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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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受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

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

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司法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司法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司法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律师作为司法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其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中的一部分,负责督促、指导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参加审判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

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检察机关也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首先,检察机关应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是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救济为主要职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享有公正公正审判权。

对于律师进行证据调取、辩护意见提出等,检察机关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给予律师必要的帮助和配合。

同时,检察机关应保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行使公民权利和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

其次,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

律师是司法行业中的重要一员,要求其在执业过程中具备高度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律师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精神,让律师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律师投诉机制,及时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不正当的干扰和侵害,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

因此,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律师投诉机制,及时受理律师的投诉,及时处理律师提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刑事司法改革研究

刑事司法改革研究

刑事司法改⾰研究摘要:体制改⾰是使司法⾛上正轨的必由之路。

在改⾰过程中,既要找出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权威等现象的深刻根源,也要重视形成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 既要充分考虑到《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项司法改⾰措施的难度及其可能造成的负⾯效应,也要周全设计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既要明确长远之计,也要确定当务之急。

从长远考虑,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求政府受到法律的控制,⽽且需要⼀个强有⼒的的独⽴司法部门以及⼀⽀献⾝司法事业、公正裁判案件的刑事司法队伍。

《决定》所提出的⼀些改⾰⽬标可谓长远之计,⽽⾮短期内可以实现的。

其中,⼀些改⾰措施具有相当难度,如果不考虑周全,就可能出现负⾯效应。

在此选择⼏项改⾰措施略作探讨,旨在说明长远之计的改⾰难度,决⾮反对刑事司法改⾰。

刑事司法⽅⾯存在形形⾊⾊的问题,不同问题产⽣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有些由司法体制问题造成,有些则不是由司法体制造成; 有些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解决的,有些是只要下定决⼼现在就可以⽴即解决的。

根据笔者的观察,当下最直接影响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的原因是,党政官员⼲预、考核指标泛滥以及司法能⼒低下。

在本⽂看来,针对这三个⽅⾯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为司法体制改⾰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司法改⾰、长远之计、当务之急⼀,必由之路美国的影视总是将警察、检察官、法官描写得很⿊暗,但公众还是信任他们,其司法依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中国的影视总是将警察、检察官、法官描写得很伟⼤,但公众还是不信任他们,司法依然缺乏权威性和公信⼒。

这是为什么?因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可能再被官⽅媒体头版的正⾯报道隐瞒了。

虽然⼀些官⽅媒体,总是积极报道某地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措施促进司法公正,但很少有⼈相信其是真实的。

事实上,我国的刑事司法⼀直没有⾛上正轨,必须进⾏体制上的改⾰,⽽且早就应该改⾰。

由于没有在整个体制上进⾏改⾰,⼜需要解决诸多表⾯上的问题,有关部门不得不在体制内采取了⼀些措施。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研究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研究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研究标题: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研究摘要:本文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展开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向。

通过研究问题和背景分析,本文选取合适数量的研究对象,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结果呈现部分将展示数据的具体分析结果,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结论与讨论,最后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和建议。

1. 研究问题及背景刑事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然而,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程序不够公正、司法权力滥用等。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当前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向。

2. 研究方案方法2.1 问题分析本研究围绕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展开,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等方法,对当前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确立研究方向。

2.2 数据收集通过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等方法,收集大量的实证数据,以分析和验证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需求。

2.3 数据分析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

定性研究方法包括内容分析和案例分析,用于解释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可能途径。

定量研究方法则通过统计分析和数据建模,探讨不同变量与研究问题的相关性,并对数据进行可靠性和有效性的测试。

3. 数据分析和结果呈现本文将根据收集到的数据,通过统计图表和文字说明,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呈现。

具体分析将包括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程序不够公正、司法权力滥用等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其原因及产生的后果。

4. 结论与讨论通过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数据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如下: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包括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程序不够公正、司法权力滥用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独立等。

同时,本文将进一步对这些改革方向进行讨论,探讨其优势和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

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

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建立健全法制具有重要的修正作用。

这样的改革方案,将对律师的实务工作以及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产生很大的影响。

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讨论,了解通过刑事法律的修改律师权利以义务的转变以及体现。

关键词:律师实务权利与义务刑法诉讼法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实际的不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通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最近几年的司法案件中有了突出的表现。

虽然达到了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但是也引起了各界的许多争议。

不过从进行辩护工作的律师来说,此次的修改与调整确实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

得到改善的问题很多主要有“三难”问题以及经济律师执业证风险等问题,长期以来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通过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为律师的辩护权提供了法律支持,能帮助律师更好的进行辩护工作。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具体的修改措施,分析律师在刑事事务工作中权利与义务的变换。

1、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1控辩失衡控辩保持平衡在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要求,它不仅具有纠正权利先天失衡的有效方法,而且是权利保障与权利制约的双向机制,是现代刑事法律程序正义保障的前提条件。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一方权利过大导致在案件审理中出现指控失衡现象,需要在辩方增加许多权利砝码,以此来控制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平衡,从而是罪犯得到惩罚,保障人权。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权利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控辩失衡情况严重。

其中主要变现为:(1)在侦查阶段,资料收集、查明、证实罪犯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这一系列侦查活动,基板上都由国家侦查机关依法展开,辩方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做出实际行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只是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的律师,不具备调查、资料收集等法律辩护的责任。

结合司法改革浅析我国律师制度

结合司法改革浅析我国律师制度

结合司法改革浅析我国律师制度摘要: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搭建完成,也需要有更加进一步细化的配套措施。

在此背景下,人大以及各司法机关都推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律师制度改革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在改革中也有诸多变动。

本文将从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规范律师行业的管制和惩戒,加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等方面来论述我国的律师制度以及其最新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司法改革;律师制度;权利保障;刑事辩护一、引言律师作为最前线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制度改革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

实践中,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行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事业和国家改革建设事业的全局。

要顺利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社会目标,司法环节的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的公正不仅体现在法官严格依法审理,还体现在律师的有效参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是最需要依赖和秉持法律的社会角色。

律师法的修改应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吸收并巩固已有的司法改革成果,促进律师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发展和新突破。

首先,以往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常常受阻。

改革后,极大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的权利。

其次,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的管制和惩戒。

虽然近年来出台了许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但缺乏具体而有力的执业救济措施;对律师的行政监管日益强化,律师惩戒不断强化,所谓行业自律几乎全盘行政化;律师权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反映了国家法治建设的程度,必须反复强调律师权利的保障。

再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刑事辩护是为自由和生命而辩,刑事辩护率是评估一国法治建设状况的标尺。

我国刑事辩护率极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将大大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

最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是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进一步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侧改革。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刑事辩护作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被告权利不足、辩护质量参差不齐、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 被告权利不足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的权利一直是受到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些被告人由于社会地位低下、知识水平不足或者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在此情况下,很容易导致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从而严重影响辩护质量。

2. 辩护质量参差不齐当前,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虽然数量日益增加,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些律师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辩护工作,导致辩护质量参差不齐。

与此由于法官的主观裁量权过大,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辩护权利,这也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

3. 法官主观裁量权过大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尤其是在证据的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就导致了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决定案件的结果,而非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来进行裁判。

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一位被告人都能够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应当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应当建立健全的被告权利保护机制,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2.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了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律师能够胜任刑事辩护工作。

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执业监督机制,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辩护工作。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法律实践研究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法律实践研究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法律实践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刑事司法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然而,由于制度与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必定需要与法律实践的深入研究相结合。

首先,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法律实践的研究紧密相连。

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必须回应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实践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体系,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和方法。

通过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实践研究,我们可以深入探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例如,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能需要加强对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规定,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调查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取证不规范、证据丢失等,进而提出适用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律措施。

其次,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法律实践研究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它涉及到国内外多个领域的经验和教训。

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其他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尝试,进而借鉴其成功或失败的经验。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学术界的交流合作,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对话和案例研究。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全球化的需求。

此外,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法律实践研究需要与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还需要与社会各界的企业、组织、公民相互合作。

通过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我们可以了解社会需求和期望,进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改善刑事司法制度。

例如,对于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我们可以与律师协会、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合作,通过实践研究,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法律实践研究需要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刑事辩护在长期的法制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证据收集不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实性和帮助辩护的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中国刑事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证据缺失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控和监督,加大对取证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不足。

辩护律师是承担起保护被告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然而目前一些律师在职业素养上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准,同时加强对辩护律师的监管,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审判公正性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司法资源的不平衡和审判不公等原因,刑事辩护的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大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人力和物力投入,使司法资源更加均衡;应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监督和监控,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之四是被告人权益保障不力。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取证不完善、审判不公等原因,被告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和监控,确保被告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之五是刑讯逼供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警察部门的不当行为,刑讯逼供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相关责任人,同时加强对警察部门的监督和监控,确保其依法执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着证据收集不完善、辩护律师职业素养不足、审判公正性不足、被告人权益保障不力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控和监督、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加大对司法资源的配置、强化被告人权益保障工作以及打击刑讯逼供行为。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的主体性问题思考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的主体性问题思考
中 到 底 应 扮 演 什 么 样 的 角 色 和 发 挥 什 么 样 的 作 用 。事 实 上 , 公检 法与辩 护 律师 的关 系问题 , 是 刑
前, 明确 规定 ,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阶段 就可 以聘 请 律 师提 供法 律 服务 , 案 件 侦 查 终结 移送 检 察 机 关 后 有权 委 托辩 护 人 ; 2 0 1 2年 再 次 修 改 的 刑 事 诉 讼
十八 大 以 来 ,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纠 正 了 如 张 高 平 叔 侄
成 部分 , 作 为 司法 改 革 的 主体 参 与 司法 改 革 。
现 代 刑 事 法 治 需 要 保 障 律 师 的 辩 护 权 刑 事法 治与 公 民 的人 身 自由密 切 相 关 , 而 人
案、 呼 格 吉 勒 图案 等 一 批 典 型 的 冤 假 错 案 , “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的 目标 正 在 不 断 地 以 行 动 加 以 践 行 。 对 此 , 我 们 在
} 本文系江苏高校 2 0 1 1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研究 中心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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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 然 角度 视 之 , 尚有 诸 多 不 尽 如 人 意 之 处 。赵
视 和保 障律 师 的辩 护 权 , 就 是 推 动 司 法 公 正 工 作 中 的 应 有 之 义 。律 师 的 辩 护 权 , 不外 乎会 见 权 、 调 查取 证权 、 鉴 定权 、 申请 证 人 出庭 权 、 质证 权 、 发 问
达地区, 2 0 1 3年 全 市 法 院 系 统 共 受 理 一 审 刑 事 案
无 罪辩 护 , 而 且 对 证 据 进 行 了 详 细 的分 析 和 说 明 。 但是 , 辩 护 律 师 的 辩 护 意 见 为 何 不 被 采 纳 甚 至 被

浅谈刑诉法修改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

浅谈刑诉法修改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

浅谈刑诉法修改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因此有人戏称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为“戴着镣铐的孤独舞者”。

的确,受传统及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侦、控、辨三方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较低,最终导致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早在2008年,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就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长期以来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争论不休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三难”问题。

但由于并未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颁布后无法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有效地衔接,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效力。

随着新刑诉法的修订,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下面,笔者通过分析目前检察环节中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挑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力求使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各项权利在检察环节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和落实。

一、目前检察环节中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司法理念滞后。

相当多检察人员仍然存在权力本位的观念,未能正确处理好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和惩治犯罪之间的关系,致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轻视律师执业的合法权利,忽视律师的正当诉求,影响了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落实。

2、社会观念束缚。

在中国传统思想和观念中,律师大多被当作“唯利是图”、“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代名词。

人们在观念上对律师的性质和作用存在认知偏差,导致律师在向有关的证人、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属调查取证时候难以遂愿,从而使得律师调查取证权难以落实。

3、律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律师在执业中因片面追求金钱和利益,有的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或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去进行诉讼;还有一些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甚至存在部分律师与部分司法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损害国家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现象。

律师在刑事辩护程序方面应重视的问题研究

律师在刑事辩护程序方面应重视的问题研究

律师在刑事辩护程序方面应重视的问题研究作者:王文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以上部门各自做出的规定,如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已将刑事诉讼中涉及的程序方面的问题规定的很具体,这也是从事刑事辩护或被害人代理业务的律师应当遵守的工作准则。

但司法实践中还是不断有人触犯法律规定的红线,律师执业刑事案件的风险应当引起律师同仁的关注。

《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实施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有更为具体的执业规范要求。

律师应当熟知以上规定,并且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加以重视,才能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同时防范执业风险。

具体阐述如下:一、关于委托人身份问题(1)有权委托律师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人只能是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但应当经嫌疑人或被告本人签字同意,如此才能成为嫌疑人的合法辩护律师。

被害方委托律师的,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委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作为亲属代为委托。

由近亲属委托律师的立法本意是近亲属是与嫌疑人、被告人最为关系密切的人,掺杂的私人利益比较少,一般情况下不会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起冲突,而其他人如朋友、同事、合作方或其他关系的人则不然。

所以,从法律角度讲,朋友不可以为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朋友代为聘请,而办案机关又没有仔细查明其身份,律师凭这一手续会见了嫌疑人后,又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委托后签字确认而成为辩护人的情况。

刑事司 法改革的方向与挑战研究

刑事司 法改革的方向与挑战研究

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与挑战研究在现代社会,刑事司法体系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的权威以及公民的权利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刑事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探讨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与挑战,对于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和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1、强化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包括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等。

同时,要严格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2、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线。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过长的诉讼周期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需要优化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广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4、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刑事司法领域也应当积极引入信息化手段。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司法信息平台,实现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同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司法决策,提高司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5、促进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深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二、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挑战1、观念转变的困难长期以来,一些传统的司法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如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等。

律师在司法体制建设中的实践与探索

律师在司法体制建设中的实践与探索

律师在司法体制建设中的实践与探索司法体制建设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执法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承担着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职责。

在司法体制建设中,律师通过各种实践和探索,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稳定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本文将从律师参与司法改革、法治宣传教育和维权实践三个方面讨论律师在司法体制建设中的实践与探索。

一、律师参与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司法体制建设的核心议题之一。

律师作为公民权益的维护者和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律师积极参与司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他们通过参与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其次,律师通过参与修订和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此外,律师还在司法改革中关注和参与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建设,提出合理合法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司法体制建设朝着更加公正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律师在司法体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律师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以及维权渠道,增加公众对法律和司法体制的了解和认同。

首先,律师通过组织法治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并解答疑问,提供合理合法的建议。

其次,律师通过参与各类媒体平台,撰写法律专栏、发表法学评论等方式,将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多人。

除此之外,律师还积极参与社区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公共法治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维权实践维权实践是律师在司法体制建设中的重要职责。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律师在维权实践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公平和正义。

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通过参与公益诉讼和人权保护活动,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加强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刍议——以律师视角为分析进路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刍议——以律师视角为分析进路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刍议——以律师视角为分析进路裴长利【摘要】刑事司法改革应围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目的展开.由于我国刑事司法权利设计存在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缺失、律师调查取证规则不完善、被告人对证人对质权缺失等问题,致使刑事司法改革进程缓慢,效果不佳.刑事司法权利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作为刑事司法程序开端机构的侦查机关的选择性办案以及当前侦查评估体系不健全.由于律师的专业性及独立性,使之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提高律师地位以倒逼司法改革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进路.【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8页(P114-121)【关键词】刑事司法;律师;权利设计;权利缺失【作者】裴长利【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通说认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①具体参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有人权小宪章之称。

“刑事法律是围绕着保护人民权利而展开”。

[1]近十年以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出现了一批已决案件的重审,“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等均撤销了原审判决,给当事人以正清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了相应补偿。

但是,在给这些受冤人进行洗雪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完善程序设计,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

换言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应该如何寻找?就目前研究文献看,大多数学者是从法官对侦控权力的约束以及从被告人权利的完善为出发点进行研究,[2]很少从律师——这一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为视角进行研究,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本文以律师视角为分析进路,审视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并分析其动因,以期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双层功效的有效运行,探求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效突破口。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作者: 韩力
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44-45页
主题词: 刑事辩护 被告人 辩护律师 律师辩护 辩护权 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 刑事案件 委托辩护 诉讼权利
摘要: <正>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尚不够健全和完善。

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形成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甚至造成一些案件错判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指定辩护人。

”立法上作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他们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

这些。

我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影响司法权威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我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影响司法权威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我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影响司法权威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完善,律师作为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业活动相当广泛,在执业过程中有相对中立性。

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

如果有效地运用了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律师的职业特征一方面扩大了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治宣传,提升了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生活中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妥善解决了影响和谐社会的各种冲突与纠纷,为推进公正司法及整个社会的有序、平稳、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对律师需求量越来越大,参与各种司法活动越来越多,群众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远远超过对法官的信任和依赖,律师以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功能凸显。

当前,在建设法治中国,加强公正司法的大框架下,就如何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权利,构建和谐的法官和律师关系正在积极探索中。

现笔者以所在县的律师现状、在执业过程中影响司法权威存在的问题、与法官如何构建和谐关系,共同化解矛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建法治中国等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

一、我县律师现状我县现有人口55万,各类诉讼纠纷案件每年XX件左右。

有一个律师事务所,共计5名律师。

其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1人,系县司法局事业编制人员,由财政拨70%的工资,2人通过自考取得了法律大专文凭,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照后从事律师职业;1人在职取得大专文凭,1人高中文凭,该2人系80年代县司法局成立律师事务所时,从司法局分配过来的,从事多年律师工作后退休留所继续从业。

这2名退休人员中一名79岁,一名67岁。

5名律师均系本地人,主要在我院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每年代理案件200余件。

二、在诉讼中律师从业存在的问题一是专业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精。

从我县律师现状中可以看出,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并不多,仅有一人,系80年代后期从贵州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部分人员大都是靠长期从事司法活动积累的经验在进行代理活动,部分人员本不是学的法律,是自修法律专科后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获得C照而执业的。

司法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司法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司法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法治建设逐步加强,检察机关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首先,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必须具备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的宪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均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个人的干涉、侵犯。

”《律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律师独立执业,不受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和侵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对案件进行申诉、控告或者辩护,依法保障其权利。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也承担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职责。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等案件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作为辩护人,代表被告人行使法定权利,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辩护权利等权利,并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应当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止。

特别是对那些恶意谩骂、殴打或者恐吓律师的行为,应当加强打击,加大力度,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更好的保障。

最后,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还需要律师自身的积极维权意识和行动。

律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独立执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律师也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申诉、控告、诉讼等。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培养专业技能,提高法律素养,增强维权意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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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掀开了法治建
设的新篇章。

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
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
目标正在不断地以行动加以践行。

对此,我们在感到由衷欣慰的同时,也不能
不注意到,在一起又一起被纠正的错案中,辩护律师在当时大多做了无罪辩护,而且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但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不被采
纳甚至被完全无视? 这种状况反映出刑事司法改革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
即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到底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事实上,公检法与辩护律师的关系问题,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绕不开的一个重要
问题。

遗憾的是,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公检法都在各自推出相应的举措,却没有看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身影。

换句话说,作为体制外的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应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改革的
主体参与司法改革。

现代刑事法治需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刑事法治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而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法定权利的基础。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
制度,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


溯司法改革的进程,我国的辩护制度大体走了三部曲:1979 年,我国颁布的刑
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 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将辩护的介入提前,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X 年再
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从理论
应然的角度看,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具体司法操作的实然角度视之,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赵作海之
类冤假错案的频发,至少说明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基层司法活动中辩护制度的缺失、滞后,或辩护作用的弱化。

根据曾经的全国律协会长介绍,全国刑事案件
律师参与的比例尚不足30%,有的省份仅为12%。

全国22 万律师,201X 年人
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 件。

即便是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201X 年全市法院系
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 82 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再考虑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存在,律师刑事案件的实际参与率实际远远达不到60%。

实际上,当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比例过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滞后,
主要原因无非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包打官司,为了钱不惜替坏人说话;有些司
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也有些辩护律师专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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