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协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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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协议书

甲方: (实际用工单位) 乙方: (委派单位)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委派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人员委派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2022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人员按约定在甲方工作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委派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甲方不留用的,委派人员由乙方负责安排。

第二条人员委派内容及委派人员名单

2.1 人员委派内容

人员委派分长期委派、临时委派。

2.1.1 乙方为甲方委派符合甲方用人需求的相关人员。

2.1.2 乙方委派给甲方的人员,为乙方员工,员工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均隶属于乙方,乙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2.1.3 乙方委派给甲方的人员,在人员委派期限内,工作管理、任务分配等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因甲方工作管理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业务管理责任,如因甲方管理责任导致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乙方承担后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

2.2 委派人员名单

委派人员名单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三条咨询费的结算与支付

3.1 咨询服务费的构成

3.1.1本合同中咨询服务费含:乙方长期委派至甲方人员的月度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驻外津贴等)、年度工资(年金、年终绩效等)、社保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中高干的油补、通讯补贴、节假日及生日慰问金、服装补贴等费用。不含长期委派人员在甲方处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伙食补贴费、差旅费用、因开展业务所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和办公设施设备等的费用。

3.1.2临时委派人员咨询服务费包括在甲方处工作期间所发生的的伙食补贴费、差旅费用。

3.2 咨询服务费的计取

咨询服务费具体按委派人员的服务情况,由乙方提供核算清单,经甲方书面确定具体金额。

3.3 结算时间和方式:

长期委派:甲方应付乙方的长期委派员工咨询费用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即乙方在支付上月对应员工工资后,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费用结算明细表(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相应税费等)、工资明细表及支付的工资流水、相应员工社保明细及支付证明、相应员工公积金明细及支付证明、以及其他费用明细及支付证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上述资料,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及相应结算附件后十日内支付咨询费。

临时委派:甲方应付乙方的临时委派员工咨询费用以次为单位进行支付,其他同上。

(3)涉及需提前缴纳的如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后,于次月在费用结算明细表中体现,甲方于次月同该月相关咨询费用一同支付给乙方。

3.4 乙方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与委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当月工资表明细发放工资及福利费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使用乙方委派的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

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规定,并就以上各项内容进行培训后,委派人员签字确认知悉遵守。

4.2 甲方应为乙方委派的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

保护,并对乙方委派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乙方委派的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

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由甲方主导,乙方配合处理。

4.3 甲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咨询

服务费,因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拖欠乙方费用,造成对乙方委派人员拖欠工资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

4.4 甲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乙方委派的人员

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乙方委派人员必须完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甲方有权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罚甚至遣返或要求乙方更换委派人员。

4.5 甲方对乙方的委派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2天的工作制度,甲方因生产需要人员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额外支付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如产生额外的加班费用的,甲方应足额向乙方予

以支付,由乙方向委派人员进行发放,加班费在工资中一同体现。

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方委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遣返退回乙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乙方需将事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提供给甲方,涉及金额不大的,甲方可直接在该员工当月工资中体现,如金额过大当月工资无法覆盖的,剩余部分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由乙方负责处理后返还甲方。

⑴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工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100000元以上损失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⑸被委派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⑹被委派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⑺被委派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7 乙方委派的人员在委派期满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委派期限延迟,甲方不得退回。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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