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1(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2(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是一种寿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将投保人的保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资产,实现收益,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者满足分红条件时向投保人支付红利。
为了规范个人分红保险的运作,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精算规定,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设置产品保费时应考虑的因素。
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精确的风险评估和资金规划,确定保费收入和保险责任之间的平衡。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考虑投资收益和分红支出之间的关系,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分红承诺。
其次,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分红比例和分红方式的设定。
分红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的红利占保费的比例。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资收益、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分红比例,确保分红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合理平衡。
分红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红利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或者其他方式。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市场发展状况确定分红方式。
最后,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精确的方法计算分红准备金和分红账户,确保分红的计算公正和精准。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保人披露分红政策和分红情况,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体而言,个人分红保险的精算规定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这些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保费设定、分红比例和方式设定以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遵循精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个人分红保险的运作合规合法,为投保人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险保障和投资收益。
2020年(金融保险)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金融保险)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壹部分适用范围壹、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能够采取终身寿险、俩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X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壹)预定利息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X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X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X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壹)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国保监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保险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将收取到的保费利益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制度。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可以影响到其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获得的实际收益。
本文将介绍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
一、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根据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式:1. 按照保险费总额计算:这种方式是将保险费总额中扣除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用于计算分红。
计算公式如下:分红金额 = 保险费总额 - 管理费用2. 按照保险费保全基金计算:这种方式是将保险费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保全基金,再根据保全基金的收益进行分红。
计算公式如下:分红金额 = 保全基金 ×收益率3. 按照保险产品利润计算:这种方式是将保险产品的实际利润用于分红。
计算公式如下:分红金额 = 利润总额 ×分红比例二、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现金分红: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选择将现金用于其他用途或继续投入保险。
2. 保险费抵扣: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抵扣到投保人的保险费中,相当于降低了投保人的保险费用。
3. 分红再投保: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直接用于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或增加原有保险产品的保额,提高了保险保障。
4. 账户分红: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存入投保人的账户中,投保人可以自由支配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或其他用途。
5. 保单红利累积:保险公司将分红金额累积存放在保单中,等待一定时期后再进行分配,提高了分红的利润。
三、保险分红的影响因素保险分红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保险产品类型: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可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和分配规则,如人寿保险、意外险、健康保险等。
2. 投保人的保费金额:投保人支付的保费金额越多,分红金额通常也会相应增加。
分红险分红规则
分红险分红规则分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险分红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原则:分红险的分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分配,不偏袒任何一方。
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有投保人,根据其保费支付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分红金额。
2. 盈余原则:分红险的分红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盈余情况进行的。
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保费收入来获取盈余,然后将一部分盈余用于分红。
因此,分红险的分红金额与保险公司的盈余水平密切相关。
3. 风险原则:分红险的分红也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来确定分红比例和金额。
如果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那么分红比例和金额可能较高;反之,如果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分红比例和金额可能较低。
4. 红利分配方式: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两种,一是现金红利,二是增值红利。
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客户,而增值红利则是将盈余留在保险公司,用来购买更高的保额或抵扣保费。
5. 红利领取方式:分红险的红利领取方式有两种,一是现金领取,二是累积生息。
现金领取是指客户可以随时将红利领取出来,而累积生息则是指客户可以将红利留在保险公司,用来购买更高的保额或抵扣保费,或者在未来某个时间一次性领取。
总的来说,分红险的分红规则应当遵循公平性、可持续性、可操作性等原则,以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对分红险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分红险的分红符合相关规定和原则。
请注意,具体的分红险产品会有不同的规则和条款,因此在购买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以便了解其具体的分红方式和规则。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名称适用范围CL1(1990–1993)非年金保险男表CL2(1990–1993)非年金保险女表CL3(1990–1993)非年金保险混合表CL4(1990–1993)年金保险男表CL5(1990–1993)年金保险女表CL6(1990–1993)年金保险混合表(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1 / 23(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2 / 23(一)计算基础、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对于保险期限小于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
(二)计算方法、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MCV⨯)0,rmax(PVR系数按下列公式计算:3 / 234 / 23),20min(,1),20min(,),20min()1(n t r n t n k t k r >==<-⨯+= 其中,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为已经过保单年度,,…;参数的取值按如下标准:对于趸交业务,;对于期交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对于期交终身保险,。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
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保险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组合的风险利润,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保险客户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额外的回报方式,能够增加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本文将介绍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
一、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保险产品的类型和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分红计算方法:1. 剩余利益分配法剩余利益分配法是一种常见的分红计算方法,它基于保险公司的总利润和保险产品的总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和风险管理表现,确定一定的分红比例,并按照比例将剩余利益返还给保险客户。
2. 分红保险账户法分红保险账户法是指将每个保险客户的分红金额直接记录在其分红账户中。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收益情况,将产生的利润分配到每个客户的分红账户中,客户可以选择将分红金额重新投资或直接领取。
3. 分红保险股权法分红保险股权法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的分红权益以股权的形式给予保险客户。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保险年限、保险金额和保费缴纳情况确定分红的股权比例,并向客户发放相应的保险股票或股份。
二、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保险分红的分配规则也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政策和保险产品的特点而定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分红分配规则:1. 等比例分配等比例分配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将保险分红金额平均分配给所有参与保险的客户。
这种分配规则相对简单,适用于保险产品销售量较大且客户群体分布较为均匀的情况。
2. 保费比例分配保费比例分配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缴纳情况来确定分红金额的比例。
保险公司通常会设置不同的保费档次,每个保费档次对应不同的分红比例,高保费客户可以获得更多的分红。
3. 风险评估分配风险评估分配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分红金额。
保险公司会综合考虑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年限和保费缴纳情况等因素,给予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更多的分红。
综上所述,保险分红的计算方法和分配规则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保险产品的特点来确定的。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导读]: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险起源于保单固定利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和市场收益率变动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
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间,保单预定利率一般在8-10%左右,因为那个时候的银行存款也是这个利率.保单的这个预定利率是什么含义呢?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按照这个利率给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这个.但事实上,后来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当初预定的8-10%,假定投资收益率是3.5%,那么保险公司自己要贴补这个差额,对保险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后来的投资收益率是15%呢,对客户又是很不利的,所以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就产生了分红险这个概念.意味着投资收益不好时没有分红,好的时候有分红.为了避免分红在不同年度间的波动,保险公司一般会把红利在不同年份之间平滑。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2)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3)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
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
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分红保险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投资,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以分红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的一种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保障功能:分红保险提供基本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障功能。
2. 投资功能:保险公司将部分保险费用于投资,以期获得投资收益。
3. 分红机制:保险公司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以分红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
4. 利率风险: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与投资收益相关,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
二、分红保险的法律规定1.《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分红保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
分红保险合同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内容。
(2)保险责任:分红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
(3)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保险费可以按年、按月或按季支付。
(4)分红机制:分红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分红比例、分红时间、分红方式等内容。
2.《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法实施细则》对《保险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分红保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红比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分红。
(2)分红时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分红,分红时间可以按年、按月或按季支付。
(3)分红方式:分红可以采取现金分红、红利累积等方式。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对分红保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产品开发:保险公司开发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2)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保险资金,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流动和增值。
(3)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分红保险产品的合规性。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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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四、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18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120%。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保险费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
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第四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九、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发生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发生率;2.个人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团体分红保险的附加费用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3.利率采用下表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二)计算方法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
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上表中规定的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十、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0,max(PVR r MCV ⨯=系数r 按下列公式计算: ),20min(,1),20min(,),20min()1(n t r n t n k t k r >==<-⨯+=其中,MCV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PVR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n 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t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参数k的取值按如下标准:十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可以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对于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分红保险,除计算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外,还需计算每单位增额红利现金价值。
其数值应不低于按照第九条及第十条所述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现金价值数值。
十二、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五部分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十三、保险公司应为分红保险业务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单独账户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
十四、保险公司应在分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红利来源,并依据红利来源确定分红保险账户中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
保险公司在确定上述盈余时应采用本规定第六部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或产品的毛保费定价基础准备金。
同一分红保险账户所采用的准备金基础应具有一致性,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十五、对于第十四条中所述盈余,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采用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中某一张报表的方法和口径进行计算。
方法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公司应在公司互联网站上信息披露的相关栏目中披露盈余计算方法。
如果采用其它盈余计算方法,应说明其合理性。
十六、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确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可持续性原则,其中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十七、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一)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其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
(二)分红账户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该账户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的累积值减去该账户已分配盈余的累积值。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计算方法应与十五条中盈余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十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保险公司在确定本期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时,应测算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水平。
(一)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模连续2年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15%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当期可分配盈余予以释放。
(二)在红利计算和红利分配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可以为负。
本期分红后的分红账户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为负并且规模超过该账户准备金的15%的,当期保单红利水平不得超过上期保单红利分配水平。
本条中所指准备金应与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本条中的相关时间期限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九、红利分配方式分红保险产品可以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一)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领取、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形式。
(二)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方式指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十、红利计算方法(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以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为例,每张保单对应的可分配盈余计算公式为:)1)(())(())((10i e P GP V S q q i i P V C '+'--+-'-+-'+=其中,C指该张保单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V指本保单年度期初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0金额;V指本保单年度期末准备金;1P指按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i'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利率参数;i指准备金评估利率;q'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死亡率参数;q指准备金评估死亡率;S指该张保单本保单年度末死亡保险金;GP指该张保单本保单年度保险费;e'指公司计算可分配盈余使用的费用支出参数。
本公式使用的准备金应与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计算可分配盈余时,可以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的利源项目,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
2.保险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RC⨯其中,C指该张保单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R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70%的比例。
(二)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1.增额红利成本应当按照评估基础计算,每张保单增额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t t A RB其中,t RB 为该保单在t 时刻分配到的增额红利;t A 为按照评估基础计算的在t 时刻购买原保单责任的趸交净保费。
2.终了红利的计算应当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产品特性对所有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即:每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 每组的资产份额 减 每组的准备金每张保单享有的终了红利应当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中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二十一、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盈余分配,应当由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审计。
第六部分 责任准备金二十二、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二十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一)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1.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率。
(二)评估死亡率评估死亡率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二十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修正法:1.修正净保费的确定(1)修正后首年净保费α按下列公式计算:α=P NL-EA其中,NLP为根据评估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净保费,EA为费用扣除额。
如果α的计算结果小于根据评估基础计算的首年自然净保费,则α取自然净保费。
(2)修正后续年净保费β按下列公式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NL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2.费用扣除额不得高于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
3.根据上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即评估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
(二)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净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三)保险公司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保险责任应包括已公布的增额红利部分,但不包括未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
(五)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净保费(如果评估净保费大于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会计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十五、未决赔款准备金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参照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