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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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财产权条款、人权条款载入我国宪法使宪法的规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它明确了人权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从而使我国宪法构成了由财产权原则、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组成的宪法原则体系,由此使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更趋合理与明晰。一般而言,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三重结构,即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损失补偿条款。其中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补偿条款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约,从而既维护了不可侵犯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这三层结构逐层展开、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的正反合逻辑的复合结构。林来梵先生提出,中国宪法原有的财产权保障条款存在一些缺陷,如保障对象的限定性、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规范涵义的不确定性、保障制度的倾斜性等。这几点不足,通过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弥补。第一,宪法原有条款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偏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轻视了对公民或其他财产权主体的生产资料的保障。另外,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形态,但并不包括其他物权的种类,也不包含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修正案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宪法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更为全面。但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列举,这是今年宪法修正案修宪技术的一个瑕疵。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是在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的基础上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肯定。这次对宪法第11条第2款的修改,第一是强调平等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体现“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的方针;第三则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以体现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方针。第二,在规范体系中原来缺乏财产权的保障条款和补偿条款,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得到补充。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增加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条款和补偿条款。并且提出了征收的三项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予以补偿。这里没有给出补充采取的原则是公正补偿还是完全补偿,有待进一步的宪法解释。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土地征用规定了补偿条款。第三,规范涵义得到确定。各国宪法关于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一般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而宪法修正案首次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列举和阐释。第四,宪法的倾向性得到了平衡。宪法的保障条款原来更倾向保障公共财产,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则体现了一种走向平衡的趋势。从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看出我国宪法更为注重社会价值的综合平衡,即正义目标的实现。财产权入宪的意义首先是有助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财产权制度需要得到宪政框架的支持,后者的基本内容包括法治、财政宪法、职业自由、迁徙权等。正如美国宪法学者萨恩斯坦所说,为财产权提供有力保护的宪法,能够在推进市场转型和民主法治的建设、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做出很大贡献。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代宪法制度的理念乃是正义。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财产权和人权这两个权利原则得到宪法的确认,宣示了中国人的权利的时代的来临。人权入宪意味着权利观转变为以人为本的人权观念。中国人的权利的时代是一个呼唤正义的时代。一个法治的中国应当是一个正义的中国,一个法治政府应当自觉促进宪政正义的实现。为了实现正义,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首先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修正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强调了宪法的分配正义功能。其次是承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独立权益并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从每届三年延长到五年,这些措施意在加强基层民主的建设,有助于正义的实现。但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等问题还需要在宪法的贯彻实施中更为切实的保障。其次,财产权入宪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财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则,其入宪的意义不在于简单地确立对于公民财产利益的维护,而更是一种法律制度,它维护的是我国社会中每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权并非只是意味着对于财物的占有,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占有财产的权利,是经济行为的法律确认,所以,财产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规则。我国宪法的财产权条款和人权条款确立了中国社会生活的宪法原则,由此会推动法律系统逐步成长为中国社会的正义规则系统,从而使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目标逐步成为现实。财产权入宪的第三点意义是引出了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的必要性,因为通过行使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权,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更为恰当地显明作为宪法解释者的地位,使宪法得到更好的实施,从而逐步确立宪法的权威。令人欣慰的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提供了按照宪法审查法律规范和法规、规章是否合宪与合法的可能性,以期使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参考文献: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萨恩斯坦,刘刚译:《宪政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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