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hmns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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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

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

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分析1.“地理标志”的由来与发展1.1 地理标志的由来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首先是一种标记,而这种标记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特定地区,并且该产品特有的品质、特色、声誉或其他特征决定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源自法国。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地理标志因其在经济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收入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历经《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乃至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而最终与商标、专利和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而加以保护,并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已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律保护体系,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1.2 地理标志的发展阶段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不同时期、不同目的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也不尽相同,但彼此间却是有很大的关联度,体现了内容上的传承和延续。

(1)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步阶段:这个阶段是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前期,这个阶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一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出于萌芽状态,没有形成地理标志或相关概念的定义,对其内涵也尚无界定;二是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都比较简单原则,缺乏有力的强制手段。

这个阶段代表性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它的子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2)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从二十世纪中期到七十年代,这个阶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是:一是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做了规定,原产地名称的内涵有了清晰的界定,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也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相关公约没有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使用,实际发挥的效果不佳。

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该协定首次确切提出地理标志的近似概念——原产地名称及其保护规定的:“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的来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本联盟各国承诺,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其领土内保护本联盟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旨在防止任何假冒和仿冒,即使标明的系产品真实来源或者使用翻译形式或附加‘类’、‘式’、‘样’、‘仿’字样或类似的名称”。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食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食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2年7月30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鉴定内容包括:(一)产品的外在感官指标特征,包括产品的形态、大小、色泽等。

(二)产品独特的不可量化的风味特征。

(三)产品可量化的典型显著理化指标。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

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对于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

对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指标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

第六条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品质鉴定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并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鉴定内容包括:(一)产品的外在感官指标特征,包括产品的形态、大小、色泽等。

(二)产品独特的不可量化的风味特征。

(三)产品可量化的典型显着理化指标。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

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着,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着的,提交鉴评报告;(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着,而内在品质指标显着的,提交检测报告;(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着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对于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

对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指标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

第六条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品质鉴定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并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发布日期:2009-9-12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

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第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六条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九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鉴定内容包括:(一)产品的外在感官指标特征,包括产品的形态、大小、色泽等。

(二)产品独特的不可量化的风味特征。

(三)产品可量化的典型显著理化指标。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

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对于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

对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指标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

第六条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品质鉴定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并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完整版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完整版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3/19点击次数:3735次【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

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

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地理标志是指具有特定地理区域内特定农产品的名称、标志或符号,用以表明其与特定地理区域内其他同类产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具有地域特色和地域优势。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是保障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质量、信誉和知名度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范围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定程序的规定。

认定机构应对农产品的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特点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准确、明确和可信度。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农产品的属性和特点进行选择。

常见的使用方式包括:商品标识、包装标识、广告宣传等。

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应明确、统一、规范,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可辨识度和一致性,并防止滥用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处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测等。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保护与维护的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执法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地理标志等。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

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认知度和满意度,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

通过监测与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宣传与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地理标志产品展销会、举办地理标志产品的推介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活动等。

中国地理标志管理规定(3篇)

中国地理标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是指产自特定地理环境,具有特定品质、特色和声誉的农产品、食品、饮料和手工艺品。

第三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公平公正;(二)保护与开发并重,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声誉;(三)鼓励创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提升;(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

第二章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注册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标志申请书;(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等证明材料;(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说明;(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一)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的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二)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明确,与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密切相关;(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地理标志的保护第十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其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代表着特定地域内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和声誉。

为了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制定和遵循使用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与重要性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例如,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等都是知名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和声誉,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其次,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再者,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授权通常,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由当地的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团体或组织提出。

申请时需要提交详细的材料,包括农产品的特定品质、产地范围、生产方式、历史渊源等方面的信息。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该农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

一旦获得授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将归属于特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条件1、产地要求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必须产自特定的地域范围。

这个地域范围通常是经过精确划定的,具有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如土壤、气候、水源等,这些因素对农产品的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2、品质要求农产品的品质特征必须与该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品质特点相符合。

这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

例如,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应具有青背、白肚、金爪、黄毛等特征,蟹肉鲜美,蟹黄蟹膏丰满。

3、生产规范要求生产者必须遵循特定的生产规范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这可能包括种植、养殖的方法,肥料和饲料的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1、标志标识的使用获得授权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用标识。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方向,工作要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标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制定与执行。

2. 支持政策与财政投入: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
志的发展,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农民和企业参与生产,并提供补贴和奖励。

3. 建设示范基地:建立一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示范基地,通
过示范引领,推动农民和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4. 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农民培训与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和有机农业技术,同时加强与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广优
质可持续农业种植和养殖模式。

5. 加强监管与检验:加大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力度,加
强对生产过程中环境、用药等方面的检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确保产品质
量安全。

6. 加强宣传与推广: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普及,提升公众对这些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消费者选
择绿色、健康、安全的农产品。

7. 建立溯源体系:建立农产品溯源体系,通过技术手段追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
环节,增强农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提高消费者的选择信心。

这些是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一些要点,但具体的实施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国情和地方实际进行制定和推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因产地的地理环境和人文条件形成的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点的产品。

为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质量和地理标志的真实性。

下面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一些细则。

1.注册和管理方法: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和管理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关键。

国家应建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或部门应具备专业的团队和权威的认证标准,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该机构或部门还应负责对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其生产质量和地理标志的真实性。

2.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地理标志产品应有明显的标识,以便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辨认其真实性和质量。

标识应简洁明了,突出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和产地信息。

标识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商标。

3.质量控制和认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认证是保护其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国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认证程序,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一致性和质量稳定。

质量控制和认证的范围应包括原材料的筛选和处理、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的包装和运输等方面。

4.执法和惩罚措施:为了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国家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和惩罚措施。

国家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处罚和纠正。

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冒用地理标志和质量不合格等,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国际合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加强地理标志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各国还可以通过组织国际会议和交流活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经验分享和合作。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细则包括注册和管理方法、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质量控制和认证、执法和惩罚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是为了推进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和利益,维护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将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进行具体阐述。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首先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和界定。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由一定地理区域内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条件所产生的具有特殊品质、声誉和其他特征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具备地理区域特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和制造工艺,并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和注册。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为了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细则明确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和注册具体要求。

其中,认定和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细则还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必须按照特定的生产工艺和要求生产产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特性。

同时,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

为了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细则还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信息系统和宣传机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市场监管。

最后,细则还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和追责提出了具体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通过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和界定、认定和注册要求、使用和管理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和合法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实施这些细则,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规则

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规则

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规则
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3.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4.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消费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产品的质量和产地越来越重视。

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则是保障这些产品质量和产地真实性的重要举措。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的重要性、相关规定以及个人理解。

1.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是国家对某一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质量、声誉和特征进行法律保护的标志。

这些产品通常因其独特的地域特征、传统生产技艺以及与特定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相关联而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市场认知度。

2. 使用说明的重要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对于保障产品的质量和产地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说明可以帮助用户准确地了解到产品的产地和质量特征,避免遭受假冒伪劣产品的损失。

对于生产者而言,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树立品牌形象,增加产品附加值,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反响。

3. 相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和管理规定。

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标注清晰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

还需提交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者,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说明的落实和执行对于保障用户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看来,作为用户,选择购物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产品,不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品质和服务,更是对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的一种支持和保护。

生产者应该严格遵守使用说明,将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发挥到极致,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的美誉度。

总结回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使用说明不仅是对产品质量和产地真实性的保障,更是对传统工艺和地方特色的一种保护和传承。

生产者应严格遵守规定,用户也应理性消费,支持和认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关键信息项:1、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被许可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为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所代表的特定品质和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使用规范。

11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本协议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登记认定,表明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其保护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划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112 许可使用原则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质量至上、维护声誉的原则。

使用者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所规定的质量和特征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21 被许可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被许可使用方有权在许可使用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12 被许可使用方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加工和经营。

213 被许可使用方应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如实记录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1 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__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

311 许可使用的变更和终止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方有权变更或终止许可使用:3111 被许可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3112 被许可使用方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要求,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3113 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域。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21号公告确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厅法规处(产业政策处)、规划与财务处、中小企业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科技处)、消费品工业处、各地(市)工信局等部门和协会组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具体事务由协会负责办理,并随时向办公室汇报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和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建立台账;(三)负责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和初审;(四)负责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产品特色;(五)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宣传。

第六条专用标志印制。

办公室授权协会承担专用标志的印制、提供,印制和提供数量报办公室核定。

第三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第七条申请原则。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向办公室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证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且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保护范围内;(二)加工的个体生产者,由当地乡(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收集,对质量合格的产品登记在册,统一申报;(三)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产区)》(DB54/T ∧∨0053-2011),有指定或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五)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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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分析1.“地理标志”的由来与发展1.1 地理标志的由来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首先是一种标记,而这种标记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特定地区,并且该产品特有的品质、特色、声誉或其他特征决定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源自法国。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地理标志因其在经济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收入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历经《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乃至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而最终与商标、专利和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而加以保护,并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已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律保护体系,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1.2 地理标志的发展阶段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不同时期、不同目的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也不尽相同,但彼此间却是有很大的关联度,体现了内容上的传承和延续。

(1)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步阶段:这个阶段是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前期,这个阶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一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出于萌芽状态,没有形成地理标志或相关概念的定义,对其内涵也尚无界定;二是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都比较简单原则,缺乏有力的强制手段。

这个阶段代表性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它的子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2)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从二十世纪中期到七十年代,这个阶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是:一是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做了规定,原产地名称的内涵有了清晰的界定,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也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相关公约没有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使用,实际发挥的效果不佳。

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该协定首次确切提出地理标志的近似概念——原产地名称及其保护规定的:“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的来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本联盟各国承诺,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其领土内保护本联盟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旨在防止任何假冒和仿冒,即使标明的系产品真实来源或者使用翻译形式或附加‘类’、‘式’、‘样’、‘仿’字样或类似的名称”。

(3)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阶段这个阶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一是地理标志的定义进一步完善,扩大了其外延,使用面更广,有关地理标志的条文进一步增多,全面完善;二是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国家越来越多,地理标志从实质上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保护。

这一阶段的典型代表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TRIPS协议中规定,地理标志是“指示一种商品是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其领土的一个地区或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记,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

并规定滥用或者利用足以使人产生误解的手法使用地理标志就形成对地理标志的侵权。

1.3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区别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定义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相比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有如下几方面:第一,原产地名称仅表示产品的地理名称;而地理标志除了可包含地理名称外,还可包含由单词、短语、符号或象征地理含义的其它标记,如我国的“麻婆豆腐”、“过桥米线”。

茅台酒产自贵州怀仁茅台镇,“茅台”是原产地名称;五粮液产自四川宜宾,“五粮液”是地理标志。

第二,原产地名称仅用来表示产品本身,而地理标志不单包括产品,还包括产品以外的商品,如服务,只要商品的质量和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

所以某一原产地名称必定是一种地理标志,而某一地理标志却不一定是一种原产地名称。

第三,原产地名称仅指“质量和特征”归因于该来源地,而地理标志不限于质量和特征,还包括产品信誉的形成和声誉的累积。

因此,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基础,地理标志内容更宽泛,是原产地名称更高层次的定义。

第四,在欧盟各国认为,原产地名称要求商品的原料、生产、加工或者制作都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进行。

地理标志则可以允许部分原料来自其他地区,但加工或者制作则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完成。

相比较而言,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的标准要宽泛一些。

1.4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别TRIPS协议虽将地理标志和商标并列提出,并且认可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包含关系,但地理标志和商标有很大的不同,具体为:第一,地理标志不仅从属于人的创造力和劳动,同时还从属于地域、气候、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它对后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

而商标只从属于人、与自然条件无关,是人主观努力的产物。

第二,地理标志通常都是与产品质量特定相关的地理名称,它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商标也具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其使用是间接的,它与生产者的信誉关系甚密。

第三,它们在转让性上是不同的。

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应属于有关地理范围内从事有关商品生产到所有生产者,是“公共财产”,不得转让。

商标则通常属于个别企业,商标可以转让,并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第四,它们在时效性上是不同的。

地理标志不受时间约束,是永久的,而商标则有时间限制。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如果企业不主动提出续展申请,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第五,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的一种产品标志,以区别该产地与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

商标是区别商品不同特征的一种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但绝不等于商标。

2.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法规和标准要求2.1 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需要有官方的认可和特定程序的批准,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监控,并且该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域,也不可以对该权利进行买卖。

2.2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我国早在1990年代“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

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

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

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

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1999年至2009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13件(国内申请1012件,国际地理标志申请1件),对国内90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

产品范围覆盖酒类、茶叶、中药材、水果、蔬菜、工艺品、调味品等多种特色产品。

(数据信息来源:/dlbzcpbhwz/bhml/200906/t20090624_119534.h tm)2.3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我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1)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1999 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借鉴法国原产地监控命名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发布了行政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的第一部部门规章。

2001 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部门规章《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2005 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原有两个规章的基础上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接受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和认定。

(2)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07 年12 月25 日以第11 号农业部令的形式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先后制定了18个相关配套规范文件。

自2008 年2 月1 日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

截至2009年年底,已有202 个传统地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农业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和颁证。

(3)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我国自1985 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开始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义务。

1993 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 1994 年12月30 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003 年6 月修改并正式实施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截至2008 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累计受理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1129 件。

2.4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规范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具体如下:(1)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5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要求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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