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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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2.作用:支付工具;流通工具;信用工具;融资工具
3.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种类:以票据的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即定期付款汇票。

它包括:(1)以票据的商业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出票日后定期汇票。

(2)见票后定期汇票。

(3)定日付款汇票。

以票据的商业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5.票汇的一般流程:(1)汇款人填写并呈交汇款申请书;(2)汇出行开立汇票,并将汇票正本交汇款人;(3)汇款人既可自带汇票到国外亲自取款,也可以将汇票寄给国外收款人;(4)持票人将汇票背书转让,委托他的银行(票据托收行)收款;(5)票据托收行通过交换或其他途径收取票款;(6)付款行对汇票付款;(7)票据托收行将票款收入收款人账户;(8)如果持票人不经过自己往来银行收款,则直接向付款行提示汇票;(9)付款行对汇票付款;(10)付款行与出票行之间头寸偿付6、汇付专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自身所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7.汇付方式的应用:预付货款: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是最有利的,他可以收款后再发货从而掌握主动权,甚至收款后再购货发运从而做一笔无本钱生意。

而进口商则有钱货两空的风险,或资金长期被他人占用而损失利息。

货到付款:货到付款又称先出后结,是指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再付款。

货到付款对进口商是最有利的,他不但掌握了依货付款的主动权,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就可拒绝付款,而且不用承担资金风险,如果他收货后并不及时付款,实际上就是占用了出口商的资金。

而出口商则有货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8.汇付的风险与防范:以银行为中间媒介;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买卖双方的资金和风险负担悬殊;手续简单费用低廉。

9.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

跟单托收中的“单是指商业单据。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0、托收方式下的融资:1.出口托收押汇2. 进口托收押汇与信托收据
11、案例分析:要点: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12、信用证是银行代买方(申请人)开立的,保证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汇票或单据金额付款的承诺。

信用证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

13、信用证业务的程序: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垫付;寄单;偿付;提示;付款赎单14、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1. 开证申请人:受两种契约的约束;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证;合理指示开证;2。

担保开证担保;支付开证和修改的有关费用;向开证行付款赎单;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

3.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条款;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4. 通知行:
15、信用证的类型及其应用: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和未加保兑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或议付信用证;应用: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

16、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审证是受益人提出改证的前提。

一、银行审证1.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

影响开证行资信的因素主要有:开证行的所在国家的宏观经济
形势及其对开证行的影响大小;开证行的资力,包括资本额与资产负债总额大小;开证行的信誉与经营作风;开证行与通知行以往的合作关系等等。

2.对受益人的审查。

3.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

4.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

5.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

6.对信用证生效性审查。

7.对信用证装期、有效到期日和有效到期地的审查。

8.对保兑条款的审查。

9. 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

10.其他。

如对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信用证保险条款等审查。

二、出口商(受益人)审证出口商审证的依据有三条:一是买卖合同。

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来证内容有无违反我国政策法令规定的地方。

三是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

1. 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

2. 信用证的类型。

3. 信用证的生效性。

4. 信用证金额。

5. 货物描述。

6. 货物数量、重量。

7. 价格条件。

8.装运港和目的港。

9.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

10.分批装运。

11.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

12.汇票。

13.发票。

14.货运提单。

15.保险单据
三、信用证的修改1.出口商提出修改2.进口商提出修改3.开证行改证的渠道、方式和生效 4.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处理
17、银行利用信用证项下的统一授信向客户提供融资。

所谓统一授信,是银行内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银行信用的最高承受能力;该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即最高风险限额。

银行只在客户最高风险限额内向该客户提供信用。

一、信用证项下授信的种类有:1.进口开证额度。

2.出口押汇额度。

3.打包放款额度。

(一)进口贸易融资1.开证额度2.进口押汇3.提货担保二、出口贸易融资1.打包放贷2.出口信用证押汇银行一般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做押汇:(1) 开证行不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且开证行资信良好。

(2) 信用证条款符合国际惯例。

18、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伪造信用证的防范1、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上有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欺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特征:(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2、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5)信用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1、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2、凭证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条款3、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4、似是非是的条款(三)信用证中“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二、进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1、提货担保中的风险
2、成组化商品运输的风险
3、提单的真伪
三、银行的风险与防范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2、“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风险3、提货担保风险19、海运提单是海运时使用的运输单据,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运输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接受了特定的货物或货已装上船并将经海洋运至目的地交给收货人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作用:1.可作为货物的收据 2.可作为物权3.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0、保险的种类:1.基本险。

(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2.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 3.保险人除外责任的条件有:(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4)战争与罢工暴动民变险中的除外责任;(5)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21.保险单据的种类: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承保证明 4.暂保单 5.预约保险单 6.批单7.保费收据8.保险通知书或保险声明书
21、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说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的清单叫商业发票,有时简称为发票.作用:1.是卖方向买方发运货物或履约的证明文件. 2.是买卖双方的记账凭证。

22、银行保函: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比较(一)两者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1.银行保函和信用证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出的,是以银行信用来代替商业信用,以解决合同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并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保证或承诺。

2.就独立性的保函而言,由于是不依附于合同的独立文件,所以和信用证是相似的。

3.无论是独立性的保函还是信用证,银行处理的都是单据,而对于基础合同、货物等概不负责,且遵循单据表面相符的原则。

(二)两者的不同之处1.保函的应用范围广于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中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保函项下的银行,其责任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能是第二性的,要根据保函中的条款而定。

3.信用证下的款项大多是货款;而保函下支付的不仅是货款,还可能是赔款或退款。

4.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可指定其他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并向受益人支付或垫付,并且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在受益人所在地;而保函业务中,担保行不能指定自身以外的其他银行作为付款行,也无议付之说,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且保函的到期地点通常都在担保行所在地。

5.单据及要求不同。

23、备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担保书。

不可撤销;独立;是单据性的。

26、福费廷即包买票据。

指买进因商品和劳务的转让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期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这是一种中期的、利率固定、无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27、担保: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者以自己的有形财产或权益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经法院处理的作为担保品的财产。

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即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28、保理业务是指做保理的一方与以提供以下服务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协议,由保理商针对供方由出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以即付的方式买下卖方的应收账款;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它记帐工作;到期收回债款;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国际保理运作机制:1.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是委托代理关系和应收账款转让关系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

保理商只对够条件的出口商叙做保理: (1)出口商必须是经注册的合格法人。

(2)年销售额高。

(3)成立一年以上并具有一份经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稽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4)经营批发业务。

(5)一般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6)经营的不是资本性商品。

(7)客户分布合理。

(8)贸易方式为赊销方式。

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基本运作程序,包括单据的流转方式;出口商应向出口保理商支付的费用;限制条款;协议的有效期以及修改或解除;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或仲裁。

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信用额度.
4.出口保理商将出口商填具的《信用额度申请表》传递给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并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6.进口保理商将其对进口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核准信用额度通知给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核准或拒绝的信用额度通知给出口商。

8.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

9.出口商装运货物,将全套单据的正本径寄进口商,而将发票的副本及合同副本交给出口保理商,或将全套单据的正副本都交给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再转交单据。

10.出口商填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附发票副本两份送交出口保理商。

11.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12.出口保理商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在发票上“再让渡”的印戳寄送给进口保理商,表示出口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商.13.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货款的到期日没有得到进口商的付款,就应催收14.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5.进口保理商将款项转付给出口保理商。

16.商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款项和银行的费用,将余款付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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