的相对人须负有产品的瑕疵保证义务(从开始的明示保证到后来的默示保证),但合同责任无法弥补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本身以外对于当事人原有利益的损害,故加害给付理论应运而生,但此理论无法解决缺陷产品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的救济问题,这便出现侵权责任理论,即不以有合同关系为要件,只要受害人的利益损害而归因于缺陷产品,那么产品的提供者(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负赔偿责任。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民生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

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标志是产品经过交易、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制造、生产者之手,中间可以经过若干流通环节,即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过程。

因此,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总是与合同相关连,不存在没有合同前提的产品侵权责任。

2、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缺陷造成的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的自身损坏造成财产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的自身损坏造成财产以外的财产损害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3、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作者:彭娜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仅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太过狭窄,不利于保护现代社会缺陷产品受害人的利益。

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本文还简要阐述了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的分类,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主体;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86-02作者简介:彭娜娜(1990-),安徽寿县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生产者、销售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1条、42条、43条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仍然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但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应作为责任主体。

但是在现代社会,产品从设计到最终到达消费者、使用者手中,涉及到许多环节和主体,假如不论是哪一个环节造成的产品缺陷都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则显然不太公平合理;而且按照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理论,消费者受损后要求赔偿则需要证明产品责任主体,有时候受害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证明,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对于进口产品涉及到的进口商也没有规定,导致进口产品责任发生时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二、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种类的规定(一)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的损失进行了详细的概括规定,包括因缺陷产品使消费者或其他人致伤、致死而造成的损失。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产品侵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知名品牌A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另一家名为B的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A公司手机高度相似的产品,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A公司对其手机的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与A公司手机外观高度相似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商标权侵权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注册了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 《商标法》第六十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专利权侵权如果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申请了专利,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品瑕疵可能会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此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消费者、企业和法律机构提供参考。

二、产品瑕疵的定义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缺陷、不足或不合格的情况,包括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的不完善。

三、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生产或销售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无过错时,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受害者或第三方承担。

2.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或销售者对于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这个原则,消费者或第三方不需要证明生产或销售者有过错,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瑕疵,且该瑕疵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

消费者或第三方需要证明生产或销售者存在过错,如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的不完善或违
反法律法规等。

四、结论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采用不同的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但无论采用哪种原则,都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该加强产品设计、制造、包装、标识和说明等方面的管理,防止产品瑕疵的发生,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学界对产品责任分析研究现状及评析#

法学界对产品责任分析研究现状及评析#

我国法学界对产品责任的研究现状及评析一、产品的含义和范围探讨产品责任问题之前,我们不得不先讨论一下产品的含义及其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项目不适用于该法规定。

但是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因此,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经过加工、制作。

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如初级农产品、原始工矿产品等都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的范围。

二是用于销售。

用于销售是指加工制作产品的目的在于销售。

至于产品是否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则在所不问。

但产品的生产者没有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构成抗辩理由。

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该办法将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引入了产品的概念界定,因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的确可能受到缺陷服务用品的损害,比如,在理发时,因为吹风机漏电而使消费者被电击致伤或致残,消费者的损害也必须得到赔偿。

对于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业产品及猎获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们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相附着,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所谓初级农业产品,是指经初加工的从土壤产生的产品、牧业和渔业产品。

而在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规定:“产品是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除外。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产品应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和初级农产品。

但也有观点认为该主张值得商榷,例如,建好房屋交付使用即发生倒塌,伤害用户,应当以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予以民事制裁,因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主体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没有制作者,所以对产品的外延不能限制过死,应当包括动产和部分不动产。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损害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一样,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一。

受害者只有在其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情况下,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此,损害的事实不仅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责任构成,而且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赔偿法律效果,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损害赔偿是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

损害的发生是客观事实,但是对损害范围的界定却包含着人们对产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并有赖于法律的规定。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这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然而由于产品责任中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使的责任人应在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等问题,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美国的规定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占其中的大部分。

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害和因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各州对前一种损害予以赔偿做法一致,对后一种损害是否赔偿则看法不同,以致出现各州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

但根据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对后一种损害不予赔偿,将其留给合同法救济。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规定的损害包括:(1)财产损害;(2)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4)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

浅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浅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某公司赔偿, 被该公司拒绝. 理 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
第 二种情 形是指 产 品不符合 “ 保 障人体 健康和 人身 、 财产 安
行 业标准 。 ” 有 关保 障人体健 康和 人身 、 财产安 全 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 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 全 的国家标准 、
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 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 的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是产 品的强制 性标准 , 是必须 执行 的。不 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 递起诉至法院。

符合 强制性标准 的产 品一旦进入市场 , 就有可 能给消费者 或他人 造成 人身 、 财 产上 的损 害 , 因此 我 国产 品质量 法将不 符合保 障人

产品责任中的“ 产品缺陷”
所 谓“ 产品缺 陷”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产 品质量法》 第4 6条规 体健 康和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国家标 准 、 行业标 准 的产品认 定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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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 品责任
赵 国强
摘 要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是指 因产品有缺 陷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 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丈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 对产品责任 问题加以分析 , 以期
危 险。例 如 , 玩具 厂家 生产 的儿 童玩具 , 应 当避 免使用能够 伤害 还 是其他 第三人 , 因使用缺 陷产 品造 成人 身伤害 或财产损 失 , 受
二、 产 品 责任 中受害者 的诉权 在此 , 首 先需要 说明 的是 产 品责 任的性 质 。 产 品责任 又称 产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损害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一样,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一。

受害者只有在其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情况下,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此,损害的事实不仅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责任构成,而且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赔偿法律效果,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损害赔偿是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

损害的发生是客观事实,但是对损害范围的界定却包含着人们对产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并有赖于法律的规定。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这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然而由于产品责任中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使的责任人应在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等问题,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一) 美国的规定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

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占其中的大部分。

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害和因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各州对前一种损害予以赔偿做法一致,对后一种损害是否赔偿则看法不同,以致出现各州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

但根据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对后一种损害不予赔偿,将其留给合同法救济。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 条(F) 规定的损害包括:(1) 财产损害;(2) 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 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4) 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摘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有其特性。

其涉及到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均未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惩罚性惩罚近年来产品责任事故层出不穷,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构成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而给消费者、用户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但其又与众不同之处。

首先,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法定之债,不以被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其次,一般的民事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产品责任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对产品提供者的主观心态在所不问。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责任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存在缺陷的产品,从这种意义上讲,缺陷产品就相当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也是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基础。

(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必要条件。

所谓损害,是指缺陷产品所造成的被害人权利或利益所处的一种不利状态。

产品责任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

(三)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切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而是存在缺陷的产品。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一)权利主体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它涵盖了所有因产品存在缺陷而权利遭受侵害的人,不仅仅指产品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使用人,甚至旁观者,还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

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

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作者:罗莹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产品确有瑕疵,有瑕疵的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产品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责任。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但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产品责任赔偿损害现代社会,商品生产高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从而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确立的终极目标是给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以有效的法律救济,并进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

一、产品责任中损害赔偿的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法》颁布以前,学界对产品责任主体的权威解释是:“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环节中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乃至成套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流通环节中以进出口、批发、零售等方式提供产品的供应者(销售者),以及负责产品储存、运送的仓储者和运输者。

”从立法来看,《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者,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自从《产品质量法》颁布以后,大多学者都是将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二、产品责任中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权利人只有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侵权法主张救济,责任人只有在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才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产品存有缺陷在产品责任中,缺陷的产品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产品存有缺陷是产品责任的第一构成要素,也是消费者一切权利要求的基础和前提。

论文-论产品缺陷及其法律责任

论文-论产品缺陷及其法律责任

论文-论产品缺陷及其法律责任1. 前言在现代社会,产品无处不在,各行各业都离不开产品,人们的日常生活更是离不开产品。

但是,产品的无处不在也带来了一个问题: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指的是生产过程中或者是设计过程中有缺陷的产品,这些缺陷可能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甚至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在这里,我们将探讨产品缺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2. 产品缺陷的种类产品缺陷可以分为以下三种:2.1 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设计的缺陷而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设计缺陷可能因为设计过程中的疏漏、不合理或者技术不成熟等原因产生。

例如,在家用电器市场中,一些冰箱因为设计缺陷,加热系统与冷却系统相连,导致在厨房温度高的情况下,冰箱不能正常工作,从而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2.2 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

在制造过程中可能因为生产设备不合理或者工人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例如,在汽车制造工厂中,因为技术水平不够或者工人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某些汽车存在制造缺陷,如引擎机油泄漏、制动系统失灵等问题。

2.3 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产品设计者没有在产品上作出警示标识、说明书等,也没有提供充分使用时的安全警告,从而导致用户使用不当而产生的危害。

例如,在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产品里面,很多产品提示文字太小,或者是没有详细说明清楚安全使用和保养方法,如果消费者没有认真看说明书或者是不按照说明书使用产品,就会对自身安全造成危害。

3.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来说,产品缺陷会对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

目前国内和国外对于产品缺陷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还存在差异,此处我们以国内法规为例。

3.1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治理产品质量的一项基本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管理、责任、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第十一条为产品人身安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法律后果(3篇)

产品侵权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在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产品侵权责任概述1. 产品侵权责任的定义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运人、仓储人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存在不合理危险,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

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要件,但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1. 赔偿损失(1)赔偿范围。

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2)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实物赔偿、赔偿金支付等。

2. 惩罚性赔偿(1)适用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1)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3)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

(2)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3. 消除危险产品侵权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产品缺陷,防止损害再次发生。

4. 责令公开道歉在产品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公开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

5. 责令承担其他责任在产品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其他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四、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救济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者卖方因产品质量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一:日本一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气囊有缺陷,致使多名驾驶员死亡或受伤。

日本方面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问题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最终该公司赔偿金额超过四亿美元。

案例二:上海一家酒店利用廉价配件装修,导致酒店天花板垮塌,两名住客不幸遇难。

酒店方面被判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总计超过两千万元。

案例三:苹果公司iPhone 6s上市后因电池的寿命较短,导致消费者反应强烈。

苹果公司宣布提供电池更换服务,并且索性将更换电池的费用降到了原来的一半。

苹果公司还公开道歉,呼吁消费者信任品牌。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方必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例一中,日本汽车制造公司通过生产缺陷的气囊,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在案例二中,酒店方面假冒伪劣商品来装修,导致住客遇难,可以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案例三中,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是因为产品的存在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责任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一些小厂商或者不良厂商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来规避或者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购买时要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避免受到侵害。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产品责任还涉及到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一些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常常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稳健运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物环境。

产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论文

产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论文

产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论文摘要:令人可喜的是,在一些学者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推动下,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也在逐步的运用到相当因果关系说,希望国内的相关立法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完善,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此笔者着重讨论生产者在此类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下列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侵权责任法》第41条也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因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来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并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应是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损害负责。

它主要考虑的是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形成了明显的责任根据和因果关系,就要确立被告的责任。

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过错问题。

“严格责任表面上不考虑被告造成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责任,实际上在这里采取了一种过错推定的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另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说,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的功能,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而无过失责任已丧生了惩罚和教育的功能。

”[1]因此,在采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要对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

2021年本科法律毕业论文发表

2021年本科法律毕业论文发表

篇1浅析食品消费维权举证责任制度的优化引言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历来高度关注,但是这种关注主要是集中于对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完善,而对食品消费侵权的损害与救济的关注则相对薄弱。

《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损害赔偿制度和十倍额外赔偿制度,其立法初衷固然很好,但是实际效果却有限,并未起到立法时所预设的维护食品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功能。

这一问题的症结和根源在于,对食品消费者的维权而言,实体法层面的救济规则虽已具备并渐趋完善,但程序法层面的制度保障却并未跟进,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维权的举证难问题。

例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食品消费维权纠纷案件中,受害消费者首先要证明问题食品是侵权商家所生产或销售的,其次要证明所消费的食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最后还要证明损害是由问题食品造成的。

这里的每一步都涉及到许多复杂的证据法上的问题,而相应的食品消费维权举证责任问题却少有人进行深入研究。

加之,食品属于消耗品,因此食品消费具有标的物易灭失性和不宜长期保存性两个典型特征,这也给消费者维权举证带来困难。

实践中,多数食品消费者都是普通群众,其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普遍薄弱,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举证难而放弃维权或输掉官司。

这实际上导致了食品消费维权难的现实困境。

因此,解决问题必须要深入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当务之急应当解决的是食品消费维权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困境食品消费维权举证之三重门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食品消费者维权最大的困难和障碍是举证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法官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有利于己的法律效果不被法庭承认)。

〔1〕从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来看,食品消费者要想维权必须要完成三个层次的举证第一,举证证明问题食品的来源;第二,举证证明食品存在缺陷;第三,举证证明消费者的损害和缺陷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损害概念探讨——以产品自伤损害赔偿为中心

产品责任损害概念探讨——以产品自伤损害赔偿为中心

产品责任损害概念探讨——以产品自伤损害赔偿为中心【摘要】在产品责任中,对损害概念的理解是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侵权责任法》修改了以前《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中损害概念的表述,不再明确将产品自伤排除在损害范围之外,由此引发了对产品责任中损害概念的不同理解。

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应运用违约责任的路径来解决产品自伤的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伤;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对我国现有立法的理解产品自伤,即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并且因该缺陷而使得产品无法使用、毁损或灭失。

产品自伤的损失样态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因缺陷而减少的价值;二是因修缮缺陷而支出的费用;三是因缺陷而丧失的营业利益或其他可得利益,四是因缺陷所导致的产品本身的毁损灭失;五是因缺陷而导致给付受领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1]在《民法通则》,已经有了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条文中的“财产损害”,其范围应是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其他财产上的损害。

由此而产生的产品自身的毁损、灭失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不能依据该条请求获得赔偿。

因为产品自身的损害及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

[2]随后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更明确的将产品自身损害排除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外,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产品责任损害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表述:“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文并未明确地将产品责任的损害限定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是使用了“他人损害”的表述,从而使得对于产品责任中损害的概念有了不同的理解。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补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点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那么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切的熟悉。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点产品归责案情简介:202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起落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利用。

2020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调派公司的调派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

2021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起落机,尚未触动起落机内的任何按键,起落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

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医治,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

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元。

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医治中花去医疗费元。

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补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起落机显现事故是质量问题仍是操作不妥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起落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起落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起落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点”所谓“产品缺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点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能够以为产品存在缺点: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一样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缘故要紧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点,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致使产品即便是在正常利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

例如,家庭中日常利用的液化气灶,因其贮存钢罐的结构或平安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致使在正常利用中爆炸的,那么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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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设计(论文)浅析产品致害责任作者市级电大专业法学年级学号指导老师目录摘要 (4)关键词 (4)一、产品致害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4)二、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7)三、针对现行制度的对策 (9)四、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1)浅析产品致害责任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大幅度地提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种类繁多的商品充斥着人们的眼球,改变着人们的衣食住行。

在商品经济为我们带来便利,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享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产品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这一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完善产品致人损害后的救济机制,我国先后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力图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制,本文将结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件集中探讨在产品致害中,现有制度对各方责任的分配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侵权;产品责任;任分配一、产品致害责任的概念与分类产品致害责任,即在产品导致损害的情况下,生产者、消费者所需要负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致害责任是一个总概念,其外延囊括了一切产品致害的情形,而其又具体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被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不同的法条加以规制,此时便需要对本文的所探讨的产品致害责任进行详细分类加以说明(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违约责任,是指产品虽然不合格,但尚且不具有危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合法权益受损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即产品在不具备其应有的性能的前提下,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本文主要讨论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所以我们将此处的“购买者”暂时缩小到消费者的范围,而不对销售者、其他购买生产资料者等进行讨论。

此种情况下,最典型的例子即是购买的产品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比如在装修房屋时消费者购买的地面砖出现了表面剥落和磨损等现象,致使地砖不能使用,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遭受的损失基本上限于产品本身,并且为财产性损失,且这种责任是属于合同责任,消费者只能向其购买商品的销售者求偿,若最终责任在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已承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其追偿。

在产品瑕疵责任中,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来源于其与消费者的产品买卖合同,是在其未向消费者提高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的前提下形成的合同之债。

那么依据《合同法》的精神,销售者承担的就是产品瑕疵责任,而非我们下文所将要提到的严格责任。

消费者需要对产品实际损害的事实,造成的损失,销售者的违约进行举证。

(二)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又称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消费者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这一概念是伴随着人类进入工业社会而逐渐被学界所提出的,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其在归责原则上采纳的是与一般侵权相区分的无过错规则原则。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强调的是产品质量不光光有瑕疵而是有缺陷,对于缺陷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产品缺陷责任的定义上,必须指出的两个问题:1.产品缺陷责任的受害方并不仅仅限于购买者、消费者。

同时有可能造成其他无关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比如烟花爆竹等具有较大破坏性的商品在存在质量缺陷时同时可能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故在接下来的讨论分析中,我们针对的就是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一切受害人。

2.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在造成损害的区分上就包括了在财产损害时,财产的范围是否仅仅限于产品自身的价值贬损,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除了缺陷产品自身的价值,还包括其他财产损害,在产品自身缺陷引起的损害时同时损害了其他财产,如消费者购买的电器设备因为存在缺陷而引起爆炸,同时造成家具、房屋的毁损。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产品责任就主要规范的产品缺陷责任,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就分别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时,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可见,在对生产者的归责原则上,我国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点无疑是合理的,生产者是产品的生产方、产品的创造人、整个消费关系中处于开始环节的人,对于产品的性质应当是最清楚的,那么在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把握时也是最有发言权的人。

无论是在有过错还是无过错的情况下导致缺陷产品流入市场,生产者都应该首先被追诉,如果是有过错,生产者更是有可能被诉诸刑法。

对于销售者则是过错原则,这一点无论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还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都得到了体现。

再次需要着重说明德一点便是上面提到的无论是生产者的责任归责还是销售者的责任归责都是对内而言的,是针对生产者、销售者最终的责任承担,而二者对外承担的则是连带责任,即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中的任意一方要求赔偿,该方赔偿后才根据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可见立法者对于这一类产品致害的打击度是和强大的,这来源于我国现阶段残酷的事实,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都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但是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我们的消费市场上,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包含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是在生产者知晓并生产、有的销售者默认的情况下来到我们的消费品市场,可见我们的法律呼吁的是人性的回归。

(三)第三种情况产品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经营者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标示义务导致消费者的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社会转型期的大部分人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城乡发展差距较大,老年化严重等社会问题导致人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产品性能、适用、操作的理解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经营者往往更注重将商品卖出去而忽视了消费者使用商品这一重要环节,所以明确在这一情况下发生的产品致害事件的责任分配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了。

针对这一情形,由于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找到相应的处理机制与责任分配,我们只能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权利义务划分进行分析,以找到相应的处理办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有获得相关知识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分析条文即可发现消费者既有权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又有义务努力掌握该知识,正确使用该商品。

而对于经营者而言,第十八条第一款则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放生的方法。

”根据条文的意思,我们可将商品分成两种类型: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一般的商品,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者是具有说明、警示义务的,除了标示之外,还应该向消费者告知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那么这里就出现了双重的义务,不仅消费者有努力掌握正确使用商品的义务,消费者也应该主动告知消费者如何使用商品;对于一般的商品。

好像就变成了消费者的单方义务,但是十三条第一款却表明了消费者有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这才是消费者掌握商品知识和使用技能的前提,可是对于一般的商品并没有提到经营者的说明、标示义务,那么如何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实施呢?在消法的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使用方法说明说。

但是从条文中不难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使用方法说明书的义务是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其并没有直接提供的义务。

二、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大量的产品致害案件被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们不禁思考中国的商品市场是否还有信赖可言,法律,作为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标杆,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后寻求的救济方法在这时体现出了其宝贵性。

诚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在这一体系中我们仍然能够找到需要完善的第,而对于产品致害责任这一方面,我们就能发现法律的真空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第三种产品责任情形缺乏有效规范现行法律对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产品致害责任,即产品本身并不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经营者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标示义务导致消费者的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一情况并没有进行规定。

无论是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重点规范的都是缺陷产品的产品责任,这是否意味着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就无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比如销售者在销售易燃易爆产品时没有尽到说明、注意义务,生产者也没有进行标示和说明书的正确指导导致消费者使用产品不当造成爆炸,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产品本身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只因为消费者没有得到正确使用的信息而导致产品致害,如果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只有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时才具有主动说明和标示义务,而如何定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现行法律也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与定义,同时在定义“可能”举证责任归于何方也是一个未知数,而即使有足够的理由证实了产品具有合法的危害性,而生产、销售方没有尽到标识、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而法律也没有指明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与与赔偿。

(二)民事救济难,缺乏统一、合适的救济途径虽然对于产品致害,特别是产品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但是每一个条文都只是规制了生产者、经营者的义务,以及纠纷发生后责任的分配,却并没有给权利受损方提供一个明确的救济手段。

产品质量责任由于其造成的损害最大程度上是产品自身性能上的损害,其危害性还较为可以控制,但是产品缺陷责任所带来的却往往是其他财产乃至于受害人人身不可估量的损失,并且在大量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补偿。

案件发生后,国家可以通过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途径来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以公权力机关为后盾,具有直接性、快捷些等特点。

行政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只是用于上缴国库,而非用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行政机关实施了包括行政罚款在内的行政措施后,受害人蒙受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补偿,受害人还需进一步寻求法律的保障。

而在实践中法律对受害方保护往往难以尽如人意,特别是在问题企业破产之后,他们的利益更是难以获得保护,最典型的例子便是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案,在案件发生后,事件的主导者,三鹿集团的高管都受到了处罚,甚至处以刑罚,三鹿集团也于2009年2月10因严重资不抵债,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但是时至今日,“结石宝宝”们的利益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案件中的消费者作为受害人与企业的“未决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到底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受损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适当的解决方案,当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消失时,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否应该与企业其他债权一样得到同等清偿或者优先清偿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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