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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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通过本案可进一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务中,许多法院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分类时, 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如无法在3个月内审结时, 再将案件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法 院这种通过技术性操作规避简易程序超期审理的实际做 法?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应当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在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此前已经实施 的诉讼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效果?此后的普通程序又当如 何展开?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参考案例:年近八旬的郑大娘系邹平县魏桥镇吴庄村村 民,老伴已去世20多年,郑大娘把自己5个子女抚养成 人,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几年前,郑大娘因病卧床不 起,刚开始几个子女轮流到郑大娘独自居住的家里照顾 其生活,但时间一长,他们便互相推诿,结果都不照顾 郑大娘的生活。后来,郑大娘通过村负责人联系上魏桥 法庭。魏桥法庭了解这一情况后,便派出办案法官到郑 大娘家了解情况,办案法官在听取郑大娘口头叙述并讲 明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想法后,当即立案,使用简易程序 传唤郑大娘的5个子女到郑大娘家,就地开庭。在办案 法官的教育和感化下,5个子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并与郑大娘达成了赡养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几年的赡 养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第三节 小额程序简述 一、小额程序的意义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普通 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外,还设有一种小额程序。所谓小额 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 ,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 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很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 门程序。 小额程序是一种新型的程序,它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 巧的简易和效率,而且要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灵活,能够更迅速地审结案件,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 讼成本。小额程序还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小额 纠纷的当事人能够“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 获得法律救济。近年来,在巨大的案件压力下,各国传 统的诉讼机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许多国家设立 了小额程序,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节省司法资源。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徐某在个体工商户萧某开办的餐馆吃饭时,因萧某提供的饭菜的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

现徐某以萧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审查了萧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后发现,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萧某的哥哥。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原告徐某选择以萧某为被告还是以其哥哥为被告B、将本案的被告变更为萧某的哥哥C、仍以萧某为本案的被告进行审理D、通知萧某的哥哥参加诉讼,将萧某与其哥哥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

郭某、高某、陶某、夏某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法院建议由郭某、高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但陶某、夏某等人反对。

关于本案的诉讼代表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陶某、夏某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陶某、夏某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陶某、夏某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陶某、夏某等人没有约束力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通过提出诉讼请求参加诉讼B、要参加到本诉的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与这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C、对诉讼标的不承担民事责任D、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4、2013年2月,退休工人吕某在元宵之夜看花灯时被人挤倒摔伤,因此花去5,000元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吕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

人民法院对于吕某的起诉应当()。

A、予以受理B、不予受理C、驳回起诉D、延期审理5、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某一民事案件进行二审时,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则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必须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B、只能直接改判C、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但也可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D、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6、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发文字号】法释〔2021〕2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0【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第三条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民商事纠纷。

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港资澳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2014年西北师范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914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考研大纲

2014年西北师范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914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考研大纲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五、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六、当事人的更换与诉讼权利的承担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及其形成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一、群体诉讼与诉讼代表人概述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三、代表人的推选方法及代表人的权限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一、证明对象
二、证明标准
第四节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五节法院收集证据
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第一节程序论与价值论
一、程序的含义
二、程序论与价值论
第二节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式
一、法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
二、程序正义理念的理论模式
第三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公正性
二、正当性
三、对话性
四、迅速性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沿革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与特点
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第二节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二、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
第三节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
一、概说
二、审判组织的形式
三、陪审制

法院调解协议书范本5篇

法院调解协议书范本5篇

法院调解协议书范本5篇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院调解协议书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院调解协议书范本1甲(公司):乙:(员工)兹就乙解除与甲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____之违纪事宜,甲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造成了不良影响,甲对此向乙表示歉意,对乙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在乙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经研究决定向甲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支付甲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对甲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在收到甲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应按约定向甲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

如果乙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年月日乙:年月日法院调解协议书范本2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1996年,杨女士与范先生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

范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随其前妻共同生活;杨女士早年丧偶,女儿跟随杨女士的父母共同居住。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可以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法院必要的释明
五、审限短
简易 程序
• 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 《司法解释》258条:延长 的特殊规定
普通 • 普通程序6个月 程序 • 6+6+3
六、判决简便
1. 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并且 原则上当庭宣判;
2.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 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 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司法解释262);
(二)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
1. 时间限制:开庭前,开庭后不能转 2. 转换条件: ① 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决定权在法院)
➢ 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前,准备适 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 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
➢ 《民诉法》第163条 人民法院在审 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简易规定》第3条 当事人就适用 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 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 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转普通基本不受限制
➢ 《司法解释》第25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 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 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 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 派出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 判组织。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民诉法》第157条 基层人民法院 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 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 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 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一、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及作用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时,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重要方式。

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审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再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

只要分清是非,分清是非,明白道理,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强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调解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除少数几项外,写法基本相同。

它的结构可以由头、体、尾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为两行,标明法院的名称和语言。

2.编号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

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如果是一审调解书,应当依次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

如果是二审调解书,应当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书写。

再审案件,调解书应当按照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书写。

具体写法和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一样,可以单独参考。

4.案由即写明案件的性质。

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民事调解书正文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第1页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主要内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简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
核心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庭前会议;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简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91)(刑诉法第172、181条、《高法解释》第181、244条、《六机关规定》第24、25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02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0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 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16•【文号】法释[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途径,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二)尊重公序良俗,倡导诚实信用;(三)尊重当事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四)源头预防,主动化解;(五)和解、调解优先;(六)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五条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及推动落实。

县级以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趋势,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督促推动预防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注重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培训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同信访部门的沟通,并与诉讼进行对接;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指导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指导仲裁工作,指导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公安机关负责健全完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二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 (3)二审法院接到石某的再审申请后应否 决定再审?为什么 ? (4)石某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如果其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法院应当如何 处理? (5)二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否正 确?为什么?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某进行 独任审理。一审判决石某败诉,应足额缴 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等。石某不服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王某、肖某、 葛某、林某组成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石某又以二审合 议庭成员肖某与宇宏市场由利害关系为由, 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 人的理由成立,决定再审,并改由葛某、 杨某、陈某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参考答案: (1)该案的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对该案进行审理是不正 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可以是 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庭。但是,一审案件的审理是以合 议庭审理为原则的,独任庭仅在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中方能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所规 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本案由于争议的金额较大,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审判员独任审理 的可能性。 (2)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构成上存在明显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并且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 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再审。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法律调解案例及分析题(3篇)

法律调解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轿车归张某所有。

然而,在离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套价值较高的商铺。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隐瞒的商铺。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与李某的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双方矛盾尖锐,且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法院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准备:法院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调解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同时,调解员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调解意愿。

2.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于法院调解室举行。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调解的目的和程序,并告知他们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随后,调解员分别听取了张某和李某的陈述,了解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具体诉求。

3. 调解协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和李某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

调解员针对双方的意见分歧,提出了多种调解方案,并引导双方进行比较和权衡。

4. 达成协议:经过多次协商,张某和李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李某将隐瞒的商铺折价后支付给张某一定的补偿款,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四、调解结果调解员依法制作了调解书,确认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均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五、案例分析1. 调解的必要性: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财产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双方矛盾尖锐,情绪对立;二是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利益关系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成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通过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调解的优势: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程序简便,节省时间;二是费用较低,减轻当事人负担;三是调解结果具有自愿性,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四是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发挥中立、公正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合理、公正的协议。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司文[2011]246号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司文[2011]246号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司文[2011]246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现将《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由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员协会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条件第四条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三号)《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和解、调解优先;(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日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矛盾纠纷预防第三章矛盾纠纷化解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等途径,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二)尊重公序良俗,倡导诚实信用;(三)尊重当事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四)源头预防,主动化解;(五)和解、调解优先;(六)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五条各级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及推动落实。

县级以上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趋势,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督促推动预防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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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 一、调解书 •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 律文书。其内容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 • 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包括: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 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三、法院调解的效力 • 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结束诉讼的效力; 强制执行的效力。 • 复习思考题 • 1、怎样理解法院调解的作用。 • 2、简述法院调解的原则节
法院调解概述
• •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 决纠纷的活动。 • 二、法院调解的意义 • 法院调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及时、彻 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2、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3、有利于 增强内部团结。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 • 一、调解的开始 • 法院调解主要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 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 • 二、调解的进行 • 法院调解可以在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调解应公开进行。调解既可以由合议庭主 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 三、调解的结束 • 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者因双 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 一、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 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1、调解的提出与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2、调解达 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 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三、合法原则 • 合法原则,即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 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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