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4.26•【字号】鄂地税发[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72号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鄂办发〔2001〕49号文件要求,省局对省局及原省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局决定废止、修改部分文件,现将废止、失效、修改以及继续适用的文件目录告知你们。
原省税务局制发的仍应继续执行的文件有62份,根据有关规定,原省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已不能继续适用,省局要求,上述62份文件继续适用时,均应以本文发文字号为执行依据,请遵照执行。
需修改的文件,待省局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修改后,另行通知。
附件1.废止文件目录2.修改文件目录3.失效文件目录4.继续适用文件目录5.原省税务局制发的继续适用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文件目录1.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89)鄂税字第486号1989.9.262.省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鄂税发〔1992〕306号1992.7.20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14号1994.8.16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74号1994.11.18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铝厂等二十户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79号1994.11.30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石油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97号1995.4.47.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21号1995.5.9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04号1995.8.8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用建房基金建造住房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5〕048号1995.9.131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具体项目范围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78号1995.10.2611.省地方税务局、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17号1995.11.51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22号1995.12.81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总后沉湖基地等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如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1996〕002号1996.1.2314.关于整顿发票管理秩序的通告鄂地税发〔1996〕034号1996.2.81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228号1996.10.416.印发《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305号1996.12.1617.关于屠宰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018号1997.1.211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的批复鄂地税函〔1997〕122号1997.7.101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83号1997.7.182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复对建造金属构造加油站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函鄂地税函〔1997〕136号1997.8.62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清江高坝洲建设公司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7〕152号1997.10.142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00号1997.11.202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兴建综合楼、商住楼等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28号1998.4.272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局邮政综合楼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29号1998.5.425.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10号1998.5.192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税及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0号1998.6.1027.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8号1998.6.1728.省地方税务局、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三级核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76号1998.9.162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形建筑物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83号1998.10.123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过境收费亭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89号1998.11.231.印发《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税发〔1992〕117号1992.3.932.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承包者上交主管单位的承包费征税问题的函鄂地税办函〔1999〕1号1999.6.33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58号2000.3.6附件2:修改文件目录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几个征管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83号1994.11.6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段从事交通设施养护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88号1994.12.6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94号1994.12.17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磷化工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09号1995.1.3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道路水路运输票据管理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1995〕021号1995.1.24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有关税收政策条款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1995〕271号1995.10.13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94号1995.11.68.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北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11号1996.5.149.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水陆客货附加费应缴税收征返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1996〕170号1996.7.3110.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27号1997.5.91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72号1997.7.1012.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79号1997.10.3013.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水路运输票证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07号1997.12.31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1997.12.81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24号1997.12.1916.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77号1998.4.101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私人建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72号1998.6.261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33号1998.7.311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77号1999.4.132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82号1999.4.202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48号1999.6.22附件3:失效文件目录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72号1995.7.4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56号1996.3.5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安排灾民生活开展生产自救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1998〕242号1998.8.11附件4:继续适用文件目录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51号1994.8.19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等各项费用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82号1994.11.30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陆客货运附加费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093号1994.12.17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产业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100号1994.12.22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征免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1994〕002号1994.8.30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干休所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鄂地税函〔1994〕015号1994.11.30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发〔1994〕020号1994.12.178.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鄂财税发〔1995〕544号1995.7.39.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鄂财税发〔1995〕791号1995.9.71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监利县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发〔1995〕006号1995.1.31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原油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发〔1995〕040号1995.2.101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69号1995.3.91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87号1995.3.221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湖北省国有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96号1995.4.41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012号1995.1.91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140号1995.5.301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函〔1995〕161号1995.6.211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99号1995.11.131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44号1995.9.152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柏宁顿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55号1995.9.252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84号1995.10.312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87号1995.11.22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97号1995.11.82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0号1995.11.172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1号1995.11.172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2号1995.11.172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03号1995.11.172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11号1995.11.292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化工厂等五户企业资源税征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323号1995.12.730.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工会企事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1995〕335号1995.12.213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评估增值调帐后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5〕022号1995.5.263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体育彩票中奖收入集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鄂地税函〔1995〕035号1995.7.143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民营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鄂地税函〔1995〕051号1995.10.63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05号1996.1.83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和《企业亏损税前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07号1996.1.103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11号1996.1.163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三电”办公室等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26号1996.4.193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企业所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41号1996.2.1539.省地方税务局省文化厅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48号1996.2.274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54号1996.3.14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095号1996.5.64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01号1996.5.74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22号1996.5.284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165号1996.7.304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6〕227号1996.10.44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鄂地税发〔1996〕314号1996.12.194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供销社行政管理费问题的函鄂地税函〔1996〕067号1996.8.94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5号1997.1.1049.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5号1997.1.235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53号1997.4.65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55号1997.4.65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63号1997.3.135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72号1997.3.185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98号1997.4.185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职责》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29号1997.7.185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60号1997.6.2657.省地方税务局省体改委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03号1997.7.215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鄂地税发〔1997〕219号1997.8.155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理二轻集体企业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22号1997.8.206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合伙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26号1997.8.296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52号1997.9.306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税务执法公示制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77号1997.10.306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木业集团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06号1997.12.26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陆客货附加费、宜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3号1997.12.86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5号1997.12.86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238号1997.9.186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29号1997.12.226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44号1997.12.266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48号1997.12.297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麦岭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7〕148号1997.9.297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三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7〕149号1997.9.297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96号1998.5.47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47号1998.6.1774.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税收征收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54号1998.6.247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73号1998.6.297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74号1998.6.297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80号1998.6.307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85号1998.7.17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91号1998.7.68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费住宅电话定额包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发〔1998〕204号1998.7.208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19号1998.7.3182.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北省外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27号1998.7.318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67号1998.9.78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15号1998.11.188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44号1998.12.208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钟祥市七里湖工商业区和官庄湖农场场部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37号1998.5.288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草埠湖管理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42号1998.6.248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农垦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43号1998.6.308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52号1998.8.119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砖瓦厂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8〕65号1998.9.169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70号1998.9.299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脑体育彩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鄂地税发〔1999〕29号1999.2.109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脑体育彩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鄂地税函〔1999〕60号1999.9.109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职工买各种保险的保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68号1999.10.159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70号1999.4.696.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84号1999.4.209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54号1999.6.259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承包承租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75号1999.7.239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77号1999.8.210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30号1999.10.1010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公路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鄂地税发〔1999〕233号1999.12.3010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56号1999.10.21103.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市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61号1999.10.2510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鄂地税发〔1999〕262号1999.10.2510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等应缴税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89号1999.11.2610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302号1999.12.1510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4号1999.3.510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24号1999.4.610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襄樊电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43号1999.6.311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同湖等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49号1999.6.2211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洲等国营农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52号1999.7.911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67号1999.10.1111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漏征漏管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批复鄂地税函〔1999〕75号1999.11.1611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52号2000.2.2411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77号2000.3.2211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托高速公路从事广告业应交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36号2000.5.2211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63号2000.6.911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东资金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69号2000.6.1411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70号2000.6.1512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81号2000.6.2612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2号2000.7.5122.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3号2000.7.5123.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8号2000.7.1112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06号2000.7.2012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24号2000.8.1126.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财税发〔2000〕273号2000.9.6127.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77号2000.9.13128.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集中受理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10号2000.10.11129.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方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39号2000.11.1313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鄂地税函〔2000〕001号2000.1.24131.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机构代理买卖国债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00〕007号2000.1.31132.省地方税务局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按内资企业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2023年度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万元。
()A.2B.3C.4D.52.()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3.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4.入党积极分子小张经过一年培养教育后,支部拟将他列为发展对象。
以下条件中小张不需要具备的是()A.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B.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党内外群众一致同意C.经支委会讨论确定D.报上级党组织备案5.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6.最近办税服务厅调来一个新同事,小张觉得这位新同事业务能力比自己强,深受领导和同事们的喜爱,让自己在领导心中的地位下降了。
于是小张在同事闲谈的时候就会讲新同事的坏话,传播新同事的谣言。
小张的这种心态是()。
A.恐惧B.自卑C.嫉妒D.抑郁7.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A.一个月B.三个月C.半年D.一年8.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进行折算。
A.合同约定汇率B.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C.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D.收到投资期初汇率9.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鄂地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
又 评和 新 增 授 信 支 持等 相 关 业 务
,
加 大 清理 查 处 力
要充 分 调 动 市
州
)
、
县
(
市
,
、
区
)
的 工 作 积 极度
对 违 规 建设 的 要 严 肃 问 责
(
。
性
期
;
既 要注 重 抓好 整体 推 进
又 要 抢 抓 政 策 机 遇
2)
压 减过剩 产 能
。
坚 持 用 市场 办 法
为 贯 彻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遵 循
,
“
三 维 纲要
”
,
以 满 足有 效 需 求 为核 心
,
,
以深
、
性改 革 的 重 要 决 策 部 署
去杠 杆 应
、 、
抓好去 产 能
、
去库存
,
、
化 改革推 动 供给 结构 调 整
、
突 出 去 产能
、
去库 存
目
;
找 准 阻 碍 供给 侧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深 层 次 矛 盾 和 突 出 以 任 何 名 义
问题
,
任 何 方 式 备 案 新 增产 能 的 钢 铁 项
,
有 针对 性 地 研 宄 提 出 可 落 地
,
、
可 操 作 的 政从
、
2 01 6
年起
3
年 内 原 则 上 停 止 审 批 煤矿 项
》
《
湖 北 省 石化
,
行 业 绿 色 发 展 专 项 行动方 案 》
湖 北 省 军 民 深 度 融 合 发 展 专 项 行 动方 案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鄂财税发[2016]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鄂财税发〔2016〕3号 2016年3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文件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现印发《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各地在“营改增”过程中,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培训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我省“营改增”改革顺利推进。
附:1.《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为做好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确保纳税人信息资料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交接,全面完成“营改增”,特制定本方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鄂地税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0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地税机关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实施,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法律救济中,向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纳税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统一、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
纳税服务的核心和第一要务是税法适用的确定性。
纳税服务要以公平执法为根本,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优化征管程序为目标,努力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全省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级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域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
纳税服务工作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的纳税服务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贯彻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9年2月3日附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鄂国税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16〕10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18日入梅以来,我省连续遭遇强降雨袭击,大面积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渍涝等严重自然灾害。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因灾损失,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支持恢复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税收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按规定抵扣。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3.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受灾地区发生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鄂地税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07〕90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规范办税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两者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全省地税系统的纳税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有利监督”的基本原则,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推进办税公开的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巩固和扩大办税公开成果,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增强执政为民的服务和责任意识,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改善和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税收成木,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二、组织领导省局决定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文童任组长,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肖厚雄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征管处、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社保处、票证管理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
市、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要相应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确保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办税公开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地税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等管理部门及基层管理分局、稽查局,包括办税服务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鄂国税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简化涉税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原则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
基层国税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经批准,不得向纳税人提出工作要求,或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减免退税、税收优惠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其申请审批资料经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在国税机关内部传递处理;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及时回复。
(三)除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保留的218项涉税事项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总局规定的范围,要求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要求,规范办税涉税事项,合理配置岗位职责,优化办税流程,不得增加办税环节,增设审批条件。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取消“盖章出门”制度;用票量较大的,基层国税机关可预约办理相关事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7•【字号】鄂地税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43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一促”活动精神,实现争创“办事最快、服务最优部门”目标,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项目,凡是能够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尽量下放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对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事项,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外,分别下放到市、州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标准执行。
资源税减免审批。
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已明确取消审批的事项,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相审批。
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的原则予以清理。
对以下减免税审批事项仍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报批方式管理。
(一)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四)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全文如下:为深入推进全省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大数据赋能驱动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依托税务信息系统和省大数据能力平台,构建湖北智慧税务应用生态,推进涉税涉费数据内外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
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
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2.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2021年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实现代开发票电子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鄂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促进“五个湖北”建设、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更加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改革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契合湖北实际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基本原则。
———依法治税。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便民办税。
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科学效能。
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12]8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力量,引导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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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解决纳税人异地办税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36号)文件要求,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全省地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者选择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收优惠、税务认定、申报纳税、税款征收、证明办理、宣传咨询7大类136个事项,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明细表》。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此类业务共76项,纳税人可不受地域限制,选择全省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或者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规范的可以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理涵盖办税服务厅全部通办事项,并增加60项网上通办事项,纳税人可以在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系统远程推送工作任务,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业务处理,办税进度和结果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并通过线下派送平台向纳税人寄送相关文书、证件。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手续:1.办理CA(电子数字证书)领用手续。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通知-鄂统计文[2016]18号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认真做好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通知鄂统计文[2016]18号各市、州、县统计局,省统计局各调查监测分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实现全省十三五“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战略目标,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统计部门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学习,深化认识(一)深刻认识内涵。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
全省统计工作者要学习和掌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出台背景、政策含义和推进路径,特别是准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以及“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五大政策支柱。
(二)强化责任担当。
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干部个人自学、集中研学、培训测试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领会,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用新发展理念指导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反映、把握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适应宏观经济决策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质量,夯实基础(一)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
围绕基础数据客观真实、宏观数据衔接匹配这一目标,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源头数据质量管控,规范统计业务流程,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积极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
认真组织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监测制度改革,加强精准扶贫、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统计监测,研究电子商务、商业综合体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大力提高统计产品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6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63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报告省局,以便修改、完善本办法,促进征管质量考核的规范化。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为全面推动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湖北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征管质量考核应遵循的原则是:(一)客观公正。
考核所依据的信息数据要真实可靠,并要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方式提取和处理,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真实、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实际状况。
(二)科学合理。
所建立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反映征管过程及其环节的本质特征;对考核的信息数据及样本的评判,要同全省征管实际及整体水准保持一致。
(三)简便易行。
考核所涉及到的数据应从现在的征管档案资料和其他途径获取,考核程序及操作方式应简捷明确,尽可能用计算机直接提取数据和进行考核。
二、考核指标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10率"为基本考核指标,即: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立案率、结案率和复议变更(撤销)率。
省局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基本指标作适当调整。
各地可在基本指标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考核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0率"考核指标,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考核的口径按以下规定进行:1€登记率=实际登记户数/(实际登记户+查出漏登户数)×100%。
用足税收政策 服务供给侧改革
用足税收政策服务供给侧改革
罗涛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武汉地税怎么做?湖北省地税局副局长、武汉市地税局局长罗涛从五个方面向我们展示了武汉市地税局用足税收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着力点。
【总页数】3页(P5-6,1)
【作者】罗涛
【作者单位】湖北省地税局;武汉市地税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用足税收政策促进冶金工业发展 [J], 姜敏
2.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积极开展灾后重建 [J], ;
3.外资企业用足现行税收政策优惠学问多 [J], 苏彩鹏
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财政税收政策应用 [J], 唐泽雄
5.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财政税收政策应用 [J], 唐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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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税收优惠管理的方式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在管理方式上,原则上实行备案类管理。
备案管理包括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具体方式。
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的执行,实行报批类管理。
企业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按退税程序及要求办理。
二、备案类优惠管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部分收入不征税等税收优惠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其它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均采取事先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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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
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6〕3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实现全省十三五“率先、进位、升级、奠基”目标,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原则,现提出如下支持和服务五大任务的税收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企业优化重组,积极稳妥去产能
(一)推进企业改制重组。
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支持企业妥善处置资产。
对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且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五)鼓励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
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有序发展去库存
(七)扩大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将我省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4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
积极支持二手房市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