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清末法律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清朝末年,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法律制度也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变革。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开始逐渐传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教为基础,强调等级尊卑和家族伦理。
法律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缺乏公平性和普遍性。
然而,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不得不开始思考法律制度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维护自身的统治。
在清末法律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修订法律。
1902 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修订法律。
他们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宗旨,积极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大清现行刑律》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如凌迟、枭首等酷刑,并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但总体上,它仍然保留了传统法律的框架和精神。
《大清新刑律》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它采用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同时,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笞刑、杖刑等封建刑罚,建立了主刑和从刑相结合的刑罚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借鉴了西方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
虽然这部草案最终未能正式颁布施行,但它为后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除了修订法律,清末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
1906 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革司法体制。
设立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
同时,还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加强了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然而,清末的法律改革并非一帆风顺。
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改革破坏了传统的礼教和社会秩序,是对祖宗之法的背叛。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5章 清末、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圣才出
第5章清末、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5.1 考点精讲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1.“预备立宪”概述(1)预备立宪的背景①国内局势日趋动荡;②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发展及国际民主宪政运动的扩大;③统治阶层内部君主立宪派势力的活动;④西方列强希望清朝进行体制改革。
(2)预备立宪的内涵预备立宪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代的专制主义统治。
(3)预备立宪的过程①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设立“宪政编查馆”。
1906年9月发布“预备立宪谕”。
②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
③武昌起义后不久,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随着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随之流产。
(4)预备立宪的贡献:预备立宪具有以下两大贡献:①设立谘议局与资政院;②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
其实质目的是谋取中央集权,愚弄人民。
3.《钦定宪法大纲》(1)《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①第一部分主要是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②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加有限制语的臣民权利。
(3)《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及特点①历史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②特点《钦定宪法大纲》的突出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4.谘议局和资政院(1)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谘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3.洋务派: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1860年的第二
次鸦片战争期间。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 “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 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4.资产阶级改良派: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产阶级
改良派,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在中国发 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的。改良派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变法、维 新的要求。戊戍变法一开始就遭到封建 顽固派的阻挠和反对。1898年9月21日政 府镇压了戊戍变法运动。但三年后,那 拉氏又下诏变法,宣布实行新政。
清政府所推行的新政:
首先是练兵、筹款、强化国家机器, 其次是调整官制(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
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此外,裁冗员、废八股、兴学校、奖励留 学生等。1906年朝庭宣布预备实行宪政。 1908年8月27日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 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 公布施行《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3)篇章结构。《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 种。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 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后附《暂行章程》 5条。
(4)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
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 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 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②《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 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 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事草案》。《大清民事草案》共五编,总则、债 权、物权三编,由日本学者起草,采用资本主义 国家的民法原则。亲属、继承编,由修订法律馆 会同礼学馆起草,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于宣统三年起草完毕,共五编, 37章,1569条。它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被推翻而未及 颁行。 清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单行商事法规和一部商律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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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13)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的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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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清末的法制变化。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元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57)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法律敎育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
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即坚持“中体西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朝:古代(1840年前)
1840——1901,被动变法
清末(晚清):近代
(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
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
1
第一节 清末变法旳指导思想
一、变法修律旳原因、目旳和实质 1、原因:挨打亡国旳风险
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 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 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 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
其三、变法修律旳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旳结合
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旳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
其四、变法修律旳成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旳结合
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域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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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25
2、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23年)
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
物权 亲属
——较先进 中西合璧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
继承
——较保守
洋果 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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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前三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 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全部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第一部:《商人惯例》《企业律》两编 表面旳民商分立
第三部:《总则》《企业》两编
实为单行企业法
第二部:企业、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
无所不包——原则旳民商分立
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毕 ,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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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
8、宣告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
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
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
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第二 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 议院不得干预。
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 不取,是之为愚。”
二、清末修律概况 仿大陆法系国家,初步建立“六法”体系 1、预备立宪 2、制定新式部门法
第二节 清末变法旳主要内容
一、清末旳“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旳背景 (1)民主革命形势高涨 (2)立宪派强烈主张“君主立宪”
预备立宪上谕:
“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因为实施宪 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 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 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 庶。”
第十一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纲 领》;谘议局;资政院;《十九信条》;《大 清新刑律》; 领事裁判权
2.清末预备立宪旳历史背景、主要活动及其 评价。
3.清末修订法律旳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4.《大清新刑律》旳修订与礼法之争。
5.清末司法制度旳变化与改革。
《钦定宪法纲领》
领事裁判权: 一国经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 旳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旳制度。
“不论你是律师或是对法律一窍不通旳外行,恐 怕都极难想象,在文明世界里居然还存在着这 么一种刑事法庭,在没有陪审团旳情况下,法 官即可自行审案,当堂发落,有权判处嫌犯有 期徒刑甚至死刑。当你围绕地球半圈到达上海, 就能够亲眼目睹这个奇怪旳现象。这种审判制 度通行清国各地。”
法制史第十一章课件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精选全文
(二)单行行政法规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户口管理规则》、 《京师户口调查规则》 《调查户口执行法》
—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 《各学堂管理规则》:“十一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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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二)商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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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 [日]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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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及 主要特点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特点 (三)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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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基本目标)
2、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制(折中撙俎,模范列强) 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籍此收回“治
外法权” 3、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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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统新
地方:按察使司—提法使司
的 审判机关:
司 法 系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各级审判厅内(审检合署)
关于注册、商标、破产、银行、保险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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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 关于“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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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刑法典(1910.5) ,局部、形式上的改 变,基本精神、原则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1)律名:突出“刑律”
2)体例:保留名例律,废六律总目,设门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
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 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规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 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暂行章程在修订大清新刑律过程中法理派的妥协退让除了在新刑律正文中保留了大量的体现君主专制封建家庭伦理的条文对侵犯皇帝权威违反宗理行为设立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律文之后附有5条暂行章程在以下五个方面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谘议局
• ⒈ 定义
•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 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 ⒉ 实质
• 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⒊ 宗旨、权限 • 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 论各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表;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其代表就是公布了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 ⒈ 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 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5月15日颁行。 • ⒉ 主要内容及变化
•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 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 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 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中国法制史 清末.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 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一种被动的、被 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 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 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 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 变化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 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 近代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二、清末修律 三、清末司法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社会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是指清政府在20世 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 治欺骗活动。 其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 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 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 固清朝的专制统治。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3、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 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吸收了大量的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 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起 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 的色彩。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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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制史)卷一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制史)单选:16.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法制。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才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选项C错误。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选项D错误。
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17.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修律。
俞廉三的奏章,“(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体现了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我国国情。
故其属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18.“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
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名例律”的发展变化。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清末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
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
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
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法律史清末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清末,我国正处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传统封建法律向近代法律的转变。
在此背景下,陈念初诉陆荣廷案成为我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陈念初,浙江宁波人,清末民初时期著名律师。
陆荣廷,广西人,清末民初时期著名军阀。
1912年,陈念初因涉嫌贪污被陆荣廷逮捕。
陈念初坚称自己无罪,遂向陆荣廷提出上诉。
经过一系列诉讼,陈念初最终胜诉。
此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三、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1912年,陈念初因涉嫌贪污被陆荣廷逮捕。
陈念初坚称自己无罪,遂向陆荣廷提出上诉。
陆荣廷以陈念初贪污罪成立为由,拒绝放人。
2. 诉讼阶段陈念初聘请了当时的著名律师进行辩护。
在法庭上,律师们通过调查取证,发现陈念初贪污罪的证据不足。
同时,律师们还揭示了陆荣廷在审案过程中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
3. 裁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陈念初贪污罪证据不足,判决陈念初无罪。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给予了肯定。
四、案件影响1. 提高法律地位陈念初诉陆荣廷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提高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
2. 保障公民权利该案强调了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为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有益借鉴。
3. 促进法治建设陈念初诉陆荣廷案的发生,促使我国政府加强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推动法治建设。
五、结论陈念初诉陆荣廷案是我国清末法律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反映了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进步,对提高法律地位、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此类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第2篇一、背景清末,我国正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社会矛盾尖锐,民不聊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也相对落后,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就是当时社会矛盾和法律制度缺陷的集中体现。
二、案情简介杨乃武,字子云,浙江余杭人,清朝末年的一位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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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司法考试中国近代法制史笔记: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司法体制的变⾰与四级三审制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2)改⼤理寺为⼤理院,为全国审判机关;(3)实⾏审检合署。
2.实⾏四级三审制:确⽴⼀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公开、回避等制度。
3.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时间:《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22⽇,⾹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被告主义原则)①中国⼈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4)审理机构:①⼀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审判机关受理。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观审制度是强⾏⼲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的特殊审判机关。
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中国官府派驻租借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内与外国⼈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租界内纯属中国⼈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法制史: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2)
★★★(三)⼤清民律草案 《⼤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完成的中国历第⼀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
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仿照德、⽇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成,吸收了⼤量西⽅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彩。
★★(四)⼤清商律草案 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当时负责法律草案起草⼯作的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起草了《⼤清商律草案》,由于清政府被*,并没有得到通过,但却为以后的⽴法奠定了基础。
★★(五)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理院编制法》。
这是清政府为配合官制改⾰和司法改⾰的需要,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法规。
2.《法院编制法》。
这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结构的法律,但是该法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施。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与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法上,清末修律主要特点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放弃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各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的,因⽽既不能反映⼈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的⼤规模修律活动,虽然是在外来压迫的情况下被迫进⾏的,本⾝存在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在客观上产⽣了⼀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向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法制史: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预备⽴宪与宪政改⾰ ★(⼀)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 《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 《⼗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 ★★★(⼀)《⼤清现⾏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司法考试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①改律名为“刑律”;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三)《大清商律草案》1.清末的商事立法(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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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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