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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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加大表外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实现资产处置的价值收回最大化,损失最小化,根据《农村信用社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不良贷款指已纳入表外报表管理或已从表内转出且应当纳入表外管理的核销贷款和置换不良贷款,具体包括:1.核销贷款,指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并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归属在表外已核销资产科目的贷款;2.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3.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和股东购买不良贷款,所有权、收益权让渡的除外。

第三条表外不良贷款要视同表内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全员参与、规范操作、灵活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处置过程规范化、处置方式公开化、处置方案最优化”的基本要求。

实行表内外账、表、簿统一核算,实行机构与责任人统一考核,实行长年严管与不良清收处置阶段性攻坚统一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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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总行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五条总行经营层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六条各支行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小组,由支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委派会计共同组成。

负责表外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以及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处置,负责制定表外不良贷款超权限的处置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实行支行负责制,支行行长是支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户客户经理是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分工合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八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完善表外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和考核制度,落实表外不良贷款账表簿管理和系统开发管理,落实清收压降表外不良贷款年度目标措施,对表外贷款档案归集、保管负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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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表外不良贷款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对表外不良贷款核算管理、财务管控和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新贷款准入前,各支行和授信审批部统一要求查询客户及关联人是否有表外贷款,对表外不良贷款借款人以及关联人不得发放新贷款。

第十一条信息科技部负责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系统的开发和运维,以及业务数据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支行对表外不良贷款实行目标清收、责任清收管理,适时调整账表簿和系统管理数据,反映表外不良贷款的动态情况。

第十三条法律合规部对表内不良贷款的出表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表外不良贷款的诉讼管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对表内不良贷款的出表进行风险审查;对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进行风险性审查。

第十五条稽核审计部严格对表外不良贷款出表合规性、清收压降有效性、日常管理的持续性等开展审计监督,保障表外不良贷款管控有序有效。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表外不良贷款的管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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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档案、催收、会计核算、保密等管理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收回的表外贷款是否全额按规定入账,表外不良贷款专项稽核检查须每年一次。

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标准
第十六条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包括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十七条表外不良贷款清收是指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1.以货币资金收回表外不良贷款本息。

2.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表外不良贷款本息。

3.抵债的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货币收入,收回表外不良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表外不良贷款盘活是指借款关联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贷款,通过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促进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及风险转化。

第十九条表外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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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表外不良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法的承贷主体。

2.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表外不良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3.原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表外不良贷款,通过催收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表外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及抵押资产的处置权,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接收标准及处置权限按照《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及清收盘活第二十一条本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应按照《农商银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行长负责牵头组织客户经理对表外不良贷款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制定清收措施,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及时、准确录入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中心对各支行上报的表外不良贷款管理数据及基础信息录入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作为考核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采取和债务人重新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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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贷款催收通知书》、《还款协议书》、归还贷款本息等方式恢复贷款诉讼时效,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对无效担保贷款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并签订担保合同,以此重新恢复诉讼时效和延续保证债权的成立。

对具有债权时效的表外不良贷款,客户经理每年至少催收一次,确保债权诉讼时效,并将诉讼时效纳入系统管理。

对快丧失诉讼时效的表外不良贷款及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各支行每个诉讼案件必须明确诉讼管理责任人,已诉讼案件及时跟踪管理并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在诉讼时效期内无还款意愿且有还款能力的借款户实行依法起诉,借助法律手段清收。

第二十六条对时间较长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确定底价,在本行内部实行竞标清收,或向社会公开招标清收。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以资产保全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多策并举,分类处置,力求实效。

1.自主清收与责任清收。

根据表外不良贷款发放时的包收人、调查人、审批人和贷后管理人等责任人,压实清收责任,由责任人负责清收表外不良贷款,并根据清收效果对支行、清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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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及管理责任人进行奖惩。

2.专职清收。

统筹全行资源,常态化开展清收活动,从员工中挑选责任心强、清收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专职清收队伍,制定专项清收攻坚管理办法,对表外不良贷款进行强力攻坚清收,根据清收效果对清收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

3.依法清收。

对无还款意愿、恶意逃债、且有还款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的借款户,自身追偿力量有限,依法能够强制收回的,采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诉讼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追索。

4.委托清收。

对于难以清收的表外不良贷款,可委托有资质、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收,根据委托清收实绩,支付相应的费用。

5.竞标清收。

确定清收对象和竞标价格,制定清收竞标方案,根据竞标清收实绩予以奖励。

6.其他清收盘活方式。

(1)债务重组。

为有效控制、转化和降低贷款风险,本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重新签订落实债权债务协议、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包括债务转移、调整担保方式等。

(2)债权转让。

通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一次或分次收回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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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表外不良贷款利息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表外不良贷款利息管理是本行为激励表外不良贷款借款人还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结合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原因所结欠的表外不良贷款利息而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置措施包括利息暂挂和利息调整。

贷款执行利率的管理,在清收工作中,必须坚持“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有利于减少贷款本息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收回”三条原则。

第三十条不良贷款利息暂挂和利息调整,包括不良贷款的上浮利息、加罚利息或全部利息。

上浮利息是指本行执行正常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加罚利息是指本行不良贷款执行利率与正常贷款执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

第三十一条不良贷款利息处置必须坚持收回资产效益最大化、区别对待、逐级审批、严格保密原则。

第三十二条表外不良贷款利息调整适用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的表外不良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可暂挂、优惠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中以调整不良贷款利率方式进行清收的,必须是利随本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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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符合下列的情形:
1.受自然灾害造成偿还困难;
2.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或重大疾病偿还困难;
3.政府列为特困、低保户偿还困难;
4.老、病、残收入来源小的贷户偿还困难;
5.依法破产的企业偿还困难;
6.生产经营受较大市场因素形成严重损失造成偿还困难;
7.由本行工作原因造成:部分利息已收未记帐或电脑未销帐,电脑上线时利率录入错误;
8.已丧失法律诉讼时效的表外不良贷款;
9.已采取必要的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利息;
10.借款人、担保人失去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11.其他情况特殊的。

第三十三条操作流程
1.受理与申报
申报支行在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代为偿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对表外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处置方案,召开支行不良贷款处置小组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后上报总行逐级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和利息暂时挂账承诺书,支行尽职调查报告和处置方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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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贷款处置审批表,其它资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适用优惠利息因素的相关凭据凭证,对利息挂帐形成不良记录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承诺书等)。

2.审查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支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大额表外不良贷款处置或需要复查的应进行复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收回的表外不良贷款不计提清收奖励。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审批权限
表外不良贷款处置审批按《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章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表外不良贷款各类型收回账务处理流程
1.核销、置换贷款账务处理。

贷款核销、置换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发起走贷款核销、置换流程,借记“贷款损失准备”或“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同时将贷款核销、置换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借记表外已核销、已置换资产的本金和利息科目。

以前年度贷款核销、置换没有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发起走贷款核销、置换流程的,要及时安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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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笔补录。

2.收回已核销贷款本息,借记“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如收回本息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同时贷记表外已核销资产的本金、利息科目。

3.收回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本息,借记“存款”、“现金”等科目,本金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同时本金贷记表外已置换央行票据资产科目。

4.收回所有权及收益权归本行所有的股东购买和政府置换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贷记表外股金溢价置换的资产、政府出资已置换资产科目。

5.收回核销、置换贷款发生的清收费用账务处理。

内部员工收回所有权、收益权归本行所有的表外不良贷款本息发生的清收费用,应纳入绩效考核在当年职工工资科目列支,外部人员或单位的清收费用在当年手续费支出科目列支。

第七章表外不良贷款系统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中心建立表外不良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系统实现表外不良贷款账、表、簿等人机共管的统一,
规范贷款核销程序,明确系统管理责任人,加强表外不良贷款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有效防范不良贷款管理和操作风险,实现表外不良贷款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表外不良贷款系统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表外不良贷款基础信息。

包括表外不良贷款分类余额信息、贷款借据分类信息、贷款核销明细信息,按有效债权、丧失债权、诉讼债权信息(胜诉、败诉、诉讼中)等分类的债权信息,借据、合同、档案、催收通知书等原始资料扫描件信息,责任人登记变更信息,以及客户信息等。

(二)表外不良贷款清收管理。

根据总行每年初表外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按机构、责任人设定清收盘活保全目标,计算清收目标完成进度。

具有表外不良贷款回收记账、日常催收管理等功能。

(三)表外不良贷款信息查询。

提供基础信息总览查询、表外关联客户信息、表外责任人考核信息、跨区域贷款、表外不良诉讼信息、借款人信用记录和综合查询等功能。

(四)表外不良贷款统计报表与监测。

提供机构统计、年度统计、核销类型统计、行业统计、客户统计、责任人统计、趋势监测、综合统计等报表统计和打印功能。

(五)每年新增表外不良贷款管理。

采用线上和线下双流程
审查新增表外不良贷款核销认定材料后,通过与信贷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获取每年新增表外不良贷款基本信息,将表内贷款核销至表外系统进行管理。

(六)表外不良贷款系统管理。

包括全机构管理、总行管理角色、支行(网点)管理角色、系统使用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清收责任人管理、参数管理、数据导入导出和系统运行情况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严格表外不良贷款系统的操作管理。

总行要制定表外不良贷款系统操作管理制度,加强系统运行和人员操作管理。

系统使用主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将表外不良贷款系统的数据与信贷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手工帐、表、簿等进行核实比对,确保数据真实一致。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表外不良贷款信贷档案管理由支行行长负总责,档案管理员负主要责任。

信贷档案要视同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有效,不变质、不损毁,借据及抵质押物权证要入库保管。

第三十九条表外不良贷款信贷档案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资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
抵押和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等;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还款记录及贷后检查资料;对借款人依法诉讼、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诉讼、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各支行要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信贷档案要履行完整交接手续。

日常工作中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到位,主观上造成贷款账务不符,丢失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权证、催收通知书等重要资料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问责。

第四十一条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相关信息和数据,是本行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九章考核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总行每年年初确定全行和各支行清收表外不良贷款的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把表外不良贷款收回额作为一个重要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表外不良贷款清收情况与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绩效考核挂钩,绩效考核按总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行,对清收不力的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落实问责追责。

第四十三条总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表外不良贷款专项审计检查,对核销、置换的条件和程序、诉讼时效的保全、表外不良贷款利息管理和清收处置、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审计检查,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和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要求相关部室或支行及时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跟踪整改结果。

同时协助业务条线和纪检监察部进行责任认定,落实责任追究,对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表外不良贷款日常管理或检查中,发现原核销、置换过程未进行责任认定,或发现新的违规事实的,应重新启动责任认定流程。

对表外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在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悬空,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抵(质)押品转移或流失,形成较大损失的;
(三)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抵债资产,或未按规定要求操作,致使不良贷款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给行社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因档案管理不到位,造成表外不良贷款权证遗失,或信息泄露,造成声誉风险的;
(五)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表外不良贷款清收职责,未完成表外不良贷款压降目标任务,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六)向有表外不良贷款(含已核销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股东购买贷款、政府置换贷款)的借款人以及关联人发放新贷款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所有权、收益权让渡的股东购买不良贷款、政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和其他已置换或债权转让的不良贷款,应在“代理业务资产”、“代理业务负债”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不纳入表外科目管理,该类表外不良贷款及资产的清收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必须逐笔逐户建立台账,严禁向原借款人以及关联人发放新贷款。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修订、补充、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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