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工业企业新增与退出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常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作出如下规定。
一、强化规划引导与约束1.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地加快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村镇工业集中区、低效工业园区等片区用地的整治提升工作,引导工业用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2. 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布局。
积极研究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布局规划,完善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配建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集中商业服务业、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邻里中心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经充分论证后,确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在单一地块内规划确定混合用地的规模和比例。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具体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明确污染源监管责任。
市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公布直接管辖的大气污染源名单,其余污染源原则上均由所在地辖市、区负责监管。
二、加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严格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管理。
积极落实国家、省总量控制要求,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制定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温政办〔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工业用地(含用海、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重要支撑要素。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为基本指向,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按照“总量只增不减、存量有效盘活、质量逐步提升”的要求,创新与完善同步,严控与激励并举,统筹实施工业区块线制度,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总量;引导激励存量工业用地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提升我市低效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为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土地要素支撑。
二、发展目标——总量锁定。
摸清全市存量工业用地总量,科学测算未来与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总量规模,并保持10年内总量只增不减。
——存量激活。
开展工业用地综合整治,强化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着力提升各类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率。
3年盘活“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用地3万亩以上。
——增量保障。
优化资源配置,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海和转而未供土地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项目,近三年全市每年新增工业用地(用海)供地1万亩以上。
——质量提升。
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明显提升,政策期限内,每年净增“小升规”工业企业500家以上,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与亩均税收年均提升7%以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纲要》(云发〔1998〕20号),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企业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企业工作永恒的主题。
科学的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出效益,“管理科学,兴国之道”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随着全球知识经济浪潮的逼近,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管理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企业工作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实现扭亏增盈,关键是要提高效益。
因此,要把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加强管理,作为完成企业三年两大目标,摆脱困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思路及目标根据“三年改革脱困”目标要求以及21世纪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紧紧围绕提高企业效益这一中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抓住指导、推动、引导、督促四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采取“三改两加强”联动措施,对企业实行综合治理。
同时,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企业的方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今明两年企业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深入开展“学邯钢、学玉烟、抓管理、增效益”活动,贯彻《“九五”企业管理纲要》,抓好管理示范工程,强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形成一批管理工作扎实的优秀达标企业,一批管理效益显著的一级企业,一批管理创新各具特色的示范企业。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通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全市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一)严格执行容积率标准。
主城区(崇川区、南通经开区、苏锡通园区,下同)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4,其他县(市、区)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同时,工业项目应按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层高。
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相关部门集体决策认定。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片区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管控标准,细化明确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集中片区容积率管控要求,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某某县发改局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情况的汇报
某某县发改局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某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某贯彻落实〈某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某县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一、贯彻落实情况(一)《条例》组织实施方面一是明确组织机构。
县委县政府将近几年持续定位为“营商环境建设年”,成立了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为组长,县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明确了县发改局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要牵头部n,领导小组下设某个专项工作组,按指标明确相关分管副县长作为专项组组长统筹开展各指标相关工作。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
研究制定了《某县落实“强省会”五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强环境指挥部某年工作方案》,明确了某年主要目标,围绕目标制定了某项工作任务,搭建了工作运行及调度机制,由指挥长每周进行调度。
制定各主要目标单位及重点任务单位召开各块专题调度会会议安排表,安排某年工作,调度指标推进情况,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目前召开了工作调度会某余次。
三是执行政务公开。
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心某app、县人民政府公众号上公开及时发布某县制定的惠企政策、政府文件、相关政策解读、文件修改废止情况、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等相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政务公开信息,并开设民生服务、投资服务、重点办事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住房服务等相关专栏,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增加企业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渠道及方式。
四是制定惠企相关政策。
制定出台了《某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工业倍增政策措施》《某县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二十条措施》《某县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十条措施(试行)》《某县支持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某县支持商贸业发展十条措施(试行)》《某县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政策措施》,分别从资金奖励、手续办理、土地保障、人才引进、信贷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
组建了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协会代表、媒体工作者等共某名同志担任义务监督员,对全县政务服务、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收集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某县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举措等。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9)号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
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 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
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
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
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
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
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
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
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省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低限。
根据产业需求核定工业用地容积率。
苏南、苏中、苏北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1.2、1.0,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本区域特别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限制建筑高度。
定期修订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逐步提高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等标准。
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
二、加强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应结合本区域各类产业布局、人口分布、交通网络等,划定重点地下空间建设区域,统筹开展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建设。
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鼓励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
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
在同一空间内可整体或者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省安委办制定了《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9日云南省工贸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的安排部署,以“四个专项整治”为载体,开展工贸行业安全工程3年行动计划,提升工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主要问题云南省工贸企业数量多、行业跨度大、规模小、基础条件差、监管难度大,经多年努力,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持续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多;企业生产装置工艺技术落后,安全设备设施缺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调整,部分已建成的企业周边环境状况发生改变,导致其安全距离不足,事故隐患整治不彻底。
二、目标任务严防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工贸行业事故起数控制在30起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
有效治理金属冶炼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动态底数不清、审批执行不严、行政处罚偏软,粉尘涉爆企业“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基础差、隐患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争解决历史遗留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全、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全面提升工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南京市振兴⼯业指导⼩组办公室宁振发(2002)01号⼆○○⼆年六⽉六⽇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三联动”改⾰的⽬标要求1、⽤2-3年时间,按《劳动法》全⾯理顺劳动关系,建⽴企业⾃主⽤⼯、劳动者⾃主择业的市场化配置新机制;进⼀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的基本⽣活保障;千⽅百计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下降到50%左右,建⽴新的诚信体系;在全社会⼯业资本总量进⼀步扩⼤的同时,国有资本的⽐重逐步调整到30%左右,主要集中在“三⼤⽀柱”和“六⼤重点”⾏业中竞争能⼒较强的50家企业;中⼩企业全⾯放开搞活,在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的同时,⼤⼒吸引境外资本、外地优强资本、民间资本,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组转制;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资本运⾏质量明显提⾼。
2、“三联动”改⾰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资产状况,形成多元产权结构、充满⽣机活⼒的混合型所有制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资产责任主体明确;落实债务主体,清理了断内债;理顺劳动关系,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管理主体明确,基本社会保障得到落实。
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件的要求,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治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外合资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组发[2000]17号)⽂件的要求,对中⽅国有股权代表和⾼级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要求。
5、⼤中型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国有⼤中型企业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办发{2000]64号)⽂件的要求,建⽴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工信厅企业〔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活动,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改进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9日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推动中小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中小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工业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总体要求《指南》主要面向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5月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总简介:共23条,5条国家级、18条省级
5月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总:共23条,5条国家级、18条省级不完全统计,5月共有23条涉及氢能政策出台,包括5个国家级和18个省级政策,包括以下地区: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河南、浙江、海南、四川、云南、山西、陕西、新疆。
国家《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方案》5月7日,教育部印发《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目标以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专业人才培养需求。
该方案提出,打造高水平科技攻关平台,引导高等学校建设一批高水平国家科研平台,组建一批重点攻关团队,围绕化石能源绿色开发、低碳利用、减污降碳等碳减排关键技术,新型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核能及储能技术等碳零排关键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碳负排关键技术攻关。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能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
文件发布通知中指出,该文件将视行业发展和标准制修订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动态调整适时建立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等在内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5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
该文件中提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推动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机制,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并提出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安政办〔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现“拿地即开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配置市场化。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
明确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
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最大限度提高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概念“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明确生产用途工业项目分割销售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14〕20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明确生产用途工业项目分割销售问题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明确生产用途工业项目分割销售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14〕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精神,规范工业项目销售行为,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有明确生产用途的工业项目分割销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
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但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在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已明确具体生产用途或者产品规模、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建设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划用途设计建设的工业项目,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房发〔2013〕146号)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出让金,需分层、分套(间)分割销售的,仍按照武房发〔2013〕1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武房发〔2013〕146号文件印发之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出让金的,需分层、分套(间)分割销售的,除符合商品房销(预)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分割销售的范围为依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多层标准厂房及其配套建设的办公、研发用房;(二)在不改变规划设计用途的前提下,具备分割销售条件;(三)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四)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或者科技企业,且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配套建设的办公、研发用房,其受让人仅限于已购买该类工业项目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已购买该类工业项目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五)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割销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2•【字号】浙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工业用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和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治理、产业引导,全面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稳住工业经济基本盘,推动空间和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地优用,为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实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发保护一体化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系统规划盘活存量土地,坚持增量、存量并举,以存量为主体,优化工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范围和目标,促进工业空间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利用。
(二)连片整治一批低效工业用地。
推动由单家企业为单元的整治向连片、区域性低效工业区块整治转变。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低、散、乱、污等问题较为突出且难以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工业区块,坚持整体谋划并依法整治。
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较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的企业,或因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任务、属于产业链重要配套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点民生保障企业,或因产业类型、设备工艺等原因难以腾挪的企业,允许其原地保留,但应确保保留改造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津南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南政发〔2016〕6号各街镇,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街镇、各园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总则(一)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长海县黄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责任分工表
长海县黄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案责任分⼯表附件长海县黄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案责任分⼯表序号类别⼯作任务完成时限牵头部门参与部门⼀、1-1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开展⼊海排污⼝溯源排查。
对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的⼊海排污⼝进⾏全⾯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排污的⼯业企业、城镇污⽔处理设施,并逐⼀登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业和范围,实⾏依法持证排污。
2019年年底前,完成⼊海排污⼝“⼀⼝⼀册”管理档案建⽴。
按全市统⼀部署要求,开展好长海地区⼊海排污⼝排查整治专项⾏动。
2019年底前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各镇等配合⼀、1-2 严格控制⼯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
提⾼污(废)⽔处理能⼒,保证污(废)⽔处理设施运⾏有效性和稳定性,督促⼯业直排海污染源全⾯稳定达标排放。
⽣态环境部门根据⼯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
⼯业集聚区污(废)⽔集中处理设施,执⾏《城镇污⽔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级A标准和表2中的排放限值,并根据接纳⼯业废⽔的特点,执⾏表3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连市⽔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执⾏国家排放标准中⽔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业、指标和时限。
2019年10⽉底前,制定不达标⼯业直排海污染源全⾯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案。
2020年7⽉起,⼯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019年10⽉底前2020年7⽉起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局配合⼀、2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治⼯作。
对上述企业中采⽤《产业结构调整指持续推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展改⾰局、县⾃然资源局配合。
⼀、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按照⼤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案统⼀部署实施。
持续推进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配合⼀、4 县城⽣活污染防治按照⼤连市城市⿊臭⽔体治理攻坚战⽅案统⼀部署实施。
持续推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1 —序号类别⼯作任务完成时限牵头部门参与部门⼀、5-1⽔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加快实施⼊海污染物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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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工业企业新增与退出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科(处):
按照《四川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统计办发[2010]34号)要求,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工业企业新增与退出流程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新增问题
各市州统计局应严格按照《四川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统计办发[2010]34号)、《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省工考办函[2010]1号)要求,报送新增工业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报批。
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经省统计局基本单位审核办公室集体审核通过后,由省统计局工业处按规定上报国家统计局工业司审批。
国家统计局工业司审核通过反馈后按审批结果由省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管理机构更新和加载进入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平台统计单位名录,及时向市(州)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管理机构反馈工业法人企业审批信息。
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省统计局基本单位审核办公室集体审核通过后,由省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管理机构加载进入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平台统计单位名录,及时向市(州)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管理机构反馈工业法人企业审批信息。
2011年1月及以后新增的工业企业,未经审批或审批不
合格的单位不得进入工业定期报表库或年报库。
请务必尽快完成新增企业的审批程序,各地工业企业法人表在审核确定以后不得再行修改更正。
二、工业企业退出问题
各地应认真核实现有的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不得随意删除单位,退出单位也应按照《四川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统计办发[2010]34号)、《四川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准入与退出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省工考办函[2010]1号)要求进行申报,待批复后退出。
四川省统计局工业处
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