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PPT
原产地规则.ppt
完全原产产品标准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 (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 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 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 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 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 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 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 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 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 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 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 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两种不同观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1、“另一成员的自然人”(GATS第28条(k)项)
“居住”(resides)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 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属该另一成员的 “国民”(national)或有地”
准
从价百分比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 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 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6条)
“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 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原产地规则
2011年6月
原产地规则的渊源
• 19世纪国际贸易理论 中的原产地
引擎
籽棉 皮棉 纺纱 织布 染整 裁剪 缝纫 包装
世贸组织所做的工作
• 1947年,关贸总协定在其主导的贸易协定 内并未包含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产 品原产地的具体规定 • 1973年,《京都公约》,标准分类划分: 完全原产产品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 • 20世纪80年代末各方使用规则不同导 致涉及原产地的贸易纠纷逐渐增多 • 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各方 签订了《原产地规则协议》
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40%、50%
辅助规定
• 最小或非充分加工
(1)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2)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3)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原产资格的“单位”
随附的配件、备件、工具,货物包装
•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方等的原产地 • 原产地累计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现实意义
• 对政府部门 • 对企业 • 对消费者
2003年,上海日红钢板加工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日 本原产的不锈钢卷材(税号为72193400和72193500), 在国内剪切成板材(税号为72202090)后出口到保税区,随后 由保税区区内企业田之国(上海)贸易公司卖给保税区区外 企业进行进料加工。 上海海关认为,剪切后产品四位数级的税号已发生改变,剪 切属于实质性加工,剪切后产品的原产地应为中国,由于 剪切后产品涉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货主 应向海关提交中国生产的原产地证书。 发证机关(上海贸促会)认为,产品剪切后仅增值5%-9%,不 属于实质性加工,其原产地仍为日本。 根据当时规定,如属日本产品则需要加征22.4%的保障措施 关税;如属于中国产品则不需要加征关税。 由于1986年《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未规定税号改变标准和加 工增值标准的适用顺序,这一问题难以解决。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VS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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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海关总署解读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 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差异.doc
总之,无论如何划分,各国原产地制定 一般都包括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证明文件和直 接运输规则三个要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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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三、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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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苹果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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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苹果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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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规则VS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内容、结 构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主要差异在于: • 一是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协定关税和特惠关 税措施的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待 遇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报复性措 施的实施。 • 二是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使优惠措施的利益不 被其他国家所享有,对原产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 • 三是对有关货物的运输、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 机构、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等有明确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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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全获得标准
•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 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 ,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 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9-11项为从领海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海洋产品。 •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 (9) 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 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至第(11)项 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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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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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在实行差别关税的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其是否享受一定的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防疫管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原产地规则都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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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原产地规则比较辨析
编辑
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模块三原产地规则ppt课件
(一)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 从价百分比:非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 或者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 离岸价格的60%。
(二)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直接运输条件 2.原产地证书条件
五、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适用对象:从巴基斯坦进口的《早期收获协 议》项下货物,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 物除外。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 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 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 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 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 上述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 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 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二)对于非完全在某一个受惠国获得或 生产的进口货物,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该 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 国境内完成; 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 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 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高于50%。 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孟加拉国) 的产品,上述比例为60%。
原产地证书通常由原产地政府指定的公证 机构出具。我国为出口货物出具原产地证书 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前者负责签发一般出口货物的原产 地证书;后者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包括:出口商、收货人、 运输工具、货物名称、件数、包装、重量等。
以下进口货物不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 (1)个人自用的行邮物品; (2)少量的寄售物品(一般在60美元以 下); (3)临时进口货物; (4)过境、通运和转关货物; (5)国家间有协定无须提供原产地证明的 进口货物。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
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
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
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1)改变税号的方法。
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1. 原产地规则里的完全获得标准啊,就好比你自己亲手种的菜,那肯定就是原产于你这儿啊!比如说一颗珍珠,是完全从海里捕捞上来的,这就是完全获得,这很容易理解吧?
2. 实质性改变标准呢,就像做菜的时候加了各种调料让它变得完全不同了,这就是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呀!比如用进口的零件组装成一个新的产品,那它的原产地可能就变喽,能明白不?
3. 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累计规则呢,这就好比搭积木呀,一块块累积起来的。
像一些国家之间互相认可之前的加工部分,来确定原产地,是不是很有意思呀?
4. 直接运输规则也很重要哦!想象一下,货物要直达目的地,不能中途乱跑呀,这就像你要给朋友送东西,得直接送到他手里呀!比如说从产地直接运到进口国,中途没有去别的地方瞎转悠,懂了吧?
5. 原产地标记规则呢,就像是给东西贴个标签,让大家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
比如说一个商品上明确标着产自某个地方,这就是原产地标记呀,多直观呀!
6. 还有原产地证书规则呀,这就好像是一个身份证明一样。
比如出口货物要提供原产地证书,来证明它的来历,就像你出门带着身份证一样,很好懂吧!
7. 优惠原产地规则也得说说,这就像是给某些地区的特别待遇。
比如一些国家对特定地区的产品给予关税优惠,是不是很不错呀?
8.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不能忽视呀,这就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则。
就和平时的常规标准一样,普遍适用的哦!
9. 原产地规则的确定还会影响关税待遇呢,这可重要啦!就像走不同的通道可能收费不一样,原产地不同关税可能就有差别哦!
我觉得原产地规则真的超级重要啊,对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呢!我们可得好好了解和重视它!。
第九章-原产地证明课件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 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在原《曼谷协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现有成员国为韩国、斯里 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中国。 3、《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P)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证书(FORM F)
12.出口方声明 DECLARATION OF EXPORTER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
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 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该栏填
写申领地点和日期,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 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2005年3月1日, 用英文表述为MAR. 1,2005。
从1992 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 编码协调制度》(简称 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 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 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 90%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 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 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 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 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
签发机构为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四)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 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 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输往欧盟纺织品专用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在本章中:(一)“缔约一方”是指中国或瑞士。
本章适用本协定第2.1条的第一款定义的中国关境和瑞士关境;(二)“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三)“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部分或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品;(四)“非原产产品”或“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或材料;(五)“原产产品”或“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或材料;(六)“海关价格”是指根据《关于实施GATT 1994第七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所确定的价格;(七)“出厂价格”是指向在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加工的缔约一方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价值、工资、其他花费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八)“协调制度”或“HS”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九)“章”、“品目”、“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的章(2位数编码),品目(4位数编码),子目(6位数编码);(十)“授权机构”是指经缔约一方的国内法或其政府机构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
第3.2条原产产品本协定中,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缔约一方:(一)根据本章第三条规定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二)根据协定第3.4条规定,在生产和加工该产品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经过实质性改变1,同时符合本章其他条款的要求;或者(三)完全由缔约一方或缔约双方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
第3.3条完全获得产品根据协定第3.2条第(一)项,下列产品应当视为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一)从缔约一方领土、内水、领海、海床或底土提取或得到的矿物产品或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二)在缔约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三)在缔约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四)在缔约一方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五)在缔约一方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在该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六)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七)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五)项及第(六)项所述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八)在缔约一方领海以外根据该方依照国际法制定的国内法拥有开发权的海床或底土提取的产品;(九)在缔约一方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1该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可在缔约一方不同的工厂中进行。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讲解
一般说来: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最 惠国税率<普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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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重视“原产地”?
• 例集装箱叉车: –普通关税税率为30%; –最惠国关税税率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中国和新加 坡、文莱、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之间适用的 关税税率则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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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重视“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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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原产地规则VS部分原产地规则
类别 针对产品 判定标准 完全原产地规则
完全原产产品① 如农产品、矿产品 完全原产标准
部分原产地规则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产品加工制造后是否 发生了实质性改变②
注:①完全原产产品是指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
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 ②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制造标准和从价 百分比标准等具体标准。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Rules of Origin
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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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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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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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3
第三节 原产地规则的管理
为何要重视“原产地”?
• 1. 对产自不同国家的货物适用不同 的税率。
•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 •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 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 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WTO基本原则) •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 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 协定税率。(互惠性)
述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标签: 原产地规则常见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什么是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
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
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
因此,许多国家都分别制订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判定标准往往带来深厚的保护主义色彩。
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际已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
因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与纠纷时有发生。
原产地规则的背景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CO-operation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
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完全获得原产地资格规则:要求产品全部由起源国生产或取得原产资格,如"全生产"规则和"完全取得资格"规则。
2.实质性转变规则:要求经过后续加工的产品,其属性或名称已经实质性改变,可获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实质性转变"规则。
3.特定加工规则:要求产品必须经历某一特定生产过程,如烹煮、淬火、香辛料处理等,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最后制作国"规则。
4.投入价值提高规则:要求国内材料和劳动力投入超过产品价格或成本的一定比例,产品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转化率"规则。
5.非起源材料限量规则:规定产品中非原产地材料所占的价值或重量比例不超过一定限额,产品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非原产地材料总值"规则。
6.特惠原产地规则:给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最少的国内加工工艺或非原产地材料占比较低的比例,产品就可以取得原产地资格,便于这些国家出口产品。
这些规则是根据产品取得原产地资格所需的国内加工工艺强度和投入材料的数量而分类的,目的是限制非原产国企业通过简单加工就获取原产地资格和利益的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产业政策会选用或混合使用不同类型的原产地规则。
以上分类和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框架及各类规则的具体内容。
也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扩充和完善这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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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介
云南口岸应用最广泛的两种原产地证书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适用国别: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 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 证书格式:FORM E
税号改变标准
增值30%。
从价百分比
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 镀,抛光
加工工序标准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 价百分比标准
混合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举例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 为两类:
❖〔一〕完全获得产品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累计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1.有理由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 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贸易或消费;以及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工作
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程序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核查程序共 含有22条规则 ,包括原产地证书的提交、特例、反瞒 骗行动等. 目前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的机构为检验检疫 局以及贸促会.
是否申领原产地证 税负比较
是否申领原产地证书进口环节税负比较:
以进口玉石原料〔货值10万元人民币〕为例: 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 100000*8%=8000元 进口消费税 〔100000+8000〕/〔1-10%〕*10%=12000元 进口增值税 〔100000+8000+12000〕*17%=20400元 进口环节税款总额合计: 8000+12000+20400=40400元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二十一条定义在本章中:“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经过调整的进口货物价格;船上交货价格(FOB)指无论货物以何种运输方式在最终离境的口岸或地点的货物价格;材料指用于生产或转变成另一货物所使用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或成分;生产指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生产者指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货物的人。
第二十二条原产货物本协定中,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一方:一、货物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二、货物完全在一方或双方的境内生产, 且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或者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4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完全获得货物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境内的领土或者海床提取的矿产品;(二)在一方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三)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从上述第(三)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一方狩猎、诱捕或者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一方的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七)在一方登记注册且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一方的领海以外,包括在该方的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八)在一方登记注册且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九)在一方的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十)在一方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一)在一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以及(十二)在一方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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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全球,让中国获 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在这场全球化的 盛宴中,中国企业所获得利润却远远低于 那些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说白了,许多 中国制造的商品只是贴着一个“中国制造” 商标,而真正的制造业者却是那些跨国企 业。
“中国制造”泛滥背后的原因
由于中国加工贸易政策是世界上最宽松的, 原产地证明发放标准较低,导致大量的发 达国家企业利用这项政策在中国加工出口 到第三国,发展迂回贸易。如今中国背负 着巨额贸易顺差的“名声”,仅仅得到一 小部分利益,其中绝大部分利益实际上归 外国企业所有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原产地 规则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不足
1. 2. 3. 4. 制定目的过于简单 分类不适应实际需要 原产地判定标准不完备 原产地规则中没有涉及服务领域
1.制定目的过于简单
世界各国、地区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十分具体化, 通常用以判定货物税率标准、保护消费者、实施 最惠国待遇、防止反倾销规避行为、进行国际贸 易统计、增加本国产品出口、吸引国外投资等。 在我国制定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则非常简单。一是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 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二是确定进口货物的原 产地,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和促进 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三是外贸统计。这样原产 地规则只能是一个大纲式的“道德规范”,实际 操作性差,无法有效地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和吸引 国际投资,更不能用以判定反倾销规避行为。
2分类不适应实际需要
• 我国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 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大类,对不 同国家实施同一待遇,对不同产品实施统 一标准。 •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造成的贸易争端日益 尖锐,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也随之显现,我国也开始采取非优惠与优 惠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3原产我国原产地规则以HS税目号为标准依据,但是 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并未有“以税目 号改变”的文字表述。与中国原产地规则不严 谨形成鲜明对比,其他国家在以HS税目号为标 准的原产地规则中,均有相应的、详细的文字 表述。 ② 按照WTO的规定,原产地规则中以增值为标准, 必须列出增值公式。我国原产地规则对于增值 的计算方法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没有说明进 口原材料价和工厂出产价使用何种贸易价格术 语表示。
a) 判定标准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 物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原产地的判断规定 为: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 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 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通常 仅要求进口零配件或者原材料不超过出产 价的75%。实践中,几乎所有含有进口零 部件或原材料的产品都可以领到我国的原 产地证明。外资企业利用这一“宽松”政 策,阻碍了我国制造业水平的提高,正常 出口受阻。
c) 判定标准不具体:
我国对进口产品原产地确定没有进行详实 的规定,因此无法为市场和相关产业保护 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进口实践中,进 口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进口商开 来的原产地证明为准。这对我国进行反倾 销调查以及反倾销规避调查十分不利。
4原产地规则中未涉及服务领域
目前我国还没有服务原产地的 判定规定,无法判定服务的提 供者,也就无从谈起对组织内 成员提供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