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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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范畴,在中国也有特定的政策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国税法,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这意味着,企业在股权转让产生的利润中,需要支付20%作为所得税。

这个税率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交易。

股权转让的免税政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权转让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免税情况:1.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如果股权转让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中国税法,这种转让是免税的。

这是为了鼓励股票市场的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流动性。

2. 同一企业内部股权转让当股权转让发生在同一企业内部时,也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

这是为了方便企业内部的股权调整和转让,使企业更加灵活。

3. 外资企业重组外资企业进行重组时,涉及到的股权转让也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

这是为了鼓励外资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投资和参与。

4. 企业破产清算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股权转让所得也可以免税。

这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和促进企业清算的进行。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购买该股权的成本。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所得减去相关的费用和税收优惠等。

3.根据税率计算税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得到需要支付的税额。

4.减免税额:如果符合免税政策的情况,可以从需要支付的税额中减免相应的金额。

5.计算应缴纳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将税额减去减免税额,得到最终需要缴纳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申报和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申报和缴纳。

以下是相关的流程和要求:1.合规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2.缴纳税款:企业在申报之后,需要按照申报的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一、股权基金基本形式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之后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其形式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侧重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公司风险投资主要侧重处于创业期的公司天使投资主要侧重处于萌芽状态或种子期的公司二、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私募股权投资以PE为主要形式,从投资实质来看以上三者并无本质区别。

PE基金按组织架构的不同,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合伙制基金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

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契约式基金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

它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契约将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作为事前约定。

三、不同组织架构的税收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其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方面:一是针对基金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业"征收;二是针对投资方式(以动产、不动产、非货币资金等投资入股)征收相关营业税,具体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

以下笔者则就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涉税问题与大家一起分类型谈谈这里面的涉税事项。

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汇总

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汇总

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汇总附件一: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太原
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 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 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 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 关于促进股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 2012.12.19至 权投资类企业发 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 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 展的意见 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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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 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进和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企业或项目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 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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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 年50%的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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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 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 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
• 荆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前两年免,后三年按地方留成60%奖励;
南京
2011.1
两免三减半
新注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前两年按80%补助,后三年40%补助。
沁阳市
2012.4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
地方留成前三年80%奖励, 总部设在沁阳的企业,前三年地方留成80% 后两年奖励40%;投资本市 励,后两年40%奖励;投资本市企业2000万 企业2000万以上,前三年 以上的,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股权投资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

不仅能够获取资本回报,还能获得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本文将就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和优惠进行详细探讨。

一、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税收政策可以享受以下几项税收优惠。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都属于个人所得,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息收入方面,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红利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红利收入的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减轻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激励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股权投资。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中国税收法规还规定,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投资方面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

例如,在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投资者将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获得的投资回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这对于长期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激励政策。

此外,在个人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可以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例如,在个人投资者将所持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收益低于2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转让收益超过20万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与个人投资者不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一些。

以下是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政策和优惠。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可以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权投资收益方面,企业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收益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收益金额的2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更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珍藏)发布时间:2015-08-10 15:44:45 作者:刘天永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编者按: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

华税律师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内各地股权投资最优惠政策统计

国内各地股权投资最优惠政策统计

诸暨
6
落户补 贴
"公司制: 5 亿补 500 万 15 亿补 1000 万 30 亿补 1500 万 合伙制: 10 亿补 500 万 30 亿补 1000 万 50 亿补 1500 万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 按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以合伙制形 铜川市 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 规模,按 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 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注册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投资企业 1 家以上,在实收资本达 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不含财政匹配资金) ,可一次性给受托 襄阳市 管理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襄阳的主要负责人实收资本 1% 的奖励。 2011-15 年,每年不低于一亿元引导基金;江宁区每年不少 于 2 亿元,跟投比例最高 100%(跟投) 选择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按 10%的比例匹配政府引导基金, 支持其发展(参股) "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可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由 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所缴纳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由 受益财政给予三年内全额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由受益财政给予连续 3 年的租房补贴, 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 10 万元以上的, 实际缴纳的年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 励给缴纳人 "投资襄阳市企业, 投资完成后给予项目投资团队单笔投资总 额的 1.5%奖励。1 年内投资襄阳市 2 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 投资总额的 2%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100 万元。 投资的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含新建) 】 在注册后 3 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老企业 在投资后 2 年内纳税增长 30%并绝对额不低于 300 万元,给 予项目投资团队一次性投资额 3%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100 万元。" 若本地项目获投资,则由受益财政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投资额 1%奖励,若该基金已获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参股, 则再将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从该项目上市后退出税 后净收益的 50%(含投资收益分成)奖励给基金管理团队

全国主要基金小镇私募落地优惠政策一览

全国主要基金小镇私募落地优惠政策一览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18个左右的省级政府以及相当数量的地市级政府出台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结合工商税务等政策,本文主要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珠海横琴、杭州基金小镇、咸宁贺胜金融小镇、西藏、新疆等地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同时也考察了注入嘉兴南湖新区、杭州玉皇山基金小镇、江西共青城、赣州南康地区等近些年热点特色地区。

另,此次调研主要对象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对政策依据、所得税优惠及返还政策、政策附件条件、商事登记便捷性、后续管理难度等。

1、北京地区北京地区优惠政策主要文件《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等。

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1)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减免,之后三年减半征收;合伙制股权企业中,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股权转让的,免征营业税。

(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税屋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税屋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 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3.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应税凭证应当按价款的0.05%缴纳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行业、股权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企业股权转让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律师,以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合理降低税收负担。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6.9.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注】本条将财税【2005】35号的行权时征税的规定作了漂亮的大改动,过去除了因未取得现金无力支付税款外,取得后还可能存在风险,导致创业者、技术人员等先缴了税;后续即使亏损也难以退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扶持和促进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减税政策。

通过实施这些优惠政策,国家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提高创新能力、扩大就业规模,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一、免税政策1. 技术创新免税为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国家对符合创新条件的企业给予所得税免税政策。

企业如果从事独立自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待遇。

2. 创业投资免税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发展机会。

二、减免税政策1.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减免税政策。

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地方所得税等,以鼓励企业继续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2. 小微企业减免税小微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对同时符合创业投资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免征通常所得税。

三、引导性税收政策1. 鼓励节能环保产业为推动绿色发展,国家对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企业给予优惠税收政策。

例如,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设备和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生物质能源、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

2. 区域发展优惠政策为促进区域经济整体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区域发展优惠政策。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困难地区和边境地区设立的企业,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

总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

通过免税、减免税和引导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国家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企业应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合理遵守规定,为自身发展和国家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活跃,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了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本文将介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效果。

二、文件内容1、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对于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其投资满2年,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满2年,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3、减免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印花税。

具体来说,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满2年,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减免印花税。

三、实施效果分析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实施,对于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增加股权投资者的收益。

免征增值税和减免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增加股权投资者的收益。

四、总结与展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对于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未来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力度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创业投资在推动创新、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企业所得税近年政策分类汇编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文号:税总函[201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二、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96]77号三、收入(1)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8]8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2]172号(2)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3)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30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48号四、扣除(1)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文号:税总办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107号(2)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文号:财企[200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号(3)职工教育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文号:国发[2009]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号:财建[2006]317号(4)工会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文号:总工发[2005]9号(5)社会保险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27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外字[1988]170号(6)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7)商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8)借款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9)业务招待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3]847号(10)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文号:税总办函[2014]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11)提取的专项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12)租赁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13)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14)管理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15)手续费及佣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29号(16)公益性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60号(17)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99号(18)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62号(19)不得扣除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20)其他扣除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1号五、资产处理(1)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0]25号(2)生物性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3)无形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国发[2000]18号(第2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0]25号(4)长期待摊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第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5)投资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6)存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7)企业重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文号: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1号六、应纳税额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3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第十条)(2)清算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6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3)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4)其他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5号七、税收优惠(1)国债利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48号财政部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公司股权划转的税务优惠政策

公司股权划转的税务优惠政策

公司股权划转的税务优惠政策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的划转是一项常见的操作,它可以用于资本的流动、企业的扩张以及股东的退出等等。

针对公司股权划转,税务部门针对其中存在的税务问题,提出了丰富的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一、股权划转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公司股权划转是指股东以股权让与或转让的形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其他人或公司。

根据不同的情况,股权划转可以分为两类,即内部股权划转和外部股权划转。

内部股权划转是指股东将其在同一企业内持有的股权进行划转,通常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移,如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等。

这类股权划转的税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差价转让优惠、资产重组优惠和继任者备案优惠等。

外部股权划转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不同的公司或个人,通常涉及到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如股份转让、股份出售等等。

这类股权划转的税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过户费减免、免征印花税和增值税优惠等。

二、内部股权划转的税务优惠政策1. 差价转让优惠差价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时,所支付的价格与其取得该股权时支付的价格有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通常会给予差价转让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并对差价额外支付的税款给予优惠。

这些优惠可能包括差价可以上报成公司利润,差价可减免增值税等。

2. 资产重组优惠在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股东可能会涉及到股权的划转。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通常会对此类划转进行资产重组优惠的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这些优惠可能包括资产重组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资产重组可以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 继任者备案优惠继任者备案是指在股权划转中,继任者需向国家税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部门通常会对此类继任者备案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并简化企业的流转。

这些优惠可能包括减免办理手续费、加快办理流程等。

三、外部股权划转的税务优惠政策1. 过户费减免股权的外部划转涉及到股权的过户手续费,在一些地方,对于股权划转过户费的征收有一定的减免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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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进展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进展的方针政策,鼓舞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进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进展壮大,爱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治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治理企业是指以同意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托付,治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能够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治理,也可托付股权投资治理企业治理。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
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其中,按照本方法第三章申请备案治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进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治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
登记。

第六条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
业的进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进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治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治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同意托付治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治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治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治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差不多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治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并在变更后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第三章备案治理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能够按照本方法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方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舞政策。

第十四条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许多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许多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治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治理企业的实收资本许多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治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托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六条备案治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

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讲明理由。

第十七条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能够省略)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为爱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托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税收政策和政府鼓舞
第十九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为鼓舞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进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一)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治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五)各开发区能够制定其他方法,依照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人员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方式由各开发区与相关企业和个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股东、合伙人的奖励,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执行。

每年初由本方法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收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形成奖励建议,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核。

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各开发区向有关企业及股东、合伙人拨付奖励资金,并将奖励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由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治理中心牵头组
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公司化治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落户、运营、投资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务。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提供专门场所,制造优良的办公环境和条件,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集中落户和办公。

第二十四条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要紧服务事项包括:
(一)受托办理企业注册、申请备案、税务、政府奖励等手续,以及为企业日常营运提供代理服务。

(二)建立企业或项目推举制度。

收集自治区优势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信息,定期推介,优先向在自治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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