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浅析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
浅析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丁旭阿贞前言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投资氛围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开始在中国展开投资。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投资方式所要达到的投资目的也不尽相同。
笔者在实践中意识到,很多外国投资者在股权并购中国企业时希望可以进行新一轮的增资,这个过程应当怎样操作,操作过程中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回答大家部分疑惑,也希望本文对准备在中国境内展开股权并购的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
外商股权并购并增资有两种操作办法:第一种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第二种股权并购完成后再另行增资。
这两种方式如何操作,操作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将在下文中逐一分析。
同时,就诸多企业头疼的结汇问题,将在最后一部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如果并购境内企业不存在特殊行业监管或发改委项目的审批或备案,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前后需要获得商务部门、外汇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一、商务部门审批外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资应当首先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部门审批法律依据包括:六部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版)、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等法规、规章或内部指引文件。
(一)并购并增资境内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增资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被并购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被并购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并购并增资的决议;3.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4.并购后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5.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6.被并购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表;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公司及其境内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10.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11.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12.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13.关联关系情况说明;14.其他商务部门认为需要的文件。
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分析及思考
汇报人:2023-12-01•引言•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现状分析•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动因分析•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效果分析•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风险及挑战•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目录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中国,外资并购民族企业也成为了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现象。
近年来,许多国内知名企业被外资并购,如汇源果汁、南孚电池、娃哈哈等。
外资并购民族企业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和民族利益等问题。
01020304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动机、策略、影响和风险等问题,对于保护民族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深入研究,可以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探索。
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现状分析跨国并购成为全球企业发展重要策略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得跨国并购成为许多企业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技术资源、打开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技术驱动型并购成为主流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驱动型的跨国并购日益增多,成为全球跨国并购的主要趋势。
全球跨国并购的趋势中国民族企业被外资并购的现状近年来,外资并购中国民族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日益广泛。
外资并购民族企业规模扩大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并购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金额和资产规模也越来越大。
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并购主要是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布局,获取中国市场的资源和技术。
外资企业战略性投资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民族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给予了高度关注,希望通过并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认可。
民族企业品牌价值被重视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并购重点逐渐转向技术创新和研发领域,希望通过并购获得更多的技术资源和创新能力。
技术创新成为并购重点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特点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动因分析跨国公司通常会在全球范围内调整战略布局,以适应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浅析
ASIA-PACIFICECONOMICREVIEW2005・6亚太经济一、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动因和路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跨国并购的迅猛发展是全球国外直接投资(FDI)流量直线上升的主要推动力并成为其主导实现形式。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世界上FDI流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实际利用FDI金额535亿美元,超过美国而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达到606亿美元,保持着持续增长势头。
但是,迄今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仍以“绿地投资”为主,跨国并购交易额占实际利用FDI总额的比重极低,据统计,2000-2002年分别为5.5%、5.0%和3.9%。
导致这种巨大反差的原因,主要是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畸形,上市公司中国有性质的占比将近80%,上市公司股权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比超过80%。
同时,二级市场交易很不规范、很不成熟、很不透明。
证券市场的这种状况,使政府不得不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尤其是通过证券市场并购采取极其谨慎甚至严格限制的态度和政策。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攻克这个重点和难点的政策选项之一,是适度有序开放证券市场,引进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就明确提出,“适应跨国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
在我国加入WTO前后,逐步加快了放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步伐。
2001年11月3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法人)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但仍禁止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虽然政策限制较严,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如江铃汽车向福特定向增发B股使福特成为江铃第二大股东,米其林与轮胎橡胶的反向收购等。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形式评析
外合 资缓瞀企柴法 》 《 、 明于企桨兼并的暂行辨法 》 《 、 网于出售 固有小型企柴崖槿的暂行辨法 》 《 、 固有企 棠财座盛督管理僚例 》 《 、 圈有 资麈 估管理辨法 》 《 、 网于造一步加强 外商投 资管理工作若斡同题 的通 知》 《 、 中外合资经凿企紫合 篱各方出资的若斡规定 》 《 、 中外合资合瞀各 方出资的若斡规定 的楠充规定 》 、 《 阴于外商投 资企柴合并舆分立 的规定 》等。舆外资并媾上市公司相网的法律法规及规链性文件主要有:
维普资讯
外资并瞒我 圄企檠形式枰析
和中固企柴合资通程中, 外商占有股份超遇 5%, 0 徒而取得绝封控股地位 , 而原有中圜企柴则成焉参股方,
以此寅现并蹒的 目的 ,谊是外商并蹒我国企柴最普遍的方式。( ) 3 增资控股 :外国投资者舆中圆企紫合资 睛并未取得控股槽 ,而是在合资企柴逗瞀中通遇增加注册资本 ,朝整股榷 比例徒而寅现 F参股合资向控股 } 1 合资的棒燮 ,在现寅 中通常是外商将徒合资企柴所獾利润造行的再投资。 由此可兄,外资在封非上市公司并睛睛均采用直接并蹒方式。直接并膳是指并贿企柴直接向目棵企柴
维普资讯
20 0 6年 2月, 第三卷 .第 2期 { 第 1 德 德 5期 )
美 中法律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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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资并媾我 圆企棠形式枰 析
网键嗣 :外资并膦 非上市公 司 上 市公 司 特殊行棠 固有企紫
所谓外资并瞒是指外 围投资者以取得控制槿 焉 目的 ,封 固内企柴所 采用 的兼并或收赙投资方式的筒 稻。由于外资并媾是 以并媾的方式造入束道固 ,因此 ,它不同于其它的封外直接投资方式 ,有其特殊性 , 必须受到柬道固有明并膊的政策法规的制约。目前我圈涉及到外 资并赙活勤的法律文件焉敷不少 , 但尊朗 规定的不多, 调整外资腈并我固企柴行届的法律散兄于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筢性文件 中: 中苹人民共和固中 《
最新-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精品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殷建刚前言随着给国内企业带来的压力日趋紧迫,加快产业重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已成为各行业大势所趋。
我国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一系列适应和引导外资并购实践发展需要的立法,以补充法律规范之不足,并继而于2019年3月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逐步建立起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
并购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持续引进外资、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外资并购正日益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应具实务上的价值,其中尤以评估法律风险重要方式的尽职调查为并购中需考量的重要法律问题,并进而探讨外资并购中其它相关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制度概述一外资并购的概念并购一词近年来出现于各类媒体,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但现行立法中对并购基本含义的规定比较混乱,无明确统一的界定,有用词上的多样性,也有具体内容含义上的多样性。
作为外资并购基本规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亦没有界定并购的全部内涵与外延,规定只介绍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形式,而没有包括以合并及换股等方式进行并购的情况。
本文所使用的并购亦为一般意义而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外资并购是外国投资者和与外国投资者具有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
结合并购的概念组成和我国的行政实践来看,并购至少应当包括兼并和收购两部分兼并与收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兼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但涉及到企业主体地位的变更,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
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对外资并购案例的分析与启示
自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直接并购中国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的案例开始逐步增多。
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的许多重要领域,跨国公司的产品也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
总结近年来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大量案例,可以发现以下特点:1.斩首行动,目标直指行业龙头。
外企虽然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品牌优势,但因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其以独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会面临较大风险,而采用并购中方品牌的进入方式则可以有效回避这些风险。
外资通过并购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利用收购方的渠道来推出自己的品牌产品,并为本方品牌大搞促销活动,却将中方品牌搁置,使中方品牌逐渐丧失生命力,从而达到树立自己的品牌产品作为行业龙头地位的效果。
上海牙膏厂的“美加净”牙膏在1994年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初,出口量为全国第一,年销售量达6000万支,在消费者通过“美加净”认识了联合利华的前提下,将处于中高端的“美加净”品牌降为低端品牌,并在广告投入上,从1997年停止在各种媒体上对“美加净”的广告投放,与此同时,加大对 “洁诺”的投入力度,到2000年,“美加净”年销售量下降了60%。
这样,联合利华既达到了斩首的效果,也提高了自己品牌的市场占有率。
2.千策万略,只为争夺大股东地位。
跨国并购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在外企并购中一般伴有高技术的转移,这些因素一般会要求进行控制。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海默说过“如果我们希望解释投资,那就必须解释控制”。
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在2003年提交给国内某企业的“投资合作意向书”中要求:合资要在卡特彼勒全球战略下进行,并服从卡特彼勒的全球战略;卡特彼勒要求拥有品牌;将把该企业建成具有生产卡特彼勒产品技术的企业,成为其在中国的生产基地。
通常,在外资无法直接通过购买股权而获得大股东地位的前提下,通过与其他的合作方并购中方企业,然后以密谋的方式令该合作方转让股权,从而获得大股东的地位。
3.不惜血本,但求削弱竞争对手。
对于价值较大知名的中方品牌,外企一般通过巨额资金买断其使用权,据此控制中方品牌,再将其打入冷宫,消灭对手于无形。
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模式
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模式1.直接收购:外资企业通过与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谈判,以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
直接收购是最常见的并购模式,它可以通过公开收购或私下交易来进行。
在公开收购中,外资企业直接向我国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征集股权,以达到控制或部分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在私下交易中,外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进行磋商,通过私下议价和签署协议完成并购交易。
2.控股收购:外资企业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来实现并购。
控股收购一般指外资企业购买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权,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控股收购可以让外资企业在决策层面对上市公司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并实施战略调整和管理措施。
3.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与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在股权结构中以平等的方式共同持股和参与管理。
合资合作可以通过设立合资企业、成立合资控股公司或签订合资合作协议等方式进行。
合资合作可以使外资企业共享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市场渠道,同时也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进军新市场。
4.资产重组:外资企业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合并或整合的目的。
资产重组可以通过设立合资公司、实施资产置换或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等方式进行。
资产重组可以帮助外资企业快速扩张市场份额,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5.股权交换:外资企业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交换,完成并购交易。
股权交换是指外资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与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交换,换取上市公司的股权来实现控制或参与其管理。
股权交换可以使外资企业在并购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共享其股权红利和未来发展。
总之,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模式包括直接收购、控股收购、合资合作、资产重组和股权交换等。
这些模式在实践中常常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标来选择和组合使用,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向 装 备 制 造 业 、 原 材 料 等 基 础 性 行 业 拓 矛 盾 不 断 升 级 ,在 诸 多 方 面 意 见 不 能 统
一
行 为 ,其 结 果 是 产 生 跨 越 国 界 的 对 公 司 展 ,并 购 国 内 知 名 和 规 模 企 业 甚 至 龙 头
,
导 致 达 能 集 团要 以 4 0 { L元 低 价 强 行
外资并购的相关概念及特点
外 资并 购 的 相 关 概 念
管 理 公 司 接 受 股 权 , 从 债 权 入 手 中 接 受 阶段 ,娃 哈 啥 占股 4 9 %,达 能 与 百富 勤 共
债 权 然 后 转 化 为 股 权 , 以 融 资 方 式 参 与 占5 1 % 。而 亚 洲 金 融 风 暴 后 香 港 百 富 勤 将 股 权 卖 给 了达 能 , 此 后 达 能 跃 升 到 了
企 业 的 兼 并 和 控 制 , 同 时也 是 一 种 复 杂 企 业 增 多 。 ( 4 )并 购规 模 不 断扩 大 。
方式 。
并购娃 哈哈5 6 亿 元 资 产 。 作 为 民 族 品 牌
的 投 资 关 系 , 属 于 国 际 直 接 投 资 的 一 种 1 9 9 0 年 以 来 ,我 国 的 外 资 并 购 规 模 呈 现 的 娃 哈 哈 在 与 外 商 合 作 中 ,在 跨 国 并 购 波浪上 升的态 势 ,1 9 9 8 年 之 后 , 中 国 的 中 未 能 掌 握 控 股 优 势 和 企 业 的 经 营 决 策 外 资 并 购 发 展 速 度 加 快 ,外 资 并 购 境 内 极 。 外 资 并 购 的 特点 企 业 的 规 模 扩 大 趋 势 日渐 明显 。 据粗 容 易导 致 某 些 行 业 的垄 断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与对策初探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与对策初探外资并购的浪潮席卷全国,如何在这个浪潮中既有效利用外资,又维护我国企业和国家利益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必然性,指出了外资并购带来的问题,并初步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标签:外资并购反垄断国有资产流失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出现了第一起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自此以后,外资并购迅猛发展。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吸收外资离不开利用外资并购这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目前,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对华直接投资的新趋势。
一、外资并购概述并购是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尽管兼并与收购有其各自的法律特征,但由于在实际运作中二者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和收购常被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关于外资,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做法:即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
我国对投资主体地位的判断长期采用的是传统的注册地标准。
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始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作为对投资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依据。
外资并购就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和收购形式而取得国内企业控制权行为的简称。
外资并购是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其产生和发展有着复杂的动因。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一切经济行为都受利益动机驱使,并购行为也是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
同时,并购的另一动力则来源于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
外资并购就是跨国公司基于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行业转移、全球资源配置、行业竞争等全球性战略的需要而采取的战略。
外国投资者采用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方式,可以缩小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提高市场占有率,加速资本集中,以获得后发优势。
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是外商寻求新的投资方式、加大对中国投资的迫切要求。
二、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我国之所以接受并鼓励外资并购,是因为外资并购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
外商投资性公司整合重组境内投资企业模式探讨
对于跨 国集 团而言 , 在 国内形成 的分散 、 其 多头格 局 , 常不 非
利于其 协调管理 , 更不利 于其整体运营战略的实施 。 整合与重组显 得尤为重要 和必须 。企业资源的整合重组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 排, 一定 的决策措施 , 对企业 内外 的系统 功能 、 实体资源 、 信息 、 以 及 网络要素进行统一规划 、管 理和评价 ,从而实现整体的最 优 目
性公司成为跨 国集 团公司在华投资的首选平 台。投资性公司的设 立 ,也为跨 国集 团公 司对其整合重组在 中国的投资项 目创造了切 实可行 的环境基础 ,一些跨国集团便是借此契机开始其整合重组
境 内企业 的操 作 。
一
跨 国集 团内部 的整合重组与一般 意义上的企业间 的并构 、 股 权整合有着本质的 区别和要求 。其形式上 的股权置换意义要远远 大于一般实际意义上的股权转让与交割 。跨国集团通过投资性公 司平 台进行 的整合重组模式更侧重如下要求 :整合重组应不涉及
资本运营 I A I A P RA I PT Lo E ToN c
外 商投 资性公 司整合重组境 内投 资企 业模 式探讨
深圳 市 中航 物业管理 有限公 司
19 年原国家对外经 贸部 ( 95 现商 务部 ) 对外 颁布 了《 关于外商
陈冠群
三, 如果支付对价 的资金量 巨大 , 对企业 的正常运营势必造成不利 影响。 四 , 其 因涉及到 由境 内向境外 的对价支付 , 势必会增加汇兑
、
整 合 重 组 的 前 提 与 必 要 性
自l7 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国外资本就源源不断地进 99
入中国投资设厂 ,投资性公司规定》颁 布前跨 国集 团的投资方式 《
大体如下 :1跨 国集 团公司 以其母 体陆续在 国内直接投资 ;2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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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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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使得世界各国在经济上日益联系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我国经济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加速融入到全球化中,加入WTO后,对外贸易之门大开,企业如想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不被吞噬,其中通过并购方式实现企业资源整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目前,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已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趋势,作为直接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并购可为中国企业解决很多如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问题,对资源高效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升有重要作用。
外资并购,作为外国投资者惯用的经营策略与投资手段,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
企业在并购案的策划、实施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亦会面临一系列的法
1。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宏观的角度并购外资论证国企的利弊及进行可行性研究,普遍忽略了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
在法律上,我国现有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外商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外资并购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没有涉及;虽然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并没有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预防措施。
一旦外资并购成为继合资、独资、合作三种外商直接投资后的主要进入方式,组织形式问题就可能与我国现行相关中资银行法规长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冲突。
一、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本身是市场行为,外资但由于政府必须对外资进入实行业务监管,才使之带有政府行为的烙印。
因此要使外资并购科帚,政府行为参考必须以市场行为为依据。
这里对外资的界定包括两类:外国投资者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投资者企业。
作为其购并对象的内资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公司、传统国有企业(如集体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民营非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如私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其中主要就对象应是国有企业,这我省也是我国法规主要调整的范围。
并购是兼并和通过收购的缩写,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的企业资产整合方式为合并,这与企业并购的含义有区别。
这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前者相当于全资全面收购,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申请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后者相当于兼并,是指两个以上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消失合并的特点是参与合并的所有方或仅是被合并方的实体绝迹;而并购还包括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实体均不消失,而形成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控股。
在市场条件下,企业并购外资并购的组织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它取决于并购方的实力基础和想要通过并购实现的战略要求,如市场开拓战略、成本节约战略等,它同时也受被并购方的现有规模和组织形式制约。
二、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如果从市场行为角度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才各种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可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麽灵活了。
有关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中国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有关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中国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入中国市场,并通过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进行竞争。
而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在中国开展并购提供较具体的法律规范。
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而按照在此以前所有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或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而该规定无疑是对上述限制的一个很大的突破。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有多种方式,可以分为:收购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收购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可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
上述各种并购方式虽然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但由于被收购方的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等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文仅就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的方法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作一介绍: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产业政策、产业垄断的限制、劳务、海关、税务、知识产权、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但首先应考虑前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产业政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活动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最主要的政策依据。
其中,有些并购项目是受限制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中药材种植、养殖;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航空运输公司;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邮政公司、期货公司的经营)。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作者: 莫雨明
作者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37
出版物刊名: 北方经贸
页码: 26-27页
主题词: 外资并购 组织形式 内资企业 企业并购 《公司法》 《合资企业法》
摘要:这里从政策制定的角度出发,首先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接着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作者的对策:宏观讲就是合并三部单行为法为外商投资法典,微观讲应把握让参与外资并购的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的原则.。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相关问题探讨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相关问题探讨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及开放进程的加快,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速度明显加快。
本文探讨当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分析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可能导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而稳定地发展,我国市场蕴藏的巨大潜力显现,国际上许多跨国公司纷纷把目光投向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速度明显加快,它们的目光更是瞄准了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龙头企业。
自2000年以来,一些全球知名跨国公司已成功收购了我国的大型知名企业,如法国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美国艾默生收购安圣电气、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入股中国华菱集团等。
通过并购,在盘活企业资产、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外资在实施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并购资产的价值确定和转让价格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用的不好,将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总体调整出现消极影响。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外资的目标也在逐渐转变,开始将我国视为其全球性市场和资源网络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即存在短期利益最大化转向长期利益最大化倾向。
近年,我国外资并购市场持续升温,呈现以下特点:(一)并购对象为国有上市公司和效益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和效益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拥有较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外商可以利用其现存各种资源,结合自身的先进技术或管理经验,通过并购迅速占领市场份额并节省时间,达到优势互补的最佳效果。
例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美国航空LDC公司控股海南航空、美泰克控股荣事达、柯达并购乐凯胶片等等。
(二)并购目标企业由一般企业转向行业龙头企业目前,外资企业在华并购专门选择行业的龙头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意图通过控制战略最高点,实现对整个市场的操控。
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多是具有一定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拥有较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或进入许可,或是稀缺资源类企业。
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研究的开题报告
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研究的开
题报告
题目: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研究
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管理经验的提升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影响及策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影响及策略进行探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外国投资者的动机和选择,对被收购企业的影响,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以及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
研究目标:本研究旨在探究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影响及策略,为相关企业、政策制定者和学者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启示和借鉴。
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预计可以深入了解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影响及策略,为资产并购的相关企业在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上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能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策略建议。
外资企业入股内资企业_外资企业转型内资企业的调研分析
《外资企业入股内资企业_外资企业转型内资企业的调研分析》摘要: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国际的因素,又有国内的因素,既有经济的因素,也不乏政治的考虑,从表面上看,外资企业转型的方式很单一,都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但是背后的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外资企业大量转型为内资企业,从整个地区的范围看,对增大地方税税基是有利的2009年,镇江市区范围内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共12家,转出的企业每户年均纳税达到36万元以上,已经超过了市局制定的重点税源户标准,影响不可谓不重大。
2010年新年伊始,已有3家企业从外资转变为内资,还有1户正待办理迁出手续,形势更为严峻。
虽然自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确定后,国内已有专家学者预见到了这一可能的趋势,但这股“外转内”的风潮如此猛烈,却是始料未及。
一、宏观因素分析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国际的因素,又有国内的因素,既有经济的因素,也不乏政治的考虑。
1.落实世贸组织要求,为内外资企业提供更为公平的经济环境。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为了贯彻公平贸易、自由贸易的精神,履行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对境外资本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预示着内资企业将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于成熟。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有内紧外松的现象,可以说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在不公平的舔件下竞争。
两种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虽然都为33%,但由于各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却为25%左右,内资企业的税负几乎是外资企业的2倍,这也使得内资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与外资企业竞争。
两税合一后,名义税率降至25%,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为内资企业卸下了包袱,让其与外资企业进行竞争,而外资企业也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面临的是更加激烈的竞争。
2.优惠政策到期促使转型。
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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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外资 井 购 国 企 的利 弊 及 进 行 可行 性 研 并 方 的实 体消 失 ;而并 购还 包 括 并 购 方 公 司之 间 台 并后 为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究 ,普 遍忽 略 了外 资 并 购 内 资企 业 的 组 与被 井 购 方 实 体 均 不 消失 .而形 成并 购 织 形 式 问题 。 法 律上 . 国 现有 三 部 外 方 对 被 井 购方 的控 股 在 我 商 投 资 法律 主要 是规 范外 商在 国 内 新设
质是台资企业还是合作企业 ,企业 主体
可 否 自行 决定 ? 第 二 , 于 《 司 法》 相关 公 司组 由 公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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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国内 学 者 主要 从 宏 观 的 角度 论
的特 点 是 参 与合 并 的 所 有方 或 仅 是 被 合
之 间台 井 后 为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份有 限 的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台 并 后 为 股份 有 限公 司 ;非 上市 的股 份 有 限 公
在 市 场条 件 下 ,外 资并 购 的组 织 形 司 与有 限责 任 公 司 合并 后 可 以是 股 份有 国投 资 者 的 股 权 比例 不 得 低 于 合并 后 公 司注 册 资本 的 2%。另 外 , 修 订案 中也 5 该
企 业 .对 外 资 井 购这 种 直 接投 资 方式 没 式 是 多 种 多样 的 ,它 取决 于 并 购 方 的 实 限公 司 , 可 以 是有 限责 任公 司 。其 中外 也 有 涉 及 ; 然 国家 经 贸 委 19 年8 颁 布 力 基 础 和 想 要 通 过 并 购 实 现 的 战 略 要 虽 99 月 的《 商收 购 国有 企 业暂 行 规 定 》 明确 求 . 市 场 开 拓 战 略 、 本 节 约 战 略 等 , 外 中 如 成
二、 国现 有法 律规定 关 于外 我
资 进 人 实 行监 管 ,才 使 之带 有 政 府 行 为 资并 购组 织形式存 在 的缺 陷
了 ,却 可 能造 成 将 来确 定公 司经 济 性 质
时的模糊 。如 中外台资企业和 中外台作 经营 企业都 可 采取有 限责 任公 司的形
对 外 资 的界 定 包 括 两类 :外 国投 资 者 和 资 企 业后 可根 据 其 在 华 的发 展 定 位 采取 式 ,如 果 一家 台 资企 业 和 一 家合 作 经 营 具有 中 国法 人 资格 的外 商 投 资企 业 。 作 各种 组织 形 式 ,但 由于 我 国原 有 三 部外 企 业 都 采 用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者 新设 、 二 台 为 其 购 并对 象 的 内资 企业 包括 国有 上 市 ( 如集 体 企 业 ) 民营 上 市 公 司 、 、 民营非 上 业 ) ; 中 主 要 对 象应 是 国 有 企 业 , 等 其 这
一
、
注 :台 并 的组 织 形 式 为新 公 司 的 组
组 织 形 式
资 、 伙 与 独 资 的企 业 经 济性 质 的表 述 , 台 而直 接 采 用 有 限 责 任 、股 份 有 限公 司这
些 组 织 形 式进 行描 述 .虽然 显得 清 楚 明
外 资 并 购 内 资 企业 的组 织形 式 问题 本身 是 市 场 行 为 ,但 由于政 府必 须 对 外 的烙 印 因此 . 使 外 资 并 购行 之有 教 , 要 政 府行 为必 须 以市 场行 为 为 依 据 。这 里 如 果 从 市场 行 为 角 度 ,外 资 并 购 内
也 是 我 国法 规 主要 调 整 的范 围。
资法 及 其 相关 法规 的 限定 ,外 资 并购 组 井 虽 然 仍 是有 限责 任 公 司 ,但 其 经 济性
公 司 ,国有 非 上 市公 司 、传统 国有 企业 织 形 式 的选 择 就 没那 幺 灵 活 了 。 目前 ,我 国只 对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之 间 市公 司 、 营企 业 ( 私 人 企业 和台 伙 企 台 并 的 组织 形 式 做 了具 体 规 定 :12 0 民 如  ̄ 01 1 1
在 以 下 三 方面 :
第 一 ,既 然 该规 定 中明 确 表 明外 资 台 并 内 外 资 企 业 后 为 外 商 投 资 企业 , 那 么 就 必 须 接 受 我 国现 行 三 部 外 资法 中其
中任 一 部 法 的约 束 ,但 该 规定 在 表 述 台 从 市 场角 度分 析外 资并 购 织 形 式 ;收 购 的组 织 形 式 为 被收 购 方 的 并 后 企 业 的组 织 形 式 时 ,回避 了使 用 合 内资企 业
规 定 外 商 可 参与 购 井 国有 企 业 ,但 并 它 同时 也 受 被 并 购 方 的现 有 规 模 和组 织 规 定 .外 资公 司与 中 国 内 资企 业 台 并后 没 有 制定 具 体 可操 作性 的措 施 一 旦 外 形 式 制 约 。 其组 织 形 式 可 粗 略 的做 以 下 为外 商投 资企 业 ,但 是 拟合 并 的 中 国 内 资 并 购成 为 继 台 资 、 资 、 作 三 种外 商 划 分 独 合 直 接投 资 后 的 主要 进 人 方 式 ,组 织 形 式 问题 就 可 能 与我 国现 行 相关 外 资 法 规 发 生 冲突 本 文试 图 从 政 策制 定 的 角 度 出 发 .分 三 方 面对 外 资并 购 内 资 企 业 组织
形 式 问 题 进行 分 析 。
姻 村 盅艏目 互 张 }± 目& ± ± f ^ * t 女 胡 盘 t 丹 i# 目& *
资企 业 必 须 是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规 范 组建 的 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该规 定 存 在 的 问题 具 体 体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