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化分担共享机制,发挥市场在调频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发电企业提升调频服务供应质量,提升江苏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江苏省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8〕7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是指电源在一次调频以外,通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频)交易。
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调用补偿)。
其他辅助服务仍按《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交易主体两类。
交易主体为满足准入条件且具备AGC调节能力的各类统调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等)、储能电站以及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能源服务商)。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电监会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江苏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电监会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江苏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监会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江苏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江苏电监办,江苏省经信委、物价局:报来《关于上报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有关补充情况的请示》(苏电监价〔2010〕255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同意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电力用户与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等8家发电企业(见附件)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直接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确定的标准执行,损耗率由江苏省物价局确定。
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
江苏省经信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时,要落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并按照对应发电机组上一年度利用小时剔除参与试点的发电容量。
五、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相关规定执行,以实际行动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
六、请你们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试点,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工作中遇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若今后需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应重新按程序报批。
江苏电价调整7月1日最新消息!
江苏电价调整7月1日最新消息!江苏电价调整7月1日最新消息从7月1日起,每年7、8月期间,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
其他月份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一、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每年7、8月期间,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
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范围仍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2〕59号)执行。
二、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迎峰度夏(冬)期间,在日最低气温≤-3℃或日最高气温≥35℃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
尖峰电价标准仍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19号)执行。
2023年电费最新价格2023年国家电费新执行标准如下:1、居民用电:居民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45元/度;2、工商业用电:工商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6元/度;、3、大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4元/度;4、小工业用电:小工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5元/度;5、农村用电:农村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3元/度;6、农村生活用电:农村生活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2元/度。
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户、省统调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
具体要求为:(一)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10千伏工业用户。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发电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需向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参加直接交易资格认证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取得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资格,其中电力用户报所在地经信委初审后上报。
第七条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9号)、《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等有关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时参照使用。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合同编号: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乙方:丙方: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年月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三方陈述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九章合同解除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适用法律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十四章其他附件一: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交易合同样本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安排,在原国家电监会印发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我办制定了江苏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扩大试点相关交易合同样本(见附件),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在开展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工作时参照使用。
附件:1、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样本一)2、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样本二)3、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2014年5月30日附件1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样本一1)甲方:(电力用户)乙方:(发电企业)根据《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甲、乙双方均为经江苏能监办、省经信委认定的符合江苏省大用户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现就直接购电事宜达成以下合作意向: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愿意向乙方购电量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
各月份交易电量(单位:1样本一适用于10千伏至35千伏的电力用户二、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号机组现行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的基础上上浮/下降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
双方同意/不同意建立价差浮动机制。
如同意,价差浮动机制由甲乙双方在《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中商定。
三、交易意向电量经交易确认和安全校核后,报江苏能监办、省经信委确认,甲乙双方与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江苏电力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苏省内和涉及江苏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第六条电力市场监管主要是对电力市场成员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市场相关法规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内容第八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新设配售电企业、独立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第九条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情况;(二)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四)电力市场相关价格成本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五)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情况;(二)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三)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四)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的情况;(五)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运营和维护情况;(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情况;(八)防控市场风险的情况;(九)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二、市 场 成 员
售电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 电
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在开展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 量管理水平
二、市 场 成 员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 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 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
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 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 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 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保底供电价格:电力用户缴 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 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倍执行。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一、概述
本规则共分十三章一百五十九条,对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区域(省)电网之间 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 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 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 电机组的情况)可视
按国家规定,为分摊 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 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 赁电费,在全省发电 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 易
同为省内发电企业,
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企业之间、电力用户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 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 能质量,除正常电能 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生产、输送、使用外,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 提供的一次调频、黑 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 启动等服务。 转让、市场交易电量 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江苏电费收费标准2023
江苏电费收费标准2023江苏电费收费标准2023第一档:年电量在2760度以下(含),电压不满1千伏每度电0.5283元,电压1~10千伏每度电0.5183元;第二档:年电量在2760-4800度(含),电压不满1千伏每度电0.5783元,电压1~10千伏每度电0.5683元;第三档:年电量在4800度以上,电压不满1千伏每度电0.8283元,电压1~10千伏每度电0.8183元;峰时和谷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标准:0.5583 元/千瓦时谷时(21:00~次日 8:00)电价标准:0.3583 元/千瓦时江苏电费缴费最新规定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按自然月抄表结算,现按政府文件要求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1、全省居民客户和低压非居民客户调整为每月抄表、按月结算。
2、自2023年起,原单月抄表结算的居民客户年度阶梯电量计算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双月抄表结算的居民客户年度阶梯电量计算周期由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所有居民客户阶梯电量基数不变。
3、您可通过查阅电费缴费卡、登录网上国网App或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查询抄表周期。
4、企事业单位电费结算周期、交费方式不受本次调整影响。
如想了解您户2023年阶梯电量使用情况及执行标准、用电详情、账单周期等信息,可登录网上国网App进行查阅。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或咨询当地供电营业厅。
电费一二三档怎么分分别是以下一档、二档、三档就是根据不同用电量规定的电价,用电量大,电价就高,比如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执行现行电价,每度.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5元,即每度.5969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3元,即每度.8469元。
电表怎么看度数1、一般的直进式的单相电表和三相电表可直接读取数字,减去上次的读数就为这一阶段的电量。
电力市场竞价与交易机制
电力市场竞价与交易机制电力市场竞价与交易机制是指电力市场在独立运营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电力产业的投资、建设、改造和运营,通过竞价和交易的方式来调节供需关系、形成电力价格、促进电力资源的高效配置等。
在这个市场中,电力企业将自己的产能以一定价格挂牌,电力用户可以选购适合自己的电力产品。
电力市场竞价与交易机制是目前世界电力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
电力市场竞价的价值体现在它对资源的高效调配,让电能生产者逐步远离刚性定价策略,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
电力交易的过程就像制造工业品一样,和市场中的多数其他商品一样活跃和流畅。
在电力市场竞价中,价格是供求关系反映出来的。
供求双方根据各自的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预期,愿意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为获得或提供电能支付或接受某种相对价格。
市场价格作为供电企业和用电者之间的协商结果,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发电企业和用电者的利益关系。
通过市场竞价,合理配置资源,减少浪费,优化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整体供需结构。
电力市场竞价其中一个组成部分是电力交易。
电力交易是指电力企业将电力作为商品,将其挂牌出售,用电用户通过购买电力完成用电需求的实现。
目前电力市场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两种市场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现货市场是以即时成交为主的交易市场,双方交易的时候,电力企业按照某一个确定的价格和期限向用电用户销售电能,用电用户则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贡献与电力企业进行交流,达成合作协议。
现货市场的优点是灵活,适应市场快捷,但是价格波动范围比较大,当市场供给不足时,价格很容易上涨,形成电力不足的情况。
期货市场则是以电力未来交易收益为主的交易市场。
在期货市场上,电力企业和用电用户可以提前达成协议,约定在一段特定时间内达成电力交易,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未来电力价格。
这种方法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但同时也需要承担通胀风险和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总体来说,电力市场竞价与交易机制可以说是电力产业的进阶发展方向,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的调整与合理分配,不仅可以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还可以推进产能的提升和资源的节约利用,是我们电力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江苏地区节能发电调度替代电量交易
江苏省节能发电调度替代电量交易运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完善节能发电调度替代电量交易(以下简称替代电量交易)成交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明确替代电量交易工作职责和运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替代电量交易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补偿机制,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发电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第三条省经信委、省电监办负责制订替代电量交易的运作办法和规则。
省电力公司具体负责替代电量交易工作的实施运作。
第四条替代电量交易工作应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交易成交结果须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安全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市场主体及交易类型第五条参与替代电量交易的市场主体分为替代电量出售方(以下简称被替代方),替代电量购入方(以下简称替代方),省电力公司作为替代电量交易的具体实施、安全校核、交易协议的鉴证和执行方。
第六条参与替代电量交易的机组包括:(一)当年省经信委下达关停补偿电量指标的“上大压小”关停机组作为被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
(二)统调20万千瓦级及以下在役常规燃煤机组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最小开机方式后,剩余计划发电量指标作为被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
(三)原则上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作为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鼓励30万千瓦机组由更高容量高效机组替代。
(四)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不得作为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
第七条替代电量交易方式分为:交易平台集中撮合交易、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协商交易和同一发电企业内部替代交易三种方式。
第八条交易平台集中撮合交易由省经信委、省电监办和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交易平台上开展,发电企业通过江苏电网交易运营系统进行统一报价、集中撮合。
第九条参与协商交易的发电企业可参考燃料成本和交易平台集中撮合成交价格,每月协商签订月度替代电量交易协议。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营[2006]1638 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公司:为了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范和统一全省用电营销日常管理,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用电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大工业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1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算依据。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2 —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 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2 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2022年新电费标准江苏
2022年新电费标准江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 号)有关要求,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我公司就2022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2 年7 月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为每千瓦时0.4408 元,详见附表1。
2.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2022 年7月 1 日至2022 年7 月31 日,我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详见附表
3.2022 年7 月,我省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的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折合电度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002 元。
该标准已包含在上述代理购电价格中。
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我公司将在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按该标准一并返还。
江苏代理购电价格表江苏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7.21
•【字号】苏价工〔2017〕130号
•【施行日期】2017.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省物价局关于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
苏价工〔2017〕130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需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也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有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二、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的商业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维持不变。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督导电网企业及时将通知落实到位;各商业用户可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需用容量,提高电力设备利用效率;各级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作为,帮助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了解电价计费方式变化的相关政策,为电力用户申请调整电价计费方式、减容、暂停等业务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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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通过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三条集中竞价交易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集中竞价交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交易。
第五条集中竞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提前在交易平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
电力交易平台在交易组织前公告市场准入名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交易组织
第七条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八条电力交易平台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日期以及相关市场信息。
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供需形势;
(二)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四)电力用户及发电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五)交易申报起止时间、交易出清结果公告时间;
(六)必要时公布直接交易允许申报价差上下限;
(七)出清方式。
第九条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的形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力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
第十条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电力用户按户号及电压等级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
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00万千瓦时。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申报的发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发电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申报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目录电价。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同一户号下的每个电压等级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
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不大于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第十二条申报电量的分解。
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电力用户申报的电量应包括分解到户号的电量。
第十三条交易申报开始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
申报期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三章交易出清
第十四条交易申报截止后,交易出清价格按边际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形成。
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边际统一出清方式:
(一)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申报价差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三)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统一出清。
(四)若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算术平均值执行。
第十六条高低匹配出清方式:
(一)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二)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不能成交。
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
成交电量总额不得超过发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最低价差的发电企业与最高价差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
成交价差为配对双方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差对数值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第十七条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中心。
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安全校核结果,按以上原则再次进行交易,并将交易结果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依此类推,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发布交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
(二)成交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最高及最低申报价差;
(三)实际结算平均价差;
(四)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
第十九条交易结果发布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
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
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申报数据保密管理,制定严格的保密方案,从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上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
第四章交易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跨月的直接交易,交易平台原则上按照日历进度预分配合同周期内的月度计划。
允许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根据交易出清结果和交易平台预分配的月度计划,自行协商电量的分月安排事宜并报电力交易中心。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电量的分月安排通知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与执行,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的偏差和由此导致的发电上网电量偏差处理以及其它事项,按《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和分月计划安排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周期内,允许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度滚动执行。
在合同约定执行周期末月,偏差电量纳入违约考核。
其中,集中交易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全口径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环保设施投运的扣减、处罚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目录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
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结算电量×(上网电价+成交价差)
用户支付电费=结算电量×(目录电度电价+成交价差)。
第六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交易申报数据保密执行情况;
(六)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七)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情况(含偏差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责令其中止市场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三)交易电量履约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的责任方;
(四)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
(五)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六)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七)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强制退市、注销,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并向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公布中止原因: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电力用户破产或发电企业全部发电机组退役的;
(三)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无偿还能力或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予以解决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向电力用户及电力企业公布干预原因。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的,可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间无法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五)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