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辨析
公司因股权转让-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公司因股权转让而更名,土地登记如何办理土地权利人〔公司〕因股权转让而引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应该按照土地权利转让办理变更登记,还是按更名登记办理?实践中,地方感到非常棘手,难以处理。
因为如果仅仅按照更名登记办理,容易导致局部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躲避国家对土地权利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三十九条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和逃避相关国家税收〔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一般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
股权转让时,一般只涉及印花税、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如果按照土地权利转让办理变更登记,不仅无明确法律依据,而且增加了土地登记机构的审查难度与责任。
此问题的实质是股权转让是否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
就此问题,2005年10月25日国土资源报第8版曾经进行过探讨,对不同的意见及理由都进行了刊登。
之后也曾屡次刊登类似的文章。
有的认为土地权利没有转让,应该按照更名登记办理;有的认为土地权利已经转让,应该先办理转让手续再办理变更登记等。
实践中,有的甚至还根据股权转让的形式不同进行不同的认定:如有的认为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不视为土地权利转让,但股权转给现有股东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那么视为转让;有的认为局部转让不视为土地权利转让,但股权全部转让的,那么应认定为土地权利转让;有的认为普通公司股权转让不视为土地权利发生转让,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转让视为土地转让等。
关于此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少量的文件进行了规定。
但仅有的这些文件的规定还不一致,存在冲突。
如【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规定“太古可口可乐香港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股份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86号〕认为“依法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股东转让出资或股份等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范畴,不作为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即将一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方。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背景、过程、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具有与拥有权利人对土地的支配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相应的利益。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并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背景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出让等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措施,使土地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利用。
然而,土地使用权转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流失和破坏,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压力。
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转让也可能造成土地利益的不平等和社会矛盾的产生。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买卖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价格等。
其次,双方应进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买卖双方进行产权交割,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转让款。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将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将促进土地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农民提供了转移就业的机会,推动了城乡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转让也可能给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需要社会和政府给予相应的扶持和保障。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应加强监管和保护,确保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够合法、公平、有序进行。
一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滥用和侵权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买卖双方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和责任,并积极参与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管中,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划拨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效力怎么认定?
划拨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效力怎么认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划拨地是指由国家给予的土地,它没有作用年限,但使用者不能对它进行转让、抵押、出租。
现在很多企业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来获得该划拨地的使用权,那划拨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效力怎么认定?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仅供参考。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越来越多的原因(一)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从2008年12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10年1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再到2011年4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调控政策不仅涉及商品房交易市场、银行信贷的金融市场,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
这就使得一些开发商从一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转为到二级市场上寻找目标。
这就导致一些没有能力开发但手中有地的开发商手中的土地进入交易市场。
(二)便面繁琐的土地交易程序,特别是评估程序。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一、优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在建工程转让,具有以下优点:1.费用节省。
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比,前者受让方须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手续费0.5%,转让方也须承担转让的营业税5%和土地增值税。
2.手续简单。
收购项目公司,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来直接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
而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及建设手续更名等手续,比较复杂。
3.项目开发速度加快。
一旦股权转让手续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在项目公司的名义下,投资者即可立即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须再重新立项办理建设手续。
二、缺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还存在以下缺点:1.收购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增加。
收购方除考虑房地产项目本身的建设风险外,还需考虑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债务、未支付款项、合同违约等潜在风险。
2.前期谈判调查时间比较长。
批租地块或在建工程通常停建原因复杂,存在项目权利人多个的现象,由于商业秘密的关系,外部人员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违约或有负债等经营、财务或税务情况,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彼此沟通和谈判的难度。
3.如是国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的认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交易所等机构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交易时间可能会变长。
4.转让合同的技术处理。
通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总投资大于注册资本。
为了审批的便利,需要把转让价格设计为由股权价格(实收资本)和债权(股东新增投资视作股东贷款)组成。
三、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程序同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相比有很大不同点。
股权转让形式下,房地产项目仅作为一种资产,本身不是标的,随资产所有权人变化而变更,但项目立项等建设手续的名称没有变化(企业名称没有改变)。
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问题辨析——对国税总局(2000)687号《批复》的商榷
地使 用权进行 处分 的权利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即土 地使 用权人 将土地 使用权 依法转 让予他 人 的法 律
行 为 。在法 律上 , 二者 的主要 区别 有以下几方 面。
第一 , 权利 的属性 不 同 。股权 是基 于公 司 的 成 立而 形成 的一种 综合 性 权利 , 承 载 它 的客体 只
通 过股 东行 使其 权利 而外 化 为公 司 的行 为 。 对 公 司而言 , 公 司 股 权 的转 让 , 只 是公 司 内部 股 东 结
构 和股 份 比例 的变 化 ,公 司对 外 的一 切法 律 、 经 济 等关 系并 不 发生 任何 变 化 。土 地使 用权 , 属 物 权范畴, 是 一种 用 益物 权 , 性 质单 一 , 其 客 体就 是
二 者 在 立法 上 、 法 律 渊 源 上 是界 线 分 明 的 , 在 法
其次 , 看 该《 批复》 本 身的性 质及 效力 。 该《 批 复》 是 国务 院部 委 对本 系 统下 属单 位 工作请 示 的
批复函。 不属 于 规范性 文 件 , 不 具有 法律 效力 。 从
我 国立 法体 制 、 法律规范体系角度看 , 国务 院 各
转 让一 种权 益 , 在 经济 利 益结 果上 两种 转让 方 式
对 买卖 双方 可 能很 不一 样 . 存 在着 经 济利 益上 的
西 地 方 税 务 局 的一 份 请 示 函批 复 : “ 鉴 于 深 圳 市 能源 集 团 有 限公 司 在 法律 上 却是 两个 完 全不 同法 域
中的 问题 。
司一 次 性 共 同转 让 深 圳 能 源 ( 钦州 ) 实 业 有 限 公
司1 0 0 %的股 权 ,且 这些 以股权 形式 表 现 的资 产 主要 是 土 地使 用 权 、 地 上 建筑 物 及 附着 物 . 经研
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去罪化分析
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去罪化分析李振宇摘要: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国家对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设置了不同的转让条件;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禁止的是直接对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转让、倒卖行为,而股权转让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该条文中的“转让”“倒卖”;最后,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公司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关键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去罪化;刑民交叉中图分类号:D922.3;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071-03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许多公司为了以较少的成本获得土地,实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以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行为,这种方式最基本的行为表现为:出资人甲与出资人乙共同组建了丙公司,之后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某块地皮的土地使用权,而出资人甲将自己所享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了丁。
对于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产生较大分歧。
“有罪论”从“透过现象看本质”出发,认为该行为表面上是股权的转让,而实质是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此时应当要揭开出资人股权转让的外衣,认定其构成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①。
“无罪论”认为此种方式只是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股权转让之外的、行政法规上严格禁止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②。
二、以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差异为基础作去罪化分析(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土地使用权是实体权利,而股权是虚拟财产。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会导致附着于其之上的具体利益发生转让;而股权转让并不会导致实体权利的主体发生改变。
如果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即使该公司内部发生股权转让,仍然不影响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让很多人开始将目光投向这个行业,而对于一些想要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者来说,收购或转让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是一个常见的操作。
当涉及到转让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时,很多人会担心是否会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究竟转让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是否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借用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违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一般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在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房地产公司的性质和业务。
房地产公司是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等业务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屋销售等。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是其经营的业务和资产。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会直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使用权通常是由政府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将房屋销售给购房者。
在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并不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可能会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房地产公司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后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利益。
一些开发商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将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就构成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股权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研究
公 司业 绩与 经营 行为 已经相 对公 开透 明 , 对 一般 性 的股 份转 让条 件设置 较为 宽松 , 按公司法、 公 司章 程 与证 券 交 易所 的 规定进 行转 让 即可 。对 于有 限责任 公 司 , 公 司股 东之 间 可 以 相互 转让其 部分 股权 或全 部 ; 假 如公 司章 程 没有 特 别 规 定 , 应 当先开董 事会 决议 , 当有 一 半 或一 半 以上 的股 东 同意 , 才 有股 东 向股 东 以外 的其他人 转让 股权 的权利 ; 股 东 出让 股权 时其 他股东 具有 优先 购买权 。而对 于外 资企 业 的股权 转 让 , 要求 转让行 为必 须符 合 中国法律 、 法 规对投 资者 资格 的规定 和产 业政策 要求 。股 权转 让 的最 终 结 果 都 是新 的股 东 接替
过“ 招、 拍、 挂” 形 式转 让 , 而对 于公益 事业 、 市 政 建设 、 军事 用 途 等所需 土地 , 则 由国家划拨 。土地 使用 权转 让是 不 动产 物
交 的税率是 3 。通过招 、 拍、 挂拿地, 土 地 成本 动 辄 上亿 甚 至数 亿 , 其 契税金 额也 高达 数 百 万 、 千 万 甚 至 上亿 元 。而通 过股 权转 让模 式 , 由于 土 地使 用 权 本 身 不 发生 权 属 转 移 , 因
可发生 效力 , 不 需 要 第 三 方 认 可 。而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一 般
2 .土地使 用权转 让 我 国的土地 使用 权属 于 国家 和集 体所有 , 一 般 讨论 的土 地 出让 主要是指 国有 土 地 使 用权 的 出让 。土地 使 用 权 的 转 移包 括交换 、 出售 和赠 与 , 土 地 使用 权 转 让 主要 是 指 土 地 使 用权 的 出售 ( 出让 ) 。 当前 , 我 国 土 地 的 主 要 出 让 方 式 有 划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的方法
1、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费用,明显高于当时市场价格,可能是企业虚增了交易价格。
鉴别方法:核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否真实、正确,要审查《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土地出让金缴费票据及银行转账凭据、土地转让合同及发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契税票据等,各证明材料所载金额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向国土部门进行函证或要求企业提供国土部门书面证明。
2、通过股权转让(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并购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转让的股权溢价无法取得发票而无法记入被转让项目的成本,是否可以按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进行土地成本扣除。
鉴别方法: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股权转让时未能单独取得支付土地价款的合法凭证,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按股权转让时支付的金额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这种情况,仅允许扣除股权转让方当时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成本金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为作价入股取得,作价金额大于投资方当初取得土地的成本,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扣除问题。
鉴别方法:土地作价入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作价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投资入股时确认的金额进行土地成本扣除。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下发前,土地作价入股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的,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土地成本扣除时,允许扣除入股方(投资方)当时受让土地时支付的土地成本金额。
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
[会计实务]一文搞懂: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都有什么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以下四种方式,现将每种方式涉税情况总结如下:方式一、直接转让法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最简单的一种操作方式,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以下三个(其他小税种暂不考虑):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这里的土地并未开始施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以转让价减去购置时的原价及附加税后的金额做为增值额,按照30%-6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增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式二、投资超过25%后,作为在建项目转让投资超过25%,作为在建项目转让,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也有以下三个:1.增值税根据国税2016年14号公告规定,销售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开工的在建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投资超过25%,在建项目转让,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以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通过分析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以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具体步骤,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际操作方法。
一、引言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而如何利用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疑也是一种创新和灵活的方式。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由转让其股权。
而股权转让协议则起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方需要将股权转让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等程序。
三、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联系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优势主要有:一是可以避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手续繁琐和费用高昂的问题;二是可以更快速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三是可以减少转移过程中的税收和其他成本。
四、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步骤1.双方达成协议:买方和卖方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和条件。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买方和卖方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和卖方需要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向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等。
4.缴纳转让费用:买方需要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5.办理税务手续:买方和卖方需要办理相关税务手续,确保税收合规性。
6.完成交割:完成上述步骤后,买方将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合法合规性: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收问题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收问题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准确选择具体的税收政策是纳税筹划的关键。
对《中国税网》收录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一文结合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1、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该文如下:黄山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
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几种交易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几种交易方式一、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最常见也是最简单的一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与转让方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事项,比如转让价格、使用期限等。
协议转让适用于个别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一般适用于交易双方关系较好,事先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
二、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价的方式,也是一种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通过竞价确定转让方。
该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转让人的利益,确保土地使用权得到公正的价值回报。
招标拍卖适用于较大规模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一般由政府部门或拍卖机构组织进行。
三、协议竞拍协议竞拍是协议转让和招标拍卖的结合体,即协议转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竞拍的因素。
土地使用权人与多个潜在转让方签订竞价协议,并设定转让开始和结束时间。
在转让期限内,潜在转让方可以通过提供更高的价格参与竞拍,最终以最高价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协议竞拍适用于一定规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四、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往往以股权的形式存在,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股权转让适用于流转土地使用权和多种经营主体联合经营的情况下的转让交易。
五、土地经纪除了上述几种主要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才能更好地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房地产交易:产权转让PK股权转让
房地产交易:产权转让PK股权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两种常见的交易形式。
产权转让是指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股权转让则是指企业股份的交易。
虽然两者都涉及财产转移,但在细节和实质上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比较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房地产市场中的特点和应用。
首先,产权转让是指个人或机构将房地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产权转让可以包括住宅、商业房地产、土地等。
通常情况下,产权转让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产权的合法转移。
产权转让的主要方式有二手房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
产权转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充分体现了产权人对房地产的所有权支配权。
对于购房者来说,产权转让提供了直接购买房屋的方式,相对而言更为简单明了。
同时,产权转让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也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灵活性。
与之相比,股权转让是指将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与产权转让不同,股权转让的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具体的物业。
股权转让常见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投资基金等机构。
通过股权转让,投资者可以购买或出售企业的股份,从而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中来。
股权转让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交易双方并非房地产所有权人,而是企业的股东。
这意味着股东并不直接拥有企业所持有的房地产,而是通过持有股权来分享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决策权。
对于投资者来说,股权转让提供了更多参与房地产企业的机会,可以分享企业的增值收益。
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在交易形式和权益归属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产权转让是一种直接转让房地产产权的方式,权益直接归属于产权人。
而股权转让是一种间接持有房地产权益的方式,权益归属于企业的股东。
此外,在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动性上,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也存在差异。
产权转让通常涉及的交易规模相对较小,涉及的资金量也相对有限。
而股权转让通常是大型企业之间的交易,涉及的资金量巨大,流动性较高。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产权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要根据投资目的和风险偏好来决定。
最高法院: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最高法院: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案情简介:一、马庆泉持有乘风公司98%的股权,马松坚持有2%的股权。
2016年,马庆泉、马松坚与瑞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马庆泉、马松坚将所持乘风公司股权转让给瑞尚公司,转让价款6910万元,分期支付。
二、马庆泉、马松坚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瑞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瑞尚公司支付已到期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
瑞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马庆泉、马松坚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等。
三、湖北高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应予继续履行;瑞尚公司向马庆泉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
四、瑞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股权转让合同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避免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应缴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规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不支持瑞尚公司诉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对于瑞尚公司主张的回应:瑞尚公司主张本案所涉合同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规避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体。
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股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与产权转让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与产权转让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买卖合同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转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与产权转让进行探讨,着重分析其含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批准其使用土地的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可以被转让给购房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在内地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按照其他规定享有物权使用。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当仔细核对卖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文件,并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有效。
二、产权转让除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中还涉及到产权的转让。
产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拥有产权即意味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益。
产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该法规定了产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内容。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转让房屋的产权给买方。
产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基础设施完备、具备房屋交付条件等。
根据《物权法》,产权转让需要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给买方。
购买房屋时,买方应仔细核对卖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确保产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买方还可以委托律师对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三、相关注意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产权转让不仅需要双方合法有效的转让手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买方应当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通常为50年,但在部分特殊地区,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
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5.31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
•【施行日期】2004.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
题的批复
(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2004年5月31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2003]25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因此,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内容提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
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
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
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
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物权性流转说。
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债权性流转说。
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什么
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什么为了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进行股权土地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但是,很多人对于股权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界限发生了混淆,这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前景。
小编将针对股权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为大家详细介绍。
为了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进行股权土地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但是,很多人对于股权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界限发生了混淆,这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前景。
小编将针对股权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
但一些人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认为股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这就要求国土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从理论和法律上澄清错误认识,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
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
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
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
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
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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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辨析
经济学、法学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本来界限是非常明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本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两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
界限的模糊往往会引发认识的模糊,进而造成操作上的失误。
比如,有些人就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将会造成土地管理职能缺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照此逻辑,每天都有大量的股权交易,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不在少数,岂不是每天都在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股权交易岂不成了规避法律的手段?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实际就是股权转让,按此逻辑,上市公司就要在每笔股票交易后马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从现行法律和理论上澄清这些错误认识,十分必要。
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
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或设备),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
土地的转让,则是实体资产的转让,也是特定资产的转让。
在我国,土地转让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调整。
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他人的行为。
显然,这是一种特定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有本质的不同。
尽管股权转让中涵盖了包括土地等资产在内的支配权的转移,但不能说股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特质的不同,使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差异。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是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
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买断性转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更不是他曾拥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某项现实财产。
股权转让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公司股东之间与股东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股权发生了转移,在股权转移中股东构成发生变动;二是股权转移行为发生在一个民事主体即公司法人内部。
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财产时已表现为货币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畴。
二、是由不同的法律所调整。
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
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所调整。
三、是转让条件不同。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项限制条件:⑴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⑶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股权转让根据受让人的不同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就内部转让而言,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
所以,
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可以自由转让,或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但对外部转让来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是登记部门不同。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发生转让的,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如果认为股权发生转让就必须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那么,上市公司的股权每日每时每刻均因股票的买进卖出而发生变动,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根据千变万化的股市来进行土地登记?
不过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转让股权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中股东变化的主要形式是退伙与入伙,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并不多见。
由于合伙的财产主要由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构成。
合伙人出资财产中,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因此对此类出资,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一般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五、是发生税费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时,从税收上看,现阶段则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
从上述区别和实践上讲,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分属两个不
同的范畴。
不能因为股权转让中的实体资产转让内涵而认定规避了有关税费。
任何税费的征收,都是对特定的交易而言,如,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和相关劳务征收,土地税收是针对土地交易或保有征收。
而对虚拟资本的交易,你如何划分哪是土地交易,哪是设备交易,哪是货物交易?如果说,股权交易逃避了有关土地税费,那么是否同样也规避了诸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
众所周知,土地市场化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发展方向,从而土地使用权的转换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是合法的方式,甚至是政策目的之所在。
但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发生了违法违规的土地用途变更等,则要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转让形式的否定。
当前,以股权转让实施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十分普遍,也的确存在着开发商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
但我们不能因为个案否定市场化方向,更要分清那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
这就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活动,如此,才能真正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