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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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1. 引言1.1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背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网络直播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即时的互动性吸引了大量用户,成为了当前热门的娱乐方式之一。

在这个行业中,网络主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线上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艺、分享生活见闻,吸引粉丝关注并获取经济收益。

而网络主播的聘用关系,则牵扯到了用工关系的问题。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越发复杂,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缺乏明确的用工合同、不确定的经济报酬机制、主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和规范。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探讨网络直播用工关系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应当在网络直播行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00字】1.2 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在过去几年里经历了迅猛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吸引了大量用户和主播的参与。

据统计,2019年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过4亿,主播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网络直播行业的用户群体越来越庞大,各类直播内容也愈加丰富多样,涵盖了游戏、美食、时尚、健身等各个方面。

而随着消费升级和用户需求的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也不断迭代更新,推出了更多创新形式,如付费直播、短视频直播等,进一步丰富用户体验。

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也为企业和个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也日益凸显重要性。

2. 正文2.1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存在的问题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的劳动规范管理不足。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激烈,一些平台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忽视主播的劳动权益,导致主播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不充分,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如何准确认定网络主播用工关系

如何准确认定网络主播用工关系

如何准确认定网络主播用工关系作者:韩英花来源:《人力资源》2023年第08期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型就业形态层出不穷,其中就包括网络主播这种全新的就业形式。

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显示,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

庞大的市场衍生出大批职业主播,主播们通过电商平台,在直播间展示商品,与粉丝互动交流,解答提问并推介商品。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通常存在下列三种用工方式:(一)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基于合作协议给平台公司提供直播服务。

(二)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协议或劳动合同,经纪公司对其进行主播管理。

经纪公司再与平台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安排主播在平台公司提供直播服务。

(三)主播利用本人账号,直播带货销售,商品由各厂家提供。

以上三种用工方式中,第一种情形最容易引发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也是被最终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高风险领域。

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本文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分析。

2020年5月6日,A公司与淳某(化名)签订《独家艺人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淳某)作为甲方(A公司)独家签约艺人,为甲方许可(包括明示或默示许可)的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甲方是乙方从事互联网演艺的独家及唯一代理,乙方在任何互联网演艺平台的任何活动,都需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委托甲方代理互联网演艺,合作期限为2020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

2020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独家艺人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 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

淳某的职务为电商主播,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500元,住房补贴600元/月,交通补贴225元/月,通信补贴225元/月,餐费补贴225元/月,其他补贴225元/月,时薪工资80元/小时,直播保底时长120小时。

A公司的经营包括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互联网+”时代下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下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下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研究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模式已经迅速渗透到各个行业中,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中,兴起了一支新的劳动力队伍——网约工。

网约工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寻找零散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在网上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获得对应的报酬。

这种新型劳动方式对于提高劳动效率、拓展就业渠道和实现创新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一、网约工劳动关系成立的认定在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认为网约工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网约工与平台只是合作关系,网约工不属于平台员工,平台也不承担雇主的权利与责任,因此不应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平台上工作的网约工自身选择性强、工作内容灵活等特点的分析。

2.认为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种观点则认为,网约工通过平台提供的劳动条件,按时按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平台也为网约工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

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网约工在工作中需要服从平台的管理,平台也在工作中统一指挥和监督网约工等特点来进行的分析。

在现实中,网约工的劳动关系成立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网约工在完成平台规定的工作任务时需要服从平台的指挥和管理,并通过平台获得工作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其工作内容的义务和权利相对性质上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属性,就构成了劳动关系。

二、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在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雇佣关系未明确,劳动权益难以维护。

由于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似合作似雇佣的关系,导致劳动关系难以明确,劳动权益也难以像传统雇佣关系中那样得到法律保护,网约工的工作权利、福利待遇和保险等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在这个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初步思考,探讨互联网+背景下劳动领域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劳动用工形式1.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兴起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平台经济正在蓬勃发展,各种新兴的劳动用工形式也随之出现,比如网约车司机、共享经济从业者等。

这些新兴形式的劳动用工,给传统的用工形式带来了挑战,也给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带来了新的选择和机会。

2. 弹性用工的增加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云办公、远程办公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在家里或者自己选择的地方进行工作。

这种弹性用工的增加,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自由和灵活性,同时也对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

3. 自由职业者的增多互联网+时代,自由职业者的数量明显增加。

各种自由职业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比如自媒体、网络主播、程序员等。

这些自由职业者通常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他们更多地依靠自己的技能和能力获取收入。

这种劳动用工形式的增加,给劳动关系的界定和劳动权益的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劳动关系问题1. 劳动权益保障的难题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事弹性用工和自由职业。

这些劳动者通常缺乏稳定的工作和社会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如何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在互联网+时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变得更加模糊和复杂。

很多自由职业者和弹性用工者并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他们的权益受到的保护也相对较少。

用工单位如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障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并与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是面临的重要课题。

3. 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互联网+时代,一些新技术的出现给劳动关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我国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我国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约工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职业形式。

网约工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完成任务,然后获取报酬。

这种工作形式的兴起,给传统的劳动关系带来了挑战,也给劳动力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约工劳动关系的特点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较传统劳动关系有着许多显著的特点。

网约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明确书面合同,网约工的报酬往往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而定。

网约工的劳动时间和场所较为灵活,网约工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工作、在何处工作。

网约工的工作属于一种零工经济,网约工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灵活性的劳动关系。

网约工往往依托于网络平台进行工作,网络平台充当了信息中介者的角色,网约工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工作机会并完成工作。

由于网约工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十分复杂。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没有清晰的规定,这就给网约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网约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中,往往存在着用工单位并不认为网约工与其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用工单位往往以“网络平台仅仅是信息中介者,不参与劳动关系”的理由来否定网约工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就给网约工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2. 劳动报酬的确定对于网约工来说,劳动报酬是其工作的目的。

然而由于网约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明确的书面合同,用工单位很容易对网约工的劳动报酬进行拖欠或者其他形式的变相剥削,导致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受损。

3. 劳动保护的享受网约工往往存在着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各种伤害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

在网约工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其工作较为灵活,劳动保护的需求往往得不到重视,导致网约工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1. 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工伤保护面临的一大难点。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需要确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确定的。

新业态从业人员往往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就业并从第三方平台获取经济收益,他们没有直接从“互联网”企业获取工资报酬,因此很难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以互联网平台司机、网络主播、外卖配送服务的快递员等为例,他们与网络平台之间并非直接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例如,网络平台和骑手之间隔着多层关系:平台——城市代理商——配送站——送货(外卖)骑手。

平台将派送业务承包给外包公司,与送货(外卖)骑手并没有直接发生劳动(雇佣)关系。

尽管新业态从业人员身着统一的服装或标识,但他们并不属于这些网络平台的正式员工。

这种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难以纳入现有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从而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解决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问题是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权益的关键。

2. 缺乏明确的缴费主体工伤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不同,工伤保险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来说,他们往往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手机APP兼职,导致用人单位或劳动主体不明确,从而无法确定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责任的主体。

以新兴服务业态为例,由于网络平台的聚集功能,存在多样的活动主体和复杂的劳务市场主体关系,如外卖业务涉及外卖网络平台、平台公司人员、网络外卖骑手和消费者等多个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法律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责任的劳务市场主体,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系统难以有效运作。

明确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权益的关键问题之一。

3. 工伤认定标准不适用新业态从业人员面临的工伤认定难题之一是传统工伤认定标准的不适用性。

传统的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基于固定的工作场所、明确的工作时间以及固定的劳动关系,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形式往往更加灵活多变,缺乏明确的工伤认定标准。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维权在线Rights Online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孟续铎关系较为复杂的原因有二。

其一,由于直播平台经营策略和商业定位不同,与主播之间的合作方式、管理模式等种类各异,很难用统一标准予以衡量;其二,与当前整个新业态用工关系多元化、劳动法律法规制度与调节机制不健全、跟现有环境的不适应相关,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劳动用工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目前,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仍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内容,对于一些新业态劳动用工确有不适用之处。

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还是会按照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管理从属性关系强弱的原则来判断,包括工作时间是否受平台严格规定,是否对劳动成果有严格的考核及奖惩制度,是否要求劳动者按照一定的规定从事工作流程,劳动报酬的给付是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等等。

关于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也有很多类型:一是授权直播。

平台授予主播直播的权限,但主播不受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

这类形式更偏向于合作关系,平台对主播的管理强度较弱,主播自主决定上线时间、直播时长等,报酬根据直播时间结算,没有每月基本工作量的要求。

对这一类直播形式,不宜将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是签约模式。

主播成为直播平台的签约艺人,受到平台制度的约束,获取有保障的经济收入,接受相关指标的考核要求。

就这一类型的形式而言,非常接近劳动关系的确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开始频繁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深受年轻人追捧。

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研究作者:李泽诚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6期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F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6 — 0106 — 04在近几年,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用工争议的案件大量增加,2016年仅有100多件,2018却达到了600余件。

这仅仅是法院审理的案件,还有很多网络主播在与直播平台出现纠纷后并没有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当前,网络主播类别多样,有竞技游戏类主播、手游休闲类主播、美食类主播、语音直播类主播等。

主播的收入方式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粉丝打赏分成的方式,另一种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

其中粉丝多或者具有潜力的主播所在平台会选择与其签约,成为签约主播。

还有一种是在快手、抖音等综合性平台进行直播,这类主播一般靠粉丝打赏分成获得收入。

直播平台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这些签约主播的分成与广告收入。

因此处理平台与主播的劳动关系,主要需要解决的就是直播平台与签约主播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立足于我国直播平台发展情况及网络主播权益保护的现状,对网络主播与所在直播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详细分析,并找到保障网络主播劳动权益的建议来进一步实现网络主播权益与直播平台效益的一致性,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等化。

〔1〕由于网络主播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均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即在传统劳务需求方和劳务提供方相对应的关系中加人了网络平台”,因此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网络直播平台运营商的督管权能否凌驾于网络主播所享有的劳动权益之上,并因此形成从属性劳动关系,不免存在些许“灰色地带”和模糊不清之处,从而影响到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运营人之间究竟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当前,网络主播等新兴的行业中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保护劳资双方、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行业逐渐崛起并成为了一个具备巨大商业价值的行业。

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为人们提供各种类型的直播内容,如游戏直播、美食直播、娱乐直播等。

同时,网络直播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就业方式,许多年轻人寻找直播工作机会以谋取经济收入。

然而,网络直播的劳动关系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是指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相对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在网络直播行业中,许多主播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直播工作。

这种情况下,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存在着明确的雇佣关系,其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然而,也存在一些主播以个人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工作,通过直播平台获取收入。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需要结合各种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 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关系网络直播的独特之处在于主播可以通过直播平台与观众进行互动。

观众通过赠送礼物、打赏等方式对主播进行支持,并因此获得一定的虚拟财产或其他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商业合作性质。

但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主播与观众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平台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3. 主播与其他团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网络直播的制作过程中,主播往往需要与摄像师、编辑师、经纪人等其他团队成员进行合作。

这些团队成员与主播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这些团队成员是平台雇佣的员工,并且他们与主播的合作与直播平台的运营密切相关,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崛起,直播平台上的主播们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直播以其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吸引了大量主播和观众参与其中。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也面临着劳动关系认定的难题。

在这个新兴行业中,主播是否应当被视为独立工作者还是受雇于平台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角度,对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来看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关系一般由劳动合同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意愿、劳动报酬和劳动规定三大要素。

然而,网络直播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传统的劳动合同模式。

主播通常在平台上直播,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用户流量和收益分成等服务。

主播所得报酬主要来自于礼赞、打赏等虚拟币的收入。

这种关系复杂而特殊,难以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分类。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确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指出,与劳动合同相宜的,可以适用劳动法律。

与劳动合同相异而属于劳动关系亦可依法保护。

因此,对于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判断。

即要考虑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是否受到平台的指导、监控和约束。

如果主播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平台的指导、监控和约束,主播应当被视为受雇于平台,劳动关系成立。

而如果主播在工作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创造性的发挥空间,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更接近自由职业者,劳动关系较弱。

除了法律的角度,经济学也能提供有关网络直播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参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受到劳动力的供需关系以及监控成本的影响。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的供需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存在较大不同。

一方面,主播的供给相对较大,网络直播平台上有大量的主播。

另一方面,由于主播的影响力和人气对收入的影响较大,平台对主播实施一定程度的监控和约束也是有必要的。

数字经济下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

数字经济下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

数字经济下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一、内容简述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内容消费体验。

在这个行业中,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网络主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对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概述,包括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方面。

分析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如合同不规范、工资拖欠、社会保障缺失等。

从政策层面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结合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以促进我国网络主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1 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主播的崛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逐渐崭露头角。

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艺、分享生活经验,吸引大量粉丝关注。

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广告分成、虚拟礼物、品牌代言等多种途径。

在数字经济的大潮中,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主播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压力,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吸引更多的粉丝支持。

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可能导致主播的收入波动较大。

网络主播还可能面临合同纠纷、侵权盗版等问题。

如何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好地保护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已经成为了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艺、分享生活经验,吸引大量粉丝关注,从而实现商业变现。

在数字经济的大潮中,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849-3854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48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研究冯 旭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收稿日期:2023年7月19日;录用日期:2023年8月1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6日摘要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也应运而生。

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更加灵活,报酬支付方式也更加多样,与传统工厂用工相比劳动从属性极大的弱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劳动关系认定率低、同案不同判现象显著等问题。

这反映了目前我国面临的“二元框架”制约网络直播形态、传统劳动认定标准过于僵化以及司法审判规则流于形式等问题。

因此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构建劳动关系分层调整模式,完善关系认定标准以及司法裁判规则来准确判断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标准Study on the Recognition of Labor Relationship of Network AnchorsXu FengSchool of Law,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Received: Jul. 19th , 2023; accepted: Aug. 1st , 2023; published: Sep. 6th , 2023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latform economy, network anchor, as a new type of occupa-tion, also came into being. Network anchor’s work time and workplace are more flexible, and the payment method is more diverse.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factory employment, the subordinate nature of labor is greatly weakened, which leads to problems such as low recognition rate of labor relations and obvious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reflects the problems that China is facing at present, such as the “dual framework” restricting the form of webcasting, the traditional labor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being too rigid, and the judicial trial rules becoming a mere formality. Therefore,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we can build a hierarchical冯旭adjustment model of labor relations, and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recognition standards and judicial rules to accurately judge the labor relationship of network anchors.KeywordsNetwork Anchors, Labor Relationships,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平台劳动颠覆了传统意义上全职、稳定的雇佣关系,强调从业者的高灵活性、流动性,而网络主播行业相较于外卖员、网约车等互联网化的传统行业而言,更是呈现出一种生活行为与生产行为相结合的独特属性,进而使得用工模式表现出很多新的特点,如管理模式更加松散、计薪方式更加多元、合同目的更加模糊以及劳资关系更加缓和。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完善研究》范文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完善研究》范文

《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新业态经济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其中以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

然而,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概述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指在新业态经济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如网络平台上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直播等从业者。

这些从业者的特点在于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形式多样、劳动关系不明确等。

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自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稳定。

三、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当前,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其次,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不规范,存在剥削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此外,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薄弱,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能力不足。

这些问题导致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社会稳定。

四、完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措施为解决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与新业态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2. 规范平台企业管理。

平台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规范对劳动者的管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防止平台企业剥削劳动者权益。

3. 提高劳动者权益意识。

应加强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劳动者组织建设,形成劳动者集体力量,共同维护劳动者权益。

4.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的异化与治理

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的异化与治理

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的异化与治理2023-11-11•引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与现状•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的异化现象•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异化的成因分析目录•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异化的治理对策•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是平台主播和观众,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平台运营和主播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异化现象,影响了平台稳定和主播权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交媒体形式,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的异化现象,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以维护平台稳定和保障主播权益。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实际调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网络直播中关键行动者劳动关系的异化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与现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交和娱乐形式。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社交和娱乐的需求逐渐转向多元化和个性化,网络直播能够满足用户的实时互动和个性化需求。

用户需求的转变网络直播平台通过广告、虚拟礼物、打赏等方式实现盈利,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商业模式,为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商业模式的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的运作模式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具备稳定的技术架构、高效的流量分配和安全的数据存储等功能。

平台搭建内容生产用户互动收益分配主播是网络直播中的关键行动者,他们通过各种方式生产优质的内容吸引观众。

观众通过弹幕、评论等方式与主播进行实时互动,参与度高,增强了用户的沉浸感和黏性。

平台通过与主播、公会等合作,实现收益的合理分配,为主播提供了更多的激励。

网络直播中的核心角色,他们通过各种才艺、语言表达能力吸引观众,并获得收益。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毕业论文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网络直播已经逐渐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网络直播用工也成为新型劳动模式之一,并与传统劳动关系产生碰撞。

网络直播的大众化使得网络主播跳槽和直播平台过分限制主播自由的乱象层出不穷。

由于现行的传统劳动法无法完全解决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等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新的互联网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仍难以调整处于劳动法灰色模糊地带的直播行业。

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差异,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及用工争议,针对网络直播用工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我国需要立足直播平台经济发展的现状,规划未来的立法走向,借鉴国外关于新型行业的立法经验,改变劳动法调整模式,拓宽从属性内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实现主播和直播平台的和谐共生。

关键词:直播平台;劳动关系;网络直播用工Labor Law of Network Broadcast Labor RelationsAbstractNetwork broadcast has gradually penetrated into People's Daily life, and network broadcast employment has become one of the new labor modes, and has collided with the traditional labor relations. Because of the popularity of network broadcast, the phenomenon of network anchors job-hopping and the excessive restriction of the freedom of anchors by the network broadcast platform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Because the current traditional labor law cannot completely solve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anchors and live broadcasting platforms,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adjust the live broadcasting industry in the gray and fuzzy area of labor law, although China has issued new Interne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management. Network in this paper, we study live labor and traditional differences in labor relations, network anchor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roker and labor dispute, 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webcast labor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need to live platform base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planning,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bout new industry, change the labor law adjustment mode, broade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operty, introduced the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lement the host and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live platform.Key words: Live streaming;platforms Labor relations;Network broadcast employment一、绪论(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1.研究目的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民获得热点时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出行、吃饭、购物、缴费、教育、社交等都离不开互联网,因此我国的网民比例飞速上升,并在新兴媒体娱乐方面孵化出网络直播,并且逐渐成为了大众的主流娱乐方式之一,直播之所以会火,最大的一点原因是实时的,观众可以和主播进行双向互动。

劳动者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劳动权益维护

劳动者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劳动权益维护

劳动者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劳动权益维护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从事网络主播、网红等工作。

然而,这一新兴行业也暴露出许多劳动权益的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亟待得到保障和维护。

首先,网络直播行业的劳动者普遍存在着长时间工作、高强度工作等问题。

为了吸引粉丝和观众,许多主播需要持续进行直播,加班现象普遍存在。

长时间的直播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容易导致精神压力过大。

因此,监管部门应当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工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和休假权。

其次,网络直播行业中存在一些不当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

一些主播缺乏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透明,甚至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督,要求平台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劳动者也经常面临着侵犯个人隐私、人格权的问题。

一些主播为了迎合观众需求,不得不公开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面临网络暴力和言语攻击。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严惩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总的来说,劳动者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劳动权益维护亟待加强。

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动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健康的劳动环境。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应当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经营,为劳动者提供更加稳定、可持续的工作机会,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1. 引言1.1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重要性网络直播用工关系是当今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平台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消费的重要渠道,同时也为众多从业者提供了就业机会。

在网络直播产业链中,直播主播、工作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都承担着重要的劳动任务,他们的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不仅仅是一种雇佣关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保障直播员工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能有效促进产业的长期发展。

加强对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法律监管和规范,不仅可以防范劳动纠纷和社会矛盾,也能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确保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健康发展。

研究和探讨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问题,对于推动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网络直播平台员工的劳动关系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直播平台员工,他们在这个新兴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网络直播平台员工主要包括主播、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者。

他们通常会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约定。

在网络直播平台员工的劳动关系中,存在一些特殊性。

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弹性较大,而且工作内容与传统行业有所不同,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主持表演技巧等。

网络直播平台通常通过提供平台服务、分成模式等方式来回报员工,这种收入模式可能与传统劳动关系有所不同。

网络直播行业竞争激烈,员工的表现和收入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在网络直播平台员工的劳动关系中,平台方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也应该遵守平台规定,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

只有平台方和员工共同努力,才能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2.2 网络直播员工的权益保障网络直播员工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福利,确保其能够在安全、公平、有尊严的环境下工作。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案例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案例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逐渐崛起,成为新兴的就业形态。

然而,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胡某与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对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剖析。

一、案件背景2020年2月,胡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胡某在供应链公司的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

双方约定,胡某每月基本报酬为7000元,另根据直播带货销售额结算收益。

胡某每天工作6小时,直播时间按供应链公司的排班表执行,直播货品为供应链公司经销的服装类产品,货品价格由供应链公司确定,直播工具由供应链公司提供。

2020年6月,胡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仲裁裁决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供应链公司应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

供应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从事的网络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供应链公司提供,工作时间由供应链公司安排,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故判决供应链公司支付胡某拖欠的工资。

三、案例分析1.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在直播过程中,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

(2)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包括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质量等。

(3)劳动者是否获得报酬:劳动者是否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奖金等。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工作,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影响。

2. 胡某与某供应链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本案中,胡某与供应链公司之间存在以下劳动关系特征:(1)胡某受供应链公司管理:胡某需要遵守供应链公司的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如直播时间、直播内容等。

(2)胡某为供应链公司提供劳动:胡某在供应链公司的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为供应链公司销售产品。

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与劳动的异同点分析

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与劳动的异同点分析

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与劳动的异同点分析一、引言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是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人员,他们通常会与直播平台进行签约,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与此同时,主播也会承担某种劳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与劳动的异同进行分析。

二、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的特点1. 直播平台选择在签约协议中,主播需要选择直播平台,并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通常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主播的付费模式、合作期限、内容创作要求等。

2. 收益分成签约协议中还包含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规定。

根据合作协议,主播将从直播平台获得收入,通常以广告分成、打赏收入、虚拟礼物等形式存在。

3. 禁止竞业限制为了保护平台利益,签约协议中可能包含禁止主播在合约期限内与其他竞争平台合作的规定。

这是为了避免主播流失和平台的收入损失。

4. 内容创作要求直播平台有时会对主播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签约协议中可能规定了主播应当遵守的内容创作要求,例如禁止发布违规内容、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等。

三、主播劳动的特点1. 创作自由度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主播在从事直播劳动时具有较高的创作自由度。

他们拥有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风格进行直播内容的策划和创作。

2. 时间与空间弹性与传统劳动不同,主播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弹性。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直播,也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直播。

3. 收入波动性主播的收入往往与观众互动和直播平台的推广效果相关。

因此,主播的收入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可能随着观众数量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动。

4. 高竞争性由于直播行业的兴起和发展,主播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主播需要通过个人能力和魅力来吸引观众并提高收入,这增加了劳动的压力。

四、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与劳动的异同点1. 双方权利义务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束了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主播承诺在合作期内以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直播,而直播平台则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和收入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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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权益保障
问题研究
摘要: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一大批新兴的职业和岗位,为广大劳动者带来了
就业的机会,但鉴于互联网使用的时间较短,在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事项与传统
的职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得劳动关系和相关权益保障没有得到保护,本文选取
网络主播作为研究对象,定位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总结出相关问
题和解决办法,能够为其权益的保障提供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劳动权益保障
前言:因互联网发展强劲的势头,网络主播的数量也呈现出惊人的增长速度,网络主播是一种岗位,是根据互联网传媒需求衍生出来的一种提供商品介绍、商
品展示、提供服务的一种新型职业,但它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暂无明确的法律条文
进行规定,属于劳动法规的灰色领域,导致了劳动权益保障尚未做到有法可依。

一、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认定,指的是,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义务关系正式
确立后,该关系即为劳动关系,其确立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到书面劳动合同结
束后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止,在此期间,劳动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权
力和义务。

与传统的职业岗位相比,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确立存在一些难点,造
成损害着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其中表现为:
1.关系是否确立模糊。

根据劳动关系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确定劳动关系的三要
素,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权力义务。

首先在劳动者的判定上,因网络主播的
工作机制特殊,毋需到达工作场所进行履职,多采用随地办公和随时办公的形式,自主性很强,缺乏典型的人身依附性质,遇到劳务纠纷的时候,其劳动者的身份
就难以被确定。

其次是用人单位,网络主播的用人单位多为网络企业,与网络主
播多不在同一省市,两者之间的联系也多采用网络的形式,例如,网络面试和网
络对话等等,网络主播甚至是对企业是否存在都会存疑,当劳务纠纷产生时,用
人单位常常难以寻觅。

最后是权力义务,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特殊,其是否履行
了网络主播的义务很难被界定,因此,其权力也会被用人单位所模糊化,从而损
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

2.劳动收益模糊化。

网络主播通过其体力劳动、脑力劳动或其他形式获取劳动收益,
由于网络主播的职业新兴,尚未形成行业规范,其劳动价值的评定很难被衡量,
大部分用人单位采取的形式是提成类方案、提成类或者是充值抽佣等方案,这造
成了网络主播的收益不确定和劳动成果收益模糊,从而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劳动权
益。

二、劳动权益损害现象
劳动权益的损害,往往是通过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形成的,因此,劳
动权益损害现象体现在劳动关系三要素上,具体现象如下:
1.无劳动合同或书面约定模糊。

劳动合同明确着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劳动
者和雇主必须签署的协议。

在网络主播行业,用人单位或存在着以时间自由和地
点自由为理由的不签署劳动合同或以自由职业为理由等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让劳动者无法清楚的了解到其享有的权力,但仍旧为用人单位提供着劳动,这
种情况视为无劳动合同用工,另一种情况是书面约定模糊,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署简单的劳动协议,上面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劳动者的职责和酬劳形式,其他保
障内容却是未全面提及,因此,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损害的往往是劳动者的权益。

2.用人单位不合规的情况。

该情况多见于新兴互联网行业,其中就有网络直播行业。

网络直播的新兴,暂无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约束,用人单位是否有在工商部门
上进行业务注册是较难考究的,同时,互联网的简便也为用人单位虚假设置提供
了便利,劳动者无法跨越空间的约束进行企业的实地的考察,这就导致了招聘平
台上一大批虚假的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往往用人单位采取人
间消失的做法,从而逃避法律责任。

3.网络主播的人均素质不高和防范意识不强。

现阶段,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的人员年
龄较低,文化程度也相对不高,在社会上的阅历不足,对较多的侵权行为并未有
充分的认识,入职后也缺乏相应培训,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往往会对用人单位的
侵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默不作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
行为,也损害了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的人员的权益。

本文从劳动关系三要素对侵害网络主播劳动权益损害现象进行讲解,
在网络平台上,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需要依靠群众进行发现和举报。

三、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对策
根据目前网络主播人员的劳动权益维权需要,本文建议以下对策:
一、国家立法和行业章程与行规的设立。

网络主播属于新兴职业,国家应当立法对其进行约束和保障,以此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下表1为本文参考传统的行业和岗位,建议国家立法和行业章程应当考虑的立法保障内容。

表一国家立法和行业规程应当明细
二、加大市场监督力量和鼓励群众进行举报。

侵权行为最惧曝光,最怕引起社会的广大关注.近年来,由群众、新闻媒体和市场监督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监督系统逐渐形成,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努力,社会上的侵害劳动者的行为已有所收敛,起到了较好的效果,这种监督力量也可以用用到网络主播权益保障问题上,群众的匿名投诉与举报,职能部门的相关抽查等等,都能警惕着用人单位时刻注意保障网络主播的权益,不敢越雷池一步。

三、提高网络主播整体素质和维权意识。

当侵害网络主播权益行为发生时,最重要的是能够进行识别,什么行为下是侵害网络主播合法权益,什么是侵害网络主播经济利益事项,都应由网络主播个人去进行一一的识别,只有识别了,才会去进行维权,而提高网络主播的素质则能够提升该识别能力,从而寻找正确合法的渠道进行维权,相较于以往,文盲和法盲等人员数量已大幅度下降,但因不能正确识别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侵害网络主播权益的行为生存发展的空间,也助长了侵权的网络用人单位嚣张的气焰,因此,必须提高网络主播的识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从侵害网络主播权益的源头进行杜绝,防止侵害现象的扩大。

四、建立网络行业惩罚机制。

网络安全必须依赖惩罚机制,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惩罚机制能够起到很大的威慑力。

实行惩罚机制,首先要严格要求网络主播和用人单位注册实名制,结合我国的身份信息系统,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快速的找到责任双方,其次要正确设定惩罚,国家网络监管部门可根据法院或者执法部门的裁决对侵害网络主播的用人单位不同的惩罚,严格管制网络直播安全环境。

四、案例说明
以下为某一食品直播平台的签约合同,该合同采取电子签约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的劳动合同,发现有以下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如下:
结语
综上,网络主播是现今新型的一种劳动关系,因其产生的时间较短,所以在社会上备受用人单位的不正当的侵害,因此,网络直播人员的维权呼声越
发强烈。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市场的重要工作岗位之一,其权利与权益应当给予保障,其保障的源泉有赖于社会制度和广大劳动者素质以及市场监管力量的提升,
众多的维权途径,也有赖于广大学者的研究和发掘。

参考文献
[1]高平,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与思考[J],河北农机,2019
[2]孟续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J],中国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 2019
[3]杨海琛,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J],人力资源,2019
[4]郭森,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探究,就业与保障, 2020
作者简介:林玉莹(1983--),女,汉族,福建南平,硕士,讲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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