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生命表调整后
二、保证收益帐户 保证收益帐户
每三年根据投入的固定资本给您8%的保证收益 每三年根据投入的固定资本给您8%的保证收益
1、边投资、边还息; 、边投资、边还息; 2、收益保证、固定; 、收益保证、固定; 3、收益会大于投资。 、收益会大于投资。
三、浮息红利帐户 浮息红利帐户
有两大特点 1、当年分红帐户可分配赢余的 30% 、 归公司, 归公司,70%归分红保险客户 归分红保险客户 2、如果您不把当年的红利拿出来,可 、如果您不把当年的红利拿出来, 以放在红利帐户里利滚利、 以放在红利帐户里利滚利、计复利
总收益=保证收益帐户 保证收益帐户
+保障帐户 浮息分红帐户 保障帐户+浮息分红帐户 保障帐户
如果您的寿命够长的话, 如果您的寿命够长的话,单保证收 益帐户的回报就可以超过总的投资, 的回报就可以超过总的投资 益帐户的回报就可以超过总的投资, 还有保障帐户的保障功能,不管分红 保障帐户的保障功能 还有保障帐户的保障功能,不管分红 帐户能有多少回报 都是意外地惊喜! 能有多少回报, 帐户能有多少回报,都是意外地惊喜!
平安儿童教育、成长基金计划 平安儿童教育、
产品特点: 、专为储备儿童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 产品特点:1、专为储备儿童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养老金 2、返还快、回报高 、返还快、 3、年年分红、终身享受 、年年分红、 4、红利领取灵活方便,孩子身价只涨不跌 、红利领取灵活方便, 举例: 岁男宝宝参加该计划 每天付25元的钱 享受如下: 岁男宝宝参加该计划, 元的钱, 举例:0岁男宝宝参加该计划,每天付 元的钱,享受如下:
各项礼金: 各项礼金: 1、 幼年营养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最棒的营养,最好的环境造就一个栋梁之材) 、 幼年营养金:3岁领取 元 最棒的营养,最好的环境造就一个栋梁之材) 的勤奋+1%的智慧 的智慧+1%的助学礼金) 的助学礼金) 2、 小学助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天才 、 小学助学金:6岁领取 元 天才=98%的勤奋 的勤奋 的智慧 的助学礼金 3、 小学奖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努力考取一流学府) 、 小学奖学金:9岁领取 元 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努力考取一流学府) 4、 初中助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请位家教,多买几本辅导书,帮助他成材) 、 初中助学金:12岁领取 元 请位家教,多买几本辅导书,帮助他成材) 5、 高中助学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聪明的孩子一切应该都是最好的,只因他身上流着您的血) 、 高中助学金:15岁领取 元 聪明的孩子一切应该都是最好的,只因他身上流着您的血) 6、 大学助学金:( :(18—21岁)共计领取 、 大学助学金:( 岁 共计领取8000元(开一个风光的 元 开一个风光的Party,告诉他不应该是一个普通人) ,告诉他不应该是一个普通人) 7、 创业赞助金:( :(24—30岁)共计领取 、 创业赞助金:( 岁 共计领取12000元(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礼尚往来少不了) 元 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礼尚往来少不了) 8、 婚嫁礼金: 岁领取累积红利 又好多开几桌酒席,亲朋好友都得请) 岁领取累积红利( 、 婚嫁礼金:31岁领取累积红利(又好多开几桌酒席,亲朋好友都得请) 9、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 :(31—60岁)共计领取 、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 岁 共计领取40000元(储蓄生息,补贴家用,家庭旅游,悠哉乐哉) 元 储蓄生息,补贴家用,家庭旅游,悠哉乐哉) 10、 老来保健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种花养鸟,不亦乐乎) 、 老来保健金:63岁领取 元 种花养鸟,不亦乐乎) 11、 老年补助金: 岁领取 岁领取4000元(潇潇洒洒,老有尊严) 、 老年补助金:66岁领取 元 潇潇洒洒,老有尊严) 12、 银发补助金: 岁领取 岁领取8000元(辛苦半辈,享享清福) 、 银发补助金:72岁领取 元 辛苦半辈,享享清福) 13、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一直到终身)每次领取4000元(夕阳岁月更悠闲,再将我们的爱延续到永 :(一直到终身 元 夕阳岁月更悠闲, 、 每隔三年领取一次:(一直到终身)每次领取 远) 14、 百年后,领取50000元(免税)加累积红利 、 百年后,领取 元 免税) 年交保费4550元,20年付费期,终身领取生存收益金及累积红利 年付费期, 年交保费 元 年付费期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5•【文号】保监寿险[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2005年1月5日保监寿险[2005]8号)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我会研究制定了《精算报告》。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4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2005年,各公司仍应按《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报送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不再报送《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要求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一:精算报告填报说明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a.表1—1—1: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团体业务c.表1—2—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银行保险业务4)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c.表2—1—3: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银行保险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业务利润分析表a.表2—4—1: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b.表2—4—2:业务利润分析表——个人业务c.表2—4—3:业务利润分析表——团体业务d.表2—4—4:业务利润分析表——银行保险业务附:关于费用分摊方法的说明5)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6)特别业务报告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账目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4)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独立账户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2)万能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1)3)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报告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2)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总体说明一、精算报告由六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独立账户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关于2000-2003新生命表出台对寿险业的影响分析
表 的变 化( 国外生命表。 般每l年重新评估。 次) 以及新,命表对j ‘ 0 ‘ , 上 品定价 的影响等 问题, 已成为寿险业迫切 需要研究的课题. 整体米说 新生命表将使寿险责任为主 的J 品价格略
有‘ 降, 两全险价格影响不大; 卜 对 但对 年金险 价格 影响较 大, 价格将会有较 一定程度 的提 升. 本文将重点对年金 险生命表进行研究, 究其变动趋势, 研 及其对定价 的影响. 次生命 本
维普资讯
用 概率 统 计 第 . p 咨 十 q 第 ・ 2 0 q.J 划 0 8 - 'q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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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 1
言
近年米, 随着生活水平 、 医疗水平 的提高: 的寿命呈延长趋势: ,命表 已经不能适 人 原上 应行业发展 的要求, 一方面, 0 另一 1年米 国内保 险业务快速 发展, 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 、 精算 制度 、 信息化制度均 已逐步建立且得到了较大幅度 的提高 数据 的数量有 了 定程度的积 累, 数据 的质量也有 了较大程度改善. 0 3 月, 20 年8 保监会正式启动 了新,命表编制项 目: 上 组 织 收集 了数家保险公司的数据, 包括 L 国人寿 、 安、 平 洋、 } J 平 新华 、 泰康 、 友邦等人寿保 险公司的业务数据 , 了近2 时间完成 了新 生命表 的初稿 花 年 保监会于20 年l 月l 日’ 发 05 2 9 卜
究背景, 二 第一 部分对死1= L 效力( rai re进 行模拟 , motly f c) t o 并进 行 J可靠忡检验.第三部分结合中罔人 ,
001-1999-90号精算规定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保监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 –1993)所提供的数据。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文)中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1、死亡率和费用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2、对于保险期限小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1%;对于保险期限等于或大于10年的保险产品,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保监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6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工作,我会制定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统称为《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在《规定》执行前已经生效的,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2003年5月16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
二、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费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21日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术平均计算。
第三部分保险费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一)预定利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以下简称新生命表)。
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人身险部负责人。
问:中国保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一共有两个文件,您能否先介绍一下文件的主要内容。
答:这次生命表发文采取了生命表颁布和使用分别发文的形式,即“关于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通知”(保监发【2005】117号)和相配套的《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
前者正式发布新的生命表,后者规定了有关新生命表使用的一些政策问题,主要内容为:1、保险公司自行决定定价用生命表;2、保单现金价值计算用生命表采用定价生命表;3、保险公司进行法定准备金评估,必须采用新生命表;4、新生命表使用政策将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问: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编制新生命表的有关背景情况?答:1995年我国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以下简称原生命表)是我国第一张经验生命表。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医疗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保险公司核保制度逐步建立,未来保险消费者群体的寿命呈延长趋势,原生命表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
与此同时,寿险业的快速发展也具备了编制新生命表的条件。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10年来,业务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保险业务数据资料;2、保险公司信息化程度大幅提高,数据质量也有了较大的改善;3、保险精算技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积累了一些死亡率分析经验。
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和组织下,2003年8月,正式启动了新生命表编制项目。
新生命表编制完成后,于2005年11月12日通过了以著名人口学专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为主任的专家评审会的评审。
问:新生命表的构成是什么,和原生命表相比有什么变化?答:新生命表包括非养老金业务男女表和养老金业务男女表共两套四张表,简称“CL (2000-2003)”。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21日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术平均计算。
第三部分保险费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一)预定利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8号)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02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2005-12-19保监发[1999]90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保单年度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年交费期限为20年及以上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死亡险、健康险年金险、生死两全险第一年60.0%35.0%70.0%45.0%75.0%50.0%第二年35.0%20.0%40.0%25.0%45.0%25.0%第三年35.0%20.0%40.0%25.0%45.0%25.0%以后各年25.0% 15.0% 30.0% 15.0%30.0% 15.0%(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分期18.0%35.0%趸交10.0%20.0%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保单年度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第一年15.0%30.0%以后各年 12.0%18.0%(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分期12.0%18.0%趸交8.0%10.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用法
我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用法人身保险业是保险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家庭提供保障。
在人身保险业中,经验生命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准确地评估和预测被保险人的寿命和健康状况,从而合理定价保险产品、制定保险计划,有效管理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用法。
一、经验生命表的概念经验生命表是指根据一定的统计方法和数据对人裙的逝去率和寿命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得出一种对整体人裙逝去规律和寿命分布的数学模型。
在人身保险业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基于历史的逝去率数据和相关统计方法,绘制出经验生命表。
经验生命表能够反映出人裙在不同芳龄和性别下的逝去率和存活概率,是保险公司定价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经验生命表的作用1. 辅助保险产品设计经验生命表是保险公司设计人身保险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保险公司在设计不同寿险产品时,需要充分了解不同芳龄和性别裙体的逝去率和存活概率,以及相关因素对寿命的影响。
通过经验生命表的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预测被保险人的寿命,从而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和定价策略。
2. 风险评估与管理经验生命表也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重要工具。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验生命表的数据,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健康状况进行风险分析,评估保险合同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和理赔政策,有效管理保险资金的运用和偿付风险。
3. 保险资金管理经验生命表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有效管理保险资金。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验生命表的预测结果,合理安排保险金的支出和投资,确保保险资金的充分利用和偿付能力。
三、我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特点我国人身保险业的经验生命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数据来源广泛我国人身保险业的经验生命表所使用的数据来源非常广泛,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人口统计数据、逝去率数据、医疗健康数据等多个维度的数据。
这些数据的广泛性和全面性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我国人裙的逝去率和寿命分布规律。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例使用保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术平均计算。
第三部分保险费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一)预定利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六、保险公司应当对定价假设相关参数进行定期回顾与分析,并根据公司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七、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的期间超过一年的产品,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利润测试。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且保证费率是指,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保证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部分现金价值八、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应按照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计算保单现金价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8•【文号】保监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论保险公司长寿风险管理的困境与对策
论保 险公 司长寿风 险管理 的困境与对策
徐 英
( 海金 融 学 院 , 海 2 10 ) 上 上 02 9
【 摘 要 】 随着医疗技术 的进步 、 公共卫生设施 的改善 以及个人 生活方 式的转变 , 我国人 口的预期寿命有 了大幅 度 的增长 。人 口预 期寿命 的延长使提 供个人年金保 险业务 的保 险公 司面 临很 大的长寿风险 , 如果不对长寿风 险进 行有 效的控制 和对 冲, 将严重影响保险公 司的偿付 能力, 因此, 如何 有效管控长寿风 险是保 险公 司发展个人年金 业务 面临的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说明2)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表1-1)3)两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表1-2)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压力测试表(表1-4)6)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分析表(表1-5)7)会计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较表(表1-6)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2)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表2-2)3)新单业务结构统计表(表2-3)4)再保险业务统计表a.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表2-4-1)b.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表2-4-2)c.再保险业务统计表——财务再保险(表2-4-3)第三部分:分红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2)分红型保险业务报告3)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状况表(表3-1)4)分红保险盈余的计算与分配a.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一)(表3-2-1)b.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二)(表3-2-2)c.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三)(表3-2-3)d.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四)(表3-2-4)第四部分:万能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1)万能型保险业务报告2)万能险账户与产品基本情况表(表4-1)3)万能险产品费用结构(表4-2)4)万能险账户资产组合及收益明细表(表4-3)5)万能账户责任准备金情况表(表4-4)6)万能账户投资收益及负债成本情况表(表4-5)第五部分: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1)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2)投资连结型保险账户基本情况表(表5-1)3)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费用结构(表5-2)4)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及收益(表5-3)5)投资连结型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及增长率汇总表(表5-4)第六部分: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1)负债与资产匹配情况a.负债与资产修正久期情况表(表6-1)2)成本收益匹配情况a.公司整体成本收益匹配情况表(表6-2-1)b.固定收益类资产成本收益匹配情况表(表6-2-2)第七部分: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1)基本情景下的现金流状况a.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公司整体(表7-1-1)b.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2)c.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分红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3)d.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万能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4)e.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5)2)压力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公司整体(表7-2)3)债务性资本工具情况表(表7-3)4)到期资产现金流表(表7-4)5)未来3年业务规划(表7-5)第八部分:内含价值报告1)内含价值报告2)内含价值变动分析表(表8)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八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万能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内含价值报告。
修订寿险经验生命表工作中的险种分类及重大疾病发生率...
修订寿险经验生命表工作中的险种分类及重大疾病发生率估计杨步青、梁子君、任启龙、袁智军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生命表研究小组在2003年9月26-28日召开的第四届中国精算年会上,中国保监会正式披露了即将修订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的项目,计划用三年时间、即于2006年完成对中国寿险精算生命表的修订。
这是一项较为庞大和繁重的工作,包含一系列的具体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其中的数据分类和重大疾病发生率估计两个问题,希望对中国保监会的这项工作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经验生命表、重大疾病发生率、数据分类第一部分:进展回顾一、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CL(1990-1993)的编制过程回顾我国于1981年恢复国内的保险业务,包括寿险业务。
寿险业务的费率制定需要生命表作为依据,而当时既没有经验数据又没有精算技术,费率厘订只好借用日本的经验生命表。
寿险业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业务数据有了一定的积累,为制定自己的生命表提供了一定的数据基础。
而且编制生命表的精算技术也在八十年代末引入到我国,并得到了快速发展。
1992年下半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启动了设计编制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方案,并从1994年正式开始实施该项目。
中国寿险经验生命表的编制经历了资料收集和整理、调查表的填报与数据录入、经验资料的计算机处理、经验资料的分析、基本死亡率的计算和对死亡率的补整、修匀等过程。
数据主要来自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过整群抽样获得,收集了人保1985年1月1日到1993年12月31日之间承保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资料,死亡率调查的观察期为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
对所收集的数据,利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分析、筛选最后确定编制生命表的基础数据库。
完成基础数据库后,进而确定暴露数的计算方法,并根据暴露数来计算不同年龄的死亡率。
确定粗死亡率后还要对生命表进行补整、修匀。
第一次是方差补整,主要是考虑估计的随机波动,假设死亡率是正态随机变量,则其95%的置信估计区间为均值加或减两倍均方差形成的区间。
生命表的修订对寿险公司费率、准备金、偿付能力的影响
生命表的修订对寿险公司费率、准备金、偿付能力的影响【关键词】新生命表保险费率准备金偿付能力【摘要】中国保监会修改作为寿险业费率厘定基础的生命表的消息早已经公布,关于新生命表是否会引起各种人寿保险的费率进行较大调整的问题,成为了保险市场的关注焦点。
本文就试图从保险费率、准备金以及偿付能力等多个方面来分析生命表的修订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监会正在制定新的生命表的消息传出已久,这项原计划在2006年完成的修订也将是现有生命表诞生以来面临的最大幅度调整。
生命表又称为死亡表或寿命表,是反映社会平均年龄及不同年龄人群的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的数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寿险费率计算的重要基础。
目前我国使用的生命表参照的是1990年至1993年中国人保积累的数据。
但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比1990年提高了2.85岁。
因此,新生命表的死亡率将有所下降,所以大多数人都预计,新生命表的采用将导致一些险种的总体涨价。
但新生命表带来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价格上,还会对保险公司的其它方面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准备金、公司的偿付能力等。
下面就从这些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新生命表的修订对保险定价的影响保险定价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建立充分费率,第二步是在第一步的基础上设定实际价格。
充分费率是满足保险公司长期利润目标的费率,它包括预期索赔金额(即纯保费),以及合理的营业费用和适当的利润,最后还要附加一定的风险边际,以抵消未来索赔的不确定性。
建立充分费率的过程被称为费率厘定。
而保险公司在设定实际的产品价格时,除了考虑在制定充分费率时要用到的假设的死亡率、发病率、续保率、费用率、利率以及预期利润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很多其它的复杂因素,比如公司的市场份额目标与竞争环境,以及经济、社会、法律、公司的偿付能力等等,因而寿险公司的定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结果可能等于充分费率,也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充分费率。
因而,不可否认的是,新的寿险生命表所带来的死亡率下降的变化,肯定会对充分费率的厘定产生影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费率会下降,而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比如年金类产品)费率会上升,但最终产品价格的变化却不一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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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12-19
保监发〔2005〕11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
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
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
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
五、《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第五条(三)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
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
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条(三)2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
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
七、《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