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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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正文
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

2022年3月,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

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

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

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

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

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

审理法院判令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1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金星庞茜张力【审理法官】常金星庞茜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事人】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承包的中医院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世旗和刘炳治,依上述规定,上诉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至于被上诉人武强强与案外人刘炳治是否属于劳务关系不能排除上诉人的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鼎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3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3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3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附件: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厅工伤保险处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工伤案例分析会。

全省11个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05年以来各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就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问题研究了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但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有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当时并未死亡,也没有即刻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从家中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

会议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确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从家中又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从突发疾病的时间到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二、关于连续作业职工因生理需要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实行连续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时间,由于生理需要必须临时中断作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水、就餐、去厕所等活动,在此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9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婷李荣水孟志刚【审理法官】王婷李荣水孟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某【当事人-公司】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秀丽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秀丽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秀丽张建成【代理律所】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49辑-4总52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49辑-4总52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第49辑)》目录【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专题】把握总基调找准结合点最大限度发挥民事审判在促进经济稳中求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奚晓明(1)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节选)……杜万华(11)【最新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紧急通知(2012年1月5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2012年2月28日)……(27)【民间借贷专题】从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于蒙王林清(29)【物权专题】不动产转卖纠纷物权变动的实证分析——兼论中间省略登记的司法适用…………………………李江蓉(46)【公司法人专题】试论公司代表制与代理制的区别……………………………王毓莹(55)【劳动争议专题】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邬砚(67)【理论争鸣】同时履行抗辩权:重构抑或白毁(下)………………………崔建远(79)【指导性案例】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09)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14)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19)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23)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31)【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张进先(137)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阳市天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肖峰(148)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郑延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仲伟珩(170)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延安三利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外运延安支公司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王丹(181)【地方法院案件解析】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赵盈姜强(189)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林丰鞠琳(200)【热点调研】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207)大调解机制下基层法庭送达模式探索——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大荆法庭为样本……………………倪建(237)【地方法院传真】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15) (247)山东省泰安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54)【民事审判信箱】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62)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6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3)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 (264)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265)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266)《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2总第50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王闯(9)【基层基础建设专题】集中开展人民法庭监督指导工作经验总结——统一指导模式的构建与完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25)【民事诉讼程序专题】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研究………………………………………王林清(39)【物权专题】孳息归属法律问题研究………………………………………肖峰(54)【侵权专题】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探析…………………………赵明华(65)【公司法人专题】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李晨(75)【劳动争议专题】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若干实务问题认定……………………冯淑英(87)【指导性案例】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97)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当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0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06)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12)买受人能否解除受限购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20)【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加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江浙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韩延斌(125)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济南永君物资有限公司与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林清(139)被告在前诉中主张抗辩权,又以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情形下,本案诉讼应否就抗辩权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姜强(150)如何认定合理的停工时间——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再审案…………司伟(168)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补偿合同性质处理——海天公司与京门公司、海商建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王毓莹(187)【地方法院案件解析】显失公平构成要件之适用…………………………………付国华(202)【热点调研】引导消费维权强化司法保护——关于江苏法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20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审判实务的调研报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219)【民事审判信箱】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离婚两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235)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236)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236)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237)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237)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238)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239)《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3总第51辑)》目录【最新法律】【基层基础建设专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下)——解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王闯(68)【物权专题】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王丹(89)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司伟(96)【合同专题】违约责任归则原则之再检讨………………………………王林清(111)【劳动争议专题】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肖峰(127)【指导性案例】“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4)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8)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5)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9)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66)【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浙江云峰园艺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高速公路湖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案…………王毓莹(171)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李琪(184)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高平市三甲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仲伟珩(199)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王丹(213)【地方法院案件解析】借他人名义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包遵耀(228)【民事审判信箱】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份额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 (233)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 (23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235)在校读书子女是否都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235)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236)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37)《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4总第52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适用……………杜万华贺小荣李明义姜强(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32)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李明义姜强(43)交强险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制度背景…………姜强(52)论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司伟(66)【劳动争议专题】劳动债权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王林清(77)【保险专题】论德国保险法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规定及对我国保险法的启示……仲伟珩(94)【民事诉讼程序专题】聚焦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难题——以法院审判实现公正高效权威为视角……………王建平(105)【探索与争鸣】浅议合作开发类合同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沈丹丹(118)【指导性案例】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29)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贷款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33)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39)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3)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8)【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156)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华盛世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肖峰(165)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明田(湖南)企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湖南省衡阳市民政局解除合同纠纷上诉案………王丹(183)合同部分内容存在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南京欣格测控仪器公司与南京建邺区投资促进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再审案……于蒙(197)【热点调研】物业服务合同司法实务问题研究………………………………蔡文龙钟良生李纯清雷震(206)关于农村小城镇建设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课题组(235)【民事审判信箱】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248)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48)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249)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249)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251)。

河北中盛渊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海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中盛渊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海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中盛渊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海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冀07民终12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景献姜兵赵亮【审理法官】赵景献姜兵赵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中盛渊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海霞【当事人】河北中盛渊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龚海霞【当事人-个人】龚海霞【当事人-公司】河北中盛渊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璐【代理律所】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中盛渊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龚海霞【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上诉人龚海霞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理由为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依法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上诉人龚海霞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理由为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依法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

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

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30•【分类】其他正文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第三期案例目录案例一: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某农业公司诉邢某某劳动争议案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尹某某劳动争议案案例四:用人单位未报告裁员方案的经济性裁员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诉某墙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五: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工资标准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庞某某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一: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原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另外,该协议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

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后原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故对原告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其他证据及加班事实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了很多人的职业选择。

王运涛、汲怀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运涛、汲怀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运涛、汲怀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9【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28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保俊梁兴元陈志明【审理法官】田保俊梁兴元陈志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运涛;汲怀勇;邯郸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运涛汲怀勇邯郸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运涛汲怀勇【当事人-公司】邯郸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丽娟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吴胜楠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李明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丽娟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吴胜楠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李明洋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丽娟吴胜楠李明洋【代理律所】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运涛【被告】汲怀勇;邯郸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汲怀勇在从事王运涛雇佣的绑钢筋工作中,从高空跌落造成人身损害。

对于住院期间已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单为据予以认定,原审对该项费用的认定与实际不符,本院予以调整,护理费应为6923元,王运涛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金额为24566元,扣除其垫付的4000元,应为20566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汲怀勇是否住院12天的问题,经查,汲怀勇提供的病历中的体温单、记载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体温血压记录,费用明细汇总显示的收费项目及数量情况,原审经对汲怀勇提供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历、及相关票据对其伤情及治疗过程进行审查认定,确认汲怀勇住院12天及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依法有据。

王运涛以汲怀勇在第七医院入院以后,再没有用药记录,并根据第一医院的检查诊断报告单显示的“建议随诊”,认为汲怀勇实际并没有住院,其主张与上述病例记载不符,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当事人】刘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瑶【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甘国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厚贵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甘国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厚贵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甘国谋厚贵春唐宝华【代理律所】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瑶【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刘瑶存在严重违反被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力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瑶存在严重违反被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

河北赛高波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黄伟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赛高波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黄伟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赛高波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黄伟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审理法官】田苗杨玉龙万丙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赛高波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黄伟明【当事人】河北赛高波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黄伟明【当事人-个人】黄伟明【当事人-公司】河北赛高波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士骁【代理律所】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赛高波特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黄伟明【本院观点】针对赛高波特公司的上诉,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在卷证据显示,赛高波特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结合黄伟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往来邮件等可知,黄伟明虽然作为销售人员在全国开展销售活动,但其对外所称办公地点为北京办事处,其在完成销售任务后处理其他工作事项地点亦为赛高波特公司位于北京的办公室,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符合客观实际。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回避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赛高波特公司的上诉,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在卷证据显示,赛高波特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结合黄伟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往来邮件等可知,黄伟明虽然作为销售人员在全国开展销售活动,但其对外所称办公地点为北京办事处,其在完成销售任务后处理其他工作事项地点亦为赛高波特公司位于北京的办公室,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符合客观实际。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及时公正的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只是未给个人参保或缴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或出生时间,特殊工种工龄认定及个人因报销差旅费引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5、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和下岗生活费等引发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了便于诉讼,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一并审理。

郝小枝、张记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小枝、张记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小枝、张记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小双梁兵解宝成【审理法官】赵小双梁兵解宝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小枝;张记新;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当事人】郝小枝张记新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当事人-个人】郝小枝张记新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郭忠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南川梅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郭忠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南川梅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德权郭忠良南川梅【代理律所】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郝小枝;张记新【被告】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本院观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张小三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原告郝小枝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从该涉案建筑的面积、楼层及用途来看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农民自建住宅,该拆除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调整,据此,张小三应将该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涉案楼房建筑面积计2000多平方米,共三层,该建筑南边为2层,北边为3层,建造时间三年以前,使用用途为养殖,归张小三所有,现为了复耕而进行拆除。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该涉案建筑的面积、楼层及用途来看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农民自建住宅,该拆除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调整,据此,张小三应将该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冯进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冯进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冯进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瑞强张楠周玉杰【审理法官】聂瑞强张楠周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冯进龙【当事人】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冯进龙【当事人-个人】冯进龙【当事人-公司】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冯进龙【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盛航公司主张劳动者需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考核后才可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盛航公司主张劳动者需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考核后才可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盛航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冯进龙拒绝提供身份证明,以此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4:29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冯进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终8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盛航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陈金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陈金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陈金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6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章水罗丕军柴秋芬【审理法官】王章水罗丕军柴秋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陈金利【当事人】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陈金利【当事人-个人】陈金利【当事人-公司】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被告】陈金利【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合同赔礼道歉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陈金利恶意关闭烘干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且被上诉人日常工作表现不佳,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应当给付被上诉人陈金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默勒科技汽车部件(廊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37:5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陈金利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是产线物料员,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3630.36元。

闫广利、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广利、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广利、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3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楠王淑芳卢亮【审理法官】张楠王淑芳卢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广利;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闫广利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广利【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建恒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侯书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建恒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侯书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建恒侯书凯【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闫广利;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关于上诉人君乐宝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诉人闫广利于劳动仲裁审理期间提交了上诉人君乐宝公司关闭SCI、OA打卡系统的证据,但上诉人君乐宝公司称公司意欲为劳动者调岗,并不是想解除劳动合同。

上诉人闫广利于2019年7月22日发现公司打卡系统不能正常登陆,2019年8月1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称君乐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期间并未提交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君乐宝公司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存在违法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由于上诉人闫广利提交了工资明细表,一审法院计算的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正确,对于经济补偿金为67887元,本院予以维持。

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姜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姜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姜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3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刚李绍辉崔玉水【审理法官】刘建刚李绍辉崔玉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姜华【当事人】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姜华【当事人-个人】姜华【当事人-公司】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代理律师/律所】刘一正河北恩律师事务所;万文战河北恩律师事务所;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一正河北恩律师事务所万文战河北恩律师事务所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一正万文战张永超【代理律所】河北恩律师事务所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被告】姜华【本院观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充分证据支持,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充分证据支持,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12:1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华于2016年9月份到文安县齐家塑料制品厂上班,从事油压铁网工作。

2016年9月10日,姜华在工作过程中右手被压伤。

姜华的受伤被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姜华的伤残情况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

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崔志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崔志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崔志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9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楠王淑芳卢亮【审理法官】张楠王淑芳卢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崔志辰【当事人】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崔志辰【当事人-个人】崔志辰【当事人-公司】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景辉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景辉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景辉【代理律所】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崔志辰【本院观点】上诉人所诉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均无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作为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均无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作为依据。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河北省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该办法规定并未对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区分,一审法院参照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给出的咨询答复,按照通常理解采信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北人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亮王淑芳张楠【审理法官】卢亮王淑芳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娟【当事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娟【当事人-个人】李辉娟【当事人-公司】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马雨晴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马雨晴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雁丽马雨晴【代理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辉娟【本院观点】关于诉争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诉争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虽提交了该劳动合同,但其认可该合同个人签字一栏为其单位同事代签,因李辉娟对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不知情,亦不认可与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一审认定双方未于2019年4月份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

综上所述,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35:2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辉娟于2018年3月28日进入被告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实验中心上班,月工资3140元。

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3【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5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审理法官】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具德【当事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具德【当事人-个人】文具德【当事人-公司】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佳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李成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佳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李成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佳强李成鼎【代理律所】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文具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文具德本案中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否已在(2020)京0112民初11293号案件处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2020)京0112民初11293号案件中,文具德请求运盛公司等被告赔偿护理费35880元、误工费89700元,该案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查明“2019年11月1日,孙占权驾驶叉车不慎将文具德撞伤。

当日,运盛公司将文具德送至廊坊爱德堡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4月6日,文具德出院,共住院157日。

出院诊断证明的处理意见为:患者于2019年11月1日16时15分至2020年4月6日8时53分于我院治疗,建议休息壹个月。

2020年5月6日,文具德至廊坊爱德堡医院复查,该院诊断证明书记载‘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休息叁个月、适当加强营养’。

文具德出院后先后于2020年8月10日、8月13日、8月17日、8月20日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复查;于5月29日至河北省蔚县人民医院复查……经核实,文具德合理合法损失为医疗费115942.92元……护理费18840元、误工费55400元……”,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关于文具德主张的护理费,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拉理,其按照每日120元的标准计算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护理期,其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仅支持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经核算为1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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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
护篇)》第三期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30
•【分类】其他
正文
河北法院《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
篇)》第三期案例
目录
案例一: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某农业公司诉邢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尹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用人单位未报告裁员方案的经济性裁员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诉某墙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工资标准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庞某某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一: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
争议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原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另外,该协议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

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后原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故对原告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其他证据及加班事实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了很多人的职业选择。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合作协议”,但分析协议内容,其对原告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进行了规定,并约定了保底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之规定。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实质系劳动合同书性质。

如果将“网络主播”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在面对经纪传媒公司的“签约”邀请时,应在充分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后作出正确的选择,避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经纪传媒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方共促“网红经济”有序快速发展。

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职中遭受网络诈骗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某农业公
司诉邢某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邢某某于2021年4月17日入职河北某农业公司,从事公司日常记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需要将公司账户的账号、密码告诉了邢某某,且事后并未修改密码。

6月29日,邢某某遭受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268000元,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1年7月14日,河北某农业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沽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邢某某入职时间尚短、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劳动者在履职过程
中,因重大过错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被骗,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赔偿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尽管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接受原告公司管理,从事原告公司安排的劳动,原告公司对邢某某构成实际用工,本案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

该纠纷虽然与劳动报酬给付、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不同,但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的事实源于邢某某履行职务行为,且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本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尹某
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

原告拖欠被告工资39149.5元未支付。

被告因给原告造成损失,主动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9月17日离职。

2019年12月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令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尹某某工资39149元。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原告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共计拖欠被告工资39149.5元未支付,而因被告设计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解决。

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被告工资39149元。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但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

案例四:用人单位未报告裁员方案的经济性裁员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
某诉某墙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压花工段操作工岗位。

2013年12,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4月,原告非因工负伤开始病休。

期间,被告一直给原告发放疾病救济费及病假工资至2020年7月。

2020年6月,被告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公司董事会裁员决议及经营状况通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

7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1月27日,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判令被告于2018年、2019年连续亏损,被告在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后并未将裁员方案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虽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但其裁员方案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与王某某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

鉴于公司裁员前王某某处于请假状态,未全额发放工资,其工资标准应以其病休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一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27217.8元。

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严重影响国内部分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因运营出现问题一次性辞退部分员工本是《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条款的初衷,但经济性裁员的前置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劳资纠纷具备不可或缺的作用。

即便用人单位存在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硬性条件,也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未进行报告就实施的裁员行为,应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五: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工资标准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庞某某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月26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雄县济康医院住院治疗,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
害为工伤。

2021年4月,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后原告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4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判令被告按日工资200元,扣除已赔付的9775元,还应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275元。

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应按照日工资425元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告主张日工资425元,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日工资标准照片、工头微信转账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日工资425元计算为38250元(425元×90天),扣除已经赔付的9775元后,被告还应实际支付原告工资款28475元。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后所应得的对价。

司法实践中,工伤案件中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确定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亦不可依据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数额,更不可依据同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应依据受伤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福利收入,即受伤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工资标准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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