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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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第二节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节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六节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节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节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节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节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一节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节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节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节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节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处理1——第十七节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八节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九节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节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节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节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三节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节安全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节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六节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七节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八节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九节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程序第二节组织处理程序第三节经济处罚程序第四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五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金融法规和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促进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正、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发生的违规行为,除按本规定对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力或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将根据责任大小,严格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对违规员工行为进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区分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凡发生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根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本行有权参照本办法流程及相同或相近似的条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免除其在本行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处理;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的,本行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处理。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或提请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追诉处理;涉嫌犯罪的则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节处理种类第九条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二)经济处罚。

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工资和经济赔偿;(三)其他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停职、离岗清收、待岗、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解除劳动合同。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㈠批评教育,通报批评;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㈢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㈣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违规的处理第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㈠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㈡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㈢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㈣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㈤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搞账外经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㈥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的;㈦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㈧违反利率管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或减、缓息的;㈨违规将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㈩违反库房、调交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十一)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十二)明知领导的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弄虚作假,掩盖事实,拒不检查和改正的;(十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支、弹药丢失、被盗的;(十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内控体系,防范案件隐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05]131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的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责任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根据相关岗位和条线从业人员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应包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制约人、知情人、稽核人(检查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等。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本行从业人员;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而未能有效阻止案件发生的本行从业人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二000年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

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具有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稽核部门,各级行领导及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在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越处理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监察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事项。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人事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处理分为下岗待聘、解聘、停职、免职、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

第七条移送应坚持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八条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六)《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七)《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八)《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九)《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一)《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中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三)《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十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处理原则:(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五条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员工作为金融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和诚信水平不仅关系到自己的职业发展和声誉,更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员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银行员工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银行实行了一系列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违规行为的分类银行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忽略风险控制:银行员工未能及时发现,控制和管理风险,导致银行出现重大损失。

2. 个人利益冲突:银行员工利用职务和资源谋取私利,或者泄露客户信息,涉嫌内部交易。

3. 虚假宣传:银行员工在宣传和营销过程中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4. 违规操作:银行员工违反银行规定,私自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损失。

5. 吸金过度:银行员工过度销售金融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客户利益。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1. 忽略风险控制(1)银行内部将根据“事故漏洞取缔”的原则,彻底排除风险隐患。

同时,要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以及外部专业检查,让责任明确和制度完善。

相应地,要根据员工的违规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2)一般情况下,对于银行员工忽略风险控制的违规行为,银行会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培训。

(3)对于担任特定岗位的员工,如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由于其对银行经营决策以及风险管理的重要影响,因此,其违规的惩罚力度要更加严厉。

2. 个人利益冲突(1)当银行员工发生利益冲突时,银行会先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情况对其实行不同形式的惩罚。

一般来说,惩罚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若银行员工在银行业务过程中,因泄露客户信息或内部交易而损害客户或公众利益,则不仅要给予该员工相应的处罚,还需要开展相应的公关工作,恢复银行品牌。

3. 虚假宣传银行员工在宣传和营销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况,银行必须迅速停止并撤回相关宣传,同时向客户予以充分赔偿。

对于银行员工的违规行为,银行将会考虑开除员工。

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纠正违规操作行为,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员工发生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已构成纪律处分又并处经济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本行各职能部门对照相应行为和本细则相应标准,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作出经济处罚的书面通知,并告知被处罚人或被处罚单位申请复审的期限和部门。

第四条经济处罚分:罚款、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

罚款款项、经济损失赔偿款项的集中管理部门为财务会计部,由财务会计部建立监督台账,并接受稽核部门的审计监督。

绩效收入扣减款项由人力资源部依据作出处罚部门的书面通知,扣减相应人员的绩效考核款项,并建立监督台账。

作出经济处罚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建立经济处罚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核对。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一节信贷业务管理第五条在贷款申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没有执行借款人申请面谈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

2、借款申请审批表信息填写不全的,有一份扣客户经理100元。

3、没有按规定进行双人调查而发放贷款的,有一次(笔)扣客户经理、审批的行长各300元。

第六条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时,未执行当事人面签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300元。

2、没有按总行及职能部门要求使用制式合同发放贷款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

3、借据、合同要素填制不全或涂改,影响合同效力,或对债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有一笔扣责任人1000元。

4、签订的合同有瑕疵,造成合同纠纷,影响诉讼进程或效力的,有一次扣责任人1000元。

5、对债权凭证(含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回执、还款协议、法律文书等)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有一件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

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细则

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细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职责,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全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依据《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单位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单位各项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社各网点、职能部门和员工。

第四条移送工作坚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

第二章移送受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各级稽核审计、保卫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稽核审计以及线条专项检查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依据《稽核审计处理办法》做出罚款处理的决定。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后分别移送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条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总行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违反责任人做出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监察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留用查看及其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部门按照规定扣发考核性工资或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档次。

第三章移送范围第八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移送:(一)《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的;(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规定,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移送稽核审计部门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移送人事部门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细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区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反规章制度是指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四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区农村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与责任轻重相适应,并与认识态度和对违规行为的改正情况相结合。

(三)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报表及资料类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违反金融统计制度,工作不负责,产生不良后果,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七条未按报表要求填报报表数据,造成报表数据出错,每处处以经办人100元,复核人员5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八条未按报表要求写出分析报告和文字说明的,对责任人处1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九条漏报报表一张,对责任人员处2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报表格式,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十一条未按时完成本部门的报表或资料,或影响其他部门报表或资料上报工作的,对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经办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二节会出类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支行贷款利率定价规定,擅自确定贷款利率,每笔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8号 ,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10]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本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业务主管人员。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四,权责对等~逐级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人员除按本办法追究责任以外~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七条已退休人员或已与本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本行依法对其保留追偿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八条本行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的具体适应标准详见附件,。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离岗清收、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用。

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监管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行(含各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总行机关及各分支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省联社、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正、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领导或经办人员。

责任难于区分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含内退)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仍应当给予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我行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原则第九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薪酬等;(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待岗、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信用社(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节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节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各级负责人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现金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有关信贷及风险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违反法律审查及经济纠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违反有关卡业务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印章、保密、文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八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节违反有关稽核审计、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节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本社)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陕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办事处(含其职能部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县联社、合行、商行及其职能部门)、乡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目的为保障本行安全、稳健运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遵循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二)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三)惩教结合、错罚相当;(四)尽职免责、失职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以及虽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为本行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人员。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合并适用,其中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应并处经济处理。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扣减绩效收入根据违规情节以及后果给予1000—50000元不等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提高扣减标准。

赔偿经济损失标准根据违规情节以及损失情况予以确定。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降低行员等级、待岗、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五条处理的限制(一)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三个月内不得调回原岗位;(二)受到降低行员等级处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上调行员等级;(三)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时间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待岗期待遇按本行《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五)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六)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七)受到降级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八)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且不得晋升职务;(九)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按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十)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十一)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取消处理、处分期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合规管理,推动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本行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报省联社备案的员工(含内退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五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被发现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六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二)组织处理: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清收),停岗待查,停职检查,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处或合并使用。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市联社报省联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本行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依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管机构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员工受到处理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或扣减规定期限工资待遇,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一)受到警告处分的,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四) 受到撤职处分的,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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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移送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职责,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全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依据《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单位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单位各项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社各网点、职能部门和员工。

第四条移送工作坚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

第二章移送受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各级稽核审计、保卫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稽核审计以及线条专项检查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依据《稽核审计处理办法》做出罚款处理的决定。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后分别移送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条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总行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违反责任人做出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监察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留用查看及其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部门按照规定扣发考核性工资或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档次。

第三章移送范围
第八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移送:
(一)《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的;
(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规定,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移送稽核审计部门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移送人事部门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移送程序
第十条一般程序
(一)对经检查认定的违规违章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给予
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经认定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移送稽核审计、监察或人事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时,应配齐下列材料:
1、业务检查报告或稽核审计报告;
2、对认定事实的意见或责任的建议;
3、违规违章事实的证据材料;
4、对有关责任人和被查单位所持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移送处理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移送部门: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持一份。

2、受理部门:在收到移送部门送达的《登记表》后,应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送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移送规定的,可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移送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调查;不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经认定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退回移送部门。

第十一条特殊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时,应来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及时安排稽核、监察、保卫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协助调查。

(二)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应当移送同级稽核、监察或人事部门,由其审核后,确定直接查处或责成下级查
处。

第五章移送要求和责任
第十二条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事实清楚、责任分明。

第十三条移送和处理必须及时。

移送部门一般应在检查或稽核终结后15日内办理移送手续;受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认定受理的应按稽核、监察或人事处理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移送的手续必须完备,除按规定移送必要的材料外,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盖章。

填写的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移送的,分别下列不同行为,按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检查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移送而不移送的,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的;
(二)对不及时移送,贻误处理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徇私舞弊,隐瞒不报,酿成重大案件、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不及时受理,贻误处理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根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移送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并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结果反馈单》一式二份,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持一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行之前发生的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而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登记表
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结果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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