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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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大庆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98%以上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学历,45%以上乡村医生具备大专以上学历,40%以上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乡村医生的合理待遇得到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稳定发展的乡村医疗卫生队伍。逐步完善基层医疗设备需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更好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

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县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名的标准配备。

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侓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

3.严格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

一组织下,每季度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优化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结构。

1.开展继续教育。到2020年,依托市校融合平台,借助高校办学优势,鼓励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学历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医师资格通过率。对取得医学相应学历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其学费、书费、食宿费和交通费由市政府承担。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建立“村来村去”乡村医生培养机制。按照省统一计划,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完成全市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任务。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招生计划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县政府要与订单定向生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

3.实施乡村卫生人员统一管理。实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与辖区乡村医生统一管理模式,对力量薄弱、人员短缺的村卫生室,派遣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或者短

期派驻,直至村卫生室配齐乡村医生。

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以乡村卫生一体化为抓手,支持鼓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规划方案《大庆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各县要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促进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合理有序流动。鼓励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2.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应用全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对乡村医生免费进行岗位培训,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组织乡村医生免费脱产进修,3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每年开展专项技能培训,以提高农村基层人员执业能力,培训经费由市财政予以支持。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开展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

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需要,乡村医生要主动为本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及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的相关规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拓宽乡村医生服务空间。建立全市乡村医生咨询服务网站和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乡村医生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咨询、医疗信息等服务,不断满足乡村医生政策、业务需求;开设医疗技术培训、乡医论坛、解难答疑等栏目,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技能;与省内外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链接,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转诊就医提供信息服务。

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各县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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