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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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
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

(税总发〔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以《框架》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既要符合本省实际
情况,特别是基层创建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示范导向,体现先进性和激励性。

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自主确定的分值在具体分值配置上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科学合理,彰显公正。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5月底前将评价标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后组织实施创建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本省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申报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对《框架》确定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明确具体的扣分和加分标准,确保评价标准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切实保证创建效果,发挥示范单位在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注意总结,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创建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创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和创建评价标准,改进创建工作方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要在积极开展创建试点工作的同时,将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为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附件: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4日附件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
一、健全组织保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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