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5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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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9•【文号】卫监督发[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卫生部关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我部已于2006年8月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个县(区、市)启动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为了解试点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根据试点工作计划安排,我部于2007年4月8日至29日对全部试点地区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工作开展情况(一)试点省份开展的主要工作。

北京、河北、上海、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均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成立了由分管副厅(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处室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院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调研督导。

针对试点县(区、市)职业病危害实际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服务现状,制定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加快了试点县(区、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试点县(区、市)的技术服务和监督执法能力。

按照我部要求,适时对试点县(区、市)的初期工作进行了预评估,组织交流了试点工作开展的经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进要求。

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1) O PlEanqFDplEanqFD疾病名称发病率1/10 万死亡率1/10 万病死率(%)疾病名称发病率1/10 万死亡率1/10 万病死率(%)总计268.31 0.76 0.28 猩红热 1.92 0.00 0.01 鼠疫0.00 0.00 30.00 出血热 1.60 0.02 1.30 霍乱0.07 0.00 0.41 狂犬病0.19 0.19 100.00 病毒性肝炎91.42 0.09 0.10 钩端螺旋体病0.11 0.00 3.18 痢疾34.92 0.01 0.03 布氏杆菌病 1.41 0.00 0.02 伤寒副伤寒 2.65 0.00 0.04 炭疽0.04 0.00 2.26 艾滋病0.43 0.10 23.41 乙脑0.39 0.02 4.20 淋病13.79 0.00 0.00 血吸虫0.24 0.00 0.06 梅毒9.67 0.01 0.06 疟疾 3.03 0.00 0.11 脊髓灰质炎* * * 登革热0.00 0.00 2.50 麻疹9.42 0.00 0.04 新生儿破伤风0.19 0.02 11.08 百日咳0.29 0.00 0.05 肺结核96.31 0.26 0.27 白喉* *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 流脑0.18 0.02 8.89 人禽流感0.00 0.00 71.43 注:①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和死亡率单位为1/%。

;②*无报告病例。

2005年全国27种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及死亡率“十五”期间,全国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总发病率、死亡率及病死率有所上升(见表2),上升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传染病后,报告的准确性提高。

DXDiTa9EDXDiTa9E表2全国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及死亡率2、城乡居民主要死亡原因。

据30个市和78个县(县级市)死因(ICD-10)统计,2005年城市居民前十位死因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心脏病、呼吸系病、损伤及中毒、消化系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泌尿生殖系病、精神障碍、神经系病(见表3),前十位死因合计占死亡总数的92.0%。

卫生部关于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31•【文号】卫监督发[2006]207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关于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5年我部组织对商场(超市)和游泳场(馆)等重点公共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结果(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共检查商场(超市)、游泳场(馆)4380户,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4186户,占总数的95.6%。

其中,商场(超市)1663家,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1624户,持证率97.7%;游泳场(馆)2717户,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2562户,持证率94.3%。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对商场(超市)、游泳场(馆)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拥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162627人次,其中,156822人次持有效健康证明,占96.4%。

(三)卫生管理制度检查情况:共检查商场(超市)、游泳场(馆)4380户,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的有4025户,占91.9%;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的有4146户,占94.7%;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有4206户,占96.0%;具有日常卫生检查记录的有3586户,占81.9%;制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2549户,占58.2%;有传染病报告制度的2462户,占56.2%。

(四)商场(超市)空气质量情况:对664家商场(超市)空调送风情况进行检测,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合格率为85.0%,细菌总数均值合格率为55.2%,真菌总数均值合格率为74.4%;对456个冷却塔进行了军团菌检测,军团菌检出率为15.2%。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卫生部2005年)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卫生部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共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第二部分行政法规(共32部)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共92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2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第四部分附录(共1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3.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3年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3年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2005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一、工作完成情况按照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培训。

除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条件所限没有开展工作、海南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成部分工作外,其余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总结。

二、监督检查结果共检查2004年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6920个建设项目和煤炭、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74936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384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35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所检查的6920个建设项目中,有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区)级分别为137项(占2.0%)、950项(占13.7%)、2360项(占34.1%)、3473项(占50.2%);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数为1496项(占21.6%)。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有1870项,审核率为27.0%;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严重建设项目742个,审查率为49.6%;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数为1421个,验收率为54.2%(详见附表1)。

2、职业病多发行业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情况。

所查的74936家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63.9%、54.0%、19.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有63048家,建档率为84.1%,其中建立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40355家,占建档单位总数的64.0%。

开展宣传培训的用人单位数42276家,占56.4%(详见附表2)。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共检查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1家,共有专业技术人员675人、其中持有资格证书人员数为627人,占92.9%;仪器设备使用合格机构数10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机构数10家;建立档案的机构数10家、档案完整的机构数10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583项,平均每家机构58.3项。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一、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调整职责分工依据:☐2003年11月,国务院中编办15号文件☐2005年1月,卫生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重新进行调整(中编办104号)卫生部职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法律法规、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措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7•【文号】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我部决定下半年对2005年5月前获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21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内容(一)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二)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三)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五)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要求;(六)有关档案是否健全(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报告等);(七)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二、检查方式(一)自查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的要求做好自查,填写自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获得资质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2、获得资质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总结;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4、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5、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如有修改,请提供修改后的文本);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

(二)监督检查1、听取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汇报和获得资质以来开展工作的总结;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评价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等,检查仪器设备,填写监督检查表;3、交流座谈: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听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要求8月份为自查,8月30日前各单位将自查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我国2005-2011年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

我国2005-2011年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

我国2005-2011年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一、2005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1、2005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尘肺晋期病例963例。

截至2005年,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

2、矽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4358和396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其次是水泥尘肺177例、石棉肺170例和电焊工尘肺148例。

尘肺新病例主要来自煤炭行业4477例,占48.80%;其次是冶金行业905例,占9.87%。

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表明,尘肺病发病工龄在缩短。

21个省共报告了接尘工龄在2年以下的尘肺病例211例,最短接尘时间不足三个月,平均发病年龄40.9岁,最小发病年龄20岁。

1971例实际接尘工龄在10年以下,占21.49%。

急性尘肺病集中发生在金矿采挖、石英砂粉碎和坑道工程建设等行业,地区分布主要在浙江、广西、青海、安徽、湖南、贵州和甘肃等地。

3、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26起613例,死亡28例,病死率4.57%。

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毒物主要是硫化氢94例和一氧化碳72例,分别占15.33%和11.75%;其次是砷化氢44例、苯44例、氨27例、磷化物26例、汞及其化合物19例、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17例、铅及其化合物16例和氯气14例等。

急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化工、煤炭和冶金行业。

4、慢性职业中毒报告1379例,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中毒589例、苯中毒253例、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9例,分别占42.72%、18.35%和8.63%;其它是正己烷77例、三硝基甲苯71例、锰及其化合物59例、汞及其化合物52例等。

慢性职业中毒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化工、电子和冶金行业,化学性眼部灼伤和皮肤灼伤主要发生在化工行业;职业性白内障主要发生在兵器行业;慢性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发生在以锡冶炼为主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2•【文号】卫办监督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2008年,各地根据我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8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根据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2008年共检查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15,697家,建设项目7,261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61家。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基本情况。

在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中,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79,691家,占68.88%;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78,588家,占67.9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的70,300家,占60.76%;共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113,539人,其中专职人员26,068人。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在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中,共有劳动者23,575,301人,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8,788,120人,占劳动者总数的37.28%。

2008年度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56.72%、56.66%、30.57%、48.5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为59.64%,对有职业禁忌证的调离率为88.29%。

2008年在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中,共发现疑似职业病12,552例,诊断职业病8,760例。

职业病监管职责历史更替

职业病监管职责历史更替


国家安监总局前身

2005年,成立了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而 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成为由国家安监总局实行部 门管理的国家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诞生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办发〔2008〕 91号),其中国家安监总局三定方案里,增设职业安全 健康监督管理司。
谢谢!
职业病监管部门历史更替
现场检测室 胡敏 2013-10-22
三次重大变化
第一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 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 负责;

三次重大变化
第二阶段: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 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 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三次重大变化

第三阶段: 2003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 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 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 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 监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职能
1、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 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 2、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 法规章和标准;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职能
4、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7、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职责卫生监察职能部门交替图
1998年
2003年 2005年
国家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国家卫生部
国家安监总局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0•【文号】卫监督发[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必要的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三、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

四、下半年我部将对部分地区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表格可通过卫生部网站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载。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

联系人:吴勇卫(010)64047878-2181传真:(010)64047878-2182电子邮件信箱:*********************附件:1、2005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2、2005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3、200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略)二00五年三月十日。

卫生部通报2005年全国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结果

卫生部通报2005年全国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结果
20 0 6年 7月 1 日 7
维普资讯
卫生 部通报 20 年全国职业、 05 放射卫生监督
卫生部近日通报 20 年全国职业、 05 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结果。 20 年全国 2 个省、 05 0 自治区、 直辖市报告, 共审查新、 扩建项目 26 1 , 改、 ,8 个 其中, 选
急性 中毒病死率 9 2 . %。 9
20 年全国 2 个省、 05 4 自治区、 直辖市报告 , 共有 8, 5 8 8 名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外照 5 射个人剂量监测 , 实际监测 5, 4 , 0 7 人 监测率 5. % . 3 67 8 其中检出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 3 2
人 。放射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监测 16 0 次 , 3 , 0 合格 191 6 , 9 2 ,3 次 合格 率 9 . %; 4 3 放射工 3
3 ,1 1 9户次 , 中合格 2 , 8 8 其 7 0 户次 , 7 不合格 41 1 ,1 户次 , 合格 率 8 . %; 国 2 个 省共有 78 全 0 5
新 、改、扩建项 目 1 9 个 ,其中选址项 目应 审查 1 2 个 ,实际审查 1l 7 个 , 3 , 3 合格率 9. %; 1 8 9 设计项 目应 审查 1 2 个 , 4 , 2 实际审查 1 3 个 , 5 , 0 审查 2 率 8. %, 格 1 2 个 , 01 合 8 , 5 合格率 9 . %; 工验收 1 6 个 项 目 , 格 111 , 1 16 竣 4 .2 , 1 合 , 个 合格 率 2
址审查合格率 9 . %; 93 设计审查合格率 9 . %; 5 4 9 竣工验收合格率 7 .1 0 3 %。20 年全国 2 8 05 4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告 , 有害作业厂矿职工总人数 1, 7 2 人 ,接触有害作业人员 5 2, 1 7 0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2•【文号】卫监督综便函[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卫监督综便函[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监(监督)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法监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供参考。

附件: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二00五年二月二日附件: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转变观念,进一步转变职能,贯彻2005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以非法行医专项整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为重点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卫生综合执法。

一、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一)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推进卫生综合执法。

(二)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组织实施2004年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做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完成2005年项目规划。

(三)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制定《卫生监督员手册》、《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全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四)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充实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同时,加强对各地落实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

卫生部关于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0号

卫生部关于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0号

卫生部关于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2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号)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抽查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和2002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统一部署,针对粉尘危害严重和尘肺病、职业中毒多发的行业、企业展开抽查工作,抽查主要涉及采矿、煤炭、机械、纺织、冶金、化工、地质矿产、电力、有色金属、家具、建筑材料等行业。

现将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结果根据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告,此次共抽查各类企业19527个,其中,国有企业3571个,集体企业3035个,私营企业6952个,境外投资企业3015个,其它企业2954个。

主要检查企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及个人防护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建设项目管理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状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等内容。

(一)企业职业卫生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主要检查内容有:企业中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人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宣贯职业病防治法的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第一篇: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523号【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2005-12-3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5〕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近期,我部组织开展了对获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2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要求,本次监督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21家机构组织内部自查,总结获得资质以来开展的工作。

第二阶段,在各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分省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分两批七个检查组,于9月19日至29日对21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式,检查重点围绕4个方面:1、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2、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3、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

检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对各机构提出了检查意见(各机构检查意见附后)。

(一)机构的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4家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其中2家机构已及时向卫生部申请变更。

2005年度卫生系统行风评议通报

2005年度卫生系统行风评议通报

2005年度卫生系统行风评议通报关于2005年度卫生系统行风评议的情况通报为进一步加大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力度,促进全市卫生行风建设更上新台阶,根据年初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行风建设推进会议布署,市局于近日对系统内12个重点单位进行了行风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按照《2005年度卫生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及《2005年度卫生系统行风建设考核细则》的精神组织进行,评议内容以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等四个方面为重点,在评议方法及积分权重上分别为向出院病人和服务对象发函调信权重40;来自市级机关各部门,镇乡和有关重点企业的评议权重20;局机关人员的评议权重20;各单位的基础工作考核权重20等四个方面。

从而形成了卫生系统12个重点单位行风评议的综合名次附后,现将有关行风考评的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绩从这次卫生系统行风评议总体情况看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工作会议及卫生行风建设推进会议精神,行风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得到了升华。

从检查考核看出各单位根据卫生行风建设推进会议工作要点,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优化环境入手,合理调整布局科室设置,简化就诊手续,强化窗口规范服务,落实便民措施,提高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入手,结合各单位实际,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

各单位均能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专人抓,把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各单位坚持把病人的利益高于一切,全面加强医院的内涵建设,着眼解决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争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肝研所等为适应就诊病人需要,全院各科合理布置,流程科学提倡人文管理。

海东中心卫生院、卫生监督所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学习有计划,每月有安排。

人民医院、肝研所、传染病医院、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从规章制度入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工作的台帐资料齐全。

有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有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有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已成为国内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虽如今医疗检验技术已有了巨大的进步,但职业危害的严峻形势仍提醒着我们职业健康的预防和监护工作刻不容缓。

本文先分析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通过思考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就如何真正落实和执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了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关键词:职业危害职业健康监护启示及对策一、前言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增长时期,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几年因职业健康安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近800亿元,各类职业病每年的增长率都在10个百分点以上[1],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我国将有大批职业病患者出现。

特别是像我们这种石油行业,更需要对此引起足够重视。

因此,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职工利益以及促进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我国职业健康监护的突出问题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劳动者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分析。

全国现有劳动力人口近7亿,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仍然较差。

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2]。

目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以下问题较为突出:1.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

据统计,我国乡镇企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业危害,职业病的检出率4.3%,可疑病例检出率11.4%[3]。

2.对企业执法的难度大部分企业除不能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外,也不能依法履行配合监督部门执法监督的义务,甚至拒绝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三同时”审查没有有效落实这使得职业危害源头得不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增加了职业危害的不可预见性,加大职业危害治理的难度。

卫生局卫生监督科2005年度上半年工作小结

卫生局卫生监督科2005年度上半年工作小结

卫生局卫生监督科2005年度上半年工作小结最近,市纪委发出《关于谢裕初违纪案件的通报》,决定以谢裕初违纪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在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整纪刹风、遵纪守法”主题教育月活动,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从谢裕初违纪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谢裕初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不注意规范自已的言行举止,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反而自认为手中掌有权,可以耍特权,逞威风,拒交交通费,为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令人痛心。

对此我感触很深,应当充分认识其案件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规范意识,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更好地用好权,掌好权。

一、充分认识谢裕初违纪案件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党的先进性既体现在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又体现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优良作风上。

优良的党风,是我们党区别是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是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力量所在。

基层党员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的好坏,关系到执政基础的稳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而谢裕初作为一名县委办副主任,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没有在作风上端正自己的行为,特权思想严重,纪律观念淡薄,不但不按规定缴费,反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争辩,推搡收费站工作人员,耍特权,逞威风,其情节十分恶劣,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直接面对群众,与群众的关系也最为密切,若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严格要求自己,不时时处处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而利用手中的权力耍特权,逞威风,无视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那将严重影响到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影响到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辽卫函字[2005]356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356号)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掌握全省各地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推动全省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省卫生厅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与要求(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含放射性)危害用人单位的行业、基数情况。

要求各市要全面、准确、规范地填写《通知》中的各种检查表、登记表及报告卡。

(二)200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含放射防护)卫生审查、审核、竣工验收情况。

各市要根据《辽宁省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辽卫字[2003]5号)、《关于全省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职责调整的通知》(辽卫字[2003]6号)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对未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要坚决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督查方法(一)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

听取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核查《通知》中的有关检查、登记表及报告卡等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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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5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21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2005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根据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总结;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海南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仅完成部分
工作。

二、监督检查结果
2005年共检查6920个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煤炭、化工、冶金、电力、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74936家用人单位,384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35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所检查的6920个建设项目中,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区)级分别为137项(占2.0%)、950项(占13.7%)、2360项(占34.1%)、3473项(占50.2%);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数为1536项(占22.2%)。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有1870项,审核率为27.0%;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严重建设项目742个,审查率为
48.3%;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数为1421个,验收率为54.2%(详见附表1)。

(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所查的74936家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63.9%、54.0%、19.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有63048家,建档率为84.1%,其中建立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40355家,占建档单位总数的64.0%。

开展宣传培训的用人单位数42276家,占56.4%(详见附表2)。

(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检查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1家,共有专业技术人员675人,其中持有资格证书人员数为627人,占92.9%;仪器设备使用合格机构数10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机构数10家;建立档案的机构数10家、档案完整的机构数10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583项,平均每家机构53项。

检查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341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4770人,持有资格证书人员
数为2957人,占62.0%;仪器设备使用合格机构数323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机构数310家;建立档案的机构数331家、档案完整的机构数300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2443项,平均每家机构7项;超范围开展服务机构数1家。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601家,共有专业技术人员9055人,持有资格证书人员数为5777人,占63.8%;仪器设备使用合格单位数577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单位数547家;建立档案的单位数576家、档案完整的单位数529家;全年共完成职业健康检查1989950人,平均每家机构完成3311人;超范围开展服务单位数4家。

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235家,共有专业技术人员3344人,持证人员数为2373人,占71.0%;仪器设备使用合格单位数233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单位数224家;建立档案的单位数233家、档案完整的单位数211家;超范围开展服务单位数3家(详见附表3)。

(四)职业卫生监督处罚情况。

共查处用人单位16864家,占22.5%,其中警告12291家,罚款814家、共处罚金1799.8577万元,停业36家,提请关闭22家(详见附表4)。

在检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384家中,处罚6家,其中,警告3家,罚款3家、罚金2.4635万元;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机构601家,警告16家;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235家,警告2家(详见附表5)。

三、监督检查情况分析
(一)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有很大提高。

2005年共检查了6920个建设项目,74936家用人单位,查处16864家违法单位,分别是2003年的3.7倍、1.5倍、2.4倍;分别是2004年的2.9倍、3.1倍、1.5倍。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情况好于往年,但职业卫生审查率仍然较低。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方面,从建设项目检查数量来看,共检查6920个建设项目,是《职业
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检查数量最多的一年;但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来看,2004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率、竣工验收率分别为27.0%、48.3%、54.2%,平均审查率为36.4%,与2002年、2003年相比,仍然较低,变化不大;从建设项目备案或审批级别看,特别是县(区)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率最低。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2005年共检查用人单位74936家,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为63.9%、54.0%、19.3%,与2003年和2004年相比,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增加了7.4~13.5个百分点,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则下降了12.3~16.6个百分点。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数63048家,建档率为84.1%。

从完成情况看,化工行业好于其他行业,建材行业较差;电子行业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均较高,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最低。

检出的28382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多发于轻工(占25.4%)、煤炭(占16.9%)行业;检出的14089名疑似职业病病人多发于为煤炭(占41.1%)、冶金(占16.4%)行业。

(四)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服务能力尚未充分发挥。

检查的11家甲级机构全年共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583项,平均每家机构53项;341家乙级机构全年共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2443项,平均每家机构7项;32家丙级机构全年共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43项,平均每家机构1.3项。

60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全年共体检1989950名劳动者,平均每家机构体检3311名劳动者,按全年251个工作日计算,平均每家机构每个工作日体检13名劳动者。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我部将对部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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