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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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能否具有法人资历,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同提出操持消费容许证央求。
4.5.3其他经济结合体及所属单位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顺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消费防伪票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规范及相关规范
表2-1企业消费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规范
产品
单元
产品种类
产品规范代号
4.4.4国度质检总局自作出同意决议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度质检总局网站,〝产质量量监视〞页面〝消费容许〞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4.5 集团公司的消费容许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许消费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历的,可以独自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独自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
1.2本实施细那么规则的防伪票证的产品划分为防伪票证产品单元、3个产品种类〔见表1-1〕。
表1-1企业消费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单元及产品种类
产 品 单 元
产品种类
防伪票证
防伪票据
防伪证件、证书
防伪卡பைடு நூலகம்
防伪票证产品是指为了平安需求,采用了防伪技术和〔或〕防伪资料消费、制造的,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可鉴别真伪的票据、证件证书和卡类产品。防伪票证消费容许证发证产品范围见表1-2,如表1-2产品没有采用防伪技术,不在发证范围。
4 容许顺序
4.1 央求和受理
4.1.1企业央求操持消费容许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提交以下央求资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央求书»。«全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央求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称号〞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单元〞及〝产品种类〞一栏依据〝实施细那么〞表1-1相应的产品单元及产品种类填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按本办法获得合法资格的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装置及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给予法律保护。

第六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技术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防伪技术秘密;不得滥用权力、舞弊、泄露或扩散防伪技术秘密。

第二章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第八条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通过产品的防伪技术评审。

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

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防伪检测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对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注册管理。

第九条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二)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三)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四)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五)具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doc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doc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对应实施细则名称细则编号1. 人造板人造板2.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2-2 冷轧带肋钢筋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4. 冶炼用耐火材料耐火材料5. 圆股钢丝绳钢丝绳6. 轴承钢材轴承钢材7. 泵泵8. 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9.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10. 机动脱粒机机动脱粒机11. 防爆电气防爆电气12. 砂轮砂轮13. 内燃机内燃机14. 电线电缆电线电缆15. 电焊条电焊条16. 电力整流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17-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17-2 调度绞车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18-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18-2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20. 化肥复混肥料20-1 磷肥21. 农药21-1 农药21-2 蚊香(未启动)22. 橡胶制品22-1 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22-2 阻燃输送带22-3 汽车V带22-4 橡胶密封制品23. 液压防喷器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24. 钻井悬吊工具钻井悬吊工具25. 电热毯电热毯26. 助力车助力车27. 香料香精香料香精28. 眼镜28-1 眼镜28-2 验配眼镜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预应力混凝土枕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31. 港口装卸机械港口装卸机械32. 公路桥梁支座公路桥梁支座33. 机动车制动液机动车制动液3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35.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6 建筑外窗建筑外窗37. 建筑卷扬机建筑卷扬机38. 摩托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39. 水泥水泥40. 混凝土输水管输水管41.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41-1 机械密封41-2 摩擦材料41-3 非金属密封制品42. 建筑防水卷材建筑防水卷材43. 铜管材铜及铜合金管材44.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44-1 铝合金建筑型材44-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45. 广播铁塔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46. 电力线路金具电力金具47. 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塔4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48-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48-2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49. 水工金属结构水工金属结构50. 水文仪器水文仪器51. 岩土工程仪器岩土工程仪器52. 制冷设备制冷设备53. 救生设备53-1 救生衣53-2 救生圈(未启动53-3 救生艇(未启动)54. 抽油设备54-1 抽油机54-2 抽油杆及其接箍54-3 抽油泵55. 燃气器具55-1 燃气热水器55-2 燃气调压器(箱)55-3 燃气灶具56. 饲料粉碎机械饲料粉碎机械5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人民币伪钞鉴别仪58. 危险化学品58-1 化学试剂58-2 溶解乙炔58-3 压缩、液化气体58-4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58-5 氯碱58-6 工业硝酸58-7 染料中间体58-8 硫酸58-9 民用硝化棉58-10 液体无水氨58-11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58-12 碳化钙(电石)58-13 涂料58-14 工业甲醇58-15 过氧乙酸58-16 环氧乙烷5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60. 棉花加工机械棉花加工机械。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正文:----------------------------------------------------------------------------------------------------------------------------------------------------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是指用于识别真伪、防止假冒的技术。

所指防伪技术产品包括: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在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了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自愿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归口管理防伪技术的评审工作;(三)组织制定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组织开展防伪标准化工作;(四)组织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五)建立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六)进行防伪技术及设备引进的审查;(七)其他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办理本地区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的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名录;(三)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伪技术评审第六条国家对防伪技术实行评审制度。

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2010
年90号公告)
2010年第90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
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10年7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取消建筑外窗、工业用香精香料2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4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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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

为了确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实施,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1. 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2.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3.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四、申请程序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等。

2. 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要求。

3. 现场审核: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检查。

4. 技术评审:对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技术要求等进行评估。

5. 发放许可证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五、许可证管理1.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进行许可证年度复审。

2. 许可证持有人需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3. 许可证持有人需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清单等相关信息。

4. 许可证持有人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 监督抽查:相关部门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要求。

六、处罚措施1. 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许可证的持有人需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样本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样本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全许办[]42号
.06.16
6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全许办[]05号
.06.11
66
电力金具
全许办[]59号
.08.02
67
输电线路铁塔
全许办[]67号
.08.02
6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全许办[]60号
.08.02
2.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全许办[]58号
.08.02
全许办[]29号
.10.24
全许办[]61号
.08.26
5.化学试剂
全许办[]07号
.01.14
全许办[]90号
.09.29
6.氯碱
全许办[]54号
.08.06
全许办[]88号
全许办[]66号
.12.27
.06.27
7.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全许办[]64号
.11.23
8.环氧乙烷
全许办[]53号
.08.06
.11.1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81号
.11.16
3.汽车V带
全许办[]80号
.11.16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82号
.11.16
35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43号
.06.16
36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
全许办[]13号
.02.18
全许办[]59号
.10.21
37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全许办[]24号
9.染料中间体
全许办[]21号
.02.27
全许办[]59号
.11.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质检监函[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7号令)的要求,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

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防伪标志细则

防伪标志细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fwjc@
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
传 真:(010)64229310
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pdpc1988@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2010
年90号公告)
2010年第90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
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10年7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取消建筑外窗、工业用香精香料2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4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3月目录1.总则 (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企业取得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生产企业的申请 (2)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6.产品检验 (4)7.审定与发证 (4)8.证书管理 (4)9.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4)10.申诉 (5)11.收费办法 (5)12.附则 (5)附件1: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条件考核办法 (6)附件2: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及评定办法 (12)附件3: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2-94点钞机 (24)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审核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凡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并在境内销售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包括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动式立机、动式卧机、静式机及具有人民币真伪鉴别功能的仪器。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民币伪钞鉴别仪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审查部)的设置意见。

防伪票据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防伪票据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防伪票据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伪票据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防伪票据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防伪票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6月16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37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全部铅排、全部铅印落后生产线;ZD201、ZD301型系列单字铸字机、ZDK101型字模雕刻机、KMD101型字模刻刀磨床、AZP502型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材料产品部分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材料产品部分

编号:XK19-002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材料产品)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工作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许可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审定与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审查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企业生产防伪材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企业生产防伪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防伪材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

19 化肥
20 农药
质检总局
21 橡胶制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2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质检总局
23 钻井悬吊工具
质检总局
24 电热毯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5 助力车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6 工厂制造型眼镜 预应力混凝土枕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27
28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质检总局
47 水文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8 岩土工程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9 制冷设备
质检总局
50 救生设备
质检总局
51 抽油设备
质检总局
52 燃气器具
质检总局
53 饲料粉碎机械
质检总局
54 人民币鉴别仪
质检总局
55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
圆股钢丝绳
6
轴承钢材
轴承钢型钢 轴承钢钢管 轴承钢钢丝 渗碳轴承钢
高碳铬轴承钢(圆钢、盘条产品) 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冷拉轴承钢 高碳铬轴承钢(钢管产品) 高碳铬轴承钢无缝钢管 高碳铬轴承钢丝 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渗碳轴承钢 每个系列≤3kW、 >3kW~11 kW、 * >11 kW 每个系列≤3kW、 * >3kW 每 个 系 列 ≤5.5kW、>5.5~ 22 kW、>22 kW 每 个 系 列 ≤175mm 井径、 > 175 ~ 250mm 井 径 、 > 250mm 井径 离心式每个系列 ≤1.5kW;旋涡式 每个系列≤2.2kW *
冷轧带肋钢筋 CRB550、650、800、970、1170

防伪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防伪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公布2006-08-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和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 审查要求 (4)5.1 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 (4)5.2 企业生产防伪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3 企业生产防伪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4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5.5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3)6 证书和标志 (66)6.1 证书 (66)6.2 标志 (66)7 收费 (67)8 工作人员守则 (67)9 附则 (68)附件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办法 (69)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伪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材料产品。

防伪材料产品是指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而采用了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作的材料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防伪材料产品。

其范围及产品单元见《企业生产防伪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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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9-002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板××××-××-××公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2 工作机构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2 企业实地核查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 审定与发证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防伪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2 企业生产防伪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项目5.4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2 标志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 监督检查9收费10工作人员守则11附则附件1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2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附件5 检测报告附件6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材料产品划分为防伪纸、防伪油墨、防伪膜、防伪线4个产品单元、23种产品品种(见表1。

)注:防伪材料产品是指在制作过程中形成防伪功能或与其他技术结合后具备防伪功能,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纸、油墨、膜、线等产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材料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材料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防伪材料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防伪票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伪材料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防伪材料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10)64200918,64279230;传真:(010)64278004;电子信箱:scb@;联系人:陈锡蓉、林琦、余斌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2、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1相应的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防伪材料产品的“批”的定义:相同工艺条件下的同一材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小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实际周期计算;大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60日计算。

]的一组单位产品为一批。

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防伪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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