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实施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共治,主动服务。
第四条本规定适合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烟、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功能。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造平面布置、防火防烟设施配置、消防给水、消防电源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七条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并组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消防设计的调整和完善,并报请消防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和施工记录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将相关档案提交消防机构进行备案。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由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检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避难层、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公消[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
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
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消防技术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养员工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示例2. 消防设施验收及检测标准3. 消防宣传教育材料本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消防技术标准:指被国家或地方消防部门正式发布并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协调、便利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3. 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4.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协助国务院公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任务,职责包括:1.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5. 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2.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责任:1. 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任务书;2.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确保施工方按照消防设计进行施工;3. 协调消防设施的验收。
中国消防大事记
中国消防大事记:九十年代篇一九九○年1月1日武警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部队行政管理教育工作的通知》。
1月6日公安部下达命令,给江西弋阳县消防中队记集体一等功。
1月10日新疆自治区奎屯市兵团农七师商贸大厦发生火灾,损失768万多元。
3月7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新疆奎屯市商贸大厦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1月11日武警消防局转发总部司令部《关于1990年春季增补新兵工作的通知》。
1月1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1989年第四季度国家监督抽查手提式灭火器、防火门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通报》。
1月16日颜达材副局长主持中日两国消防协会互赠消防影视片仪式。
公安部顾问、中国消防协会理事长解衡和日本消防协会副会长德田正明分别致词。
1月18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新兵训练工作的意见》1月18日武警消防局下发了《关于1990年选取志愿兵工作的通知》。
1月18日上海市兴国宾馆发生火灾。
1月20日,俞雷副部长在上海市公安局专报上批示:“请七局专查,总结教训,及时通报,并要求各地普查,结合春节安全检查对消防方面存在的隐患抓紧整改,无安全保障者应由消防部门发出警告或停业整改”。
2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向部领导报送《关于上海兴国宾馆特大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
2月21日,俞雷副部长在《报告》上批示:“拟同意,建议包括中南海和中央首长驻地及各地的高级内部招待所均应进行严格的消防检查(由警卫部门与消防部门共同实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1月22日武警消防局印发了《1990年武警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工作要点》。
1月24日公安部印发了《1990年公安部消防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1月27日(除夕) 陈文贵局长率员到北京市消防局了解火灾情况,并看望在调度、战训等岗位值班的消防干警。
2月5日新华社发出公安部消防局提供的《1989年全国火灾情况》通稿。
2月6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消防队训练工作的通知》。
2月8日公安部消防局转发了《关于统一科研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6•【文号】公消[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22号)各铁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符合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均应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均应备案抽查,抽查比例暂按100%执行。
铁路系统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备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纸质备案表和相关文件。
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内容和程序应按106号令执行。
(二)关于确定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公安局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公安局、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公安局作出规定。
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
各铁路公安局、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部公安局拟按106号令要求制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则,并会同铁道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核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4.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3.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五、火灾事故调查处理1.消防部门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
2.发生火灾事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散。
3.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1.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由消防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决定,并依法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和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公安部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的职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逃生设施,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监督,确保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评估单位的职责对于特种建筑和大型建筑,应由评估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评估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负责人,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八条验收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消防实验、演练。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申请消防验收,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验收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应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若不符合验收要求,应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管理对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及其他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家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2. 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 指导和监督省级、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协调解决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消防安全问题。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全省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2. 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3. 指导和催促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审查和批准特殊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
市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3. 审查和批准普通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4. 对违法建造工程进行处罚及强制整改。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设计单位及其人员、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建造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弃置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安全管理条例》3.《建造消防设计规范》4.《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验收管理办法》5.《建造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完整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要求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消防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3. 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提高其可靠性和适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建立健全消防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总体要求1. 按照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安全措施。
3.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4.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消防审查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筑设计要求1. 建筑平面布局应便于消防车辆的进出,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过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设有合适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
3. 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4.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备设施要求1. 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2. 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3.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4. 消防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保证其技术状态的先进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出消防施工方案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组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根据消防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施工用品。
第八条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
文件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13]94号)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范围(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
行政审批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因转业、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一)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1.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用途、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施图纸、消防设备清单等。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起进行审查,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火源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登记和消防合格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违法处罚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5-12-10 16:05 | 来源:河南省公安厅| 作者:河南省公安厅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1.22•【文号】公消[2007]479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22日公消[2007]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统一消防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消防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明确了消防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对于规范消防验收行为,确保消防验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杜绝消防验收工作内容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
要组织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办法》实施消防验收。
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切实规范消防验收程序,实行审批流程公开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XXX号)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指在我国境内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活动中,为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土地上建造、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进行的活动。
2. 消防:指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和扑救火灾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
3. 监督管理: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实施、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视、检查和指导。
4. 公安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察管理,依法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我国境内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执法、处罚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及工作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施工监督,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2. 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配置和使用情况;3.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4.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5. 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
第四章执法处罚第七条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扣留具有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2. 赋予单位罚款;3. 赋予责任人罚款;4. 暂停建设工程活动;5. 吊销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等。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相关消防技术标准3.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表4.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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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09〕91号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顺利实施,根据该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1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总队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当中所遇问题及时报总队。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各公安消防支队:为适应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利民原则,对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要求、职责分工、抽查比例、新旧衔接明确如下: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工作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
(二)职责分工1、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重点对以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情况,依照省重点办和总队联合下发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规定》(赣公消发[2008]102号)进行监督检查指导:(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2)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民用公共建筑;(3)长度超过一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4)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6)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7)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不在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3、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两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4、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科)、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大队不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一)工作制度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和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备案抽查,出具备案凭证,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审核备案材料,完成图纸检查和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二)职责分工1、总队负责对全省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辖区内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大队(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3、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以下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4、县(含县级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5、城区(含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不在支队备案抽查权限范围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三)备案抽查比例要求1、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不少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应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90%;2、除公众聚集场所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不能少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应备案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80%。
3、非高层建筑住宅、高层建筑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应备案建设工程的70%。
4、易燃易爆场所的抽查比例不少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应备案易燃易爆场所的90%。
5、其它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应备案建设工程的50%。
(四)备案受理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申报由支队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集中受理,支队系统管理员按照管辖分工规定将抽中的备案申请属于支队管辖的送支队处理;属城区(含消防科、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大队管辖的转发给城区(开发区)大队(科)处理,并在当天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与备案申请单位联系,告知申报受理的消防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有关备案材料等,避免备案单位因不知管辖权限而多次申报,做到消防机构一次性受理备案材料。
县(含县级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由县(市、开发区)大队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受理。
三、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的审验申请、审验期限、同意条件、备案程序及方式、抽查程序及方式、抽查结果公告均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和总队制定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1),同时执行总队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及便民利民服务公开承诺。
四、新旧制度衔接问题1、5月1日起受理的建设工程申报项目执行106号令,对按照106号令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按照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3、在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发布之前,各地仍然执行部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其中的消防验收材料执行106号令要求。
在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各支队以书面意见向总队报告。
附件1:“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网上备案抽查制度,确保“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是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互联网工作平台,是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消防机构应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建立系统使用、业务办理相关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明确系统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系统顺利运行使用。
第二条支队、大队(科)每单位一名确定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本级所有业务操作和数据维护更新。
系统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本级用户密码,定期更换密码(不少于8位数),不得将用户密码提供给其它人员使用,确保密码安全性。
发生密码被盗、遗失事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系统管理员。
第三条各级系统管理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系统管理维护工作:(一)总队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该系统运行管理,维护行政区划、消防机构和用户资料等基础数据,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法律法规、表格下载等栏目内容,及时处理待办事项,发布总队级行政许可公告。
分配给支队和大队具有相应权限的“消防办事大厅”用户名,指导下级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二)支队系统管理员负责处理系统本级待办事项,发布支队级行政许可公告,及时清理虚假备案信息,指导大队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三)大队(科)系统管理员负责处理系统本级待办事项,发布大队级行政许可公告,及时清理虚假备案信息。
第四条各级消防机构应当在办事大厅、自办互联网站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网上备案抽查制度的有关内容,指导单位和社会群众进行网上备案申请,提高网上申请率。
对携带纸质材料到消防机构进行备案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供上网设备,指导使用本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申请。
第五条直接担负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任务的支队、大队(科)系统管理员应每日登录系统,落实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后台交接制度,将抽中待查的备案申请按照管辖权限和业务分工及时分发给本单位业务主责承办人员或转发给其它消防机构处理,并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备案申请单位联系,告知申报受理的消防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有关备案材料等,避免备案单位因管辖问题而多次申报,做到消防机构一次性受理备案材料。
对虚假备案信息应认真核实,及时清理、删除;每日定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果公告等内外网数据交互更新,保证本系统与公安网消防监督信息系统正常、同步运行。
第六条支队、大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检查或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同时将抽查结果录入系统,进行公告。
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许可决定,应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录入本系统进行公告。
第七条备案抽查结果和行政许可公告一旦发布将不可更改和删除,各消防机构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有效,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向总队提出本辖区行政区划、消防机构、用户资料等基础数据的更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