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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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 ----宪法必须保护的对象(一)

私有财产权 ----宪法必须保护的对象(一)

私有财产权----宪法必须保护的对象(一)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

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

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

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

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

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

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

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联系更紧密。

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

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

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联系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

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3.7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论文关键词:财产权经济自由公私财产权财产征收征用论文摘要:财产权是公民最终保障自己基本权利的基础,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实现提供了契机和物质前提。

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便是经济自由。

所谓经济自由,其实指的是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具体包括择业自由、营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自由权利。

小林直树指出,这些自由权被认为近代立宪体制的基本价值,并且构成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

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经济活动自由的确保,可以说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会确立之基础的东西,而构成其核心的,则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义上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尤其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一直次于公有财产,国家对两者的保护呈现巨大的差异。

一、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权的保护之差异建国以来我国历次宪法制定及修改关于公私财产权保护的规范调整,体现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日益重视的态度.可是,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相对于公有财产权来说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护的程度与公有财产权相比还是比较低的。

2004年《宪法》第13条作了如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公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条款仍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从现行宪法第12,13条规定看来,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没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说明私有财产权没有公有财产权那么神圣,而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只是依照法律保护,缺少禁止性的规定,这样的条款使得私有财产权难以抵抗公权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平等。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优先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保护一、建国后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文本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与以往的社会制度有很大不同。

由于是新生的制度,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实践和摸索,导致我们走过了一个非常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

其间,法律的变动,特别是宪法的变动是非常频繁的。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也是如此,出现了不少的曲折和反复,但最终走上了正轨。

(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成立了联合政府,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

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对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保护。

《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了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的宪法地位: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于1956年,1954宪法制定时对私有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消灭剥削阶级。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4年宪法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安排秉持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原理,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力图将私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畴之内。

①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此后,由于我国政治社会的非正常化,也引起了宪法的变动,最终也体现在对财产的保护上。

(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1975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显然,1975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是相当狭窄的,就连债券、知识产权等基本的私人财产权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

②1978宪法的事虽然是在“文革”结束后制定的,但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年底召开的,比制定宪法晚了将近一年,因此在宪法的指导思想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1978年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实质是对1975宪法的继续,表明我国当时还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的影响。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为今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实际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开天辟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长期以来,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片面解读,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拒绝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万恶之源,而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消除由于财产的私人所有所导致的对劳动的剥削。

但实践证明,这种忽视生产力发展要求,单纯强调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改造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三个代表”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打破思想上禁锢,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放到历史的高度。

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要贯彻到底,就必须在意识形态以外的各个领域勇于创新,破除陈腐,大胆接纳新的观点、新的思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能否忠实、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威信,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

因此,当私有财产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接受,日益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时,处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宪法,有必要及时地反映这一要求。

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如果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这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

其列举的财产形式实际上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房屋。

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

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私人没有权利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易,一旦从事这方面的交易,则被认为是不合法,其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转手买卖就经常被认定是“投机倒把”,个人经营承包收入甚至被指控为侵占、贪污。

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征收问题研究

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征收问题研究
3 . 2财 政 体 制 改 革
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 要增加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成本 ,而尽 量 减少政府从 中的获益。美国在这方面给 了我们很多启示 ,美国 的城市更 新运动最终 以失败告终 , 地 方政府之所 以大规了大量 的资金拨款。因为这样的资金拨款是
2 .1 政 府 内部 制 约 的 不 足
目前土地 的价格不断的上涨 , 但 获取土地 的成本却相对较低 ,所 以 会出现大量 以盈利 为 目的圈地行 为。政 府也 可能会 利用 法律 赋予 的权 利 ,尽量多的储备土地 ,以谋求在未来 的市场 中获取更多 的利 益。土地 储备制度本应是政府对于社会 中闲置 的、低效 的国有土地 来进行管 理 , 提高国有土地 的使用效率 ,是一种调控市场 的工具 。但在现实 的征 收制 度和土地制度下 ,土地储备制度的主要来源变成 了征收而来的土地。 3 .私有财产征收制度改革建议
针对相应的拆迁项 目的 , 所 以这样 的拆迁项 目越多越大 ,相应的拨款 也 就越多 ,可获得的利益也就越丰 厚。但 在 1 9 7 4年这种拨 款方式 改为 了 限定数量后 ,由州政府 自行决定 用途 ,土地征 收规模 和拨 款 的数量脱 节,地方政府 自然而然的减 弱了土地征收的行为。 由此可见 ,尽量减少政府可获得的利益是较有成效的手段。我国 政府热 衷于土地征收也是基于相同的原因。中央政府的调控毕竟是有限的, 要 限制 地方政府征收的规模,关键还在于财政体制改革 , 让政府无利可寻。
宪 法 中关 于私 有 财产 征 收 问题 研 究
白如言
摘 要 :私有财产 的征收是 国家运用公权力直接取得公 民私有财产所有权 的行为。征收是 公权力介入 公民私有财 产 中最 深入 的一种 , 也是最让公民感到权 力受到侵 害的一种公权 力。 目 前私有财产征 收制度 中面临着许 多现 实运用 中的问题 ,同时在理论上对 于财产征收 问题 的研究也面临 困境 。因此在此对于财产征收制度再进行深入研究 ,不断的探 索改革路径 ,不仅是构 建和谐社会之 需要 ,也是 建设我 国法治

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1)论文

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1)论文

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保护私有财产自由平等论文论文摘要:保护私有财产不能只从经济增长角度出发,从私有财产保护的目的来看?应促,使人的自由,关怀人的尊严和人格,确立其正当的伦理价值规范。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

这一突破表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

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述私有财产均为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们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他自身存在一起产生的条件”。

所谓财产就是对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总称?包括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根据财产主体不同?财产总体上可分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两大类。

公与私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人与集体、小集体与大集体的关系。

因此?所谓的私有财产即相对于集体的个人财产?相对于大集体的小集体财产。

私有财产是包括某人或一个家庭所拥有使用的衣食住行的资产?其特征是物质的?对特定事物的认识和言论?或者称为思维活动?如作品?资产属于个人?其特征是精神的?从事合法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创造并积累的动产与不动产?其特征是股权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馈赠和奖励?特殊事件的补偿?如保险。

特征是非主动原因而发生的。

一、考察私有财产保护的国家伦理规范在近代西方最初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和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相并列的天赋人权。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这样写道?“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这些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他们无一不受到自然法的保护。

其中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即并非由政府和法律所规定下来的权利?而且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1)论文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1)论文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权利论文论文摘要: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其中倍受关注的是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中西方有关财产保护的思想文化对比出发,揭示我国对私有财产进行宪法保护滞后性的文化因素。

阐述新宪法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的进步性及对私有财产权保护必将产生的影响。

一、中西方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思想文化对比(一)西方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文化渊源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重视财产权问题一直是西方的传统。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指出“如果不免除债务和重新分配财产,负债人就不可能以一种自由精神享受他们的权益,因此改革者希望他们获得某种适度的财产.确信贫困的产生更多在于人们的贪婪.而不是更多的在于个人财产的减少。

这样的确信确实是社会安全最稳定的根源.使人们保持这样的信念是后来建立一切政治制度最稳固的基础”因此他指出“必须用某种制度来确定财产” 亚里士多德发扬了西方传统的财产权观念.认为私有财产会使人感到“人生的快乐”他指出了美德与财产之间的联系“巨富者倾向于傲慢和自负的卑鄙.赤贫者倾向于下贱和恶毒的卑鄙.而不正义的行为要么通过傲慢产生。

要么通过恶毒产生,因而中产阶级更倾向于理性的行为” 洛克开创了“自然权利说”的财产权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即使进人市民社会以后.人们仍然具有这些基本权利主权者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这种权力决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证每个人的财产他奠定了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理论基础现代学者立足于现实需要.使财产权理论日益世俗化。

边沁认为.财产权同法律是共生死的。

财产权是财产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和确认.从而直接揭示了财产权在法律中的重要位置。

伴随着理论的日益成熟.西方国家也早就在宪法中提出了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条款英国是第一个把私有财产纳入宪法保护的国家1625年的《权利请愿书》就开始了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

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一)

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一)

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一)(一)在进入21世纪、即将迎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50周年之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本次修宪的亮点之一是修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与价值。

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领域,本次修宪第一次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赋予私有财产权以明确的宪法地位。

毫无疑问,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定,将对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给中国宪法学研究带来了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基本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通常把私有财产权价值的保护作为社会追求的基础与出发点。

为了实现通过财产权所体现的人的基本价值,各国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原则、界限与范围,并通过普通法律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为公民实现私有财产权提供法律基础。

在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与功能有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

由于受传统社会主义理念的影响,过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过分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正当的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制度与理念。

从1954年宪法开始,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问题做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但内容与体系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的社会与法律基础。

如没有形成私有财产保障的理念,财产权的保障对象不明确,基本排斥了对生产资料的保护,只保护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对公民作为财产权主体应享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给予必要的保护。

在具体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上,现行宪法没有明确地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只规定限制的原则,没有从宪法角度规定补偿原则与程序。

在公共权力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过去采用的原则是不平等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采取更为积极和主动的政策,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显得消极和被动,在具体保障力度上明显向公共财产倾斜,导致两种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相对于共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指私人所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相关论文。

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全文如下:我国的新宪法修改案,首次在宪法中提及私有财产权的定义,而且说明要进行保障,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得到宪法保护的一次根本的跳跃,给继续健全中国私有制财产权宪法保护系统提供了有利的基础。

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的现实的运行状况,在宪法中阐明私有财产权,一段时间内还是会遭受很大的阻碍,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可以落实保护的问题,需要理论界深切的讨论和探究。

这里,作者先从保障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学内涵开始,论述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一、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学的作用宪法的修改案要求“公民法定的私有财产不该被侵越”,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区域及程度都有显著地提高,提高了私有财产保障的法律地位,避免了对私有财产的偏见。

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第一,以前的宪法只是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

存款、房子和其他合乎法律的财产所有权”,而本次整修宪法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既保护生活物品,也保护生产物品;第二,以前的宪法中要求“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本次整修宪法时要求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第三,指出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时,应该从某种程度上“提供补偿”,“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人民宪法实质上是把恭敬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提升到政治文明的层面上,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障一定可以步入一个新的时期。

特别是有的学者说到,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障与宪法也出现了一种相反的作用,也就是财产权成为了一种肯定和市场经济相随的重要的法律状态,和契约自由一起,形成了市场经济的两个法律支柱。

建立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体制,能够促使市民社会的生成以及发展,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定,最后又回过头来给宪法自己的安定性提供条件,并推动宪法成为“规范宪法”。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的保护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公民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原则。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对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解读和保护进行探讨。

一、对私有财产权的解读据宪法学理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

它体现了个体的私人意志和自由。

根据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私有财产权是一项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基于其对个体自由和尊重的重要性。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有助于促进个体创造力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其次,私有财产权的获得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宪法确保了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私有财产权,同时也赋予了国家权力对财产征用、没收或限制的合法手段。

再次,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宪法将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要求个人在行使财产权的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履行。

最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宪法规定了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构和全体公民要依法行事。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司法机关的适用来具体实现,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并且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毁损私有财产”。

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职责。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包括加强立法、保障产权登记、依法审查以及提供司法保护等。

再次,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条件。

宪法规定,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国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对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私有财产实施征用和补偿提出了明确规定。

解析关于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解析关于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是否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中国宪法,是值得全国人民关心与讨论的重大问题。

在这一讨论中,比较其他国家宪法与产权之关系是有启发意义的。

这种关系无非两大类:(1)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等; (2)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德国和南非等。

本文将主要讨论美国与德国的情况。

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而只是在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财产权。

第 5条修正案全文如下:“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在今日美国宪法学研究中,第5条修正案中涉及财产权的段落,通常被称为“充公条款” (taking clause),而非“财产条款”(property clause)。

为什么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呢?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需追溯到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

正如林肯所说,1776年的“独立宣言”比1787年的宪法更反映出美国革命建国的精神,因为宪法已是革命后各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

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特意将洛克的“生命-自由-财产”的说法改为“生命-自由-对幸福的追求”。

杰斐逊的原话是:“我们视下列各点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具有造物主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才在人们中间得以建立,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其统治的人民的同意;但当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对政府的原来的目的造成损害时,人民有权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为什么杰斐逊要改变洛克的说法?长期以来,人们对此找不到合理的解释,只好说杰斐逊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记忆有误。

中外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之比较(一)

中外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之比较(一)

中外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之比较(一)“内容摘要”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并规定征用补偿条款,应该说对我国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就是以此为蓝本,通过比较各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指出本次修改的意义和仍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神圣不可侵犯征收征用补偿一、背景资料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有14条,其中包含了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宪法第十三条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我国制定82宪法时,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还限于很小的范围内,仅仅局限于收入、储蓄房屋等,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扩大,股息、红利等成为新的私有财产形式,但是由于宪法规范的极端滞后性,现实情况的变化并没有为宪法所反映,这部分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为宪法规定中的盲点,另外征用、征收补偿条款的长期缺失也都强烈呼唤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充分保护。

另外,由于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力,现实生活中,对企业主的合法财产出现了或明或暗、不同程度的“打、抢、砸”的现象。

如所在社区的地方政府,为了壮大集体经济,强行改变私营企业的产权关系,甚至“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将私营经济改组为集体经济”,对私营经济强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来自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强行收取苛捐杂税;个人的暴力哄抢、敲诈勒索等。

因此,这次修宪将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内是符合时代的要求和世界各国宪法惯例的,但是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是通过与各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的比较来说明我国该宪法修正案条款的意义和问题。

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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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1)论文私有财产宪法基本权利论文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1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基本权利论文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1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子补偿。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

但是,回顾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发现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应当把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完善宪法规范,加强对公民私有时产的保护。

20多年的改革开放,推动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伴随而来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大量增加和多元化。

因此,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突显出来。

它是作为法律母法的宪法所面对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所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这套法律制度应该以国家宪法为龙头。

所以,回顾并展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

一、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总纲中将私有财产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项内容来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只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这就是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历史与现状。

由于每部宪法都有强烈的时代特点,对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又作出了不同规定。

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比较好的一部宪法。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然后分析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宪法对其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限制。

接着探讨了如何完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路径,以及司法保障的重要性。

结论指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保障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喪。

本文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提出了思考,为完喪宪法保障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研究、法律基础、限制、完善路径、司法保障、尚待完喪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社会转型期,私有财产权受到了种种侵害和挑战,因此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稳定性受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的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法律也对私有财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私有财产,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

需要对宪法私有财产权保障的限制进行深入探讨,以完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研究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通过研究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情况,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层面的确立和保护机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人权保障。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障程度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经济利益和生活质量。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私有财产权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私有财产权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私有财产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宪法中,保障私有财产权被赋予了极大的重要性。

本文将对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进行解读,旨在使读者更加理解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

一、宪法第一章明确规定私有财产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表明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二、宪法第二章规定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制度的性质和经济体制,在保障公有制的同时,也允许私有财产的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第三章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的收入,宪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这一条款强调了国家对劳动者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的保护,并明确禁止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四、宪法第四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合法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权益。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关注和支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护和引导。

五、宪法第五章规定国家确保土地所有权合法,防止非法征用和无偿占用土地,保护公民合法的住宅财产。

这一条款直接保障了土地和住宅财产的私有权益,防止土地非法征用和住宅财产的无偿占用。

六、宪法第六章规定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和主导地位。

这一条款明确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总结起来,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和全面性,为保护和促进私有财产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仅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础。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并切实做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落实,保证私有财产权的充分发挥和合理保护。

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

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

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朱福惠【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04(012)003【摘要】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总页数】4页(P45-48)【作者】朱福惠【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相关文献】1.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 [J], 王立兵2.宪法与物权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J], 蒲红3.完善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问题上与时俱进 [J], 舒扬4.从宪法视角审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利的限制 [J], 应柳青5.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 [J], 朱福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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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一)摘要]:世界多数国家宪法将私有财产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保障同时,也进行必要的限制。

各国虽然受其传统、现实等因素影响,在财产权限制规范、理论和实践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也体现着一定的共性。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在对私有财产权限制规范以及隐含其中的财产观、公共利益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权,限制条款,公共利益经历了多年的民间诉求和学者努力,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引下,2004年新一届政府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中,宪法第22条修正案标志着我国确立了完整的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

然而,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并不会就此完结,该条规定的实效性还需依靠宪法解释等技术去实现。

尤其是作为财产权保障手段的限制和补偿问题更是凸现出来,而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进行比较,并从规范表现、财产权观念和限制理由等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一、限制条款规范表现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情况,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

美国宪法并无独立财产权条款,i]只在第5条修正案2](充公条款或征用条款)中间接推导出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理由——公共使用。

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4条则明确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该有助于公共福利。

”与之类似,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适应公共福利”。

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虽然规定“财产(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ii]但宪法委员会承认,1789年以来,财产权及其行使的目的和条件发生了演变,一方面,它扩大了财产权的范围;另一方面,它也接受了“因整体利益要求而施加的限制。

”iii]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

”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第35条第3款规定,“为了国家需要强制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越南宪法第23条规定,“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国防的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购买或征用个体或组织的财产,并按照通行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国家征购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i v]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以上宪法规范我们大致可以发现如下现象:(一)美国宪法虽然并无独立财产权条款,但这并不妨碍财产权限制内容的存在,从而使得国际间对话和比较成为可能。

(二)除德国、日本外,多数国家宪法的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合二为一,这正说明了二者的紧密逻辑联系。

德、日宪法虽将二者分别规定,但并不没有抹煞这种联系,相反,它使得二者逻辑层次更加分明。

(三)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理由虽表述不一,但基本围绕“公共”二字展开。

(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限制除公共利益外,还在“私有财产”前加以“合法的”限制。

此外,我国宪法有关财产权规范被规定在总纲中,而非基本权利中。

这也是比较过程中需加以注意的。

而通过对上述表象继续分析,我们还可以获得更为深入的理解,有些对于我国宪政的理论和实践颇有启示意义。

这主要体现为各国的宪法财产观和限制的具体理由。

二、宪法财产观比较美国宪法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这是制宪精英“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财产观妥协的产物。

3]前者认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使每个人有基本经济保障,从而能够不依附于他人,平等地参与公众事务。

后者认为,私有财产的目的是划清公私界限,从而能够在私人经济领域不受政府干预随心所欲。

显然,在共和主义看来,私有财产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它既为一个平等参与的良序社会而设立,也可在必要时为社会而牺牲。

而自由主义则视私有财产权仅为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

而德国联邦基本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权限制条款则是典型地反映了共和主义的财产观。

v]同属大陆法系的法、意、俄、日等国宪法也当体现了共和主义财产观。

反观我国,在此次修宪之前,由于体制和观念等原因,宪法和实践做法是对私有财产限制有余,而保障不足。

就此而言,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既不属于能归于自由主义,也不能简单归于共和主义。

而此次修宪后,我国宪法则当反映了共和主义的财产观。

因此,现代宪法中共和主义的财产观居于主流地位。

此外,即使在那些宪法没有规定财产权的国家4]也可以找到共和主义财产观的影子。

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主张发展中国家有时不得不牺牲一些自由以求发展、安全。

同时,新加坡立宪时,正值动荡时期,政治和经济都不稳定,这使制宪者对公民权利采取了十分务实的态度,如没有规定财产权利等。

vi]上述各国宪法对财产权限制的态度是其国内与国际、历史传统与现代趋势以及蕴涵于其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综合因素的产物,也是法学理论从自然法学派向规范法学派发展的结果。

当然就特定宪法而言,其所体现的财产观也可能是制宪者妥协的结果。

同时,各国宪法财产观不仅仅隐藏在静态宪法规范中,还可见诸动态的宪法适用过程中。

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绝大多数宪法体现了共和主义财产观,这既秉承了其团体本位的传统,又反映了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向现代市民宪法的历史性转变事实。

随着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到来,作为自然法精神载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也从高高的神坛上跌落下来,vii]进入到世俗的规范视野。

美国宪法财产观则体现了其一贯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然法精神、以及制宪者财产观的妥协。

时至今日,美国宪法也未规定社会权,在美国人看来,社会权也不是基本人权,从而将自由主义传统推向极致,这在现代宪法世界显得“很不合群”;美国宪法是由信奉自然权利学说者们起草并由同样信奉这些观念的人们通过的,viii]因此,即使制宪者也承认财产权并非绝对,可以公共利益加以限制,但正当程序原则却有力地制约着公权力对财产权的任意侵夺,从而使得自然法根基并未在根本上动摇,甚至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就公认自它在宪法判决中有影响。

ix]而我国宪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规定的发展演变与前面所述西方国家宪法中财产权观念的发展演的趋势是相反的。

即总体上西方在经历了近代自由放任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转变后,宪法对财产权的必要限制逐渐得到认同,以修正和弥补传统财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以及对其他自由所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弊端;而我国宪法修正案去却是在民间要求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呼声中通过的,尽管修正案也同样规定了限制和补偿条款,但考虑到我国私权保护缺失的传统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私人财产保护乏力的现状,学者们更倾向于认为修宪的意义在于回应民间诉求,加强私有财产保障。

然而,我们毕竟不能重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在全球化的语境中,我们也不能无视现代宪法发展的整体趋势。

这样,正如有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在财产权问题上,“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之后,中国宪法面临着严峻的历史取向的抉择:一方面,自由放任主义已成为历史的陈迹,近代自由国家的时代也已一去不复返了;另一方面……,近代的课题尚有待于完成。

”而抉择的结果是,我们既不能由近代直接跃进到现代,跨越“卡夫丁峡谷”,也不能走必须先近代,再现代的渐进式道路,而应采取近代课题与现代客体相互交融、近代阶段与现代阶段齐头并进的取向。

x]当然,笔者认为,即便是采取这种趋向,在其内部也还应由主次之分、轻重之别。

在当下的中国,面对滥用的公权,面对一轮又一轮的圈地运动,我们更应将重点放在尚未完成的近代课题上,充分发展私有财产权,培育宪政精神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土壤,最终形成良好的宪政文化氛围和秩序。

但是,考虑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及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属性的特定环境,这就使得在财产权问题上,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更加复杂,即除了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给予必要的限制(姑且称之为体制外限制)外,尚有体制内的事实限制。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梳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也将对完成近代课题的任务产生只管重要的影响。

三、限制理由比较虽然各国宪法对财产权限制的理由一般限于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与实践仍存在差别。

美国宪法虽无明确的公共利益概念,但是通过判例法却使得这一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张。

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多数人,也就是说无论公共利益是行政征用的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征用的附带性后果,都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xi]可见,美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相当宽泛,甚至认为“有想象得到的公共特征存在即可。

”xii]同时,在美国德的宪法实务及学界还普遍存在“警察权力”理论,作为肯定联邦及各州立法限制私人财产权行为的依据,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也曾一度有扩张的趋势。

由于该理论认为,既然其行使目的是禁止某些基本权利的有害行使,所以也就没有补偿的必要。

而同为限制理由,基于公益征收却必须补偿。

这样一来,如何理性界分公益和警察权力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关键。

尽管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殚精竭虑地发明了很多理论和方法,但并未找到根本一致的解决办法。

唯一可行的办法也许只能是“解铃尚需系铃人,”由创立、承认和支持这一概念的最高法院自己予以适当地限制其使用。

法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从被征用财产利用目的的角度进行解释,而不包括美国的附带性后果。

日本学者一般从积极规制和消极规制的区别以及财产权制约二分说理论出发,对公共利益概念进行或宽松或严格的解释,并影响违宪审查的司法实践。

xiii]德国在确定公共利益时,为了防止其被滥用,在实践中发展出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

但正如学者所言,其实质要件弹性太大,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公益性的客观标准,最终还要依赖有权机关的主观判断,这就有决定论的色彩,会导致以权威损害民主,以专断侵犯人权。

xiv]但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同样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财产权的限制,采取了不同的条件和态度。

xv]因此,总体上看,西方各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都持谨慎的态度,以免作为其立国之本的私有制遭到过度侵害,最终动摇其统治基础,而进行违宪审查的各种法院在私有财产权保障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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