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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1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慧敏杨乐【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红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红【代理律所】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刘慧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杨乐;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申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02: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4月10日,杨乐驾驶浙H×××××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驶往温州方向,06时13分许,途经绍大线33KM+500M诸暨市老镇政府地方,与刘珠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与行人殷亚云及武玉峰驾驶的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D×××××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殷亚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乐、刘珠琴受伤和车辆、花坛及视频监控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王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王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王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闽09民终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孝斌郑新星朱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王某1;黄丽凌;赵师锐;张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王某1黄丽凌赵师锐张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1黄丽凌赵师锐张杰【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峰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峰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峰陈言峰【代理律所】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黄丽凌;赵师锐;张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是否已经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提示义务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是否已经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提示义务的问题。

被上诉人黄丽凌虽在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的商业投保单中签字,但该保单中免责声明部分与其他内容并无区别,不足以引起黄丽凌的注意,且平安财保福建分公司未将免责条款内容附在投保单上,黄丽凌的签字不能认定其认可保险公司已作了明确说明。

蒲亚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许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蒲亚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许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蒲亚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许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3【案件字号】(2019)晋08民终2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林高军武胡东革【审理法官】王玉林高军武胡东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蒲亚飞;许超【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蒲亚飞许超【当事人-个人】蒲亚飞许超【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宇航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宇航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宇航【代理律所】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蒲亚飞;许超【本院观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通常涉及两种保险赔付:一是交强险的赔付,二是三者险的赔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免责事由鉴定意见证明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通常涉及两种保险赔付:一是交强险的赔付,二是三者险的赔付。

本案中,涉案的机动车正是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以上两个险种,对于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

现上诉人提出,由于该机动车司机即原审被告许超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行为,故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上诉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均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包括其提出免责主张所依据的保险条款。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主张免责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进行了约定并进行提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刘才英、狄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刘才英、狄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刘才英、狄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2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华桂祥李响刘念昌【审理法官】华桂祥李响刘念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刘才英;狄龙;无锡市玉祁明宇塑料汽泡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刘才英狄龙无锡市玉祁明宇塑料汽泡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才英狄龙【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玉祁明宇塑料汽泡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红梅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陆增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红梅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陆增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红梅陈德斌陆增春【代理律所】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告】刘才英;狄龙;无锡市玉祁明宇塑料汽泡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才英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从事废品收购工作,有高邮市甘垛镇渔海村委会及证人路某4、戴某4予以证实,上诉人平安财保无锡分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是未能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提供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才英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从事废品收购工作,有高邮市甘垛镇渔海村委会及证人路某4、戴某4予以证实,上诉人平安财保无锡分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是未能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提供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丽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玲玲;丁莲英;童楚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当事人】李玲玲丁莲英童楚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玲玲丁莲英童楚三【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鹭杰、陈芳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鹭杰、陈芳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鹭杰、陈芳芳【代理律所】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玲玲【被告】丁莲英;童楚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17:2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2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系李玲玲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林水鑫(实习),福建信集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楚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

负责人:王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陈芳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保险理赔疑难案件调查合作协议书【保险理赔调查联盟】

保险理赔疑难案件调查合作协议书【保险理赔调查联盟】

保险理赔疑难案件调查合作协议书甲方:中国人民平安太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保险理赔调查联盟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疑难案件的调查服务,订立本协议。

一、疑难案件调查服务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1.甲方委托乙方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和损失真实性调查。

(2)事故证明及相关事故单证材料的搜集、整理。

(3)事故证明及相关事故单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及分析。

(4)甲方根据案件理赔的需要另行委托的其他调查。

2.乙方派遣参与甲方委托项目工作的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良好的职业操守、敬业精神。

3.乙方及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流程。

4.乙方及其调查人员的调查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活动和搜集证据的合法、有效。

5.案件调查的时效要求(根据案件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时支付调查费用及相关费用。

2.如实向乙方调查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线索信息或证据材料。

3.应乙方的请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不同类型案件的调查结案报告有最终确认权。

5. 甲方有权对结案材料及结案后要提供的相关手续提出要求。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协助甲方制定应对疑难案件的策略和方案。

2.根据甲方提供的案件资料和证据线索积极主动调查取证,核实有关证据后,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处理案件。

3.乙方处理具体案件的权限以甲方对该案件出具的《案件移交通知书》为准。

4.乙方调查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职权,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质量。

5.乙方应在案件结案时提供如下材料:(1)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笔录、证明。

(2)撤销案件需提供被保险人签章的放弃索赔书面申请。

(3)部分减损案件要提供被保险人签章的自愿接受理赔的书面申请,包括被调查方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调查无果案件,乙方应出具调查属实报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30【案件字号】(2021)粤05民终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瑞琳翁汉光林思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当事人-个人】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烁、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陈少僩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余立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烁、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陈少僩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余立坤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烁、黄某某通陈少僩余立坤【代理律所】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被告】叶楚文;单顺春;洪汉丰【本院观点】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27:3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叶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5民终5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公司。

负责人:唐兹韩。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烁、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与吴伟、吴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与吴伟、吴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与吴伟、吴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欲晓李盛刚唐松【审理法官】张欲晓李盛刚唐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吴伟;吴霞;吴永红;熊伟;随州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吴伟吴霞吴永红熊伟随州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吴伟吴霞吴永红熊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随州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涂锐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涂锐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涂锐【代理律所】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被告】吴伟;吴霞;吴永红;熊伟;随州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承莲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是否应当由熊伟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承莲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是否应当由熊伟承担。

关于周承莲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

根据吴伟、吴霞、吴永红在一审中举示的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春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大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韵佳园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和吴霞二审中举示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周承莲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因此周承莲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平安保险长沙开福支公司的该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四章 财产保险案例

《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四章 财产保险案例

【以案说法】财产保险赔付应掌握这些要点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由于保险合同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式合同、条款专业性强等特征,导致矛盾纠纷也日趋增多,尤其是大额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

笔者以太仓市XX纺织公司诉XX财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粗浅谈谈财产保险赔付要点。

房屋的折旧与残值的归宿是争议的焦点2015年2月,太仓市XX纺织公司向XX财险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财产保险,合计保额1015万元,其中房屋315万元,并约定保险价值以出险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同年5月1日,该纺织公司发生火灾,厂房内部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

纺织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财险赔偿865万元。

一审中,原告对双方原委托的M公估公司所作的公估报告不认可,申请重新评估;J保险公估公司重新评估并出具了公估报告。

两份报告的区别在于:M公估报告含理算结果,即计算了房屋的折旧;J公估报告只有估损金额,未进行理算,且其说明折旧34.77%不属于估损范围而应属于核赔范围。

一审法院基于J公估报告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597088.87元,房屋残值归于XX财险。

XX财险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减少赔款金额1155016.20元(其中厂房772163.48元,机器设备162852.72元,公估费22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对公估费用改判由XX纺织公司承担7.7万元。

二审判决后XX财险仍不服,提请再审,称涉案标的厂房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应当在重置价基础上扣除折旧34.77%,法院将重置价值作为厂房市场价值系判决错误;J公估与M公估定损方法一致,认定厂房重置价格为3209054.4元,即按照建安成本每平方米1268元,建造面积2530.8平方米计算,但未进行折旧,导致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江苏省高院未采纳上述意见,于2023年6月18日驳回XX财险的再审申请。

平安车险理赔协议书范本(3篇)

平安车险理赔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全名】【投保人身份证号码】【投保人联系电话】【投保人住址】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名】【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号】【保险公司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鉴于:1. 甲方为【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车牌号码】)投保了平安车险,双方就保险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保险合同。

2. 甲方希望乙方就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乙方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理赔。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及保险责任1. 甲方投保的保险合同编号为:【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保险期限】。

2. 甲方投保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车身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等3. 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理赔。

二、理赔申请1.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 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时限】内,向乙方提交以下理赔申请材料:- 理赔申请书-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责任认定书- 修理费用清单-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事故车辆的维修发票- 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甲方提交的理赔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三、理赔审核1.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在【审核时限】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2. 乙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甲方提交的理赔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修理费用是否合理3. 乙方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材料。

四、理赔支付1. 经乙方审核确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的,乙方应在【支付时限】内支付理赔款项。

2. 理赔款项支付方式如下:- 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交付现金- 乙方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3. 甲方收到理赔款项后,应在【确认时限】内确认收讫。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0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楠周玉杰聂瑞强【审理法官】张楠周玉杰聂瑞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景飞;张景华;李振【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景飞张景华李振【当事人-个人】李景飞张景华李振【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婕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婕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婕【代理律所】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李景飞;张景华;李振【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李景飞的医疗费用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李景飞的医疗费用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此焦点,石家庄市第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票据等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李景飞因交通事故住院诊疗项目和治疗内容。

对于治疗中采用的药物类别系医院对病情治疗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受害人无法选择。

机动车商业保险不同于国家基本医院保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保险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收取的保费金额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司宝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司宝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司宝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津02民终2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美玉刘建奇王伟杰【审理法官】苏美玉刘建奇王伟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司宝鑫;张朝华【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司宝鑫张朝华【当事人-个人】司宝鑫张朝华【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裘静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裘静娴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裘静娴【代理律所】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被告】司宝鑫;张朝华【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停运损失以及停运期间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停运损失以及停运期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本案中,被上诉人司宝鑫驾驶的事故车辆从事客运出租,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情况,对被上诉人司宝鑫主张的停运损失进行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停运损失系法定赔偿项目,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停运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中未能证明其对停运损失的免责内容进行加粗加黑等提示说明,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对该免责事项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故上诉人要求免除赔偿停运损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孙翠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孙翠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孙翠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辽06民终2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峻峰王玉瑛关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孙翠玉;张万瑞【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孙翠玉张万瑞【当事人-个人】孙翠玉张万瑞【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啸矫春阳【代理律所】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被告】孙翠玉;张万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平安公司是否应当对被上诉人孙翠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平安公司是否应当对被上诉人孙翠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原审被告张万瑞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但该情形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属行政处罚范畴发生事故当时原审被告张万瑞并不因此丧失驾驶资格,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故上诉人平安公司主张原审被告张万瑞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属于无证驾驶的观点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张玉文、张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张玉文、张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张玉文、张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40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宫静赵瑞辰王璐【审理法官】宫静赵瑞辰王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张玉文;张静;任桃桃;廖金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张玉文张静任桃桃廖金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玉文张静任桃桃廖金成【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凯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乔博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祝慧婷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吴彩君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凯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乔博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祝慧婷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吴彩君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凯乔博祝慧婷吴彩君【代理律所】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被告】张玉文;张静;任桃桃;廖金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呼市支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为多少。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撤销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下同)与被告曾洪涛(甲方,下同)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载明2018年月7月1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决定公开拍卖湘潭厚和富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6%股权,甲方认为其本人系该股权及对应的地块的真实拥有入,拟对此次公开拍卖提出执行异议,欲阻止本次公开拍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4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个人】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黄剑扬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黄剑扬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泽楷黄剑扬【代理律所】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被告】练国威;肖亚萍;肖志【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对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练国威的损失及金额,除保险公司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与练国威残疾等级有关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外,其他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诉讼前,练国威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被鉴定机构以其右胫骨中段骨折,经行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后为由评定为10级伤残。

舒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与、林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舒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与、林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舒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与、林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粤15民终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立靖朱小惠张戊财【审理法官】黄立靖朱小惠张戊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舒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林少涛【当事人】舒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林少涛【当事人-个人】舒杰林少涛【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陈士然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陈士然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华平陈士然【代理律所】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舒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被告】林少涛【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舒杰因伤情需要购买了3000元的康复辅助器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质证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舒杰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2.康复辅助器具费是否应予支持;3.误工费的计算问题;4.护理费、伙食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关于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舒杰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舒杰虽系农村户口,但提供了《租房合同》、海丰县某某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广东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鑫湖豪庭项目部和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汇龙豪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陈武平、刘江、刘泽旭等人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舒杰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舒杰上诉请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上诉请求按48118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按34224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与马某1、马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与马某1、马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与马某1、马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甘29民终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发源蔡瑛马超芳【审理法官】赵发源蔡瑛马超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马某1;马某2;马某3【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马某1马某2马某3【当事人-个人】马某1马某2马某3【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代理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0月7日15时30分,被告马某3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临夏县市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临夏县漓水名都路段处取手机过程中,车辆驶入左车道与原告马某1驾驶的×××号车辆相撞,造成被告马某3、原告马某1和车上乘坐人马某2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临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22921120190000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3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某1、马某2无事故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吴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吴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吴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赣04民终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审理法官】江晓芹张涛毛江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吴木生;孔超【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吴木生孔超【当事人-个人】吴木生孔超【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宝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宝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华宝【代理律所】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被告】吴木生;孔超【本院观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本案中,被上诉人吴木生因涉案交通事故致残,其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需要全休并且需要陪护3个月,被上诉人吴木生出院后仍然需要护理。

一审结合被上诉人吴木生住院实际情况确定其护理期限并计算相应护理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28:0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5日6时30分,被告孔超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沿九湖路西向东行驶至,与对向吴木生驾驶的临69D45号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原告吴木生受伤,两车损坏。

保险调档函

保险调档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份文件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档案局,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四川、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南昌、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制定并印发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等三个文件。

5年来,这些办法对于加强和促进全系统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保险业务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级公司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认真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使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办法中的有些内容已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地予以修改和完善,将会影响保险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在修订过程中,为使这些办法更切合实际,总公司办公室普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报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现将重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修订说明一、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细则》适用于保险系统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为重点收集、保管好永久、长期档案,在修订的文件中对永久、长期档案的整理、归档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短期档案不仅量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仍有查考和利用价值。

因此各类短期档案仍应按要求整理立卷。

根据短期档案整理业务量大、保存价值相对较小的特点,短期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公司会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地认识和实践。

如保险档案的分类,根据目前人保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保险档案的分类在省、市级公司采用年度——机构法较为适宜,但在地市级及县级公司,似采用年度——业务种类(或险种)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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