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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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单背书的方式转让

粘单背书的方式转让

粘单背书的方式转让
粘单背书是一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转让的方式,通常用于汇票、本票等票据的转让。

以下是关于粘单背书转让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1. 准备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栏内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在背书人签章处签名或盖章。

2. 粘贴粘单:如果票据的背书次数已经超过了背书栏的容量,需要使用粘单。

将粘单粘贴在票据背面,并确保粘单与票据的连接牢固。

3. 填写背书信息:在粘单上填写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并在背书人签章处签名或盖章。

4. 连续背书:如果前一次背书使用了粘单,后一次背书人应该在粘单上进行背书,以保持背书的连续性。

需要注意的是,背书转让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票据的规定,确保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背书人在进行背书转让时,应该谨慎核实被背书人的身份和信用状况,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此外,具体的背书转让流程可能因地区、法律法规和票据类型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背书转让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示例程序,请提供更多背景和具体需求,我将尽力提供更准确的回答。

票据背书转让分录

票据背书转让分录

票据背书转让分录1.引言1.1 概述票据背书转让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概念和实践,在商业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原理是债权人将其持有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以实现债权的流转和转让。

票据背书转让可以促进资金流动和融通,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灵活的融资和支付手段。

在票据背书转让过程中,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一次性转让给其他相关主体,从而实现债权的变更和转让。

这种转让是基于票据背书的形式进行的,也就是在票据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

通过背书转让,债权人可以将票据的权益快速地转移到他人名下,以满足其融资需求或者实现其他交易目的。

在票据背书转让中,有一些关键的要点和原则需要注意。

首先,转让人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否则转让将无效。

其次,背书必须明确、完整和合规,以确保转让的有效性和权益的有序传递。

此外,转让人在背书时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或权利受损。

票据背书转让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在商业交易和金融领域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支付选择。

通过票据背书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票据权益转移给其他有资金需求的主体,实现资金的流转和优化配置。

票据背书转让的应用场景广泛。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票据背书转让常常用于企业间的融资和还款、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等方面。

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支付手段,还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通过有效利用票据背书转让的机制,可以优化资金流动和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综上所述,票据背书转让是一个重要的财务工具和实践,对于商业交易和资金流动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的概念、要点和原则需要我们理解和掌握,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正确应用。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票据背书转让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扩大和丰富,为各类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投资选择。

文章结构部分(1.2)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主要按照以下结构来组织内容:1. 引言:首先介绍本文的背景和目的,概述票据背书转让的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转让背书情况下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转让背书情况下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转让背书情况下背书人的票据责任一、一般转让背书情况下背书人的票据责任背书人的责任为次票据责任,即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从担保的内容上讲,分为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就担保时间上讲,从背书生效一直到持票人获得付款;从担保的对象来讲,包括背书人背书之后的任何持票人;从担保的形式来看,只要是转让背书,并交付票据,担保责任便成立,不必另行约定。

汇票的背书人,负有担保付款和担保承兑的责任;本票、支票的背书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所谓担保承兑、付款的责任,是指背书人在无相反记载时,对其后手应按票据文义负付款责任,在持票人未获承兑(汇票)或未获付款时,背书人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责任。

背书人的这种责任是二次性责任,具有担保责任的性质,是法定责任,如主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背书人的偿还义务则予免除。

二、特殊转让背书情况下背书人的票据责任(一)附限制条件背书情况下,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各国票据法对禁止转让背书和无担保背书的规定有所不同。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5条规定,“背书人担保承兑及付款,但有相反之规定者,不在此限。

背书人得禁止再背书;禁止再背书者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之人,不负担保责任。

”《德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如无相反记载,背书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得禁止汇票再行背书。

在此种条件下,背书人对汇票再行背书后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责任。

”可见,日内瓦法系票据法有禁转背书之规定而无免除担保背书之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免责背书的存在,因为上述法律均有“有相反之规定者不在此限”(担保承兑及付款)的规定。

《英国汇票本票法》第16条规定,汇票出票人和任何背书人可在汇票上载明,对汇票持有人拒绝或限制自身的责任。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不禁止免责背书,是因为:其一,背书人并非最终的票据债务人,免除其担保责任,也只是相对地减少了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可能途径,并非完全取消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可能;其二,背书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强行要求背书人对不获付款承担付款的责任,而不允许背书人自身排除,对背书人的要求过于严格。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怎么做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怎么做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怎么做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怎么做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转让时,以背书的方式进行。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

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

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三、汇票背书的转让限制有哪些(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转让的规则

背书转让的规则

背书转让的规则
背书转让是一种在票据上进行的转让行为,一旦完成,就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些关于背书转让的规则:
1.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背书。

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5.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7.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票据背书交易 票交所报文流程

票据背书交易 票交所报文流程

票据背书交易票交所报文流程1.票据背书交易是指票据持有人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行为。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ransaction refers to the act of transferring the right of the bill holder.2.票据背书交易需要在票据背面注明转让人的签名及受让人的名称。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ransaction requires the signature of the transferor and the name of the transferee to be noted on the back of the bill.3.票据背书交易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实现。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ransaction can be conducted in writing or electronically.4.票据背书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给第三方。

The main purpose of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is to transfer the right of the bill to a third party.5.票据背书交易需要经过票据交易所或金融机构审核,方可完成转让手续。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ransaction needs to be reviewed by the bill exchange or financial institution before the transfer procedure can be completed.6.票据背书交易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ransaction must comply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e legality and validity of the transaction.7.票据背书交易涉及多方参与,需要确保转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得到妥善处理。

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流程(一)

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流程(一)

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流程(一)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流程什么是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权利通过书面形式转让给另一人的操作。

背书转让的主要流程1.准备必要的材料–原票据–转让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等2.确认背书适用条件–检查票据是否允许转让背书–确认背书是否受限3.出具转让通知书–填写转让通知书–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4.提交转让通知书–持票人将转让通知书提交给工商银行–提交方式可以选择线下或线上渠道5.银行核实并办理–工商银行核实转让通知书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无问题,办理转让手续,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让方6.确认转让结果–受让方收到转让通知书和变更后的票据注意事项•转让通知书填写时需仔细核对信息,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

•背书转让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提前了解银行相关规定。

•转让通知书一般需由转让方签字确认,并在出具后尽快提交给工商银行。

以上是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的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通过该流程,您可以顺利地转让自己持有的票据权利给他人。

为避免繁琐的线下操作,您也可以选择线上渠道办理转让手续。

使用线下渠道办理转让手续1.确认转让受理网点–查找离您最近的工商银行网点–确认该网点是否受理票据业务背书转让2.前往银行网点–携带所需的材料和转让通知书–准备一份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填写申请表格–根据银行要求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个人或企业信息4.提交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核实并受理您的申请5.等待办理结果–银行会对您的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您需等待一定的时间来获取办理结果6.领取转让结果–若转让申请获得批准,您可前往银行领取转让后的票据使用线上渠道办理转让手续1.登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打开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并登录网上银行2.进入票据业务相关页面–导航至票据业务相关页面–如有需要,查找背书转让功能入口3.填写转让通知书信息–根据页面提示,填写转让通知书的相关信息–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个人或企业信息4.确认信息无误并提交–仔细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将转让通知书提交给银行5.系统审核和办理–银行系统会对您提交的转让通知书进行审核–如无问题,银行会办理转让手续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受让方6.确认转让结果–您可通过网银系统查看转让结果–转让成功后,转让通知书和变更后的票据会通过线上渠道发送给受让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

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及应对建议

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及应对建议

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及应对建议马炜荣摘㊀要:随着经济环境日益成熟,交易结算方式不只是金钱,以票据结算交易越来越多㊂然而纸质票据背书转让过程有太多的可操作空间,给不法分子机会,在其中一项或多项环节内谋取私利㊂但‘票据法“久未更新,很难对现下某些情况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㊂且电子票据这一解决办法也无法在找到适合的法律依据㊂文章就票据背书转让这一交易手段进行相关探讨,主要涉及转让过程中出现的背书连续性及签章真实性等问题㊂现提出推行电子票据及电子票据云数据库这一解决方案供读者参考㊂关键词:‘票据法“;背书转让;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云数据库一㊁传统票据使用环境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㊁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㊂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㊂因票据的无因性,即持票人持票即可去相应银行承兑,但银行无法及时核对该票据出票到承兑为止中间每一步背书转让的真实及合法性㊂这一系列步骤导致其中的违规及谋取私利的情况无法及时发现㊂此类事件只有在事后审计过程才能发现,对企业进行审计的时候,要审核企业银行账中每一笔交易款项摘要栏内的事项与银行受理回单的内容是否一致㊂我国使用票据结算方式已有若干年㊂背书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手段被广泛应用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指票据的持有人以背书方式将票据的权利让渡于他人㊂票据的背书转让一般伴随着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而发生,企业将其取得的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以背书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的企业,完成相应交易㊂一旦发生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情形,转让票据的企业将成为被追索对象㊂二㊁票据背书连续性面临的问题票据背书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㊂在此过程中,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㊂对于票据背书次数没有限制的,原则上在票据付款期限内,可以多次背书转让票据㊂(一)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根据‘票据法“,票据的连续性认定须遵从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有效㊁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应具有连续性㊁连续背书的当事人签章具有同一性签章㊂1.票据上各背书在形式上均有效㊂要求相关签章必须符合形式要件的法定要求;要求背书人记载规范,背书人栏记载必须完整㊂2.票据上各背书形式上连续㊂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如若有两次以上的背书转让,后一次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的被背书人㊂3.连续背书的签章具有同一性㊂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应当一致㊂(二)票据背书连续性认定的相关问题1.无效签章无效签章是指票据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银行汇票㊁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票据的背书人㊁承兑人㊁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㊂2.背书伪造为行使票据权利,不法分子往往会在票据背面伪造他人签章,但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法律效应㊂但伪造的背书签章是难以在形式上审查出的,在审查的其他阶段,审查机构通过核对每一次签章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才会有所收获㊂三㊁电子票据面临的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传统纸质票据无法满足现阶段以票据结算的交易事项㊂电子票据的地位与其必要性逐渐被认可并给予更多关注㊂涉及电子票据方面的法条与规定由于‘票据法“久未更新越显不足,很难依照现有法律对电子票据相关案件做出依法判决㊂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电子票据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㊂(一)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票据法“就是与票据有关的核心法律㊂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现行‘票据法“的滞后导致各种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不能依法做出判决㊂反映出法律效应不太突出,人们对判决结果的不完全信任㊂(二)法律责任分配缺乏科学性电子票据依然属于票据范畴,所以‘票据法“内容同样适用㊂但电子票据同样有其特殊性,除‘票据法“所述情况外还会发生例如电脑病毒㊁设备故障等㊂因此类情况导致的电子票据相关问题无法靠主观判断合理分配法律责任㊂(三)依赖客观条件47金融观察Һ㊀电子票据是一个虚拟产物,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两类:一是有实物纸质票据拍照扫描上传形成;另一类是直接由银行电脑程序开具的虚拟票据,无实物㊂这两类电子票据都存在客观缺陷㊂首先,实物纸质票据拍照扫描上传后流通的电子票据㊂此类票据因有拍照扫描环节,可能造成影像不清晰的情况,也有可能由于纸质原件保管不善无法与电子版对照,或纸质票据与电子票据同时流通的情况㊂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就会造成没必要的纠纷㊂其次,电脑程序开具的虚拟电子票据㊂通过软件开具就要考虑到软件的稳定性,我们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电脑或软件崩溃的情况,与人工开票不同,软件一旦崩溃,如无专业技术人员,无法修复软件,或会导致票据无法开出,造成损失㊂最后,影响电子票据的客观因素不仅仅是设备还有电力系统,一旦电力系统出现故障,如果是纸质实务版或许能找到原件或原件残骸,但电子票据数据库一旦受到不可逆创伤,一切数据都会流失,造成极大损失㊂四㊁对票据背书的若干建议(一)针对票据相关工作者的建议一切票据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实施㊂但是,在少数金融机构还存在乱退票㊁乱压票㊁故意占用企业资金等问题㊂一些单位不按规定签发㊁承兑㊁使用㊁转让㊁付款等情况,造成票据结算和票据流通秩序混乱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㊂首先,做好‘票据法“的社会宣传工作㊂让企业有关人员了解‘票据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票据法“与过去结算制度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提高企业遵守‘票据法“的意识,同时对开户单位的票据经办人员进行培训㊂其次,做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㊂由于‘票据法“多年未曾修改和现行其他行业工作条例会出现冲突,有许多新概念㊁新规定㊁新要求需要熟悉和掌握㊂各金融机构应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票据法“,弄懂基本做法,了解涉及票据的相关案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㊂再次,贯彻实施‘票据法“,依法管理票据活动㊂各种票据活动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将控制票据结算和票据流通中的混乱现象㊂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来做好出票㊁承兑㊁付款等票据结算工作,将‘票据法“贯彻落实到票据实际工作中㊂最后,加强结算监管㊂各地应健全责任制,对办理结算业务实行公开监督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内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违反工作规定,特别是压票㊁任意退票的要严肃查处㊂情节严重的按照‘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㊂(二)电子票据的推行1.健全票据流通渠道 建立电子票据云数据库票据的出现由来已久,且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当中㊂近年来虽然推行电子票据,但都是由各家银行独立管理,这一情况所带来的信息差是现行电子票据纠纷的主流原因㊂各方对票据信息的需求会越来越高,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经常会出现跨市㊁跨省等现象㊂以往的纸质版票据只有当此票据回到开户行,才能对此票据信息进行更新,票据流通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无法及时考证且票据无法定位,企业无法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即时检查执法机关及银行的工作人员无法实时定位票据,也无法核查快速核实票据流通途径,这对他们的工作造成相当大的负担,电子票据云数据库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点㊂电子票据云数据库是基于现行SQL数据库架设各个终端局域网数据库,再把所有相关数据上传至云端实现信息共享的概念㊂数据库与云端并不是首创性概念,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只是欠缺一个契机把这个概念推广出去㊂而在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就是客户信息保密,所以此项产品一旦推出㊁推广,并且得到银行和银监会的承认,做好数据保密㊁系统和服务器维护,对于票据的流通㊁监察都有很大的帮助㊂2.合理分配电子票据法律责任为了能够对电子票据法律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提升分配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在涉及票据方面的法律可以将电子票据这一项加入进来㊂除此之外,针对电子票据领域中所存在的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对其进行深入确定,如黑客攻击㊁病毒等因素㊂3.加强电子票据监督与管理工作因为电子票据的自身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㊂这就要求在进行电子票据监督与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开展相关工作㊂每家银行准备具有识别作用的电子编码器对每张电子票据编码,为方便查询,同样建议每张票据具备可识别二维码,加快工作流程㊂电子票据的每次背书转让必须联网向出票行进行备案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查询,各家银行做到电子票据数据之间的互通,建立独立数据库并把相应资料上传其中,从源头杜绝电子票据舞弊事件㊂这样既可方便电子票据的日常管理,在监管行动中也方便审计人员的查验㊂参考文献:[1]刘剑军.论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负担[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37-40.[2]廖学勇.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视角[J].知识经济,2013(12):19-21.[3]刘小鹏.票据签名的几个问题[J].社科与经济信息,2002(10):70-71.[4]单翔.刍议或有损失审计中不容忽视的几个问题[J].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3):20,30-31.[5]朱建萍.贯彻实‘票据法“加强票据结算管理[J].金融会计,1996(2):1.[6]郑锋.规范票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J].青海金融,1996(1):52-53.作者简介:马炜荣,兰州财经大学㊂57。

票据完全背书记载事项及效力论文

票据完全背书记载事项及效力论文

论票据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及效力摘要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按照内容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意义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票据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一般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三方面的效力。

关键词票据完全背书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处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完全背书是最正式、最规范的背书。

一、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完全背书只有完成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才能有效成立。

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依内容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意义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一)绝对应记载事项。

依据《票据法》“签章人负票据责任”的原则,背书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后,才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持票也才能以此为由对其主张权利。

没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不能发生背书的法律效力。

因此,背书人的签章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对于背书人签章的具体方式,我国《票据法》第 7 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被背书人是因背书取得票据权利之人,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有利于票据遗失时及时进行补救,实际上也是背书之所以称为“记名”的标志。

总之,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被背书人的姓名和名称和背书人签章是记名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此等事项的,不发生记名背书的效力。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推定其在做成拒绝证书期限为过前所为,但有相反证据者,不在此限。

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者,推定其在做成拒绝证书期限为过前所为。

论票据禁止转让背书

论票据禁止转让背书

论票据禁止转让背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77-01摘要禁止背书后再依背书方式受让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人禁止背书后的背书,仍产生背书的效力,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等效力。

禁止背书后的背书人因其背书而负有票据责任,被背书人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成为持票人。

关键词禁止转让背书禁止转让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的文句,从而限制票据的流通性;或者法律直接对票据的流通性加以限制。

汇票作为流通证券,从理论上讲,从出票日起至付款提示期限届满时这段时间内,应允许其自由流通而不应附加条件限制其转让,其流通效率越高其效用就越大。

但有时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出于一定的目的得在汇票上记载禁止转让的文句,汇票一经禁止背书,其流通性即受到限制,此时其作为票据的作用主要具有结算功能。

一、出票人禁止转让背书(一)出票人禁止转让背书的目的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禁止,主要出于如下考虑1.出票人可以此保留对收款人的抗辩权。

如果收款人未按照约定向出票人履行合同义务,当其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张权利时,出票人就可以它们之间存在的基础关系行使抗辩权。

如果出票人未限制票据转让,而收款人将票据转让他人,即使收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出票人也得对最后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人可以防止票据追索金额的扩大。

汇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或请求承兑如遭拒绝,持票人就要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作为前手的端首,要承担最终的偿还责任,而汇票经过一系列追索和再追索后,根据《票据法》第 70 条、第 71条关于追索金额的规定,金额不断扩大。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以限制汇票的背书,这样就可以将可能发生的追索金额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内。

3.出票人可以此免于与收款人外的人发生票据关系。

例如,汇票虽然具有流通性,但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是一时的经济需要,并无意使它流通,更不愿与其他任何不特定的人发生票据关系,便可以禁止背书的记载来达到其目的。

论我国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完善一、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 30 条规定不允许空白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9 条虽然规定了持票人的补记权,但并没有承认空白背书票据的效力。

并且,由于受司法解释只能解释法律不能创造法律的限制,《规定》未能也不可能明确承认空白背书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我国应在立法上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其理由如下:一是我国已具备了在立法上承认空白背书效力的社会基础。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贸易关系飞跃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人们对票据的流通和使用由不熟悉到熟悉,票据的使用从有限的使用逐步发展为广泛的使用。

票据实务中,空白背书也不时发生。

这些客观情况的出现,要求在立法上有所反映。

二是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票据的经济功能,体现票据的效率价值。

票据本身体现着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票据的流通。

流通性越强,越能体现票据的效率价值。

在空白背书出现时,承认其效力,有利于交易的达成,每一笔交易的达成,对社会而言则意味着将有双倍的(双方的)效益增加。

拒绝承认其效力,该背书行为后果将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交易双方不但不能获得交易达成的效益,也容易使社会大众对票据的流通滋生疑惧之心,从而影响票据的流通,影响经济的发展。

三是承认空白背书的合法性,更能维护票据的交易安全。

我国票据立法未规定空白背书,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空白背书不利于票据的交易安全。

其实不然,立法者所关注的安全,应是法律上的安全,法律上的安全分为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

在社会本位观念已经成为现代民法最基本精神的今天,当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相互抵触、无法兼顾时,法律应侧重于保护动的安全。

只有这样,交易才具有稳定性和规则性,交易才有秩序,而只有在交易有序进行的情况下,交易才是最安全的。

因此,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不使取得票据权利的空白背书行为无效,更能维护票据的交易安全。

票据背书与转让

票据背书与转让

2.5票据背书与转让本节教学目标:通过本节微视频和讲义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票据的背书与转让。

导言:某国有企业现将收到A公司一张50万元转账支票转让给B企业,会计主管陈某安排该企业出纳办理。

出纳说:“我是刚毕业的,在校只是书本上学过的理论,还没有真正操作过票据的背书转让, 实际流程不是很清楚,我害怕填错了,问主管转账支票如何背书转让。

”提问:同学们你们会实际操作吗?实际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现在来讲述背书转让的填制流程及注意事项:2.5.1背书的事项1.背书人签章一一必须记载事项2.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类似授权补记)我们现在来看一看票样,背书转让的填写,它是在票据的反面完成各项手续,从票面上来看,我们应该知道这项业务的传递是由“中国五洲工程公司背书给嘉峪关俊业商贸,然后由俊业商贸转让给青海宏景商贸。

”上面都有背书人的签章和转让的日期及被背书人的名称4.禁止背书的记载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例如:A企业开了一张10万元的转支票给B企业,B企业在将此张转支票转让给C企业,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此时B企业是背书人,而C企业是被背书人,C企业又将此转账支票转让给了D 企业,则D企业是B 企业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同时B企业成为了原背书人,C企业成为了背书人,D企业是被背书人。

也就是B企业只对C企业承担责任,对D企业不承担责任。

2.2.5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我们来看看票样。

背书转让的规则 -回复

背书转让的规则 -回复

背书转让的规则-回复背书转让的规则始于商业交易中,特别是在支付领域。

背书是指持票人签署在票据背面或附加纸上的行为,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或机构。

背书的目的是允许持票人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流转。

背书转让的规则涉及到必要的条件、方式和效力,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背书转让的规则的相关问题。

第一步:什么是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签署文件,将其对票据的权利以法定形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通过背书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背书转让可以是全面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全面转让是指将票面金额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而部分转让是指将票面金额的一部分权利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

第二步:背书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背书转让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债权的流转和支付的便利性。

背书转让允许债权人转让其对票据的权利,从而将票据上的债权转移到另一个人或机构手中。

这使得商业交易变得更加流动和高效。

此外,背书转让还可以帮助持票人减少风险,因为持票人可以将票据转让给更有信誉或更有能力兑付的人。

第三步:背书转让的基本要素有哪些?背书转让的基本要素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有效背书。

背书人是指票据持有人签署背书以转让其对票据的权利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背书人希望转让其对票据权利的人。

有效背书是指背书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以使背书转让有效,例如背书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签署在票据背面或附加纸上、可辨认以及没有任何限制或条件等。

第四步:背书转让的形式有哪些?背书转让可以以特定形式进行。

常见的背书转让形式包括空白背书和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后签署自己的名字,但没有指定被背书人。

这种形式的背书转让使得票据成为无记名票据,任何持票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特别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后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指定特定的被背书人。

这种形式的背书转让使得票据只能被指定的被背书人兑现,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五步: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何?背书转让的效力是指转让是否有效和能否产生法律效果。

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流程

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流程

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流程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什么是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是指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票据权利,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工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服务。

背书转让的基本流程1.发起申请•持票人准备好需要转让的票据,并填写背书转让申请表。

•申请表中需要包含票据基本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信息等。

2.提交材料•持票人将填写完整的背书转让申请表,连同原始票据一起,提交给指定的工行网点或线上平台。

3.材料审核•工行进行对提交的背书转让申请进行审核,核对申请表中的信息与原始票据是否匹配。

•若审核通过,工行会进一步处理转让申请;若未通过审核,工行会通知持票人并提供修改意见。

4.签署背书协议•如果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工行将与持票人和受让人签署背书转让协议。

•背书转让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票据的转让条款。

5.背书登记•工行根据背书转让协议的约定,对票据进行背书登记。

•背书登记是确认转让的手续,将票据的权利正式转移给受让人。

6.转让款项结算•工行根据背书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转让款项从受让人账户中划拨给转让人。

•结算过程遵循工行的资金结算流程,确保安全快捷。

7.转让完成•完成背书转让的结算后,转让人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即成为新的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权益。

为什么选择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便捷高效:工行提供线上和线下的转让申请渠道,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安全可靠:工行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保障背书转让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专业服务:工行拥有全面的票据业务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结语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为持票人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票据转让方式。

通过符合流程要求的申请和审核,可以实现票据权益的转移,并保障转让过程的安全性。

选择工行票据业务背书转让,您将享受到专业的服务和优质的体验。

背书 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背书 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背书票据权利转移方式背书,作为票据权利转移的一种方式,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它是一种完全合法且常见的操作,允许票据持有人将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的实施可以简化商业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为票据持有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权。

一、背书的基本概念和形式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或附加页面上书写、签字并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

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和利益可以在不改变票据原先形式的情况下进行转移。

背书可以在票据背面直接进行,也可以使用附加页面,这取决于票据的具体要求和约定。

一般来说,背书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 背书人:即票据持有人,他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当事人。

2. 被背书人:即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的对象。

3. 背书指示:即背书人在票据上书写的明确指示,表明他有意将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4. 背书日期:即背书行为发生的具体日期。

背书的形式可以分为普通背书和特殊背书。

普通背书是指背书人只简单地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没有对背书对象进行任何限制或约束。

特殊背书则要求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额外条件或说明,限制背书人对票据的再背书或将票据转让给特定的人。

二、背书的法律效力和风险与挑战背书是一个相对灵活的票据权利转移方式,它为持有人带来了方便和灵活性。

然而,背书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挑战,需要持有人和背书人谨慎对待。

1. 法律效力:背书是合法有效的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只要背书符合法定要素和规定,背书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

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将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被背书人在背书后即成为新的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权益。

2. 背书保证:背书人对票据性质和真实性的保证是背书的一个重要法律效果。

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对票据性质和真实性提供明确的保证。

如果票据出现问题,背书人需要对持有人和被背书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背书限制和特殊背书:背书可以附加条件和限制来保护背书人的权益,如限制再背书、要求付款条件等。

背书转让的规则 -回复

背书转让的规则 -回复

背书转让的规则-回复什么是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过程。

票据可以是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形式的债权凭证。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签署的一种书面声明,通过背书,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可以作为票据交割的一种方式,方便票据持有人快速转让票据。

1. 背书转让的种类背书转让可以分为特别背书和一般背书两种。

- 特别背书是指背书人明确指定转让给的受胎票据的人,只有被指定的人可以成为新的票据持有人。

- 一般背书是指背书人不指定受胎票据的人,转让给任何愿意接收的人。

2. 背书转让的要求为了完成背书转让,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背书必须是书面的,可以是手写或印刷的。

- 背书必须明确表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

常见的背书表达方式包括:“支付给∶(受托人姓名)”、“转让给∶(受让人姓名)”等。

- 背书必须在票据上签署,并注明日期。

对于有多个背书人的情况,可以按照顺序签署。

- 背书人必须是票据上的合法持有人,即有权转让票据的人。

3. 背书转让的效力一旦票据完成背书转让,转让的效力会立即生效。

转让后的持有人成为新的票据持有人,对票据享有同样的权益和责任。

- 特别背书的转让效力仅限于被指定的受让人。

- 一般背书的转让效力适用于任何愿意接收票据的人。

4. 背书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背书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背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要确保背书转让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 背书人应当仔细核对票据信息,确保转让给正确的受让人。

一旦转让完成,就无法撤销或更改。

- 背书人应当保护好票据,避免票据被他人冒用或盗窃。

一旦票据丢失或被盗,虽然背书转让是有效的,但票据本身可能会对转让人和持有人带来潜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背书转让是一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特别背书和一般背书是常见的转让方式。

背书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并具有立即生效的效力。

在进行背书转让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注意票据的安全性。

背书的分类

背书的分类

背书的分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附页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或机构的名称,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背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
1. 普通背书:普通背书是最常见的一种背书形式,简单地将票据权益转让给他人。

普通背书一般是无条件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或要求。

2. 限定背书:限定背书是指在票据上背书时,附加一些特定的条件或限制。

例如,可以指定转让给某个具体的人或机构,或者规定只能在特定日期或地点进行转让。

3. 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仅签署自己的姓名或机构的名称,而不指定具体的受让人。

这样的背书使得票据成为可转让的空白支票,可以多次转让给不同的人。

4. 特殊背书:特殊背书是指对票据的转让进行特殊的约定或要求,例如在票据上添加附加条件、声明或指示。

特殊背书可以根据转让人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设置。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背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票据的约定,并确保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

《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

《票据法》第十条存废之我见票据法第十条的内容与意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附加其签名、盖章或者作其他标记,表示转让(包括不可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被背书人(新的票据持有人)取得该票据权利。

该权利转让应当写明背书的日期。

从字面上看,票据法第十条主要是规定了背书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进行了确认,而被背书人在获得票据权利时,也就具有了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同时,票据法第十条还要求在转让时标注背书日期,以便确定权利执行的时间和条件。

存在的问题与争议在实际操作中,票据权利的转移往往不止一次。

所以,背书人之间可能存在多次背书的情况,这个时候就会引发争议。

具体情况如下:假设有一张票据,A为原持有人,它将票据背书给了B,B又将票据背书给了C,C将票据背书给了D。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D发现票据上B的背书是伪造的,那么背书人B的背书是无效的,D就不能取得该票据权利。

而对于B的背书失效之后,C和A的背书是否也失效呢?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背书的效力问题就需要进行解释。

一般来说,对于失效的背书,它的效力自然就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于B的背书效力无效,那么C和A的背书效力也随之失效。

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我的看法票据法第十条对于背书效力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在背书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确认票据权利转让的意愿;2.在票据上,附加签名、盖章或其他标记;3.在票据标明背书日期。

但是,对于失效的背书而言,笔者认为其效力应该是相对的。

也就是说,只有当前的背书无效,其它背书的效力并不随之失效。

如上例,D取得的权利失效后,C和A的背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B的背书始终无效。

这种处理方式既保证了背书效力的存在,也在法律上更加合理。

总结我认为,票据法第十条在背书效力的规定上是相当清楚的。

虽然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买卖多次背书时效力的争议,但当前的背书无效并不代表之前的背书也失效。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银行汇票是汇款人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具有一定的流程及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银行汇票的。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

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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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卷第5期河北法学V ol .20,No.52002年9月Hebei L aw ScienceSept .,2002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董翠香①(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 要: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流通是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实现的。

在我国,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转让,其中,背书转让是主要的、基本的方式。

票据权利背书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不能笼统照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要件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背书转让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法对背书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规定才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决定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票据;流通;背书;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05-0070-05H ow to T ransfer Bill Rights by EndorsingAbstract :As negotiable securities ,bills can be current by transferring rights.In China ,bill rights can be trans 2ferred by both endorsement and payment ,in which the former is more principal and fundamental.As a specific civil juristic act ,transferring bill rights by endorsing should meet validity of general civil ju 2ristic act in principle ,never copy.How to apply the essentials mainly embodies endorsement -transfer 2ring actions between direct parties.The formal elements of endorsement -transferring act have been perfectly stipulated in the Com mercial Inst rument L aw of PRC ,only that can cause the legal conse 2quences of transferring bills.Both the essentials and formal elements decide the validit y of the transfer 2ring act.K ey w ords :bills ;currency ;endorsement ;essentials ;formal elements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属性之一。

票据法也以助长票据的流通为其最大任务,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说得好:“助长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取的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吾人研究票据法法理之际,非先把握此一原则,则对于票据法上之各种制度,即不能了如指掌,故此四字乃一部票据法关键之所在,非常重要,吾人应时时置诸念头,每遇疑难问题,庶可凭此索解。

”[1]可见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而票据的流通则主要是通过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来实现的。

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一)票据权利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4条第4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的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在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在到期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上述概念表明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且是一种金钱债权。

它是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双重的、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都是对票据债务人的请求权;其请求的内容均仅限于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额,可见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在我国,票据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的特别法,调整票据活动中所发生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权,仍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但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流通性等特征,决定了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法债权的转让相比,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

为促进—07—①收稿日期:2002-04-22作者简介:董翠香(1963-),女,山东莱阳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票据的高效流通及广泛使用,各国票据法均规定票据流通手段的便利、迅捷性,使票据权利的转让呈现出比一般民事权利转让更加方便灵活的特点,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权利的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

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这是各国民法的普遍要求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也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票据权利人转让票据权利,无须通知债务人,更不必经债务人同意,而只需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转让即可。

通常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根本无法也不需要了解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也不得以未曾收到票据持票人的转让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义务或仍向原来的票据权利人履行票据义务,而必须向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依法履行票据义务。

2.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原则上不承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

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通常情况下,权利受让人要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对原权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事由,均得以之对抗权利的受让人。

但是,票据权利转让后,新的持票人原则上不承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这说明票据权利的受让人不必担心其受让的票据权利,会因转让人的原因而受到债务人的抗辩,而可以完全没有顾虑地受让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原权利人即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且转让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权利人受让权利后,若义务人因破产、丧失清偿能力等原因而无力履行义务时,不能要求权利的转让人承担责任。

但是,票据权利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成为票据上新的债务人,对于受让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当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及其后手所受让的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权利的转让人应当承担承兑或付款责任,这使受让人的权利又多了一层保障。

因此,一张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其担保力越强,票据的信用程度越高,持票人的风险越小,其权利的安全性也就越高。

4.票据权利一般不因混同而消灭。

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归于一人时,原则上因混同而消灭。

但票据权利人与债务人同为一人时,一般不发生民法上的混同,持票人仍可以继续将票据转让。

即使是汇票的承兑人受让票据,其同样可以再行转让,只有当汇票已经到期时,才发生混同,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权利转让的上述特点,对于鼓励票据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二)背书转让与交付转让。

因为票据权利转让与一般民事债权转让具有上述不同特征,故其转让方式也有差异。

依票据法理论,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两种,其一为背书转让方式,其二为单纯交付转让方式。

记名票据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

所谓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转让,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转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持票人将其转让票据权利的意思以文字记载于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后交付于被背书人,即可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所谓单纯交付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不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于受让人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持票人不必作任何文字记载,只需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票据交付于受让人,即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各有所长。

背书转让方式通过背书记载,能够全面地反映票据转让的过程,使所有背书人的债务人地位一目了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极易确定;且每一个转让人均在票据上签名,对票据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权利的安全程度高。

但转让手续比较繁琐,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背书款式的特别要求,否则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因不需转让人作任何书面记载,只需将票据交付即可,具有简单、方便、迅捷的优点。

但是这一方式无法反映票据的整个转让过程,转让人的债务人地位及持票人的合法性皆不易确定,因转让人不在票据上签章,其不承担票据责任,导致票据权利的安全性降低,受让人风险增加。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与本票必须依背书方式转让,因为,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本票,汇票与本票仅限于记名票据,因而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支票权利的转让有两种情况:如果支票上记载了收款人名称,则该支票为记名票据,须依背书方式转让之;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的,则该支票为无记名支票,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转让。

可见,在我国,票据的背书转让方式,是票据权利转让的基本方式。

有学者认为,背书转让方式是我国票据权利转让的唯一合法方式[2]。

其依据是,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同时又在第81条、第94条规定,本票与支票的背书适用有关汇票背书的规定。

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首先,《票据法》第81条、第94条规定本票与支票的背书准用汇票背书的规定,而不是规定本票与支票的转让准用汇票转让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以背书方式转让本票或支票,则适用票据法对于汇票背书转让的规定,如果以单纯交付方式转—17—让支票(本票为记名票据,只能背书转让),则无从适用有关汇票背书的规定。

法律采用准用条款的本意是为了避免立法上的重复,完全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处理。

而不是说,本票与支票的转让方式完全适用票据法对于汇票转让方式的规定。

其次,我国《票据法》第85条在规定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时,并没有包括“收款人”名称一项;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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