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合肥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标准
合肥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各地也开始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公共建筑绿色节能。
其中,合肥市作为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也在积极探索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据了解,合肥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是根据《合肥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法规制定的。
该标准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对现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均适用。
具体来说,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耗限额标准
根据不同公共建筑的功能、面积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能耗限额标准。
例如,办公建筑的能耗限额为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00千瓦时;学校教学楼的能耗限额为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50千瓦时等。
二、节能设计措施
在设计公共建筑时,应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合理配置采光和通风系统、优化建筑结构等。
同时,应注重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减少建筑回收利用的能耗等。
三、能耗监测与评估
在建成后,应定期进行能耗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同时,对于能耗超标的公共建筑,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奖惩机制
对于能够达到或者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公共建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能达到标准或者超标的公共建筑,将进行相应的惩罚。
总之,合肥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推动城市绿色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7年6月2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限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健全绿色建筑公共服务体系;制定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建立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机制;制订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对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和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房产、地震、水务、林业和园林、环境保护、统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合肥市节能验收规范若干规定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08]13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规定,请贯彻实施。
一、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和机构在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事前监督、过程抽查和验收监督,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
二、建筑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他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三、设计单位不得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重新进行计算,并由建设单位将变更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设计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五、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或复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标准。
认真组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列入监理方案,严格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应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节能工程初验完毕后,编制建筑节能分部质量评估报告。
七、施工单位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
2.0.6
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a
表征围护结构抵御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 其值 等于材料层热阻(R)和蓄热系数(S)的乘积。单一材料围护结构热 惰性指标 D=R·S;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 D=∑(R·S)。 2.0.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安徽省地 方标准
J11810-2011 DB34/1466-2011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11-08-08 发布
2011-08-10 实施
1
目
1 2 3 4
录
总则……………………………………………………………………1 术语……………………………………………………………………2 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计算指标………………………………………6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节能设计………………………………………7 4.1 居住区规划节能设计………………………………………… 7 4.2 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 8 4.3 围护结构建筑设计……………………………………………12 4.4 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17 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18 6 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21 6.1 一般规定………………………………………………………21 6.2 采暖……………………………………………………………22 6.3 空调……………………………………………………………24 6.4 通风……………………………………………………………30 7 给水、 热水供应节能设计……………………………………………31 7.1 给水……………………………………………………………31 7.2 热水供应………………………………………………………33 8 电气节能设计…………………………………………………………35 附录 A 建筑热工设计常用计算………………………………………37 附录 B 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40 附录 C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42 附录 D 玻璃及外门窗的传热系数……………………………………46 附录 E 建筑外门窗的物理性能分级…………………………………51 附录 F 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53 附录 G 墙体、屋面构造和保温材料在不同使用场合λ,S 的计算值 54 附录 H 安徽省室外主要气象参数……………………………………57 附录 J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一览表表式………………………72 本标准用词说明 ………………………………………………………74 条文说明 ………………………………………………………………75
安徽省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合规[2014]129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明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现对《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2]104号)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提出符合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一)设有集中中央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m2,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公共建筑,应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二)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形式是指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和地源热泵等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1.规划总平面的布局和建筑的朝向、间距应有利于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2.满足春分或秋分日照时间累计达到4个小时的新建居住建筑楼层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指合肥市针对居住建筑的节能要求,在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各个阶段,对建筑的能耗进行限制和指导,以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建筑能耗限制:要求建筑的能耗达到一定的限制标准。
常用的指标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热负荷、节能标准值等。
2. 外墙和屋顶保温:要求建筑外墙和屋顶采取保温措施,减少能量的散失。
3. 采光与自然通风:要求建筑设计采取合适的采光和通风方式,减少人工照明和空调使用,提高室内舒适度。
4. 暖通系统节能:要求建筑的暖通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
5. 照明节能:要求建筑设计采用节能照明设备和照明控制系统,减少照明能耗。
6. 水热能回收利用:要求建筑的污水、洗浴水和排烟等废水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 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太阳能利用:鼓励建筑外墙和屋顶利用太
阳能发电或提供热水,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8. 建筑节能监测与评价:要求对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价,确保建筑在使用阶段的节能效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具体的标准还需要根据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关于发布《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合建设[2015]15号关于发布《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市场的发展,加强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15] 7号)的规定,我委组织编制了《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网上公示,现予公告,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优先选用《目录》中推广类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目录》中限制、禁止类技术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等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和监理范围。
二、对无机保温浆料系统,自《目录》发布之日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选用无机保温砂浆时,应执行导热系数≤0.085W/(m?K);2015年7月1日起不得设计选用;2015年12月31日起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含巢湖市);2016年6月30日起合肥市行政区内全面禁止使用。
三、对非节能门窗、透明幕墙,2015年7月1日起不得设计选用;2015年12月3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含巢湖市、四县城关镇和开发区)。
四、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有效落实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目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我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解释和咨询。
附件:《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草案)》(第一批)最终稿.doc12015年6月5日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批)一、推广应用类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二、限制使用类2021三、禁止使用类222324。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对其深度和广度进行全面评估,以期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主题。
1. 背景介绍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省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然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包括能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能减排被提上了日程,而建筑行业又是消耗能源最多的领域之一。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2.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建筑采光、绿色建筑材料使用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细致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合肥市对于节能设计的重视程度,以及在具体的建筑实践中会有怎样的运用。
在建筑外墙保温方面,合肥市规定了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要求,以及施工工艺等,可见合肥市在这一方面的节能标准是相当严格的。
3. 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落实除了规定标准之外,如何真正把这些标准落实到实际的建筑设计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这需要建筑设计师、工程师、施工方等多方共同努力,合肥市政府也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来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节能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业主和使用者来说,也需要提高他们对于节能环保的认识,鼓励他们主动采用节能技术和设施。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我个人持积极看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对能源的消耗越来越大,而建筑节能则是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合肥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应该引领全国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仅可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也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总结回顾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解读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摘要:本文针对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限制与禁止使用目录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一、介绍建筑节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合肥市作为中国建筑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之一,建筑节能工作成为其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限制与禁止使用目录,阻碍了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与应用。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目录的问题1.人们对建筑节能意识的不足:由于对建筑节能的认识不足,许多人在选择建材和装修材料时更关注价格和外观,而忽视了其节能性能。
2.传统观念的依赖:一些传统观念和习惯使得人们对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持怀疑态度,更倾向于传统的建筑方式。
3.法律法规的缺失:合肥市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对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没有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4.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良商家为追求利润,使用低品质和低效能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忽视了节能的重要性。
三、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与应用的建议和措施1.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的认知: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公众对建筑节能的了解,引导人们关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重要性,并改变其购买决策的侧重点。
2.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合肥市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对于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给予支持和鼓励,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和资质要求。
3.建立示范工程和示范区:在合肥市选取一些典型的建筑项目作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与产品,为市民提供真实的体验和参考,提高建筑节能技术的认可度。
4.建立权威机构和认证制度:设立建筑节能权威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进行评估和认证,并推出认证标志,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和参考。
5.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自我整顿:建筑企业应自觉抵制使用限制与禁止使用目录内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逐步引入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发布的产业政策,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有利于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且满足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并通过技术鉴定、评审或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本办法所称“限制”使用是指已有性能指标更优的替代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的技术和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推广应用、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
第五条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研制、开发生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
第六条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和备案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与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合肥市建设节能科技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培训和宣传,维护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的良好市场环境。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合建〔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65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示范效应,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2019年2月2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12)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过程中,合肥市政府本级专项用于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城市建设补助的奖补资金。
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工作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政府奖补资金为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奖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于2018~2020年7月底期间竣工;项目为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宾馆、医院、商场、办公、学校、学生宿舍等);项目对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项目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
合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实施
热 源和 冷源
4 郑 州 地 区应 用 地 下水 源 热 泵 的 适 宜 性
郑 州地 区应 用 地下 水 源 热泵 优 势 突 出 . 主要 表 水 系统 的一次投资 、 运行费用都有大 幅度下 降。
现在 :
( 1 )市 区大 部 分地 质 浅层 地 下水 贮 量 丰 富 , 且 埋藏 不 深 .含 水层 一 般 在地 下 4 6 m 1 1 0 m之间. 含 地下 水 源热泵 应 用 的 良好 冷热 源 度 l 6 ℃ 1 8 ℃. 为人 体感 觉 较舒 适 的温 度 . 适 宜 作水
一
抽 二 灌 即能满 足要 求 . 非 常适 宜 于应 用地 下 水 源 ( 2 ) 金 水 区等 中 间地 段 , 浅 层 地 下 水 回灌 能力
( 3 ) 由于 地 质构 造 的缘 故 . 该 地 区浅 层 地 下 水 的水 质 较 好 . 其P H值为 7 . 4 5 ~ 8 . 2 2之 间 , 氧化 钙 小 6 3 0 . 6 m g / 1 . 属 低矿 化弱 碱性淡 水 . 其大 部分 指标 小于
用地 下 水 源 热 泵 系 统 . 在 岩 土 层 密度 较 小 . 开凿 大 口深 井 比较 容易 . 且 地下 含水 层 埋藏 又 较浅 的地 区 可优先 考 虑应用
地 下 水 直接 入水 源 热泵 机组 的水质 要 求 . 非 常有 利 于热 泵机 组 的安全 运行 ( 4 ) 郑 州市 区的浅层 地 下水埋 深 在 2 7 m 以下水 温动态 变 化较小 , 冬 夏季 均 为 1 7 ℃左 右 。 根 据《 水 源 热 泵 机组 ) ) 【 I ] . 为 了维持 热泵 机组 在 标准 工 况 下正 常
冷( 热) 源 冬 夏 季 温 度 范 围 的水 温 平 均 值 l 7 . 5 q C 接 近. 且 都处 在 中间或 偏低 的位 置 。这就 意 味着 , 在 郑 州 地 区采 用地 下 水源 热泵 系 统工 作 时 . 有 足够 的潜 力 可 资利 用 . 环境 温 度达 到冬 季 较低 和 夏 季较 高 的 情况时 . 由 于地 下 水 温 处 于 中间 状 态 , 所 以机 组 在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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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情况
施工图节能设计
审查意见
审图机构(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1市建委设计科技处
备案意见
市建委设计科技处(章)
年 月 日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备案意见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注:1、表中有关透明幕墙的气密性指标,目前暂依据现行的《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94)规定执行,新标准颁布后从其规定执行。
外墙、屋面热桥部位技术措施
外墙 :有无 □
屋面: 有无 □
中庭夏季通风、排风
机械 □ 自然 □
透明幕墙通风形式
可开启部分 :有 □ 无 □
通风换气装置: 有 □ 无 □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朝向
实际窗墙面积比
(计算值)
实际传热系数
(计算值)
遮阳系数
(计算值)
可开启面积
(计算值)
可见光透射比
(计算值)
遮阳形式
东
内□外□固定□活动□
南
内□外□固定□活动□
西
内□外□固定□活动□
北
内□外□固定□活动□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权衡判断
参照建筑物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kWh/m2)
设计建筑物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kWh/m2)
主要节能措施
外墙
保温型式
外保温 □ 内保温 □ 自保温 □ 其它 □
保温材料
种类
选用厚度(mm)
合肥建筑节能拟出新规 设计可以变更节能不许削弱
据 了解, 能效标识制度在家 电行业 已广泛应用 。 而所 括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层 、 体热桥 部位处理 、 墙 被封
谓 的建 筑 能 效标 识 制 度 , 是 “ 贯 彻 国务 院 提 出的 建 立 闭的保温材料的厚度等。 则 为 新建建筑 市场 准入制度而提 出的一项新 的制度 设计 ” 。
这项制度 的具体职能是“ 向房屋消费者提供有关建筑 物能源利用效率和能耗量指标信息”让建筑 的节能指标一 ,
目 了然 。
日照 :民用建筑 严禁用不 节能门窗
3 3日,从 日照市墙改节能办 了解 到 :从今年起 , 月
我市民用建筑严禁使用单玻窗 、 单一金属型材等不符合节 能标准 的门窗 。 不久前 , 市墙改节能办下发了 《 日照市公
监 督 站近 日公 布 “ 干 规 定 ”征 求 意 见稿 ) 今 后 , 筑 节 气 密性 、 若 ( : 建 水密性 、 传热 系数必须达到 山东省建筑节 能设计 能 设计 应 经 过设 计 审 查 机 构 的专 项 审 查 , 设 计 变 更将 不 标 准要求 ,否则 ,有关 部 门不 予通 过建筑 节 能验收 。 其
共建筑 、居 住建筑保温材料及厚度推荐选用表 的通 知》 。 据悉, 从今年起 , 所有 民用建筑 必须采用 由山东省墙
改 节 能 办认 定 的节 能 门 窗 , 门 窗生 产 企 业 生产 的节 能 门 各
合肥建筑节能拟 出新规 设计可以变更 节能不许
削弱
针对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管理 ,合肥市建筑质 量安全 窗必须提供 山东省建筑节 能技术产 品认定证书 , 且门窗的
5. 2聚氨 酯 硬 泡 外墙 外 保 温 系 统 的 整体 性 能要 求
52 1 . . 对于饰 面层 以干挂形 式施 工的聚氨 酯硬 泡外墙 外保温 系统 ( 例如 干挂石 材 的喷涂法 施工 聚氨酯硬 泡外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合政[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合建设2007-15号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制定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现根据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需要,制定本若干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与节能综合指标计算1.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
1.1.1当全部围护结构构件按规定性指标进行热工计算时,所有构件的热工性能均应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1.1.2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时,必须在满足或优于下列基本要求后(表1.1.2),方可采用节能设计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节能综合指标验算,作权衡判断。
表1.1.2 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Km,[W/(m2.K)]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Km)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隔热要求;合肥地区居住建筑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和夏季室外计算条件下,屋顶、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36.8℃。
1.1.3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应当以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
其中:a、五层及五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出合肥地区的限值指标,即54.491kwh/m2(《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 001))。
安徽合肥建筑节能执行标准
安徽合肥建筑节能执行标准1.引言1.1 概述建筑节能是指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措施,以减少建筑能源消耗和环境负荷为目的的一系列技术和措施。
在当前全球面临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背景下,建筑节能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合肥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和发展迅猛,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城市建筑的快速增长带来了能源消耗的急剧上升和环境负荷的加重,面临着严重的节能和环保压力。
为了促进合肥城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合肥市政府针对建筑节能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引导建筑行业各方采取积极有效的节能措施,提高建筑能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合肥建筑节能执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分析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合肥在建筑节能方面的发展现状,同时也可以为合肥未来的城市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以及文章的结构安排。
首先会对全文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让读者对文章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其次,会给出文章的结构安排,明确列出本文的各个章节和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最后,引言部分会说明本文的目的,即为什么要撰写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分为两个部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安徽合肥建筑节能执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在2.1节中,将详细介绍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首先会介绍建筑节能的概念和基本原理,说明为什么建筑节能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后会列举建筑节能所带来的各种好处,包括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成本降低等方面。
最后,会举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建筑节能的实施效果。
在2.2节中,将重点介绍安徽合肥建筑节能执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首先会介绍安徽合肥地区的建筑节能政策和相关法规,说明政府对于建筑节能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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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形势,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对原•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07]15号)进行补充、修改,形成本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参数的规定1.1 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中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限值指标外,尚应执行以下规定。
1.1.1 居住建筑热工性能综合指标限值1)体形系数限值表1.1.1-1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注: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 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2)窗墙比限值表1.1.1-2不同朝向外门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注:1、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物单一朝向墙面平均计算。
其比值为该朝向的外门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外墙立面的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及室内地坪以下外墙的面积);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º至北偏西60º的范围(不含60º);“南”指南偏东30º至南偏西30º的范围(不含30º);其余范围为东、西朝向;3、凸出外墙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外窗的面积中;4、转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5、开敞式阳台门,透明部分计入外门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设门时,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按洞口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未设阳台门时,封闭阳台窗的透明部分应按朝向计入外窗面积中;6、内天井墙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各朝向外窗面积中;7、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屋顶上的平(斜)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中。
通过开敞式外廊与住户相连通的独立楼(电)梯间(与住户脱开),其外窗可不计入各朝向住宅外窗面积中。
3)1~6层建筑物的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4级,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2.0<q1≤2.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6.0<q2≤7.5m3/(㎡〃h);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的6级,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1.0<q1≤1.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3.0<q2≤4.5m3/(㎡〃h)。
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限值(表1.1.1-3)表1.1.1-3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限值[K,Km]续表1.1.1-3注:表中外门窗部分综合遮阳系数为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65。
1.1.2 凡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围护结构(屋顶、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热情性指标及外门窗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1.2 公共建筑1.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版)的有关规定。
1.2.2凡设有集中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²,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应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并符合•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指标限值,冷热源利用应进行专项综合评估,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应用型式;不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或仅设置分体式(挂壁式、落地式)空调器的公共建筑,可按乙类公共建筑设计。
1.2.3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0m²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的公共建筑应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冷热源利用应进行专项综合评估,并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应用型式。
1.2.4公共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6级。
1.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3.1建筑物外表面积和体积应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1.3.2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有关规定,且应选取平均窗墙面积比最大的一个朝向墙面进行加权平均;1.3.3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应按东、南、西、北四个朝向分别计算各朝向的平均值,取Cm;1.3.4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小于200kg/m²或热情性指标D≤2.5。
轻质结构的屋顶、外墙传热系数在满足本规定表1.1.1-3限值要求的同时,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的规定,验算屋顶、东西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1.3.5居住建筑中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的楼板传热系数不应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1.3.6节能计算应同时验算冬季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1.3.7外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SCw=SCc×SD=SCB×(1-Fk/Fc) ×SD式中:SCw---------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SCc---------门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B---------玻璃的遮阳系数;Fk---------门窗框料的面积;Fc---------门窗洞口面积。
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它框材门窗按相近原则取值;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1.3.8开敞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2.0W/(m²〃K)。
1.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表1.4的限值数据后方可进行。
表1.4 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K, Km, W/(m².K)1.5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按本地气象条件编制的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计算。
设计建筑的能耗指标应低于参照建筑的能耗指标。
1.6建筑类别的界定1.6.1应按居住建筑设计的项目:住宅、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集体宿舍;养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小型活动室/会议室;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商铺。
1.6.2应按公共建筑设计的项目除1.6.1条围范以外的项目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其中下列项目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1)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但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的商铺(位于住宅下的面积小于商铺总面积的50%);连接于两幢居住建筑之间的商铺;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或多层大空间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3)可供办公兼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招待所、疗养院的住院楼;设有空调系统的留学生公寓、研究生宿舍;4)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小商铺、饮食(小吃)店、咖啡、酒吧;6)工厂中独立建设或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招待所、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的办公、生活铺助用房。
2、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规定2.1施工图设计文件2.1.1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
其中:建筑专业应有节能设计专栏,明确执行标准,说明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节能措施,重要节点应有节点构造详图和质量安全措施,并附有节能设计一览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有系统图和节点详图。
2.1.2“门窗表”应当明确门窗的型材、玻璃及空气层厚度、遮阳系数、传热系数、保温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以及型材的抗剪强度和横向抗拉强度等性能技术指标。
2.1.3机电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采暖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
2.2建筑节能计算书必须同时具有计算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或者技术专用章,主持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应签字认可,并加盖注册章。
2.3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确因建设项目需要进行部分修改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文的规定。
重新进行节能设计的文件、计算书,应经原审图机构复审,并重新备案。
2.4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2.4.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降低10%,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8W/(m2〃K);2.4.2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其热工性能同外墙;2.4.3当外窗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按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详见本规定表1.1.1-2)条注3、4。
2.5窗墙面积比可按单一朝向进行计算,详见本规定表1.1.1-2)条注1。
2.6居住建筑的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应当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
与墙与屋面、女儿墙内外侧、突出墙面的阳台板、雨蓬、空调机搁板等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露点温度。
2.7建筑保温材料的热工设计计算应当采用材料导热系数经修正后的计算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可参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部分常用材料的导热系数,修正系数可见本规定第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