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2004年财产权条款、人权条款载入我国宪法使宪法的规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它明确了人权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从而使我国宪法构成了由财产权原则、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组成的宪法原则体系,由此使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更趋合理与明晰。一般而言,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三重结构,即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损失补偿条款。其中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补偿条款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约,从而既维护了不可侵犯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这三层结构逐层展开、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的正反合逻辑的复合结构。林来梵先生提出,中国宪法原有的财产权保障条款存在一些缺陷,如保障对象的限定性、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规范涵义的不确定性、保障制度的倾斜性等。这几点不足,通过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弥补。第一,宪法原有条款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偏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轻视了对公民或其他财产权主体的生产资料的保障。另外,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形态,但并不包括其他物权的种类,也不包含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修正案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宪法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更为全面。但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列举,这是今年宪法修正案修宪技术的一个瑕疵。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是在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的基础上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肯定。这次对宪法第11条第2款的修改,第一是强调平等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体现“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的方针;第三则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以体现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方针。第二,在规范体系中原来缺乏财产权的保障条款和补偿条款,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得到补充。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增加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条款和补偿条款。并且提出了征收的三项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予以补偿。这里没有给出补充采取的原则是公正补偿还是完全补偿,有待进一步的宪法解释。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土地征用规定了补偿条款。第三,规范涵义得到确定。各国宪法关于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一般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而宪法修正案首次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列举和阐释。第四,宪法的倾向性得到了平衡。宪法的保障条款原来更倾向保障公共财产,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则体现了一种走向平衡的趋势。从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看出我国宪法更为注重社会价值的综合平衡,即正义目标的实现。财产权入宪的意义首先是有助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财产权制度需要得到宪政框架的支持,后者的基本内容包括法治、财政宪法、职业自由、迁徙权等。正如美国宪法学者萨恩斯坦所说,为财产权提供有力保护的宪法,能够在推进市场转型和民主法治的建设、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做出很大贡献。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代宪法制度的理念乃是正义。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财产权和人权这两个权利原则得到宪法的确认,宣示了中国人的权利的时代的来临。人权入宪意味着权利观转变为以人为本的人权观念。中国人的权利的时代是一个呼唤正义的时代。一个法治的中国应当是一个正义的中国,一个法治政府应当自觉促进宪政正义的实现。为了实现正义,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首先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修正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强调了宪法的分配正义功能。其次是承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独立权益并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从每届三年延长到五年,这些措施意在加强基层民主的建设,有助于正义的实现。但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等问题还需要在宪法的贯彻实施中更为切实的保障。其次,财产权入宪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财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则,其入宪的意义不在于简单地确立对于公民财产利益的维护,而更是一种法律制度,它维护的是我国社会中每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权并非只是意味着对于财物的占有,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占有财产的权利,是经济行为的法律确认,所以,财产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规则。我国宪法的财产权条款和人权条款确立了中国社会生活的宪法原则,由此会推动法律系统逐步成长为中国社会的正义规则系统,从而使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目标逐步成为现实。财产权入宪的第三点意义是引出了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的必要性,因为通过行使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权,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更为恰当地显明作为宪法解释者的地位,使宪法得到更好的实施,从而逐步确立宪法的权威。令人欣慰的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提供了按照宪法审查法律规范和法规、规章是否合宪与合法的可能性,以期使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参考文献: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法学》1999年第3期。萨恩斯坦,刘刚译:《宪政与财产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

摘要: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主导推进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尊重个人自由;强化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制度;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优先相结合;对少数人群权利实行积极差别待遇和特殊保护;在权利救济上强化人大职能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等。 关键词:人权,人权保障,权利救济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十届二次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我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事业在今后将有更大的进展。“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人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本文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作一些讨论。由于人身权保护有其特殊性,讨论也较为充分,故本文未加涉及。 一、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宪法中的财产权

刘铭清法律硕士(法学)1103392019 宪法中的财产权 摘要宪法中的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它指的是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在内涵上,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得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得权利。许多外国学者认为,它甚至还包括合同的自由。宪法财产权最初源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一种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后来随着人权概念的演化,宪法财产权逐渐与民法财产权分离,进而形成了最广泛意义的财产权,它不仅包括一切“可权利化”的财产利益,而且也包括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当侵犯的一种权利,也在权利属性上显示了它与作为公民对抗公民反映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财产权的不同。 关键词宪法财产权财产权保障 一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制度变迁 (一)近代市民宪法中的财产权神圣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财产权思想在近代市民宪法中都体现为“私权至上”和“财产权神圣”的宪法条文。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开其端,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688年英国《权利法案》第12条规定:“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除非是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并以公平而预先赔偿为条件,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得被剥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那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1789年《美利坚众合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处、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这些条文的表述,构成了近代市民宪法的总特征,并以此彰显了传统资本主义宪法价值观。 (二)现代市民宪法中财产权的不可侵犯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不可侵犯”成为私人财产权思想的内涵,它在现代市民宪法中体现为“社会责任”、“社会公正”、“社会福利”和“有限所有权”的宪法条文。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采用详尽列举的方式,授予联邦政府在出现举例清醒时得采取措施限制私有财产以维护公共利益。如第31条第2款规定:“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联邦得采取措施以增进其公民的一般福利与经济安全等等。”其第36条还规定全国电信与主要交通要到归国家管理。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公共福祉,依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的收为公有”。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2~44条也说明了这点:第42条规定:“财产有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机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例如,《中国青年报》曾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可见,将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条规定:“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死刑作为特

浅谈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 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一、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人权的旗帜是最先被资产阶级举起来的,相对于封建专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其中有许多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人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内容和进阶内容。 其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获助权常常和

“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其进阶内容包括:发展权以及民族自决权。 二、人权入宪前的我国宪法 当年我国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规范,并未选择直接将人权这一概念写入宪法中,而是依据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及社会体制,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概念。1982年宪法第二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被普遍认为规定了中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在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2年宪法也发生了多达31处修改。“人民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保障的是人民这一抽象的概念的权利。细化到人民个人,保障的对象是毫无问题的,并且符合当时我国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真实情况的。 三、人权入宪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向世界庄严宣示: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是中国现行宪法自颁行2

物权法对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

从回避“物权”概念到“公民的合法的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再到物权法的制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得到巩固。物权法的最终出台,必将极大地调动起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大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 物权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物权法给人民树立了一种信心,即人民合法取得的财富,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法律不容许任何侵犯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否则要依法惩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物权法中确立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划分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且强调对它们的平等保护,这在我国是第一次。过去一般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始终处于道德上受指责、法律上被贬低的地位,不但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且还经常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等事务中,有时不考虑公民利益的合法性。这种做法损害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原则,损害了人民对于执政党的信赖。物权法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原则,表现出了极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一原则实现了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第二,私人所有权法律地位得到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在建设性社会里,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需要发展的动力。在现阶段,这个发展的动力就是私人所有权。人民依据法律规定当然会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并取得财产所有权。由于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得到了保护,国家发展也就有了取之不尽的源泉。这一点正是我国走向建设性社会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高效发展的事实证明,物权法的这些规定是正确的。 第三,物权法对一般公民财产权利保护建立了一系列强化措施。物权法虽然是一部私法,但由于物权的确认、变更、消灭都需要国家机关的职能介入。 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明晰产权、物有所属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是指人们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为,人要依靠财产才能生活,而财产有限、人类却繁衍不止。于是就需要确定财产的归属,以防止对财产的争夺、侵占。物权法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归属以及如何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如果没有物权法,人们的财产权利关系就不明确,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处理也无法可依。 切实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促进社会进步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二。物权的实质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强调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一体保护。首先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特别强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的重点是解决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和才智,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已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私有财产取得了与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落实。 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三。物的价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所用,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保值增值。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做到物尽其用。尤其是人们对不是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和收益更具意义。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分析,欢迎阅 读! 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点。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如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 20XX 年5 月9 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最近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一)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一) 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 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例如,《中国青年报》曾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2]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可见,将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16篇(优秀版)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一): 我们经常谈到要环境保护,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如今却成为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的头等大事。 不可否认,环境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的工程,关系着千千万万人的命运,所以,这也需要所有人的配合与努力。我们明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受到各种污染的侵袭:废物污染、水质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等。如果有那么一天,地球不堪重负,我们只有死路一条。所以,作为地球上的一员,我们赶快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爱护我们的地球。 首先,我们就应尽量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的用品: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饭盒等等。虽然这些物品给我们带来了短暂的便利,却使生态环境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其次,我们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具体来说就是,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乱扔垃圾,同时注意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透支我们有限的资源,才不会给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留下遗憾。 最后,我们应当学会保护动物,保护植物,与其他生物和平相处。因为,其他生物也是地球上巨大生物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缺少了它们,我们的生活也将受到影响!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二): 谈谈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环境问题屡见不鲜,环境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环境对于人类自身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培养环境意识,为环境保护贡献出我们的一份绵薄之力。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纵观人类礼貌的演变过程,我们共经历了三个礼貌时期。 从最初刀耕火种的原始礼貌发展到精耕细作的农业礼貌再到之后的以机械化、电气化为标志的工业礼貌。我们不难发现,人类在礼貌的演变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大,对环

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农村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之相伴农村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美丽乡村建设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其核心,从反面凸显出了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本文从中国农村环境现状入手,分析农村环境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并探讨了其形成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提出对策,以促成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38-02 作者简介:闫学芬(1992-),女,汉族,甘肃永靖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社区治理。 一、中国农村环境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国是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农业大国,农业不仅承载了我国数亿人的生活所需,而且为工业资源与能源的供应提供了保证。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农村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村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大力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进行统筹安排,推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一)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 农业生产废弃物,主要指农田和果园残留物,如作物或果树的秸秆、枝条、杂草、落叶、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后的剩余物等。废弃的农用地膜污染是农村生产废弃物污染之首。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农用地膜量达到2294536吨。由于设施农田在营造各类温室、塑料棚时对农用地膜的需求量大,农用地膜的使用量在逐年增加。但目前,对废弃残膜的回收利用度较低,一般情况下,大块的残膜被就地焚烧,造成空气污染;而小块的废膜就被埋于田间地头,因为地膜采用的是高分子聚乙烯化合物以及树脂所制造而成的,很难腐烂与分解,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地膜可以在土壤中存留上百年,对农业生产以及环境带来的副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禽畜养殖造成的废弃物污染 近年来,随着专业化、集约化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所导致的畜禽粪便污染及污水污染等众多环境问题也暴露无疑。因为大多数的养殖场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处理粪便与污水,并且有很多已经实行规模化的养殖场也没有建设起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导致了养殖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往往都是在没有经过直接处理就进行露天堆放或者是排放入农村环境中,对农村的水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严重的时候不仅仅造成大气的恶臭,还会使地下水遭受严重的污染。 (三)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介绍,我国农村有6.5亿常住人口,年产生活垃圾约1.1亿吨,其中有0.7亿吨不做任何处理,占总量的63.6%。由于农村综合设施不够完善,尤其是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不齐全,以及受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制约,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垃圾在道路河流旁、田间地头乱堆乱放,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农村环境的污染。部分设有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存在选址不合理、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垃圾处理技术的限制,城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转移到农村地区,进行简单的填埋、焚烧,加重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负担。 (四)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 农药和化肥对提高农产品的产量有很大的作用,为了增加农产品产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据上海市农科院生态所介绍,目前我国的化肥、农药总施用量约占世界总消费量的30%,是世界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最高的国家。但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趋严峻,在农业生产中所施用得大量的化学肥料,除了被作物吸收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生命权

生命权 生命权未予以明确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皆无从谈起,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命权问题涉及死刑、正当防卫、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和反战、自杀、安乐死、堕胎、计划生育等多领域,需要刑法、民法、赔偿法、计划生育法、国际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将生命权栽入宪法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是成一套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 入宪之必要:我们的宪法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是项空白。然而,在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却又有非常的必要性。第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的迫切要求;第二,宪法保护生命权是保护生命的现实需要;第三,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完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需要;第四,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履行国际义务,实施国际人权的需要。 性质和意义: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们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内容: 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宪法上并不允许自我处分自己生命权的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实体性权利生态性权利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而在经济日益腾飞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也逐渐成为了威胁人类生活健康的一大因素。在面临环境问题的情况之下,人们希望诉诸法律得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可却因为法院的不予受理被拒之门外。这种矛盾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批评,同样也促使人们对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商业的急剧发展,人类对环境野蛮的、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泛滥。面对逐渐减少的能源,不断恶劣的生存环境,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环境资源,一经破坏便不可恢复。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避免人类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使整个地球遭受覆灭的劫难,环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公民环境权的由来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下,人们关注的仅仅是生存的问题;而现在,当人们在具备相当能力满足温饱的情况下,大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生活的质量方面。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绝非偶然。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到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公开讨论关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在各成员过充分发表意见之后,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的会议研讨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 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1970年9月,在新泻市召开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会上,大阪律师协会的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作了题为“公害对策基本法的争议点”的报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他们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宪法》第25条中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来加以把握。 这一新的权利概念的提出,成为了公众瞩目的焦点,引起了居民运动的负责人、法学界等各方面的极大反响。然而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①甚至,日本著名学者松昌悦曾指出,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里程碑。

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透支成因分析文献综述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一般而言,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两大类。生态环境问题始于生态平衡的破坏,而社会环境问题则与社会、文化的失调有着直接的关系。1试论环境问题及其 社会学的阐释模式洪大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2) 本文所指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生态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为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产业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造成超过自然界净化能力的污染物质与能源进入环境,以及为发展经济而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所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2论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责任叶晓丹) 二、环境透支的含义 如果把地球看成一个银行,地球上的环境资源视为银行里的存款,人类提前把地球本年度可供消耗的生态资源耗尽,本年剩下的日子,地球将处于“生态赤字”状态。就像银行对账单可以追踪收入与支出一样,全球足迹网络利用其国际化的网络追踪人类对于地球自然资 3地球透支:人类生态足迹已超年源的需求(即“支出”)和地球的生物承载力(即“供给”)。 度“预算匡春凤” 由此可知,环境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它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维持地球的相对稳定状态。但地球的的面积和空间是有限的,它所具有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当人们在肆意透支环境、消耗资源的同时,也会给人类自身带来不可磨灭的灾害。 三、环境透支现状 目前,我国正面临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土地荒漠化等多种环境问题。二十世纪末开始,我国多次出现全国性暖冬,导致全国年平均气温逐渐增高、降水紊乱、洪涝和干旱灾害频发;现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第二,有逐渐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的趋势;截至 2008 年,全国水系已经为中度污染,其中多条河流及其支流为重度污染,七大水系中 IV 类、V 类、劣 V 类已占 59.49%,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废水未经治理的肆意排放;固体废弃污染物对人们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也不容小觑,因其影响而患病的人数在逐年增加,其对大气、土壤和水源的危害程度在逐渐上升;中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已经多达263.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还多,且荒漠化有上升趋势;各种噪声污染、光污染也已经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而且其影响程度在逐渐扩 4白仲林.面板数据的计量经济分析[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大。 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对我国居民产生了严重的健康危害。中国每年因室外空气污染导致的早死人数#最保守估计在35万-50万人(Chen et al.,2013)由于中国淮河以北长期在冬季使用煤供暖,由煤燃烧所产生的空气污染导致北方人口的人均预期寿命下降 5.5年!(Chen et al.,2013),早在2003年,因空气污染导致的健康成本已占到当年GDP的1.16%-3.8%(Word Bank and SEPA,2007)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环境透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是尚未得到改善,环境污染的状况又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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