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食品“不添加”概念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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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有 欺诈 行 为 的 ,应 当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法 律责 任 或 刑 事法 律 责任 。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2 0 1 6年 1 0月 1 9日发 布 的 《 食 品 安
增 加 赔 偿 其 受 到 的 损 失 ,增 加 赔 偿 的金 额 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不添 加 ” 、 “ 不 含 有 ”。 但 上述第①种情形还可 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虽然实际含 质 ,食 品 企 业 将 不 能 再 强调 “
有 某 种 成 分 ,但 是 该成 分 国 家 食 品 安全 标 准 允许 添 加 ,且 该 条 款 适 用 的 前 提 是 相 关 食 品安 全标 准 规 定 不 得含 有 或使 未 超 限量 添 加 。 这 种 仅 属于 欺 诈 ,并 不 违 反 国家 关 于 食 品 用 的 物质 ,而 非 针对 所 有 物质 。
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如 《 中华人 民共 商 在 生产 过 程 中不 添 加 该 成 分 ,如 果 符 合 《 食品安全标; 隹
GB 2 7 6 0 — 2 0 1 4) 3 . 4项 中规 定 的 和国食品安全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广告 法》以及 有关部 食 品 添 加 剂 使用 标 准 》 ( 委 颁 布 的规 章 、规 范性 文 件 ,并 未 明令 禁 止 此 类宣 传 语 【 婴
应 当承 担 “ 退 一 赔三 ” 的 民事 法律 责 任 。 按 照 《中华 人 民 食 品 的 标 签 、说 明 书存 在 不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且不 会对 消 费 者 共 和 国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经 营 者 造成 误 导 的瑕 疵 的 除 外 。 ” 除此 外 ,还 需承 担 相 应 的行 政
“ 如果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 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较低或 型 :欺 诈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 :
无 时 ,应 标 示 该配 料 或 成 分 的添 加 量 或 在成 品 中的含 量 。 ” 该 标 准 作 为 预 包 装 食 品 包 装 标 签 方 面 的 通 用 性 规 定 ,其 内
添 加 剂 的 强 制 性 食 品 安全 标 准 ;另 一 类 是 不 仅 实 际 含 有 某 综 上 ,关 于 上 述 各 类 用 语是 否违 法 ,具体 承担 何 种 法
①宣称不含某种成分,但经检 测却含有该成 分;
② 宣称某 种成分含 量 “ 高于 X X ”或 “ 低于 X X ”,但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指 导 意 义 。 从 该 条 款 内 容 可 以看 出 ,食 品标 实 际含 量 却 明 显 存在 较 大 差 异 ;
签可 以强调 一 种 或 多种 配料 或 成 分 含量 “ 较低”或 “ 无”,
“ 带入 原 则 ” ,也 视 为 符合 国 家标 准 。
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除外,具体规定见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 3 3条第 ( 四 项】 。《 食品安全标准 二 违法使用的情形
预 包 装 食 品标 签通 则 》 ( G B 7 7 1 8 - 2 0 1 1) 4 . 1 . 4 . 2中规 定 : 涉 嫌 违 法 的 情 形 也 可 以 分 为如 下 两 种 类 型 。 第 一 种 类
_ 法 律 视 角
强调食 品 ‘ ‘ 不添 加’ ’ 概念违 法  ̄ - 5 7
口 刘志鑫 广东龙新 ( 深圳 )律 师事务所律 师

合 法 使 用 的情 形
只 是 需 要 在 标 签 配 料 表 中 强 调 配 料 或 成 分 在 成 品 中 的 含
相关企业将类似 “ 无蔗糖”、 “ 无 防腐 剂 ” 、 “ 不 添 量 ,否 则 ,则 属 于违 反食 品 安 全标 准 的 行 为 。 加X X ” 的宣 称 用语 用 于 产 品说 明 中 ,意在 强调 产 品 配料 中
除 此 外 ,还 需 承 担 一 定 的 行政 法律 责任 ,如 罚 款 、没 收 违 书 、 广 告 上 宣 称 “ 不添 加 ” 、 “ 不 含 有 ” 等 字 样 。如 果 该
法 所 得 等。
条 例 实 施 后 ,食 品 安 全标 ; 隹规 定 不 应 当含 有 或 者使 用 的物
送审稿 ) 第八十条规定 ,按 照食品安全 品 的 价 款 或 者 接 受服 务 费用 的三 倍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不 足 全法实施条例 》 (
五 百 元 的 ,为 五 百 元 。法 律 另 有规 定 的 ,依 照其 规 定 。” 标 准 不 应 当含 有 或 者使 用 的物 质 ,不 得 在 食 品标 签 、说 明
关于 “ 不添 加 X X ” 的 用 语 还 需 强 调 一 点 ,该 类 用 语
不 存 在 某 种成 分 或 生产 过 程 中 未添 加 某 种 成 分。 企 业 的做 如 表 明某 家 企 业 自 己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不 添 加 某 成 分 ,但 在 实
法 无 非 是 想通 过 此 种 方 法 提 示 对 此 类成 分较 为 关注 的消 费 际 中检 测 到 含 有 该 成 分 ,也 不 一 定 构 成 欺 诈 ,因 为 某 生 产 者 在 购 物 时 将 此作 为参 考 以促 进 销售 ,此 种 做 法 并 非必 然 企 业 自己生 产 过 程 不 添 加 ,并 不 代 表 其 采 购 的 原 辅 料供 应
③实际没有某种成分 ,却宣称含有。
2 2 I 食 品 安 全 导 刊2 0 1 7  ̄ 6 , E J
法 律 视 角I
上述第①②③种 情形 属于宣称与实际不符 ,存在虚假 向 生产 者 或者 经 营 者 要 求 支 付 价 款 十倍 或者 损 失三 倍 的 赔
宣传 的 情 况 。 这种 行 为属 于 民 法意 义上 的 “ 欺诈行为” , 偿 金 :增 加 赔偿 的金 额 不 足 一 千 元 的 ,为 一 千 元。 但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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