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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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小谈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威廉·皮特在位时曾经说过“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蕴含如下的行为理念。
首先,是法制的理念。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有权利的人直接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国王作为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人,掌握着巨大的权利,如若不加以控制,则很可能把权利滥用到极致,从而使人民遭受到损失。
所以,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利,必须遵循“王在法下”的原则,即法律才是管理国家最强有力的工具。
推挤到社会,掌权者利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富者利用财富与权利的结合保护自身,而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则时刻处于私有财产被侵犯的境况。
所以为了保护贫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要加强法律的作用,利用法律对抗“特权阶级”,防范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发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效力。
其次,人权理念。
公民的三大权利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三大权利紧密联系,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没有了财产权最为基础,生命权和自由权也就无权保障。
而这句话很明显的含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含义。
因为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允许国王进入公民的住宅,就是在强调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不经权利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进入。
然而,虽然这句话的意思大多数人都很明白,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存在着法制废弃和私有财产被严重侵犯的情形。
最显著且引起广泛争议的便是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
以房屋拆迁为例,从90年代起,伴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建设,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运动。
现代化建设不可厚非,但是由拆迁而引起的私人财产权被广泛侵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这主要表现在拆迁目的的不明确,拆迁的补偿标准和落实不当,程序不当,行政力量的干预等。
拆迁之所以会侵犯私人财产权,是由于房屋作为人民生活资料中最重要的部分,属于居民的私人财产;房屋拆迁有时候非但被强制拆迁甚至有时还得不到合适的补偿。
究其原因,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
主要表现在:
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
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但是众所周知,我国房屋拆迁的目的有三种情况,一是为了修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而进行的;二是进行房屋重建,如危房改造或旧城改造;三是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进行拆迁。
如果为了公共目的强制拆迁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为了商业目的而强制拆迁则,则公权力便严重侵犯了人民的私有财产权。
②政府强行介入到市场中干预市场主体的交易。
我们知道,市场中,每个主体都是平等的,交易双方必须遵循平等的、自愿的和公平的原则。
但是,在一些地方大搞兴建开发区的建设过程中,本应由开发商与被拆迁对象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有些政府却以其临时机构如拆迁办、开发办、管委会等等之名,成为积极的市场主体而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名为共管共建,实质上是政府行为的错位,是行政权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造成了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私人财产权给予了重视和保障,但从房屋拆迁中我们可以看到实际过程中,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如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私权利被侵犯但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等。
然而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在:
①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其他权利得以保障的物质基础。
只要切实保障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才能为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提供前提。
②维护国家的利益。
保护私有财产权并将之写入宪法,以使私有财产可以公开化,避免了一些人逃税和漏税的行为,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的利益。
③净化社会风气。
将私有财产权写进宪法,从而明确公私之间的界限,这样对于巨额私有财产,将更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追查,从而减少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情况,抑制贪污受贿现象。
④适应经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数量越来越多,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那么,我们如何更好地确保私有财产权的不受侵犯呢?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加强法律建设。
通过将私有财产权落实到法律体系中,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来遏制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
②转变理念。
一方面社会尤其是政府要转变理念,强化人权理念,努力保证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从人民那谋利益;政府也要从“管理型政府”
转变为“服务性政府”,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
另一方面,人民也要加强权利意识,意识到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③限制政府权利。
私有财产的侵害在很大程度与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直接相关。
为了保障私权利,必须限制政府的行为。
政府必须在自己的只能范围内行驶权利,超过了这一范围,必须受到制裁。
政府必须附有不得侵害私人财产的消极义务,行政权不得侵犯财产权。
④维权。
公民要了解必要的维权途径,在自己的私有财产遭到不法侵犯时,能够运用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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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淑梅/论房屋拆迁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0 【4】宋立娥,孙巧丽/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意义/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5.3 【5】崔静/城市拆迁中依法行政问题探讨/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0.10
【6】/view/22801.htm
【7】/view/857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