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 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 隐私权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
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它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涉及。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个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应当注意或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以保护个人信息:1、保护身世分量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把这些信息通过邮件、短信或电子话告诉别人,无论您认为这个人多么可靠。
2、保护私人电脑和手机安全。
如通过安装防火墙等方式,阻止入侵者远程访问个人计算机和手机;使用复杂密码,提高黑客破解密码难度。
不用电脑时,一定要关机。
3、合理清理“信息垃圾”。
丢掉含有私人信息的文件前,先清理个人隐私。
4、仔细阅读银行对账单、账单及信用卡报告,确认没有可疑交易。
5、网上购物需要注意:首先,在输入信用卡和个人信息之前确认网站是否安全。
如果发现有人利用您的个人信息损害您的任何权益,应立刻报警。
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世分量证号码和电子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它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有权利保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需要。
”这表明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保护,就会导致个人心理受到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比如,曾经发生的一些公司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案例,就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
反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适度,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比如,在刑事侦查和国家安全等领域,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杰瑞米·边沁所说,“个人自由的极限是当它威胁到其他人的自由或社会的利益时,就需要受到限制。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阻碍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不能一味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整体利益。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立场上,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也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也理解反方的观点,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适度,不能过度强调。
在特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我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异常容易。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通过互联网购物,使用手机支付等方式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被商家或者黑客利用,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美国前国家安全局承包商斯诺登曝光了美国政府对公民的大规模监控行为,引起了全球的震惊,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例。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受到了更加直接的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言论等个人信息往往被他人获取并利用,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播。
比尔·盖茨曾说过:“在数字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政府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故意侵犯个人隐私权。
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尤为突出,例如美国的PRISM计划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反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等方式,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生活消费,这些信息的获取并不一定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其次,社交媒体的普及并不一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往往是自愿的,他们可以通过设置隐私权限来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例如加密传输等。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力度在加大,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个人隐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但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个人隐私侵权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某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购买了一件商品。
在收到商品后,张某发现购物网站未经其同意,将他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泄露给了第三方商家。
张某在多次与购物网站沟通无果后,将网站诉至法院,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分析(一)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购物网站未经张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商家,属于侵犯张某隐私权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购物网站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购物网站泄露张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有权要求购物网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隐私权法律对个人的财产、机密性信息、公民的个人属性、企业的商业秘密等进行了全面管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的隐私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未经当事人同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收集、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
二、特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章《律师要守的秘密》规定,律师作为受雇服务的专业人员,要求其在接受委托任务时,保护有关客户的个人隐私及两方的业务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合同、事故处理、保险准备和费率讨论严格保密,防止保险单位或他人蓄意泄露保险事宜和客户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健法》第三条规定,提供和使用医疗信息应当遵守秘密原则。
各级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数据完整性安全措施,防止对病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三、部门规定根据《电信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互联网公司隐私保护规定》,电信企业、互联网公司等必须在其服务系统中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具体措施包括:严格要求客户提供注册信息,使用加密保护等技术措施保护客户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信息保密条例》和《卫生保健信息保密办法》均规定社会保险和卫生保健信息的保密要求。
四、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机关和工商企业要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政府机构的机密信息,研究和推行实施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保护客户隐私。
《国家情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国家重要情报及其它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任何机构不得擅自收集、贩卖、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以上就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人们的隐私权,各单位都要防止和纠正蓄意的、意外的、过失的违反机密性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所有公民的隐私权。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的隐私。
它在个人自由、尊重和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公民隐私权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为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法律应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肖像、家庭、住所、通讯、通信秘密、信仰和健康等方面享有的保护权利。
这些个人信息通常包括姓名、照片、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和制度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目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群众团体法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等。
下面我们逐一阐述: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人权,保障民主法制。
”这一条规定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基础条款。
2.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等。
违法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窃取、泄露个人信息、依附于共谋犯罪集团,阻挠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此类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4. 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5. 行业规定:对于信息通信、电子商务、金融、医疗、教育等敏感行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行业规定,根据业务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数据处理要求,要求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负责,保障公民隐私,不得泄露、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6. 群众团体法: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目前,国家出台了一些群众团体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将流量劫持、欺诈等技术手段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列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个人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保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体现。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权是自由的基石。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更是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交往至关重要。
如果个人的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就会导致个人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和社会交往上的困扰,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个人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反方,个人隐私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限制和调整。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成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妨碍。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比如,在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需要考虑到科技发展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因此需要对个人隐私权进行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调整和管理。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平衡。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成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能成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因此,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平衡和调整,以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名言,“隐私权是自由的基石。
”这一名言可以很好地说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可以引用美国NSA监听丑闻等经典案例,来说明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科技发展影响下面临的新挑战和问题。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038当代思潮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出台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制最为完善的当属《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隐私权的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位于同一章节,二者具有相同的人格权属性,但其具体的概念内涵仍是有一定的差异,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范围扩张度更强,涉及到的权利内容更多。
当今社会,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无法脱离网络环境,然而其特有的电子属性的影响,更加剧了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现实生活根本离不开网络,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就此,如何在此大环境从法律层面做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必须要有所突破。
隐私与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
隐私对于任何公民而言,都是一种带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的个人化产物,每个人都有隐私,而实际上的隐私的内容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客观上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社交关系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息资料都是个人隐私;从主观上来说,公民不愿意让他人所知的,以各种形式保存的内容,例如日记、网络虚拟空间里发布的信息、聊天记录等都能算作是个人隐私。
客观上的隐私在法律上很容易界定,但是主观上的隐私就多了一个界限和限度,在涉及到侵犯隐私的问题时,该隐私能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内容便需要进一步的分辨思考。
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也是被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隐私权的概念具备非常明显的法律属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也在隐私权的适用上划上了一个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扩大,公民个人所不愿意遭受外界打扰的空间和信息是最基本的隐私权内涵,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扩张为更多的权利的合集,其扩张严格受到公民个人意愿的影响。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法律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尊重人格权利和个人意志的体现,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较为全面和系统,但在涉及到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中,其展现出来的保护效果仍旧是呈现分散化的态势。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随着互联网和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不仅需要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还需要依赖法律措施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措施。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对于个人信息和行为的自主决策权。
保护个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企业、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透明度、法律合规性、数据最小化等原则。
2. 隐私侵权法隐私侵权法是指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人身荣誉侵害等情况的处罚和赔偿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免受不法侵害。
3. 通信保密法通信保密法保护了个人在通信过程中的隐私权。
该法律规定了通信秘密、通信监听的禁止和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保障了个人在通信过程中的隐私和安全。
二、数据安全法律保护除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外,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样重要。
数据安全是指保护数据不受非法获取或篡改的安全措施。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措施。
1. 数据泄露惩罚法数据泄露惩罚法是禁止个人和组织故意或过失泄露数据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了数据泄露的行为和处罚措施,对于泄露数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增强了数据安全的保障。
2. 信息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安全法是保护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针对网络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要求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性。
3.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要求个人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公众人物,如艺人、政治家、企业家等,因其社会影响力及公众关注度,其个人隐私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这不仅涉及到个人权利的保障,也关系到社会道德和法治的进步。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与特点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在个人生活中所享有的不被干扰的权利,以及依法保护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空间不受非法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程度与普通公民有所差异。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宪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差异等。
此外,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泄露和侵犯,这也给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程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推进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行为,防止网络平台成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温床”。
4.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普法教育等途径,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五、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我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和网络监管,同时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界人士、知名企业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个人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关注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对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分析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等。
此外,还有《宪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较高,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 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由于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侵权行为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保护措施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其隐私权。
4.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使公众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减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这是我们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
同时,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保护个人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这是我们的个人尊严的体现,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
此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保护个人自由的一种体现。
只有在个人隐私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这是我们言论自由的基础。
名人名句,"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法国人权宣言》。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2018年的《卡朋特诉美国》案中,裁定警方需要获得搜查令才能获取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这一裁决被视为对个人隐私权的重大保护。
反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阻碍犯罪的侦破和打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刑事案件侦破中,如果个人隐私权得到过度保护,可能会给犯罪分子提供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比如恐怖袭击事件,如果个人隐私权得到过度保护,可能会给恐怖分子提供实施袭击的机会。
因此,个人隐私权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名人名句,"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而是有秩序的自由。
"——约翰·F·肯尼迪。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政府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通过《爱国者法案》,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加强反恐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但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恶劣的后果。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各国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一些国际上常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法律法规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保障。
2. 通信保障法通信保障法保障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该法规定,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封锁或监视他人的通信。
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禁止非法获取、泄露、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经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此外,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国际法律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全球范围内最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并为公民明确了一系列的权益,包括提供个人信息的明示同意、知情权、访问权等。
此外,GDPR也规定了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是美国首个全面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
根据该法,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得到了加强,可以要求企业披露他们收集和出售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制止信息的出售。
CCPA还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通知要求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保护公民在信息社会中的隐私权益。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保障。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其隐私权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在报道、传播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存在着天然的好奇心,这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侵犯。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且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执法机关的处罚力度往往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3. 媒体和网络的双重压力:媒体和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可能无意或有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措施等,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罚,形成威慑力。
3.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社会风气。
4.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5.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减少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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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
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
1940年申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
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
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
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
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
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
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
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
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
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
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二是间接保护。
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它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
三是概括保护。
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隐私保护作出零星的规定。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间接保护方法,和日本对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基本一致,但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不同,没有该国的法律制度完善。
(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并非直接保护。
200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
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
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
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
(2)监听监视。
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
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
(3)窥视。
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
(4)刺探。
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5)搜查。
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
(6)干扰。
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
(7)披露、公开或宣扬。
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
如湖南外贸学院以六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
再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
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
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