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3]67号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2]8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
行)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9月6日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1.23
•【文号】保监发[2001]53号
•【施行日期】200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1]53号2001年1月23
日)
各保险公司:
现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3〕6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保险业务
【唯一标志】41320
【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
(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精算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5.16
•【文号】保监发[2003]67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6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3]67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2003年5月16日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04
•【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号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
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020年2月4日附件1
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2014年6月25日)
为适应北京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相关要求,加强依法行政,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179件(参见附件),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
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26
•【文号】保监寿险[2007]335号
•【施行日期】2007.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
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7〕33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
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7.30
•【字号】京保监发[2012]252号
•【施行日期】2012.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
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2]25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当前,北京人身险行业退保形势较为严峻,退保金额增幅较大,部分公司退保率持续高位,存在非正常退保激增及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同时,部分人身险公司分红险保单陆续到期,满期给付压力增大,客户对给付水平不满而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尤其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显著提升。为切实防范化解北京人身险市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维护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化解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公司“一把手”对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须提高对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密切关注市场形势,尤其应加强对银行邮政网点风险的监
测和预警,对群体性风险要力争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防止出现由于处理不当演变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的要求,制定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尤其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明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调配标准;对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纠纷,要确保统一处理口径、控制范围,防止风险蔓延。针对误导严重、投诉多、业务品质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代理网点和销售人员,各公司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主动终止代理合作关系。
保险公司: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讲义)
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监管要求
第 1章
• (二)内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 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 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 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 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 现发展战略。 ——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条
合规人人有责。 合规从高层做起。 合规创造价值。
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监管要求
第 3章
合规管理
• 三、合规管理职能划分
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合规负责人 ——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兼职合规员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合规人人有责 集团公司: 总裁室——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 各部门兼职合规员
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监管要求
第 2章
保险领域:
国内外相关制度
• (一)《保险法》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八十五条、八十 六、一百一十条等条款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内控合规、偿付能力以及相关报告的编制做出了 明确规定。
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监管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保监发[2004]153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要求,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4月26日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
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2.18
•【文号】保监发[2000]26号
•【施行日期】2000.0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
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26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3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
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业
务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辖内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格尔木营业部,各保险行业协会:
自保监会2008年70号文件下发以来,辖内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但在近期开展的市场调研中也发现,财产险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辖内财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款费率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特别是团体意外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等非车险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要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各公司务必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保监产险〔2007〕400号)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
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前,由省分公司向青海保监局申报审批和备案的地方性条款费率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的地方性条款费率,由总公司统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青海保监局。(保监发〔2010〕4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 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1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2
(一)计算基础
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
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净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采用“未来法”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净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附加费用。其中,毛保费是指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计算基础重新计算的保险费,附加费用为毛保费乘以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
MCV⨯
)0,
r
max(PVR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3
4 ),20min(,1),20min(,)
,20min()1(n t r n t n k t k r >==<-⨯+
= 其中,
MCV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PVR 为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n 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t 为已经过保单年度,t=1,2,…;
参数k 的取值按如下标准:对于趸交业务,k=1;对于期交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k=0.9;对于期交终身保险,k=0.8。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 盈余分配
八、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九、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
十、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保险公司计提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分红保险账户的任何准备金科目也不得为负。
十一、红利分配方式
(一)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采用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确定红利计息期间,并不得低于6个月。在红利计息期间内,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对于该保单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二)增额红利
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
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十二、红利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
5
6 (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贡献法是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按照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1)(())(())((10i e P GP V S q q i i P V C '+'--+-'-+-'+=
其中,
C 指该张保单对盈余的贡献;
0V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上一保单期末准备金,其中不包括上
一保单期末的生存给付金金额;
1V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保单期末准备金;
P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净保费;
i ’指实际投资收益率;
i 指评估利息率;
q ’指实际经验死亡率;
q 指评估死亡率;
S 指死亡保险金;
GP 指保险费;
e ’指实际经验费用支出。
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分配盈余时,可以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但对于特定产品选用的利源项目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