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晖:不知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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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警示
■文/严学锋
不知者无罪,这句话在中国很有名,指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就不该怪罪。
用在礼节性场合,这话得体;用在法律环境下,这句名言有重大问题,更进一步,用在企业家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时,该名言很可能有欲盖弥彰之嫌。
2018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知法守法是企业家的基本素质,如果企业家因不懂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而违法犯罪,只能说是活该。
传奇人物
如果以表面的经营成果来看,吴小晖可谓近年来中国企业界的传奇人物。
生于1966年的吴小晖1996年成立联通租赁集团公司。
2004年,安邦集团的前身成立;2012年,安邦集团成立,保险是主业。
在中国企业家群体中,吴小晖并不知名。
让安邦集团一举成名的是其成为中国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这一事件。
金融被誉为现代经济的血液、十分重要,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当长时间里,银行由国资主导,典型的如四大国有银行,资产规模超大、利润大、影响力大。
民生银行1996年成立,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民生银行发展迅猛,近年来一直位列中国商业银行前十,不过股权分散、无控股股东。
民生银行的主要股东是知名的民企,如新希望(多年的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足10%,董事长为刘永好)、东方集团(董事长为张宏伟)、泛海集团(董事长为卢志强)、巨人集团(董事长为史玉
柱)、复星集团(董事长为郭广昌)。
2014年,安邦集团一举成为民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0%,一时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
吴小晖这个原本并不太知名的民营企业家,一下子与上述民企大佬站在同一阵列。
同样在2014年,安邦集团宣布以19.5亿美元(约合120亿元人民币)收购希尔顿集团旗下位于纽约的华尔道夫酒店。
此外,近年来安邦集团还成为中国房企大佬万科、重量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的重要股东。
2017年,安邦集团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139位。
至2018年5月初,据官方网站,安邦集团是一家全球化的保险公司,总资产约为19710亿元人民币,在全球聘用
了3万多名员工。
吴小晖工作勤奋,按他自己的说法,“在安邦创业十年来,我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
在短时间内,安邦集团成为风云企业、吴小晖成为投资大佬,可谓颇具传奇色彩。
吴小晖:不知者有罪
失败是成功之母,前提是真正总结经验教训,在认真悔改的基础上重新前进。
否则,极可能错误不断、小错变大错,乃
至最终真的“断头”。
青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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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警示
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吴小晖近年来传奇般快速崛起之际,外界对其个人、安邦集团的了解很少。
突然间,这个传奇破灭了,印证了“上帝欲其灭亡,必先令其疯狂”这句话。
2017年6月,安邦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小晖,因个人原因暂不能履职。
2018年2月,中国保监会宣布,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接管过程中,接管工作组将积极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完成股权重整。
这意味着,吴小晖失去对集团的控制权。
2018年3月,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审理。
公诉人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
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二)职务侵占罪。
2007年1月,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至2018年5月初,一审并没有宣判,离终审定案可能还有很长时间。
然而,从现有公开材料来判断,吴小晖犯罪坐实、罪行严重的可能性很大,面临严重的赔了夫人(人身自由)又折兵(企业)。
靠疯狂的违法犯罪打造的传奇,如同将大楼的根基立在沙土之上,很容易崩塌、将自作孽者掩埋。
活该受严惩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企业家是赚钱能力最卓越的群体,取财有道,守法应是首要义务。
这是个人、社会的责任。
2015年1月,吴小晖在哈佛大学的招聘会现场表示,“我信奉三句话,国家简单高效、企业简单赚钱、人简单快乐。
我们企业就按照这样的原则永远走下去。
做人我很简单,所以我把每天的工作当做自己生命的意义,就像那些念经做慈善的和尚,做企业就如做慈善,你要为社会承担责任,你也要为员工的生活承担责任,所以你要为自己所做决定承担责任。
”这样的理解,无疑非常深刻,远超常人。
中国人讲知行合一。
吴小晖,是说一套做一套?“你要为社会承担责任”,无论做人还是经营企业,守法是最基本的承担社会责任,违法犯罪是最大的不承担社会责任。
2017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提出,增强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坚守契约精神,强化企业家信用宣传,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家自觉诚信守法、以信立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相较普通员工,企业家掌握着大量的人、财、物资源(如安邦集团的总资产近2万亿元、员工3万人,是超大型企业),能力大,社会责任自然更大,应该切实做守法诚信的表率。
守法,对企业家个人的人身、财产来说是最大的保护;违法犯罪,企业家会一时得利,但说到底对企业家来说是最大的伤害。
企业家能力越大破坏性越大、自身代价越大,著名的前车之鉴如国美电器董事长、身家百亿的黄光裕因犯罪入狱,雷士照明董事长吴长江因罪获刑14年。
在这个意义上,知法懂法应该是企业家的必修课、敬畏及自觉守法应该是企业家的基本素质。
早先,中国的法制不太健全,不少企业家“野蛮生长”,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
现如今,在全面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果企业家还抱着“不知者无罪”的态度,无疑是对自己、社会的极不负责,活该受严惩!
(作者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
(编辑宦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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