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一、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 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私有财产( 权) 是我国宪法第13 条的核心概念,共出现了三次: 第1 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 款规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第3 款调整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明确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在学理上建构宪法第13 条教义学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外,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 条,人民法院受理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涉嫌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一项权利是否构成财产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可否寻求司法救济。
蹊跷的是,宪法学界很少对此展开讨论。
原因或许是人们有意无意认为,在某一概念同时出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中的时候,宪法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同义,宪法学者无需叠床架屋,再进行探讨。
在主流宪法学教材中,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宪法概念的常见做法,间接体现了这种立场。
按照这一逻辑,宪法财产权的概念等同于私法财产权的概念,何为财产权,由私法学者讨论足矣,宪法学可坐享其成,不必另起炉灶。
问题是,相同的措辞同时作为宪法和部门法概念,两者是否同义? 就财产权而言,在私法理论中,财产权只是一个在权利分类中使用的学理概念,相关探讨方兴未艾,尚无共识; 在实证法层面,目前专门的财产立法也只有一部《物权法》,并不存在一部财产权法对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即便学理和立法有朝一日明确了私法财产权的概念,其也不等同于宪法上的财产权概念。
这是因为,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必须妥善处理好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解释应当参考部门法的规定,其原因有三。
首先,在我国宪法体制之下,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既然立法者享有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的权限,其在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对宪法的理解,自然应当得到尊重; 其次,对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也要求宪法解释尊重现行法律,对法律进行合宪推定,而不得轻言违宪,对法律进行违宪推定最后,在宪法解释中尽量维持法律和宪法之间的一致性,也有利于宪法第5 条第2 款所要求的法制统一。
民法与财产权归属
民法与财产权归属一、引言财产权归属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规定,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所有权和利益保护。
在民法的框架下,财产权归属的规定既受到法定原则的约束,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归属展开论述,分析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意义以及相关的规则和制度。
二、财产权归属的概念和地位1. 财产权归属的定义财产权归属是指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谁的规定,即对于某一特定财产,它的拥有权应归属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这一概念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到财产的使用、支配和转让等权利。
2. 财产权归属的地位和意义财产权归属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维护公平、保护个人与组织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关系中,明确财产权归属可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财产权归属的原则和规则1. 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归属原则民法中对财产权归属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在婚姻关系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在继承、赠与、买卖等财产转移行为中,也存在着相应的财产权归属原则。
2. 合同约定的财产权归属规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财产权归属,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通过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买方来实现财产权归属的变更。
合同约定的财产权归属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需求进行灵活的安排。
四、财产权归属的保护与争议解决1. 财产权归属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财产权归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登记和保护。
此外,对于财产权归属争议,法院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2. 财产权归属争议解决的途径当财产权归属发生纠纷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进行解决。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财产权的归属,并做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
五、财产权归属的发展和趋势1. 独立产权的兴起传统上,我国在财产权归属方面更加注重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如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民法与财产权救济
民法与财产权救济一、引言财产权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财产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民法中设立了财产权救济机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财产权救济的关系,并分析其实际应用。
二、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财产权受到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尊重与保护个人财产的原则、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财产权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个人和机构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三、财产权侵害形式财产权的侵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侵占、损毁、非法转让等。
这些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个人和机构的财产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济。
四、财产权救济的渠道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一种常见的财产权救济渠道。
当个人或机构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损失的赔偿等。
法院会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2. 仲裁除了民事诉讼外,财产权救济还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进行。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发生财产权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会根据民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或者裁决,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
五、财产权救济的效果财产权救济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
救济的结果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可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等。
六、财产权救济的限制在财产权救济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因素。
比如,救济的时效性,根据民法的规定,对于财产权的救济有一定的时效期限,当超过时效期限时,受害人将无法获得救济。
此外,对于有些东西,如名誉、人身,民法规定其财产不能主张赔偿,也会对救济产生一定的限制。
七、财产权救济的完善与展望财产权救济机制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对于财产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和改进也变得必要,需要更加精确地规定财产权救济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长江 大学学 报 ( 社 科版 ) 的 自由 , 财产权 则表 现为“ 财产 的 自由权” 。对此 , 可
以从 三 个 层 面 来 理 解 。首 先 , 财 产是 自由的 , 即财 产
括公 法 上 的利益 ; 既包 括对 抗 国家 的消极 权利 , 也包
方面 体现 了所 有者 将 பைடு நூலகம் 产 据 为 己有 的意 思 表 示 , 另
一
方 面 又暗含 了所 有人 与其 他人 之 间在财 产上 的关
系, 从而 证成 了财 产 对 人 的 意义 和 之 所 以通过 法 律 保护 财产 ( 即建立 财产 权 ) 的价值 。 _ l 3 财产 权最 初 是一种 自然 权利 , 表现 为一 种 自由。 在 市场 经济环 境 下 , 宪 法 中规 定 的典 型 基 本权 利 之
张 艺
(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 要 : 宪法 学 中所界 定 的财产 权概 念有 其特别 含 义 , 并非是 对 民法 中财产 权概 念 的复制及 确 认 。从 宪法 财产权 的主体 角度 看 , 宪法财 产权 是 一项 基本 人 权 ; 从 私 有财 产 权 入 宪 的角度 看 , 宪法
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利宪法财产权主要是公民用来设防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它也可以确立公权力的行使空间及公权力活动的基本界限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领域除非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介入这并非民事权利的功能
第 3 8卷
第 7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 版)
便 是 经济 自由 。而作 为一 种受 到法 律规 制和保 护
基金项 目: 教 育部 人 文 社 科 青 年 项 目基金 ( 1 2 Y J C 8 4 0 0 1 2 ) ; 国 家 社科 基 金 项 目( 1 4 C HS 0 2 1 ) 作者简介 : 张 艺( 1 9 9 O 一) , 女, 湖北松滋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核心之一,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法治的原则,旨在维护公正、平等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被宪法广泛承认和保护。
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补偿性。
首先,宪法规定财产权必须是合法的,即获取财产权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财产权保护的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实行平等保护,不论其财富多寡或社会地位。
第三,财产权不可侵犯,即人民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或没收。
最后,如果财产权被侵犯,宪法要求国家提供合理的补偿机制。
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下,个人和组织拥有财产权的保障,会更加愿意投资和创造财富。
这进一步激发了经济的增长和创新。
其次,财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所有权会受到侵犯,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稳定。
第三,财产权保护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使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其合法财产,并防止一些人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正之举。
在实践中,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得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法规确保财产权得到保护。
例如,确立财产权登记和合同制度,以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司法机构通过审理和解决财产权纠纷案件,维护了财产权的平等和补偿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财产权的保护,推动了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尽管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受到明确规定和广泛支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贫富差距过大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从而导致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新兴的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新领域的财产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明确公共财产的范围,追溯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的变迁,区分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内涵,是理解这一条款的几个角度。
通过对公私财产法律保护条款与制度的对比,明确公共财产的权利主体,促进公共财产保护制度的法律化与程序化,实现财产权的真正不可侵犯。
标签: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公共财产权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规定于宪法的总纲之中,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规定,从一般意义上体现宪法对公共财产保护的态度。
宪法对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能够在宪法上给予公私财产平等的保护,健全公私财产保障的制度,明确权利主体,淡化公私观念,在整体上更加有利于我国公私财产的保护。
一、公共财产的概念和范围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使用了“公共财产”这一表述,但实践中“公共财产”“公有财产”“国有财产”经常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导致人们对公共财产的概念难以形成清晰的认知。
同私有财产权注重私人权益的保护相比,公共财产强调的是财产用途上的“公共”属性,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公有财产更强调所有权上的“公有”;国有财产则强调公共财产中由全民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基于我国宪法条文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公共财产”“公有财产”“国有财产”的侧重点不同,这里统一使用“公共财产”这一概念。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公共财产的范围和保护有所规定。
其中《刑法》第91条规定我国公共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其他类公共财产。
从刑法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共财产的界定标准是以归属标准为主,用途标准为辅。
归属标准是以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特殊身份作为判断依据,公共财产中的“公”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与私人相对的公共团体,二是指公共利益。
由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广泛,有的时候会出现归属不明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财产的用途。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解析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解析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中,财产权保护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进行解析。
第一、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基于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保护必须基于合法的产权来源,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2. 平等原则:宪法要求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平等性,不论个人还是组织,无论财产规模大小,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3. 公平原则:宪法确保对财产权的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因素,不能仅满足个人的私利需求而损害整体社会利益。
第二、宪法对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 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财产权。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保护的具体程度和标准。
2. 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宪法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平等,不因个人身份、社会地位、财产规模等差异给予特权或者不平等的保护。
所有公民和组织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
3. 国家的财产保护责任:宪法规定国家承担保护公民和组织财产权益的责任。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措施,保障财产权的正当性和可依赖性。
第三、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限制和补充1. 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强调,在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财产权,但需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以确保损失的公平与合理。
2. 国家的执法权与财产权的边界: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使用、管理和征收土地、矿藏、水域等自然资源,并为此给予财产所有人合理的补偿。
3.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产权保护: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产权保护,通过保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的非公有制经济财产。
总结: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确立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然而,财产权的保护并非绝对,需要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进行限制和补充。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权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或持有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保护公民财产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包括《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
这表明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我国还通过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的现象,导致部分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三是司法救济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受侵害的公民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救济。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2. 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4.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财产权正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的民法中,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为人们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财产自由支配的权利。
保护财产权不仅是维护个体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只有当个体的财产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才能鼓励人们勤劳创业、积极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其次,我国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根据该总则,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是:公民、法人依法对其合法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原则明确了个体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也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条件和保护方式。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还对不同形式的财产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保护,如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在民法领域还有一系列关于财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如《担保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针对不同的财产权类型,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的真实、完整和不受侵害。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然而,财产权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财产权纠纷的解决时间较长,司法程序繁琐,给权利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其次,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强,一些恶意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仍不少见。
同时,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在进一步健全财产权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章。
其次,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健全的财产权保护机制。
例如,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财产权保护的协调与平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财产权保护的协调与平衡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治理念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权益的基石。
然而,在这样的国家中,财产权保护常常成为一个敏感话题。
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协调和平衡财产权保护与其他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财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经济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尊重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是激发经济活力和发展动力的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国家要推动经济发展,就必须承认财产权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财产权保护不能被滥用。
当财产权被滥用时,会导致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和社会不稳定。
财产权保护应当与社会公平相结合,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的同时,也要关注财富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公正。
通过建立健全的福利制度和税收政策,确保富人和穷人之间的财富差距不会过大,同时减少财富的不合理集中。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应是有规则的法治。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表现,财产权保护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的程序,以确保权力的透明和法治的平等。
法律不仅仅是对财产权的保护,还包括对其他权益的保护,如劳动权益、环境权益等。
通过这样的多元化法律保护体系,可以实现财产权保护和其他社会目标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此外,社会主义法治还要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
社会主义国家应建立和发展信用评价体系,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追溯和惩罚。
在财产权保护方面,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可以促进市场活力的增长,还可以预防和打击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通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在维护财产权益的同时,减少社会非法行为。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应注重价值导向。
财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道德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强调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权益。
财产权的保护应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产权保护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协调与平衡。
宪法解读财产权与国有资产保护
宪法解读财产权与国有资产保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组织和行动的总依据,是全国人民共同遵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
在宪法中,保护财产权和国有资产已经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宪法对于财产权和国有资产的解读进行探讨。
一、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个人或单位依法拥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利。
在宪法中,财产权被赋予了保护的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明确地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
具体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赋予了财产所有者享有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财产的权利,确保私人财产权的自由性;2. 禁止非法侵占、征用私人财产,保护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性;3. 保护私人财产不受非法征收、没收和违法分配的侵害,确保私有财产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4. 确认私人财产享有合法继承权,保障私有财产在代际传承中的合法性和稳定性;5. 提倡和保护勤劳、诚实、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私人财产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国有资产的保护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是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国有资产,确保其安全和有效运行,是宪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宪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国家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2. 确定国有资产的归属,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国家依法对国有资产实行保护;3. 禁止非法侵占、征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的不可侵犯性;4.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5. 加强国有资产继承管理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确保国有资产的传承和延续。
宪法对财产权和国有资产的保护,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保护财产权和国有资产,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经济基础和人身安全,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宪法解读财产权保护
宪法解读财产权保护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财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
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财产权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本文将通过对宪法中与财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进行解读,探讨财产权保护的意义和原则,以及我国在实践中的具体措施。
一、宪法的界定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文件。
财产权保护作为宪法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的保障。
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不仅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安全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障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不论个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私人财产,都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 合法保护原则:宪法规定,财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合法的财产权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
3. 公共利益原则:财产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对财产权的绝对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4. 保障措施原则:宪法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包括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法律救济机制等。
三、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实践1. 立法保护:我国通过《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来明确和保护财产权。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和领域对财产权的行使、保护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2. 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维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并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3. 行政保护:政府在财产权保护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责任。
政府应加强地产和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的监管和保护工作,为公民和法人提供稳定的市场环境。
4. 宣传教育:加强财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财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对财产权保护的共识和支持。
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宪法虽然平常不被司法机关适用却以其内容的重要性在法律中占据最高地位,尤其是宪法中对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赋予了广泛的权利限制,那么,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其实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除了财产所有者以外的人或者机关都不能侵犯。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宪法虽然平常不被司法机关适用却以其内容的重要性在法律中占据最高地位,尤其是宪法中对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赋予了广泛的权利限制,那么,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其实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除了财产所有者以外的人或者机关都不能侵犯。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什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复合型的基本权利,它在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建构起双重的社会关系。
一是指私有财产权是国家赋予权利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不能任意地干涉和侵犯,并负有保护的义务和职责。
这就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并排除了公权力进入的可能性。
二是指私有财产权反映了财产权主体与非主体在财产上的私法关系,它表现为财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市场规则自由行使自己的各项财产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也排除了非权利人的侵犯资格。
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同时具有对抗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双重属性。
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
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一、本文概述财产权,作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财产权体系的基本理论,同时兼论民法典中“财产权总则”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财产权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应用的分析,本文将揭示财产权体系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财产权总则”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文章首先将对财产权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财产权的内涵和外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随后,文章将回顾财产权的历史发展,探究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揭示其背后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包括其哲学基础、经济学基础以及法学基础,从而揭示财产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分析民法典中“财产权总则”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财产权总则”的解读,文章将揭示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地位,以及其在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文章还将对“财产权总则”中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条款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能问题和挑战。
文章将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对财产权体系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将提出未来财产权体系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能够为深化对财产权体系的理解、完善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财产权体系的历史演变财产权体系的历史演变是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进步而不断演进的。
从古代的简单物权观念,到中世纪的封建土地制度,再到近现代的复杂财产权体系,财产权的发展脉络清晰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变迁。
在古代,财产权主要表现为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简单占有和使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动产和无形财产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财产权的内涵和外延得以扩展。
到了中世纪,封建土地制度盛行,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地主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成为封建社会的基石。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民法和宪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它们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的总称,宪法是宪法法律的总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律,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是各种法律的根据。
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市民私人关系及其法律地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及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民法上看,权利是指主体拥有的某种法律地位,是个人或者团体基于合法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利益。
权利作为一种合法的利益诉求,可以获得司法保护。
在民法上,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另一方的请求得到实现的法律要求,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法上的权利具有制约行为的功能,是保护个人及个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宪法权利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和组织的权利。
宪法权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人民的公民权利,在宪法上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尽管民法和宪法的关注点不同,但它们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因为它们都与人民的利益保护和维护密切相关。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民法则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利在宪法和民法的范围内的保障,对于公民的权利、人权、财产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权利在宪法和民法中都是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不同的领域规定了不同的权利。
它们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保护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摘
要: 财产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和民法对财产权均做出了规定, 但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的侧重点不同,
也使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表现出既有差异又相互统一的特征。本文对二者进行了分析比较, 并分析了两种法律规 定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 民法财产权; 差异; 统一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二 % 宪法是保障私有财产的第一道防线,民
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宪法财产权侧重于保护防御权状态下的财产 权, 其为国家设立了一道底线: 至少要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赋予私有财产主体防御国家的权利。这 样, 宪法为保障私有财产设定了第一道防线。 民法 财产权侧重于保护私域内的关系,禁止私主体之 间的不 法侵害,同 时允许 私主体 之间的自 愿交 流。如果说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对于政府的私 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 于其他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二 道防线。
G 一 H 宪法财产权是针对国家所设定的一种权
力结构,而民法的财产权利是针对平等民事主体 所设定的 宪法的主要功能和终极目标在于确定人民在 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侧重于规范国家与人 民的关系, 宪法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因此
收稿日期: &%%$ ’ %& ’ &(
(!)#% — ) 作者简介: 马建荣 , 女, 回族, 宁夏银川人,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 法研究。
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 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协同问题当是理论 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如果国家不首先以 界及司法实践部门考虑的问题之一—— — 既不能将 宪法这一法律形态界定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宪法财产权消弥在民法财产权当中,即力图通过 则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法的视野# 那么财产 权也无法落实为具体的权利。 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彻底解决中国财产权保护中的 所有问题,也不能满足于财产权的入宪和财产权 的宪法性确认和宣明。对此, 林来梵先生有着极为 “由于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 清晰深刻的阐述: 定规模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 着物权法的制定,这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的规范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所以上述的理论 “要么 状况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这样的负面影响: 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存在及 其重大意义,要么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 义单纯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的一种确 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停滞于宪法乃是一部纲 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 “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 从宪法发展历史看, 力 ” 问题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也是个晚近才发生 的问题。民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于宪法产生, 而民 法又长期处于最高的私法规范的位置,宪法与民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并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保护;违宪审查;宪政约束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纵观历史,典型的个案看似微小,却时常成为变革的契机。
从一个个包含着呐喊、暴力和家庭悲剧的拆迁案例出发,便是从群众出发、从实际出发,使我们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地对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现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一)不同层级立法之间冲突缺乏调整2007年3月,旅居新西兰10余年的潘蓉张龙其夫妇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二人祖产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地处上海机场集团“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扩建项目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各项补偿共计118万元。
夫妇二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无法达成意思一致。
2008年6月12日面对政府强制拆迁,因与执行方交涉未果,张龙其选择了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的极端方式保护其财产。
2009年4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
夫妇二人上诉,同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后,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潘蓉夫妇离开中国。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潘蓉张其龙夫妇在交涉中一直以《宪法》、《物权法》相关条款据理力争,而拆迁方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为地方政府有权行政强拆。
民法本位论之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
民法本位论之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基于保护和调整个人和社会间的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展开,探讨其在民法本位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财产权的含义和特点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作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财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 绝对性:财产权的主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2. 相对性:财产权的行使受限于其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 继承性:财产权可作为遗产传承给继承人;4. 责任性: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二、财产管理责任规范的意义和原则财产管理责任规范的制定和落实,旨在保护财产权的行使,并在行使过程中限制其滥用,使个人和社会在财产关系中达到相互尊重和公平交易的目的。
其原则包括:1. 公平原则:财产权行使应当遵循公平的基本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2. 社会效益原则:财产管理责任规范应当追求最大化社会效益,保护公共利益;3. 有限原则: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滥用权力;4. 公共秩序原则:财产管理责任规范应当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
三、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的重要性和关系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受到财产管理责任规范的约束,而财产管理责任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则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财产权的行使。
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财产管理责任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契约约定。
例如,个人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对失信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财产管理责任规范则通过限制财产权的滥用,保护财产权人与其他成员的权益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对于滥用财产权而导致环境污染、人身安全危害等情况,法律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的完善与展望在当代社会,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财产权与财产管理责任规范也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是否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中国宪法,是值得全国人民关心与讨论的重大问题。
在这一讨论中,比较其他国家宪法与产权之关系是有启发意义的。
这种关系无非两大类:(1)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等; (2)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德国和南非等。
本文将主要讨论美国与德国的情况。
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而只是在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财产权。
第 5条修正案全文如下:“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在今日美国宪法学研究中,第5条修正案中涉及财产权的段落,通常被称为“充公条款” (taking clause),而非“财产条款”(property clause)。
为什么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呢?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需追溯到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
正如林肯所说,1776年的“独立宣言”比1787年的宪法更反映出美国革命建国的精神,因为宪法已是革命后各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
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特意将洛克的“生命-自由-财产”的说法改为“生命-自由-对幸福的追求”。
杰斐逊的原话是:“我们视下列各点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具有造物主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才在人们中间得以建立,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其统治的人民的同意;但当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对政府的原来的目的造成损害时,人民有权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为什么杰斐逊要改变洛克的说法?长期以来,人们对此找不到合理的解释,只好说杰斐逊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记忆有误。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
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5] “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6]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
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
”[7]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
[8]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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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
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5];“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6]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
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
”[7]
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
[8]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
国家本身不具有增加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结果是社会财富总量不减少。
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界定财产归属的同时,鼓励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在财富流动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借用路易斯。
菲利普的名言,就是让交易的各方“富起来吧”。
[9]因此,民法财产权在作为消极的对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时,也是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构造的。
民法作为私法的一种,对各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是放任的。
这与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迥然
有别:宪法总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惟恐国家越雷池一步,跨进私域。
国家对财产权予以限制的最经常、最严厉的方式是财产征用,[10]因此,对国家财产征用行为的约束是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最重要方法。
稳定的财政收入是政府权力运作的物质基础,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方式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无偿地取得。
我们将国家强制性取得财产的方式称为“征用”(expropriation,或eminent;domain、compulsory;purchase)。
政府取得私人财产的方式与市场上发生的一般交易最重要的区别是:公民个人不能拒绝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国家,即使国家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财产,公民也不能拒绝出售,也不能任意要价。
因此,宪法财产权首先是针对国家的征用行为而为公民设定的基本自由。
民事主体侵犯财产权最经常的方式是侵权和违约。
侵权和违约都有可能使财产的流动低效,从而抑制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
因此,民法财产权是为防范民事主体的侵权和违约而为民事主体设定的基本民事权利。
(三)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物的因素
权利的构成要素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无论如何,资格和利益是权利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
[11]具体到财产权,“资格”指获得财产的资格,是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利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是财产权中物的因素。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包括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各有侧重。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
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
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
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12]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这一界分使我们看到:民法财产权实际上是偏爱有产者的-没有财产就谈不上民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则把有产者和无产者都看成是“耶和华的子孙”,无论你有无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
这种说法可能遭到的诘难是: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公民,宪法用
什么方法保护他的财产权?我们前面已经谈到: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全部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
比如税收,国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受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到影响。
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害。
(四)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不占核心地位
宪法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即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
[13]当然,这个所有权既包括现实的所有权,也包括将来的所有权,即期待的所有权。
为什么宪法财产权不包括民法财产权中的债权呢?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是处理国家和公民个人关系的基本范畴,但国家和公民个人不可能发生债的关系。
一如我们前面强调的,国家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征用,而不是契约。
如果国家和公民个人发生债的关系(如国库券的买卖),这时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宪法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国家已自行“降格”为民事主体,公民受民法财产权的保护。
而宪法财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实际上是类似于所有权保护方式的:保护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对自己智力成果的绝对支配性权利。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等制度设计不过是国家征用制度的变形。
民法财产权是与人身权对应的概念,所以,所有不属于人身权的民事权利,几乎都可以归结在财产权的范围内。
围绕财产,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发生各种性质的民事关系,因此,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一个复数名词,为一个权利束的组合”。
[14]物权界定了财产的归属和占有,债权规定了财产的流动,而知识产权则既有物权的特点,又有债权的特点。
尽管民法财产权的体系排列顺序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物权的债权化是物权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15]作为典型物权的所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里甚至不存在,因为英美法系中财产法律政策总是尽可能地专注于动产权益以使其可在市场上流通,而且“同样的政策已扩展至土地上。
”[16]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关注财产的利用胜过关注财产的“归属”,对债权的关注胜过对物权的关注。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