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犯在逃刑事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共犯和从犯问题
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共犯和从犯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共犯和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共犯指的是与主犯一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犯罪意图的人;从犯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协助、支持、从属于主犯的人。
共犯和从犯的身份与责任并不相同,下面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共犯和从犯问题。
一、共犯的概念和特点在刑法中,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犯罪意图的人。
共犯的行为分化主要包括分工明确、有组织犯罪等特点。
首先,共犯的分工明确。
在刑事案件中,共犯之间常常有明确的分工,每个共犯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例如,在抢劫案件中,有的共犯负责监视、有的负责劫持,有的负责逃跑等。
这种分工明确的犯罪行为使得共犯形成了紧密的组织结构。
其次,共犯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共犯之间心知肚明,明确了犯罪目标,并共同决定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通过讨论、计划等行为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意图,共同参与犯罪活动。
二、从犯的概念和特点从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协助、支持、从属于主犯的人。
从犯的行为特点主要包括协助、支持、从属等方面。
首先,从犯的行为是在犯罪过程中的协助和支持。
从犯并不直接参与到犯罪的实施中,但他们提供帮助、支持和配合。
比如,在盗窃案中,从犯可以是提供情报、周密参谋或为实施盗窃提供交通工具的人。
其次,从犯是主犯的从属。
从犯并不具备主动实施犯罪的主观能力,他们与主犯之间有从属的关系。
主犯拥有指挥、控制从犯的权力和能力,从犯则顺从主犯的指示和命令。
三、共犯和从犯的区别虽然共犯和从犯在刑事案件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它们在身份和责任上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共犯的责任相对主犯更重。
共犯是与主犯共同犯罪,对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因此在法律上对共犯的追究要比从犯更为严厉。
根据刑法规定,共犯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与主犯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
其次,共犯的作用与主犯相当。
共犯的分工明确,通常承担着与主犯相当的重要角色。
共犯与主犯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组织关系,他们协同作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研究在刑法领域中,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而从犯则是在犯罪中提供协助或支持的人。
这两种形式的犯罪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对于定罪和判刑的公正与准确至关重要。
首先,共同犯罪中的主体问题是一个关键点。
在共同犯罪中,必须确定每个犯罪行为的主体和责任。
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的人。
对于主犯和从犯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为了确保对每个人的行为进行公正评判,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需要进行详细研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结果。
其中,犯罪意图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主观主导性和犯罪团伙的共同目标。
因此,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必须准确确定各个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并依据其具体行动来判定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
此外,共同犯罪中的责任问题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各方协作紧密,其责任和刑罚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主犯和从犯的判罚方式存在差异。
主犯通常受到更重的刑罚,而从犯则可能受到较轻的刑罚或免于刑罚。
原则上,对于非主犯而言,其所承担的刑罚应当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相一致。
然而,刑法中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的研究依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具体行动和作用。
有时候,不同的共同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分工明确,有些负责策划、有些负责实施,但有时候也存在相对模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公正地评估每个共同犯罪主体的责任和刑罚,仍是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大挑战。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深度的研究领域。
部分共犯在逃刑事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
部分共犯在逃刑事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案件的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如果只是个别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处理起来还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只对个别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案件处理时存在的隐患则比较多。
具体表现在:一、证据薄弱,证据的证明标准不高。
在间接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无关紧要,但在实际当中一些突发性案件,如夜深人静时发生的抢劫、强奸案等,受客观因素制约,证据材料往往非常有限,这时被告人的口供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多名被告人的供述,通过质证、对证,比较容易挤出口供中的不实之处,辨别出口供的真伪,从而确定口供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但如果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被告人翻供之后,其口供的真伪就较难辨析,定罪就比较难。
即使是被告人供认,其证据也显薄弱,证据标准不高。
二、影响案件准确量刑。
对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作用和地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
但对于多名共犯在逃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通常不区分主从。
这样一来,比较容易导致量刑过重或过轻的判决后果。
比如,一共同3次抢劫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将其划为从犯,再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样两个法定情节的前提下,量刑完全可能会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如不区分主从犯,仅一个法定情节,很可能就只会采用从轻处罚而在十年以上量刑。
同样,如果被提起公诉的是主犯,则又有可能因为同案犯在逃而仅以普通犯罪论处。
三、为司法腐败分子创造合法条件。
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常常有“在逃”的注释。
当然,由于犯罪的复杂性,犯罪分子难以抓捕归案,致使有些案件成为死案的情形不可避免。
但也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有些人以犯罪分子“在逃”作幌子,徇私枉法,放纵罪犯,既让有些人“逃”之大吉,同时又使归来之人得脱或轻判。
因为共同犯罪中单个的口供往往不宜辨别真伪,而多数人的口供最容易各个击破,去伪存真,从而作为证据使用。
探索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
探索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探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正确定罪与判决,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罪责划分、共犯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对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进行探讨。
一、法律定义与罪责划分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是刑法学中的概念,与刑法中的主犯、从犯、共谋犯等密切相关。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有同等犯罪故意,并应当对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
而从犯则是指帮助、教唆、协助或者包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对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故意不同于主犯。
犯罪共犯与从犯在法律定义上存在明显的差别。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共犯与从犯的罪责划分是不同的。
主犯为犯罪的主体,其具有直接而直接的故意,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而犯罪共犯与从犯则作为辅助者,其罪责较轻。
犯罪共犯与从犯的罪行构成和责任程度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分。
二、犯罪共犯的构成要件要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共犯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犯需要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在案发现场实施犯罪、共同策划犯罪等。
共同犯罪行为是判断共犯关系的关键点之一。
2. 同等犯罪故意。
共犯需要与主犯具有同等的犯罪故意,即对犯罪行为有共同的认识和意图。
只有当共犯与主犯之间的犯罪故意相一致,共犯关系才能成立。
3. 协作关系。
共犯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协作与合作关系。
共犯之间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是判断共犯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当上述构成要件齐备时,才能确定存在犯罪共犯关系。
三、从犯的界定从犯是指帮助、教唆、协助或者包庇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但其犯罪故意通常与主犯不同。
从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从犯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行为。
从犯需要提供帮助或者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
帮助行为可以是提供物质上的援助,也可以是提供精神上的支持。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在整个刑法学内容中,它也是较难掌握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领域是一个充满挑战性的领域,以之为讨论的课题,是笔者长久以来的愿望,但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涉及内容众多,若要面面俱到对之进行全方位的论述,诚非笔者能力之所及,基于此,笔者仅就其中涉及到的个别方面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共同犯罪和相关范畴的关系说起共同犯罪,马上会让人想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概念,如单位犯罪(或称法人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犯罪团伙、犯罪结伙等。
共同犯罪与这些范畴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这是笔者首先想谈的一个问题。
只有把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区分清楚,才能更好地谈论共同犯罪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聚众犯罪的关系之所以将单位犯罪和聚众犯罪放在一起讨论它们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是因为它们二者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
首先,就单位犯罪来说,根据处罚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仅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的人员不构成犯罪,处罚时只罚单位;(2)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也构成了犯罪,但只处罚后者,对单位不加处罚:(3)单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了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内部人员。
在后两种情况下,当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二人以上时,且刑法规定了此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的,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情形可以称作单位犯罪内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因此,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之间是交叉重合的关系,这就是说,有这样一些犯罪,它们既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又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当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虽然在某些犯罪上存在着重合,但在刑法理论上,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又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不仅表现在一些犯罪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却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或者相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却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而且表现在下列区别上:(1)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其成立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益;共同犯罪带有“合伙”的性质,这种集合一开始就显示出社会危害性,就为刑法所禁止(刑法上将某些拉拢共同犯罪人及成立犯罪组织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故意,是各共同犯罪人协议形成的,各共犯都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其自己的特点,即单位犯罪的故意往往不是由单位成员共同形成的,(许多情况下,绝大部分成员并不知情)而是由单位决策机关形成的。
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判定
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判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责任的判定是非常重要且复杂的一个环节。
其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的判定是常见的情况之一。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判定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界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作案行为,共同达到犯罪的预定目标,并共同分担犯罪责任的行为。
而从犯,是指协助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的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案情中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判定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1. 主观相互交织:共同犯罪的主要特点是多人之间的犯罪主观行为有意识地交织在一起,形成共谋和配合的关系。
这表明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存在共同的主观犯罪意图。
2. 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必须具体表现为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有存在实际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3. 共同犯罪意识:共同犯罪中存在共同的犯罪意识,即对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知,并愿意承担共同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判定标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点:1. 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要判定共同犯罪,首先需要考察多人之间的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必要的刑事责任行为要件。
例如,在盗窃案中,多人之间需要具备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要件。
2. 共同犯罪的心态要件:共同犯罪还需要考察多人之间的主观犯罪意图是否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共同犯罪的心态要件。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每一名犯罪参与人,均应考察其是否具备了共同犯罪的心态。
四、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区别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 犯罪主体角色不同:共同犯罪是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备共同实施行为要件及心态要件的主观意图;而从犯则是协助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辅助人员,其犯罪行为依赖于犯罪主体的实施行为。
2. 犯罪责任不同: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员承担共同的犯罪责任,即各人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则是辅助行为,其犯罪责任相对较低。
探讨刑事案例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
探讨刑事案例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关系在刑事案例中,犯罪共犯与从犯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犯罪共犯是指参与合谋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而从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辅助犯罪的人员。
本文将探讨犯罪共犯与从犯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判断两者的身份。
一、犯罪共犯的定义与特点犯罪共犯是指在合谋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具有共同故意并分工合作的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犯需具备以下两个必要条件:首先,共犯需具备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故意要件。
这意味着共犯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经过协商和商定,共同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并明确了各自的任务分工。
其次,共犯人员应当具备进行实质性援助或者共同实施的行为特点。
这说明共犯人员并非仅仅处于旁观或被动参与的地位,而是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并且对于犯罪行为达成了实质性的贡献。
二、从犯的定义与特点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并为主犯提供辅助的人员。
在我国刑法中,从犯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从犯通常是在主犯达成犯罪故意之后加入犯罪行为的。
也就是说,从犯人员并非参与到合谋的过程中,而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开始或进行中加入的。
其次,从犯人员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帮助或支持主犯的犯罪行为。
从犯并非具备直接实施犯罪的能力或意图,而是通过提供物质、情报等方面的辅助来助长主犯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共犯与从犯的区别虽然犯罪共犯与从犯在参与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角色和地位,但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与从犯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首先,犯罪共犯是参与合谋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而从犯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开始或进行中加入的人员。
其次,犯罪共犯具有共同故意要件,即共犯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共同商定了犯罪计划和分工;而从犯则并非参与到合谋的过程中,而是在主犯达成犯罪故意之后加入犯罪行为。
再次,犯罪共犯人员的行为是具有实质性援助或者共同实施的特点;而从犯则是为主犯提供辅助或支持的人员,从犯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帮助或支持主犯的犯罪行为。
部分共同的犯罪行为定性问题
应用19.2011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6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316页。
部分共同的犯罪行为定性问题探析文/宫小汀吴仕春对部分共同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对此处理并不一致,具有类似情形的案件有的以共同犯罪起诉,但各被告人之间起诉罪名又并不一致,存在以共同犯罪定性,又以不同罪名评价的矛盾做法;有的就并未定性为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确定罪名。
而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中对此也存在争议,如“部分共同犯罪说”。
①这就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同事实不同司法结果的现象,既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又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
因此,如何认识部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就成为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一、实例及问题被告人张某(男)与被告人刘某系夫妻,因刘某曾被本案被害人郑某欺辱,故夫妻二人找到郑某后遂发生抓扯。
郑某被张某与刘某二人打倒在地。
郑某倒地后,刘某已停止继续实施打斗行为并开始劝阻其丈夫张某停止伤害。
张某不听刘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郑某头上砸去。
刘某此后一直劝阻张某的行为,且并未对郑某再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郑某被张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将张某与刘某二人以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刘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诉至法院后,产生了争议: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成立共同犯罪,属于实行犯过限,同时对共同犯罪也不能分别定性并以不同的罪名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追究。
主要理由是:共同犯罪,法律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不仅要求二人以上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也应触犯同一罪状。
触犯同一罪状是共同犯罪行为认定的基础,而罪状又是区分罪名的形式要件,所以对共同犯罪不能分别定性并以不同的罪名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追究,否则就违反了共同犯罪的法定内涵。
法律刑事案件分析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分析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析刑事案件时,法律工作者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刑事案件分析的思路。
二、案件事实分析1. 证据收集与审查(1)收集证据:首先,法律工作者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提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2)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2. 事实认定(1)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要素的确认。
(2)案件事实的归纳与整理,形成完整的案件事实。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1)明确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
2.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犯罪客体:明确案件侵害的客体,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故意或过失等。
(4)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等。
3. 刑法责任分析(1)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刑罚。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1.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背景(1)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历史,如家庭、朋友、同事等。
(2)分析双方关系的发展过程,如矛盾、冲突、化解等。
2. 犯罪原因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如心理、社会、经济等因素。
(2)分析被害人的受害原因,如疏忽、防范不足等。
3.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如沟通、威胁、施暴等。
(2)分析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态度,如悔罪、复仇等。
五、案件处理建议1. 侦查建议(1)针对案件事实,提出侦查方向和重点。
剖析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
剖析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剖析一、案例背景在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责任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达成犯罪意图,并对同一犯罪行为承担犯罪责任。
从犯罪责任则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作为附随者参与或协助犯罪行为,应承担从犯罪责任。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某刑事案例,剖析共同犯罪与从犯罪责任的要点。
二、案例分析某案件中,甲、乙两人因共同实施盗窃罪被起诉。
甲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商店的安全系统,进入商店并盗窃珠宝。
乙在甲进入商店后负责监视周围情况,并在甲成功实施盗窃后帮忙携带赃物逃离现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甲、乙两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中具有明确的共同犯罪关系。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达成犯罪意图和对同一犯罪行为承担犯罪责任。
1.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甲、乙两人通过各自的行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甲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与乙的监视和帮助密切相关。
因此,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实施盗窃罪的行为。
2. 共同达成犯罪意图:甲、乙两人在进入商店之前,共同商议并明确要实施盗窃行为。
有证据显示,甲与乙通过面谈、通信等方式达成了这一共同犯罪意图。
3. 对同一犯罪行为承担犯罪责任:甲、乙两人共同参与了盗窃行为,并对盗窃行为的实施承担犯罪责任。
虽然乙的行为在刑事责任上属于从犯,但因为其与甲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对盗窃罪负有犯罪责任。
四、从犯罪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犯罪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协助或参与上。
1. 协助或参与:在案例中,乙并没有亲自实施盗窃行为,而是负责监视并帮助甲在逃离现场时携带赃物。
乙的行为属于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协助或参与,因此构成从犯罪行为。
2. 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乙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其协助甲携带赃物并逃离现场,与盗窃行为有直接关联。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事法中的犯罪共犯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共犯问题犯罪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很多法律原则和规定。
在条文上,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分工明确,有的实施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有的负责引诱、结合、通风报信、包庇、纵容、串供、洗钱、转移赃款、赃物或者犯罪工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犯罪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主观上参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现犯罪目的,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具有明确的分工和密切的配合,每个共犯的行为对实施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识别共同犯罪和确定具体行为人对各种行为的参与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首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主观方面——主观上参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共同实现犯罪目的;客观方面——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分工明确,有的实施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有的负责引诱、结合、通风报信、包庇、纵容、串供、洗钱、转移赃款、赃物或者犯罪工具。
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既体现了行为人之间的协作与分工,又体现了他们为共同的犯罪目的而付出的实际行动。
其次,共同犯罪的刑法责任需要根据犯罪人员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进行衡量。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将主犯和从犯来划分责任,并根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量刑。
主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有独立完成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意愿的人;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主犯的犯罪责任一般要重于从犯,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从犯的犯罪行为非常恶劣或对犯罪行为有重要贡献时,从犯的犯罪责任也可能接近甚至超过主犯的犯罪责任。
这种刑法责任的差异对于准确判定刑罚并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共同犯罪在量刑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具体量刑时,需要根据犯罪类型、犯罪情节以及每个共犯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可以处以单一量刑,也可以共同适用量刑。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pdf
xiangsha530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作者:xiangsha530【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是多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单个人犯罪要大得多,共同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大得多。
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根据其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每个参与人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正文】:一、共同犯罪一般解析及立法理由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依通说分解其构成要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要件方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明确的指示性和确认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3、客观要件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有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量刑当中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共同犯罪量刑当中该注意的⼏个问题如案件犯罪并不是⼀个⼈,⽽是⼀个团伙,就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那么犯罪嫌疑⼈都需要为⾃⼰的罪⾏承担⼀定的责任,⽽很多⼈在量刑的时候也会关注具体知识,共同犯罪量刑当中该注意的⼏个问题?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为,⽽且其⾏为是犯罪结果发⽣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或辅助作⽤⼆、主、从犯的量刑: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程序部分:1、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即使存在某种联系,如被告⼈参与数个共同犯罪,或数个被告⼈没有共谋,但分别侵害同⼀对象,应分案处理。
2、对共同犯罪案件尚未审结,在逃的同案⼈⼜被抓获的,应全案合并审理。
3、同案⼈已判刑,对后起诉的被告⼈的量刑,应将同案⼈的判决作为重要的参照标准,做到量刑均衡。
⾝份犯与⾮⾝份犯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份犯,作为单个⼈必须具备特殊的⾝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贪污罪必须是国家⼯作⼈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员。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作⼈员。
从总则与理论上讲,⾮⾝份犯是可以构成⾝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了实⾏犯的⾝份来实施犯罪。
作为教唆犯没有⾝份的限制。
可以唆使⾝份犯实施,应该成⽴共犯关系。
所以⾝份犯与⾮⾝份犯是可以成⽴共犯的。
同时,⾝份犯与⾮⾝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分则所要把握的,⼀个是刑法规定,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受贿罪中很多不具有这种⾝份。
挪⽤公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款的使⽤⼈如果⽀持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所挪⽤公款的,按照挪⽤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共同犯罪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共同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责任与共同犯罪是两个重要概念。
刑事责任指的是犯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共同犯罪则是指多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并共同承担犯罪责任的形式。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共同犯罪进行探讨。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种反映。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被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侵犯了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罚和刑事制裁。
刑罚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所规定的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制裁则是指法律对犯罪人的非刑罚性约束和限制,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刑事责任的适用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规则来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共同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参与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共同意图和互相勾结的关系。
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种形式。
主犯是指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其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从犯则是指辅助、参与或默认主犯犯罪行为的人。
共同犯罪中的个体犯罪责任取决于每个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和责任程度。
一般来说,主犯的犯罪责任较大,从犯的犯罪责任较轻,但仍然是犯罪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都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责任划分,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和立场。
有人主张采用严格的独立责任原则,即每个参与者都应对其犯罪行为独立负责;也有人主张采用相对刑事责任原则,即依据参与者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贡献和作用来确定犯罪责任。
在实践中,根据各国、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也有不同的规定和适用方式。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与共同犯罪是密切相关的概念。
犯罪人应当承担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刑事责任,同时,当多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时,各个参与者应对其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事责任和共同犯罪责任的具体标准和原则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务进行具体解释和应用。
刑法中的共犯责任分界问题探析
刑法中的共犯责任分界问题探析刑法作为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安全。
而在犯罪行为中,共犯责任的分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共犯责任的界定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承担者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惩罚,以及是否能够保护社会公正的原则。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共犯责任分界问题进行探析。
首先,共犯责任的分界涉及到共犯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作案,各负其责的行为。
其中的关键词是“共同”,即必须有两人以上在犯罪行为中共同参与。
对于这一点,很容易判定涉及多人合谋的犯罪行为如抢劫、诈骗等,因为这些罪行的实施往往需要多人协同作案。
但是,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合谋计划的情况,如被指控的犯人仅仅是在犯罪现场提供了一些帮助,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认定为共犯行为,就需要权衡共与犯的程度。
其次,共犯行为的成立还需要考虑共犯之间的分工。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犯之间的分工应当明确,各人负责的部分必须明确分工配合。
这一要求的出发点是维护犯罪的公正性,确保每个共犯的行为都是独立的并且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判断共犯之间的分工往往面临一定的困难。
有些共犯之间在执行犯罪行为时的分工是非常模糊的,因此需要法律界和执法机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更加谨慎。
进一步探讨共犯责任的分界,还需考虑犯罪共犯的主体责任。
犯罪共犯的主体责任是指各个共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不同的责任程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共犯的认定并无明确的分等级的规定,但可以根据执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对共犯的态度、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对各个共犯进行适当的主体责任划分。
这样的权衡考量更加有利于维护犯罪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是公正而合理的。
然而,在分界共犯责任时,也面临了一些具体问题。
例如,在执行某一犯罪行为时,共犯之间的责任需要有一个相对的分工,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容易造成责任的推卸。
同案犯有一个人在逃会结案吗
一、同案犯有一个人在逃会结案吗同案犯在逃的,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前提下可以先就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但要等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定罪量刑后才会结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
同案犯二、同案人是什么意思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实施同一犯罪的行为。
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过程中,控方经常利用同案犯的证言作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证据。
只有当同案犯认为自己可能从中获得某些利益时,才可能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回报,同案犯在作证之后可能在定罪或量刑上获得相应利益。
从本质上说,这是控方为获取同案犯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即对某些犯罪的重要知情者做出有利承诺,换取不为控方掌握的一些重要证据,以便起诉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三、同案犯为什么另案处理因为以下任一情形的存在,就会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关于规划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
“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在刑事诉讼中,刑事伙伴关系指的是在犯罪活动中,多人之间通过共谋、参与、帮助等方式形成的共同犯罪关系。
刑法体系中对刑事伙伴关系的处理,旨在确保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到适当的认定和追究。
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刑事伙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犯罪责任是个别的、独立的。
这就是说,每个参与共同犯罪的人都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行为而减轻或增加自己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无法以其他人的行为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
刑事伙伴关系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的行为和主观意图都需要单独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参与犯罪活动的人数、各自的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等因素都会对刑罚的量刑产生影响。
首要分子、幕后主使者和从犯等有不同的犯罪程度和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刑事伙伴关系的存在会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面临更加复杂的认定和量刑问题。
对于刑事伙伴关系中的犯罪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刑罚分割的处理。
刑罚分割是指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贡献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将刑罚按比例分摊给犯罪人。
这一处理方式既能保证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到适当的认定和追究,又能兼顾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刑罚分割也有利于起到警示和震慑其他潜在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
刑法对于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在实际操作中,刑事伙伴关系的证据和证明常常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特别是对于大规模的犯罪组织和网络犯罪等情况。
相关部门在对刑事伙伴关系进行认定和追究时,需要采取有效的调查手段和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追究。
“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
“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
刑事伙伴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同一起犯罪活动中共同参与的行为表现,它们之间
彼此关系紧密并平等协作,在共同完成犯罪活动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伙伴关系是犯
罪行为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之一,各种犯罪活动一般都与刑事伙伴关系有关。
本文将探讨
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目的和计划,并且主动共同参与实施犯罪
行为,具有共同和平等的目的,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由于犯罪人之间彼此之间的全同性及
彼此的行为相互依赖,他们一般只能以合同形式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在共同实施
犯罪行为还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获取的利益方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
的情况下,所有共同犯罪的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在刑事伙伴关系中,每一方犯罪人都将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当犯多罪时,对主谋实行重罪,对帮凶实行轻罪;对共同行凶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时处以相应刑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犯罪人之间大多以和解形式解决,而且在刑事责任认
定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自由,如协商、会见、调解等,以便双方正确评估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从实施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上来讲,犯罪人正确地反映了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多罪行
犯罪时,如果一方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视情节轻重,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平
等的、均衡的、明确的责任分配,以使犯罪的社会危害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有序的补偿,才
能对犯罪分子依法实施有效的惩戒,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平,实现犯罪的预防和整治。
团伙诈骗有部分犯罪人员未归案怎么办
团伙诈骗有部分犯罪⼈员未归案怎么办团伙诈骗作为诈骗的⼀种普遍作案形式,具有抓捕难度⼤的特点,在短时间内,侦查机关很难将所有犯罪嫌疑⼈抓捕归案,很多时候,会出现⼀部分嫌疑⼈被羁押,另⼀部分仍在逃匿的状况。
如果未全部归案,会怎样处理呢?下⾯就由店铺⼩编给您简单介绍⼀下。
团伙诈骗有部分犯罪⼈员未归案怎么办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团伙诈骗,虽然部分犯罪嫌疑⼈尚未归案,但对在案的犯罪嫌疑⼈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所以对在案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移交检察院依法处理。
相关规定:《⼈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五⼗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登记,并⽴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
所以,对于团伙犯罪案件,如果侦查机关在前期只是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有部分犯罪嫌疑⼈没有归案,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也可能暂时⽆法将漏⽹的犯罪嫌疑⼈抓捕归案的,为避免对现有被抓获的犯罪嫌疑⼈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如果现有证据已经可以⾜以证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先⾏就现有证据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结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之后,再由检察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开庭审理和判决。
⾄于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应由侦查机关继续采取通辑等侦查措施,以确保尽早抓捕归案,在归案后可再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为,对⼈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团伙诈骗中,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民群众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维护,所以对这些在案嫌疑⼈的及时进⾏司法处理是必要的,对于未能及时抓捕的嫌犯,应继续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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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案件的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如果只是个别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处理起来还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只对个别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案件处理时存在的隐患则比较多。
具体表现在:
一、证据薄弱,证据的证明标准不高。
在间接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无关紧要,但在实际当中一些突发性案件,如夜深人静时发生的抢劫、强奸案等,受客观因素制约,证据材料往往非常有限,这时被告人的口供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多名被告人的供述,通过质证、对证,比较容易挤出口供中的不实之处,辨别出口供的真伪,从而确定口供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但如果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被告人翻供之后,其口供的真伪就较难辨析,定罪就比较难。
即使是被告人供认,其证据也显薄弱,证据标准不高。
二、影响案件准确量刑。
对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作用和地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
但对于多名共犯在逃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通常不区分主从。
这样一来,比较容易导致量刑过重或过轻的判决后果。
比如,一共同3次抢劫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将其划为从犯,再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样两个法定情节的前提下,量刑完全可能会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如不区分主从犯,仅一个法定情节,很可能就只会采用从轻处罚而在十年以上量刑。
同样,如果被提起公诉的是主犯,则又有可能因为同案犯在逃而仅以普通犯罪论处。
三、为司法腐败分子创造合法条件。
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中,常常有“在逃”的注释。
当然,由于犯罪的复杂性,犯罪分子难以抓捕归案,致使有些案件成为死案的情形不可避免。
但也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有些人以犯罪分子“在逃”作幌子,徇私枉法,放纵罪犯,既让有些人“逃”之大吉,同时又使归来之人得脱或轻判。
因为共同犯罪中单个的口供往往不宜辨别真伪,而多数人的口供最容易各个击破,去伪存真,从而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有共犯“在逃”时,作为证据的口供不论是从量还是质上都会大打折扣。
四、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1997刑法中对投案自首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这样也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跟法律“捉迷藏”。
蓄心积虑有步骤地积极筹划,制造从宽机会,比如,等先抓获的犯罪分子判刑之后,再来投案。
这样不仅有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而且由于原先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后,量刑时有了比较而使得审判人员存在“安全”心理,致使重罪轻判。
综上,共同犯罪案件中多数共犯在逃对案件的审理有许多不利因素,不仅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损害法律之尊严,而且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
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一、强化公安机关破案力度。
确定案件侦破目标管理指数,并将案件的侦破率同干警的奖惩、升迁制度严格挂勾。
一是量化整体案件侦破率,既要对一些杀人、放火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大案限期、限人予以侦破;同时对那些经常性发生的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也要确定破案指标。
二是对共同犯罪在逃人员应严格控制数量,如3人以上普通共同犯罪,归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上,多人数的重大共同犯罪,在逃人员不能超过数个等。
从而杜绝对共同犯罪抓住一个即视为案件告破,其余在逃人员是否归案顺其自然的消极做法。
二、加强对证据的提取和保护。
近几年来各地建立“110”报警制度后,对一些突发性的案件都能及时出现在现场,但由于人员素质所限(多为交巡警),对于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采样往往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致使一些应该收集到的重要证据损毁和灭失。
另外对有些突发性案件的报案只满足于作报案记录,对案发时一些非常重要的细节却有疏漏,如抢劫案件中人身受到伤害时,对被害人伤害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必要的法医鉴定等,这些现象都应克服。
三、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处于保全名声、自认倒霉或怯于司法机关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如有的地方报案要收报案费,间或是对司法机关冷硬卡的工作态度存在不信任思想等,从而在受到犯罪侵害时,往往不愿报案,致使一些能及时侦破的案件人为地形成了难案、积案,也使得像多次抢劫这样的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重罪轻判,甚至侥幸逃脱,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隐患。
为此,笔者以为,作为接触刑事案件第一道关口的公安机关,首先应该做到:对待群众报案要热情、耐心,尽可能细致、全面地记录报案情况;对待被害人要正确引导、帮助其保存证据,并及时勘验现场。
其次,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动员群众及被害人的举报和报案,并在物质上予以相应的奖励,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另外,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及举报群众一定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对判刑以后发现有新罪、漏罪或原判不准的情形,明确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已处理过的犯罪分子通常很少有因为其他犯罪分子归案证明原判不准而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
为切实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审判机关应对所有共同犯罪中有在逃人员的案件造册进行详细登记,若有在逃人员归案时,即对原审案件进行审查,确有罚不当其罪的,及时进入再审程序,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