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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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鄂学位[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最基础的学位,在中国学位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但在新的时期下,学士学位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学士学位管理职能各级学位管理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管理。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要建立健全独立设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其他高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挂靠在高校教务处。

研究生和普通本科(含来华留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网络、夜大、电大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等教育”))的学位授予工作可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委托给研究生院(部、处)、教务部(处)审核。

成人高等教育规模大,且有专门管理机构的高校可委托给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审核。

各级学位的授予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统一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二、严格规范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规定的条件,结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批。

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最新)

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最新)

湖理工发〔2015〕23号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校属各部门:现将《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湖北理工学院2015年4月22日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印发附件: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文学、艺术学、医学、教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

可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授予权专业。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第三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作风端正,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未能按期获得毕业证书;2、留级或跟班试读毕业;3、在校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又不符合第五条之规定;4、在校期间受到刑事处罚;5、在校期间有五门及以上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专升本学生为三门及以上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6、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

第五条在校期间因学习行为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但认识态度好,确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1、受到记过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2、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且在处分后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3、处分后在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对于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我可以大致介绍一下:
1. 学术要求:学生须修完全部课程,取得学分满足学校要求,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2. 学分要求:学生的总学分须满足学校规定,并获得所需的必修课程学分。

3. 毕业论文:学生需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论文需做到内容充实、结构合理、语言通顺、数据真实,且未剽窃他人成果。

4.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将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指导教师、专业领域内的教授和学校领导组成。

委员会评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生符合条件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并注明专业名称和获得学位的日期。

学生也可在学位授予仪式上领取学位证书。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1)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1)

院学位字〔2006〕1号廊坊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据国家和省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订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二) 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三)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四) 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五)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

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相关办法;(二) 初步审定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三) 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四) 对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

由七至九名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能少于三分之二。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本二级学院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初审;向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按照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计算机基础、大学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12〕41号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凡符合第三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四)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五)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达到425分(外语类、艺术类学生和高水平运动员除外);2.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英语四级(TEM4)达到合格,或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六级(CET6)达到425分;3.非英语的其他外语专业的学生,本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如专业德语四级PGG)达到合格,或本专业的全国大学生外语考试六级(如全国大学生德语考试六级CGT6)达到合格;4.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PRETCO-A)成绩达到60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5.非英语语种(即小语种)的学生参照以上要求执行;6.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必须为在校期间取得,在其他高校或校外机构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或所取得的合格证书不予认可。

从其他高校考入我校的“专升本”学生的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须出具原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统组织的3门学士学位课程(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二)非学术诚信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作弊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五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从2018年1月25日起开始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一并同时废止。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本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四、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每届本科毕业生。

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后汇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2.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4.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

六、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在有效修业期间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其在毕业当年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一次。

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后,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2)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3)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每学期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5名。

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3)艺术类专业学生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应用英语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1.在校学习期间,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0分;
3.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非英语专业学生(艺术类学生除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
4.教务处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的登记上网工作。
第七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发生的申诉或举报,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公示名单存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或举报,并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
2.教务处对申诉报告提出解决方案和处理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诉,对于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而拟授予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3.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者;
第五条 对于准予毕业而没有达到第三条中2和3规定的学生,但在校期间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大学生专业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参与者,或在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湖北医药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学士学位: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5.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或者学位课程(指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或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但必修课程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均低于2.0者和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均低于2.5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3.违反校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者且不符合下述第七条者。

第七条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经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撤销处分者,可正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初审、评议,并将表决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华夏college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华夏college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华夏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授予对象第二条凡具有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三条凡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㈡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㈢必修课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㈣大学英语水平达到武汉理工大学当年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英语标准;第四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授予办法第五条申请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由华夏学院审查推荐,经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报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推荐工作由华夏学院教务处具体负责,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负责对华夏学院本科生培养过程的质量监控及申报者资格认定,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㈠华夏学院教务处职责:⒈拟定、修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⒉负责学院统考课程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工作;⒊负责组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⒋审核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接受申请;⒌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审查;⒍对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⒎研究解决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㈡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职责:⒈审查培养计划及课程设置;⒉审定统考课程试题;⒊接收华夏学院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划定合格标准;⒋审查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学分及成绩;⒌向武汉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报送申请名单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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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惩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4、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5、经补考获得的必修课(不含公共必修课)学分超过20学
分(含20学分)者(五年制本科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
6、大学外语级别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者;
7、由于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对于第四条之第2款,受处分后经考核表现优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于第四条之4、5、6款之一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学院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
2、在大学生系列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等次奖励;
3、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且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底,以刊物原件为准;
4、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且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工程学院,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底,以授权专利原件为准;
5、其他突出表现者。

第七条攻读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按学校双学士学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教学学院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院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教学学院签署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6、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无异议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确认申诉理由成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可授予申诉人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对于毕业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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