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调解员业务知识培训
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
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为了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业务知识。
结合××镇基层司法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XX年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代表”重要思想、×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覆行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调解队伍更加专业,工作机制更加规范,调解能力更加强化,调解效果更加显著。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镇区域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建设“平安福清”、构筑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培训对象巴彦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员三、培训时间自8月20日起到10月底为全面培训阶段,其中包括前期准备动员阶段。
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
培训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各村调委会观摩学习、实践等方式进行,根据各村实际而定。
四、培训内容(一)思想素质方面: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理论、“××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意识。
(二)加强政策理论知识学习。
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结合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处罚条例。
五、培训要求培训的重点是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心、主动性和甘于奉献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
各村调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抓经验总结和宣传。
及时总结和宣传人民调解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的地位、优势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讲稿张重国同志们:根据镇会议要求,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主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双方互谦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培训计划方案
人民调解培训计划方案一、培训目标本培训计划旨在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沟通技巧和谈判能力,培养他们成为具有扎实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专业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培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调解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调解技巧培训:培养调解员的逻辑思维、表达能力,掌握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如倾听、引导、化解矛盾等。
3. 沟通技巧培训:培养调解员的良好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包括非言语沟通、身体语言等方面的技巧。
4. 案例分析与模拟: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模拟调解的实践操作,提高调解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 心理学知识培训:了解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帮助调解员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需求。
6. 人民调解政策培训:学习国家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等,掌握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三、培训方式1. 理论教学: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课堂授课,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员的思维训练。
2. 实践操作:组织学员参与实际案例的调解工作和模拟调解演练,培养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3.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和平台,组织在线学习和讨论,拓展学员的学习渠道和互动交流。
四、培训对象本培训计划主要面向社会各界群众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希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群体。
五、培训成果经过培训后,学员将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 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调解技能,能够独立处理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化解纠纷。
3. 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通过本培训计划的实施,将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推广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相关组织和机构能够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参加黄河路街道和黄河路街道司法所联合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黄河路街道共有企事业,各类行业,专业性调委会31个,调解员155人,今后我们将陆续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分批进行培训,自我介绍一下,下面有黄河路街道办李主任讲话.黄河路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提纲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臵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解读第三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原则、基本方法、调解技巧一、调解原则:二、基本方法三、调解的步骤四、调解技巧第四部分人民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的制作一、卷宗内容二、卷宗目录三、调解申请书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五、调查笔录六、调解笔录七、人民调解协议书八、回访纪录九、卷宗情况说明十、立卷归档黄河路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主要依赖于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说~人民调解组织一直在我国发挥着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更是作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臵《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中规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又明确规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管理~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
”对于司法所性质这一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第一~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建设的有机组织部分~它所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事办事处,的延伸,第二~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其他基层政法组织机构无法替代的地位与功能,第三~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第五~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1999年第5期基《中办通报》中对司法所这一称谓已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这不仅符合基层司法行政的自身本质属性~又反映了它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完整版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调解员培训教案1、什么是调解有哪些特征调解就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有三个特征:一是第三方(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协商,而不是无人从中主持,完全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二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作裁决。
三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2、什么是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有三个特征:一是人民性。
二是民主性。
三是群众司法性。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定性,说明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两方面特征:既是群众性的,又是自治性的。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
(2)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
(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4)努力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5、怎样做好调解工作?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做到:(1)思想上重视。
(2)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3)要掌握调解技巧。
(4)工作上努力。
6、怎样才能把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着眼预防,就是强调预防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重要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必须十分重视预防工作。
人民调解培训方案计划
人民调解培训方案计划一、培训目标1. 帮助人民调解员掌握调解技巧:包括沟通技巧、协商能力、调解技术等。
2. 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案件办理流程等。
3. 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素养:培养其具备公正、客观、诚信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 培养人民调解员的应变能力:帮助其应对各类纠纷案件,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
二、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培训(1)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概念和原则。
(2)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解释。
(3)案件分析与办理流程:针对常见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分析,熟悉和掌握案件的办理流程和程序。
2. 调解技巧培训(1)沟通技巧:包括倾听、表达、反馈等有效的沟通技巧。
(2)协商技巧:如利益分析、利益整合、利益协调等协商技巧。
(3)调解技巧:包括调解话术、调解心理学、调解技术等相关技巧。
3. 培养职业素养(1)公正、客观、诚信:强调人民调解员的公正中立性,客观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坚守诚信原则。
(2)学习团队合作:培养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提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互相合作和学习。
4. 情景模拟训练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案件,进行情景模拟训练,让人民调解员亲身体验和应对各种纠纷情况,提高其应变能力。
三、培训方式1. 理论教学采取讲授、讨论、互动等形式,让人民调解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
2. 情景模拟通过设置各种情景案例,进行模拟调解演练,让人民调解员在实际操作中学以致用。
3. 定期实际考核定期组织实际考核,对培训成果进行检验,帮助人民调解员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
四、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阶段的培训时间安排。
以保证人民调解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需知识和技能。
五、培训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进行一定期限的跟踪调查,以便全面了解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效果和实际应用情况,对培训方案进行提升和完善。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计划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人民调解员是社会治理体系重要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确保其能够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本培训计划将重点培训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沟通技巧、纠纷解决技能等内容,使其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
二、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培训(1)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解读(2)案例分析与讨论(3)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制定2. 沟通技巧培训(1)有效沟通的基本原则(2)倾听和表达技巧(3)沟通技巧的实战演练3. 纠纷解决技能培训(1)纠纷调解的基本流程(2)处理矛盾与纠纷的技巧(3)案例分析与角色扮演4. 专业素养培训(1)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2)公平公正的原则(3)保密与责任的意识培养三、培训形式1. 理论讲授:由法律专家、调解专家和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讲解和授课,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纠纷解决技能。
2.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使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调解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和解决技巧。
3. 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训练学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调解工作,提高实战能力。
4. 实地指导:安排学员到人民调解中心进行实地实习和培训,让其亲身体验调解工作的流程和环境,增强实战能力和经验。
四、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为期2个月,每周安排3天的培训时间,每天8小时,包括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和实地指导,以确保学员能够充分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五、培训目标通过本次培训,学员将能够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员的基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纠纷解决能力,对职业道德有着高度的自觉和要求,能够胜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六、培训考核1. 理论考核:通过笔试、口试等形式对学员的法律知识、纠纷调解技能进行考核。
2. 实战考核:对学员在实地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包括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环节。
人民调解员培训记录
人民调解员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
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
镇村两级调解员
授课人员
授课内容
一、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二、常见的调解方法
三、调解协议书的填写
四、如何高效的进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员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
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
镇村两级调解员
授课人员
授课内容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二、调解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三、调委应建立哪些制度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人民调解员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
政府会议室
参加人员
镇村两级调解员
授课人员
授课内容
一、人民调解卷包括哪些材料
二、怎样填写询问笔录
三、调委会应建立哪些制度
平河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话稿
平河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话稿同志们:为加强我乡人民调解员管理,提高专职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上级会议精神,特召集各村专职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
这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得到乡委、乡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次培训内容主要是人民调解工作,因此,围绕人民调解这个主题,我主要讲四个方面:一、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有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一)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人本社会。
我国在第四次修宪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和谐社会从“以人为本”的执政观拓展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在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中得到具体体现。
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疏导化解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
基层党委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人民调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为贵”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和为贵”的制度性实践机制。
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簿公堂。
当然,在公众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升的背景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或仅仅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人民调解培训内容
人民调解培训内容人民,拼音是rnmn,汉语词语,指作为社会基本成员主体的劳动群众。
本站今天心准备了人民调解培训内容,有所帮助!人民调解培训内容主讲人:肖九木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包括: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级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
2011年第1期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01.10.No.1第10卷(总第52期)JO UR NA L O F SHANGQ IU V 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L L E G E Feb.。
2011村级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靳凤娣(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
河南商丘476000)摘要:《人民调解法》规定。
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委员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
并对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培训与罢免等作出了规定。
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否发挥“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全赖于有没有一支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亡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
因此,村级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成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村民会议;候选;推选;补选;培训中图分类号:c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671—812712011)01-0022-02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员职位。
配备相应的T作条件、提供有足够吸引力据统计.2008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500多万件,调的薪酬,吸引最优秀的村民担任人民调解员;第二、允许村民解成功率达96.9%。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兼任村级人民调解员,并且,在承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认现状的前提下,大胆选任具备条件的老人和妇女担任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广大农村.由于法律调解员。
就第一种选择而言。
单靠村委会的经济实力,难以承资源稀缺,儒家“礼”法文化的主导,以及以家族为本位,“和担支付人民调解员薪酬的费用。
村委会财政匮乏始于2000 为贵”的息讼思维,农村人民调解机制就成为维持农村和谐年从安徽开始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到2005年年底全国基稳定的重要制度Ill。
农村人民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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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调解员业务知识培训放生司法所张艳2011年月日各位人民调解员:大家好。
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相关内容。
在座的大多有着较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我之所以敢大胆走上讲台,班门弄斧,是抱着向各位请教的想法,以期达到共同学习、共同探讨、加深理解、共同提高的目的,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调解条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一)关于人民调解的对象和范围我国宪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人民调解的对象界定为民间纠纷,仅限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其特点是调解对象一方必须是公民,且实践中绝大多数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
《调解条例》结合党的十六大以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论述和我省的具体实践,将人民调解的对象界定为矛盾纠纷,《调解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从矛盾纠纷的主体上看,增加了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也包括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恩怨等各种因素。
同时,本条的第四款还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这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案范围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不适用调解的行政纠纷等,只要是不适用调解的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专门机构处理的矛盾纠纷,均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范围)。
(二)关于人民调解的实施在《调解条例》颁布实施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的实施未作具体规定,认真学习《调解条例》不难看出,其立法的主旨在于规范调解行为。
该《调解条例》以开放的姿态,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矛盾纠纷受理、不予受理和接受委托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行为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正确适用《调解条例》,做到调解依法依理,当事人心悦诚服,矛盾纠纷不隐伏积沉。
现结合自己以前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的一些经历,谈一下对人民调解实施的理解及相关问题。
1、《调解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及时便民、诚实信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从矛盾纠纷的受理到调解终结的全过程,不可偏废。
2、矛盾纠纷的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时,首先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一是按照《调解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认真审查该矛盾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正确的解决途径,并作好记录备查;二是按照《调解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属于本调解机构管辖,对于不属于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应做好记录备案。
其次,对于应该由本调解机构受理的,以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作为立案受理的依据;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做好记录,明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事实及当事人的诉求,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作为受理立案的依据。
并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证据。
再次,对于人民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接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委托单位的书面委托函作为立案受理的依据。
第四、对于当事人协商选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或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作为立案受理的依据。
第五,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依《调解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确保平等自愿原则的实现。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调解申请,也可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以作为受理立案的依据。
在实践中,建议对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参照人民法院的立案管理办法,由受案调解委员会的接待人员填制立案审批表,经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后,正式立案进入人民调解程序,然后交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共同选定)主持进行调解。
3、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程序。
对于调解纠纷的程序,《调解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个人认为在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在贯彻适用《调解条例》第二十条时,应首先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告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调解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并记入调解笔录;(2)核实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调解程序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调解进行的基础,也是确保人民调解合法合理进行的前提。
而对证据的核实、确认,则成为关键与难点。
因此,调解过程中,要准确固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对各自的主张举证予以证明,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十分注重对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分析认证,阐明采证或不予采证的理由,只有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事实、划分的责任才有可能让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
才能为继后进行的规劝疏导、组织商定调解协议铺平道路。
(3)人民调解要坚持及时便民的原则。
《调解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可即时就地调解。
实践中这种情况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一起到调解委员会,而没有书面的调解申请,因此,在该类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或者立即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本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调解的意见形成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在调解笔录的开始应有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主持进行调解的记录,以符合《调解条例》的立法精神,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调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可以在固定场所或者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对于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我理解为,一是当事人却无法到达固定场所的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年老体衰、生病……等,应当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到其方便的场所主持调解;二是有些纠纷诸如相邻关系的通行、采光,以及农村的田边地角、林权地等侵权纠纷,如果到现场调解,不仅更利于查清案情,明确责任,解决纠纷,而且通过现场调解更能收到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这与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的精神是一致的。
(4)调解中要十分注重把握应否公开调解的界线,《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
如果把握不好,极有可能因为调解而带来其他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应当在调解进行前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公开调解,并记入笔录。
(5)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要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不得有《调解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要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让当事人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这是取信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6)必须作好调解笔录,全面、准确记录调解的全过程,调解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并由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或捺印。
个人认为,调解笔录应记录以下内容:一是告知主持该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情况;二是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三是告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是对没有书面调解申请的当事人,征求其是否同意本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意见;五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公开调解;六是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和诉求;七是围绕纠纷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八是人民调解员对纠纷事实的归纳与认定;九是规劝疏导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的过程;十是调解未果的原因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十一是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及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在笔录和协议上签名或捺印。
(7)根据《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填制送达回证以备查。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纠纷事实及争议事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及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除按照《调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六款的规定,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后,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并留存外;还可参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办法,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经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存案件卷宗备查;副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正本内容制作,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填制送达回证以备查。
(8)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结案时均由承办的人民调解员写出结案报告,以全面反映调解的情况。
结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及调解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及要求,对事实、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调解结果(及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9)调解结案后,一案一卷装订好案件卷宗归档备查。
(10)《调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这里的“完成”当如何理解?是指调解终结呢?还是指调解协议履行终结呢?从将二十六条的条文放置于第三章的位置看,立法时将这个“完成”应该是定义为调解程序的终结,而非调解协议的履行终结。
个人认为,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作用应当体现在纠纷的最终化解,而非从程序上的调解终结。
因此,“完成”的涵义应当延伸至调解协议的履行终结,或非人民调解职能所及的调解终结。
据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监督、促使当事人全面、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确保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
(三)关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条例》在尽量不涉及司法权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等内容。
既增强人民调解的严肃性,防止一方当事人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使调解协议书成为一纸空文,也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确认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给予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力支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活动的衔接。
《调解条例》第四章共用七条规定如何依法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侧重于规定了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与途径。
在贯彻实施中,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做的工作,一是要尽可能进促使调解协议的履行兑现,将履行情况记录存卷备查;二是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正确引导另一方当事人依《调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而不是作为权利的主体;三是要配合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的案件。