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四川省财经商贸类单招专业考试 专业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律法规 第三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律法规单招大纲(占25%)
三、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1.中小企业的概念和划分
中小企业是指在经营规模上相对较小,在人员、资产、经营收入等方面处于一定规模之下的企业。
划分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通常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从业人数:一般来说,从业人数较少是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例如,在某些地区,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在 2000 人以下,或零售业企业从业人数在 500 人以下等可能被视为中小企业。
✧资产总额: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通常被归为中小企业。
具体的资产额度标准因行业和地区而
异。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不高也是中小企业的常见特点。
比如,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4 亿元以下
等。
2.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征
(1)人合性突出
✧合伙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合伙人通常是彼此熟悉、相互信任的人,他们共同
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务,合作经营。
✧这种信任关系使得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协商与合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努力。
(2)责任的连带性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
务时,合伙人需要以个人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不同的责任,但总体上也存在一定的连带责任
风险。
(3)经营管理的灵活性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较为灵活。
合伙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企业的管理模式、决
策机制等。
✧可以充分发挥各合伙人的优势和特长,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4)出资形式多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这种多样化的出资形式有利于吸引不同资源的拥有者共同组建合伙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生产经营场所是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1)财产构成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2)财产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财产管理与使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
使用权。
✧合伙企业的重大财产处分,如转让、抵押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等,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财产出质:
✧一般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这是有限合伙人的一项权利,
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财产份额出质通常不会对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特殊约定优先: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明确
禁止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出质,那么有限合伙人就不能进行出质行为,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2)财产转让:
✧对外转让:
✧转让条件: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
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首先要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才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通知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是为了保障
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有限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通常只需要通知其他
合伙人即可,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1)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及具体事务的执行。
例如,小型的咨询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共同决策业务发展方向等。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比如,大型的贸易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负责业务拓展和合同签订,其他合伙人负责监督和提供战略建议。
✧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不同的合伙事务,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
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执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方面:
✧报酬请求权: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请求合伙企业支付报酬的权利。
例如,合
伙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对外代表权: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在执行事务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和行
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义务方面:
✧忠实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忠实处理合伙事务,不得利用执行事务的机会谋取私利。
若因此
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的商业机会转给自己或他人的公司。
✧报告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
状况,以便其他合伙人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
(3)重大事项的决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通常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因为不动产是合伙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处分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变更名称可能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业务开展。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力来源,
其转让或处分需要全体合伙人的谨慎决策。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到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变更,需要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可能使合伙企业承担潜在的债务风险,因此需要全体
合伙人共同决定。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
和管理,所以需要全体合伙人的认可。
(4)监督与异议处理:
✧监督权利: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
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确保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
✧异议处理: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委托的撤销: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
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责任承担: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
的利益,确保合伙企业的债务能够得到充分清偿。
(2)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分类:
✧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当该事由出现时,
合伙人可以退伙。
通知退伙是指在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当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时,自动丧失合伙人
资格。
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
除名退伙是指当合伙人出现法定的不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例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等。
财产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终止其经营活动,丧失其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
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确定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并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程序: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算人在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15 日内向企
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
(1)一般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般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
(2)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区分
①因特定债务的责任区分
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例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在审计工作中因故意隐瞒重要财务问题导致客户遭受重大损失,被客户起诉要求赔偿。
此时,该有故意行为的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债务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如,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伙企业出现债务,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既体现了对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约束和惩罚,又保障了在正常执业活动中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投资主体单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或外商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在投资人手中,决策和管理相对灵活高效。
(2)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完全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区分。
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处分和收益。
例如,投资人可以自由决定企业财产的投资方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
(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紧密相连,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需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包括其家庭财产等个人所有的财产。
比如,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投资人必须动用自己的所有财产来偿还债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4)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
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相对简单,通常没有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
在经营决策上,投资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可以快速做出决策,适应市场变化。
例如,一个小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只有投资人自己负责生产、销售、财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无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5)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它的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企业的法律地位与投资人个人紧密相连。
在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投资人作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及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被视为自然人的特殊形式,其民事责任一般由个人
或家庭承担。
✧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设立条件
①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②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对资金、场所等要求相对较为简单。
③一人有限公司:
✧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等。
(3)税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分红等收益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治理结构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体工商户:一般由个人或家庭自主经营,管理较为简单。
✧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司治理。
但
在实际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治理结构相对简化。
(5)财产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投资人方面:
①投资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投资人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投资人权利:
✧财产所有权:投资人对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
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财产转让与继承权: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完整的和充分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可以将企业的某
一部分财产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都转让给他人;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2)事务管理方面:
①管理方式:
✧自行管理: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委托时,须由投资人与
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聘任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同样,
投资人与被聘用的人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关事宜。
②对受托人和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与责任:
✧内部限制的对外效力: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行为禁止: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
者收受贿赂、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擅自开立账户储存企业资金、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等行为。
✧赔偿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